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我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第二条学校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校长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部、学工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学院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教务部学籍管理人员、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新生入学与复查第三条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招生科。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各学院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病、创业、参军等原因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应按照《XX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规定办理。
第七条教务部根据核对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核查、更改、补充相关信息后,按有关规定整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填写学籍注册统计表。
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当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将学籍注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学籍日常管理与学年注册第八条学生成绩管理与日常学籍管理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学生学籍变动的重要依据。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根据≪xx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学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未经请假,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一经入学注册,如果本人要求退学,原则上不退学费。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面授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和缴费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附医院证明,事假附单位证明)。
未经请假,逾期半个月不缴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各学院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所管班级的注册工作,学生凭缴费发票请班主任或辅导员在学生证上写上注册时间后加盖注册章。
学生持注册后的学生证,可开具在籍或学业成绩等证明。
第四条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经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的年级以省教育厅规定的新生正式入学年份定称,如XXXX年底录取,XXXX春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XXXX级”。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按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信网上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第七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管理登记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籍登记表由学校归档备查,其它档案材料交学生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归档。
二、考核与考勤第八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核,包括思想品德与学业两个方面。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考试院等部门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审核及毕业电子注册、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每个工作环节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发》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条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一、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专科为二年半学制第四条专科在籍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三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服兵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手续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时,函授站、教学点对新生入学资格组织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凡属舞弊入学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因病:新生因身心健康状态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必须向函授站、教学点申请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山东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山东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管理坚持以学生的成长发展为中心,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和学生活动,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分第六条我校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
最长学习年限:高起专为4年,专升本为5年。
第七条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高起专、专升本各专业总学分均不得低于80学分。
即墨区学籍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即墨区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即墨区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为主、管理为辅原则;(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四)依法治校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当进行学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入学时间、入学方式、入学考试成绩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发放学生证,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招生政策;(二)身体健康,符合学校入学体检要求;(三)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家长同意并签字。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向学生及其家长告知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理由;(二)转入学校同意接收;(三)转入学校与原学校学籍管理信息对接。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提交转学申请;(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经转入、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四)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二)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提交休学申请;(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经学校审核同意;(四)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复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休学期满;(二)经学校批准。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成人学历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开设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机构。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学生进行公正的管理,不歧视任何学生。
2.管理原则:学校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纪律原则:学生应按照学校和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籍管理规定,不得有虚报、欺骗等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罚。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1.录取和注册:学校和机构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科要求,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进行录取和注册。
学生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学籍登记:学校和机构应在录取后及时对学生进行学籍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入学时间、学习方向、导师等内容。
3.学籍信息管理:学校和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学生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只能用于教育管理和学术研究。
4.学籍变动管理:学校和机构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事项,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毕业等。
学生如有上述变动需求,应提前向学校和机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5.违规处理:学校和机构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虚报个人信息、伪造成绩材料、作弊等。
对于严重违规的学生,可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
三、学籍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学校和机构的责任:学校和机构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和安全,并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事项。
加强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
2.学生的责任:学生应按照学校和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学习期间应认真学习,合理安排学习计划,按时完成学业要求。
不得有违规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收的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要求录取新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出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情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如因故需要休学、转学、退学,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1. 一学期或累计两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2.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3.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4.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应当退学的情况。
### 第四章学籍恢复与毕业第八条退学后因故需要复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九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标准,根据辽教委字《1995》5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我校成教部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望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 入学与注册1.1 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方能取得我校成教部学生学籍。
1.2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此后方能正式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到成教部请假。
未经请假二周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3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录取条件和手续者予以取消学籍。
1.4 已注册的新生,由成教部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员登记表、成绩单、操行评定、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学生离校时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2 成绩考核与记载2.1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按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据实际表现,每学期评定一次,操行成绩按《学生操行评定暂行办法》,采取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分别记载;学业方面,按《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执行。
2.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前需经学招办领导批准,可予缓考。
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事后补假无效。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2.3 学生考试违反考场规则要做出相应处理。
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3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3.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3.1.1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病假达一学期总时数百分之四十以上者;3.1.2 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不能学习者;3.1.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1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自治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全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订全区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部分教育厅直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部署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建设与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统筹安排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具体安排市属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市属中小学校学生学籍;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校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指将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成绩和学业等相关信息录入电子系统进行管理,用于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2.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是指通过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一项工作。
3.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适用于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4.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由省教育厅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学生学籍信息录入1.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信息、成绩信息、学业信息等。
2.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应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生学籍信息查询1.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2.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严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3.学生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告知学生处理结果。
四、学生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信息、成绩信息、学业信息等的变动。
2.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应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及时更新到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中。
3.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的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过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变更。
五、学生学籍信息备份与恢复1.学生学籍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学生学籍信息丢失或损坏的,学校应及时进行恢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学生学籍信息的使用1.学生学籍信息仅用于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未经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意,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2.学生学籍信息的使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做到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七、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评估1.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查询的便捷性、变更的及时性等。
八、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需要进行修订或延长。
2.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校和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应该遵守的法规和享受待遇的资格,其约束力于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始至学生毕业止。
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办理注册。
开学第1~2周为正常办理注册手续时间。
学生先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当年费用已经交清者除外),凭缴费凭条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由所在系(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暂缓注册审批表》(见附件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暂交不起学费的学生,应在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校对学生实行分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开学后一周之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专业部、班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缓注册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仍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家庭特别贫困,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准予注册。
第二条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应去医院治疗,学校—般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后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由教务处在一个月内将取得全日制中职学籍的学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参加五年一贯制考试末取得高职大专录取资格的中职生,一律分流到中职部同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中职生,由中职部负责建立学籍档案。
在学籍档案中要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鉴定、获奖或受处分的情况;升(留)级、休(复)学等变化情况。
学生毕业时, 中职学生档案交教务处验收合格后,按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转移和保存。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统一采用百分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毕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专升本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
第五条根据学分制管理要求,学生可提前一年或者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健康等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各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进行。
复查有疑问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予以核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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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院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为加强我校成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皖教高〔2013〕10号),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注册第一条凡我校经省教育招生部门统一审批录取的新生,须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专升本新生另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专科毕业文凭有效承诺书》,按规定日期到继续教育学院或我校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填写《学籍卡》和《简明登记表》,缴纳书籍讲义费、学费,完成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报到流程。
仅缴费但未办理报到手续或仅办理报到手续而未缴费的均不予以学籍注册。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舞弊入学者或因专科证书资格未通过复核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已注册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卡、学习成绩册、学习期间的奖励或处分、操行评定、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转学时交学生所在单位或转入学校存档。
第五条新生注册后,继续教育学院为学员办理学生证,学生证加盖学期“注册之章”方有效。
第六条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
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手学续,亦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老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开学通知”规定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持医院证明、事假持单位证明)。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第八条学生要自觉坚持学习,制订自学计划,按时完成作业,按时到校上课(面授)。
上课(面授)期间要实行考勤制度,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工作上的特殊原因不能离岗或因病不能到校,必须提前请假。
因工作原因须由在职单位出具证明,因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迟到、早退,以及假期已到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九条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缓考。
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十条学生旷课(以课程计算)达三分之一课时及以上,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必须重修,在毕业前进行补考。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完成平时作业,认真参加课程测验,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三章操行与学生考核第十二条每学年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办法是:学生个人写出总结,班级做鉴定,继续教育学院评定小组根据个人总结和班级鉴定打等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归档。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存入学籍档案。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缓考学生不论什么原因如不按期申请补考,或不按时参加补考,其成绩按“0”分记。
第十四条学生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良、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五条计算成绩的方法:考试成绩按平时40%、期末考试60%计算;考查课程的成绩由授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听课、提问、讨论、测验、实验和完成作业等)进行综合评定;实行远程教育学习的课程,依据远程教育学习的相关规定计算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六条免修范围及条件1、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成绩,如其考试的专业课程与现学专业课程相同,可申请免修。
2、申请免修的办法: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学生,可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向继续教育学院一次性提供免修申请,并附免修课程成绩注明“自学考试成绩”(限近五年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不及格课程给予两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根据各专业教学进度拟定。
第十八条擅自缺考,以旷考论处,不予正常补考。
可在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准予补考一次。
一学年累计旷考两次(含两次)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注销其学籍。
第十九条凡考试作弊者(包括协同作弊者),其作弊课程以“0”分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不予补考。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年的操行评定和学业成绩,由各学院和函授站(点)通知学生本人,继续教育学院将材料存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升级、留级、退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完全学年教学计划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一学年内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两门或考试课程一门、考查课程两门者,应予留级。
留级的学生各门课程原则上都应重修,但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考查成绩达“良好”以上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留级者留入下届相同专业,下届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留级只能一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l、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2、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以上不来校缴费注册者;3、上课(面授)期间,一次旷课达10学时者;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4、一学年旷考两次(含两次)以上者;5、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6、一学期内不交作业,不参加面授,不参加考试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患有严重传染病。
经治疗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
2、双重学籍者;3、学习期间经正常补考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4、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或在学校学习期间留级超过两次者;5、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课时三分之一者;6、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六条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亦不退学杂费。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学生材料,经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后交由教务科存档。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休学1、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1)因病,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学六个月以上进行治疗或休养者;(2)因工作或其它正当理由,经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2、学生休学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或所在函授站(点)签署意见后,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由继续教育学院发休学证明。
逾期不办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一年;4、休学者不得退当年学杂费。
第二十九条复学复学是指经学校批准休学,休学期满回校继续学习。
办理复学手续和有关规定如下:1、休学期满前一个月,休学学生出具休学证明、有关单位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复查诊断书)及本人申请复学的报告。
经所在学院或所在函授站(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届班级学习。
如无可衔接,经本人申请,可转相近专业。
2、休学学生不得借故报考其它学校,如有报考者,取消复学资格与学籍,并将其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休学期满,如不按时申请复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转学、转专业及学籍信息修改第三十条转学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申请转学。
2、如有专升本资格复查暂未通过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录取分数线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毕业年级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等情形之一的,均不予转学。
3、学生转学,须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出学校将学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学籍档案提交给转入学校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提交信息,由转入学校携带上述材料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转专业:1、转专业从严控制。
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如学生因工作变动,需要学习对口专业知识,允许在同层次、同科类或成人高考科目相同的专业内进行调整专业。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办理。
需经省教育厅核准转专业的,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并在平台提交信息后,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2、转专业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最迟不得迟于报到当年的5月份。
第三十二条学籍信息修改1、新生在入学报到后,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
对因报考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厅核准备案。
2、学生必须在入学当年的5月份前提出变更身份注册信息的申请,并须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3、申请学籍信息修改的事项,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通过平台提交信息后,将《高等学校在校生信息修改申请表》(签章)连同附属证明材料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一些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原处分仍记载),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凡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学校可以开除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奖励或处分均归入学籍档案,对受纪律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毕业及学位第三十七条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经最后一次补考仍有一门至两门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经补考成绩合格,再按规定办理毕业证书。
经毕业后一年内仍有一门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两门不及格者,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毕业前,要按照学校要求准时参加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并做好信息核对,如未按时参加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将予以推迟毕业处理。
第四十条专升本科毕业,成绩优良,可申请学士学位。
申请办法按《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安庆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是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庆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等学习形式的专升本、专科的学籍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