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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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
摘要:孟德斯鸠最有影响力的著作是《论法的精神》,其中有一部分文字是对中国法律的评述,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他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外交流的频繁,对外来文化的借鉴,更出于其自身理论架构的需要。其对于中国法律的阐述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中国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1
一、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所持有的观点
按照孟德斯鸠根据三种原则对国家政体的划分,中国属于典型的专制政体。曾经到过中国的传教士说中华帝国的政体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然而孟德斯鸠在“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一节中提出“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恐怖。确实,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的”[1],“专制国家的原则是恐怖;其目的是求得平静。但是这种平静完全不是和平。”[2]对于某些来华传教士的关于中华帝国的政体是可称赞的、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的说法,孟德斯鸠不予认同。在他看来,达到封建专制统治顶点的中国,毫无某些来华传教士所谓的“荣誉”而言。他指出在中国因为使用棍棒而使人民有所为有所不为是没有任何荣誉而言的,有的只是恐怖。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
的君主专制制度以来,专制的程度和严密一代胜过一代,在明清两代达到了专制主义的顶峰。在于康雍乾时期,专制统治者为了统治汉人,压制“反清复明”的思想的萌生和传播,大兴文字狱,在思想上进行控制,文化上处于恐怖的状态。
二、孟德斯鸠对中国刑罚的认识、运用及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影响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中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中国的当时的学者认为,“刑罚越增加,他们就越临近革命。”孟德斯鸠对中国统治者在刑罚问题上的严格区分表示赞赏,认为“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同时孟德斯鸠以此为参考,批评其他国家罪与罚不一致的做法:“在我们的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杀人的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虽然最后都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是由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的差异导致了所犯之罪的性质的不同,量刑也就不同。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
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在结果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性质不同,所判刑罚不同。
三、孟德斯鸠对中国礼法相结合的认识及运用
中国的立法者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混合在同一法里面,对此“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着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孟德斯鸠窥透了中国立法者们的另良苦用心:“中国的立法者们的主要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孟德斯鸠认为有两个原因使礼教得以铭刻在中国人的心灵和精
神里:一是中国的文字的写法极端复杂,学习文字就必须安心读书,而书里写的就是礼教。中国人一生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把精神完全集中在这种礼教上了。二是礼教里面没有什么精神性的东西,只是一些通常实行的规则而已。比智力上的东西容易理解,容易打动人心。中国人走向仕途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科举考试,而科举考试的内容又和礼教密切相关。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中。例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一种仁爱精神,它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对抗当时株连亲属的非人道法律原则的。《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把“父为子隐”的道德法律化。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礼,就是道德,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就是“礼”,因此中国封建法制便是一种礼法。
四、结束语
在中西文化交流的历史上,孟德斯鸠不是第一个批判中国法律的法学家,但是他却开创了从负面描写中国文化的先河,一扫以往对中国描述的旧形象。他是从其主张君主立宪的观点来讨论中国的文化,对中国的文化的态度是为了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就在一定程度上注定了中国的政治形势和法律文化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政治理想从一开始就是互相冲突的,也是造成孟德斯鸠对中国文化进行否定的一个原因。但是孟德斯鸠在对中国文化的研究中,发现儒家的政治法律理论和伦理道德在历史上有着特殊的地位和魅力。中国法律文化对孟德斯鸠的法律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是不容忽视的。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论法的精神[m].陕西人民出版社.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刷
馆,1982:94,83,92,189.
[3]史彤彪.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j].北京行政学院
学报,2002,(4):66.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刷馆,1982:312-31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