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
从《论法的精神》看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解读
式去考察宗教, 才能看出是完全真实的, 并且要将宗教利益和现 实政 治利 益结 合起来 。孟德 斯鸠 生活 在基 督教 社会里 并深 受影
德兼 而有之 , 然而孟 德斯鸠认 为“ 治中 国的就是棍 子”“ 则是 统 ,原
并且孟德 斯鸠从 地理学 说出发 , 认为 中国的专制政 体是与 中 和 赞扬 。 四、 关于 中国的宗 教 孟德 斯鸠 从政 治学的 角度来 探讨 宗教 的作 用 。他 肯定 了宗 必须 握有专 制 的权 力 , 能对边 远地 区 的控制 、 大国众 多偶 然 才 对 但认为 要用人类 尘俗 的思维方 事件 的发生不 断调整法 律政策 , 这也就 是孟德斯 鸠认为 从 自然特 教对现 实政 治和法律 的重 要影响 ,
从 法的精神 看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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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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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代表作《 论法的精神》 中广泛 引用世界各 国及历史上的政治法律实例, 进行比较研究。其中, 孟德斯鸠
对中国的引用和论述虽然所占篇幅不是最大, 但在总共 3 章 中有 2 章提及中国的内容, 1 1 其中有 9节是以中国为主要论述 内容, 孟德斯鸠由此对当时中国的政治、 、 、 、 法律 文化 宗教 经济等多个方面的状况进行 了考察和分析。 关键词 政治法律 孟德斯鸠 中图分类 号: 9 D0 封建专制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0-8-1 10-5 22 1)729O
量, 并且 法律只 能成 为武装专 制主 义的锁 链 , 而使专 制主义 更 从 关于 中国 的政 体 他 父亲 受罚 便是 从专制 思想产 生 孟德 斯鸠所 处 的年代 , 国正值 明清之 际, 中 在经历 多次 朝代 加凶暴 。 认为 中国的子 女犯罪 , 更替和 国家分裂 统一 后 , 建专 制达 到顶 峰。 照孟德 斯鸠 根据 出来 的。 封 按 另一方面他 认为中 国的法律是 和礼仪 、 宗教 、 俗相混合 的。 风 政 体的三 种原 则对 国家政 体的划 分 , 国属 于典 型的专制 政 体 。 中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在翻开这本书之前,我就像一个在黑暗中摸索的孩子,对于“法”这个概念,只有模糊而笼统的认识。
然而,当我真正沉浸其中,却仿佛打开了一扇通往全新世界的大门。
孟德斯鸠在书中展现出的那种对法律深入骨髓的剖析和理解,让我大为惊叹。
他没有把法简单地当成一种条文和规定,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与社会、历史、文化乃至人性紧密相连的精神力量。
这种视角的独特性,就好像是他递给了我一副超级望远镜,让我能够看到法律在人类社会这个广袤宇宙中的运行轨迹。
就拿书中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论述来说吧。
孟德斯鸠详细阐述了君主政体、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中法律的差异。
他指出,在君主政体中,法律既要维护君主的权威,又要保障臣民的一定权利;共和政体则更强调公民的平等和参与,法律要为这种平等和参与提供保障;而专制政体下,法律几乎成为了君主随心所欲的工具。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历史上的种种例子。
比如说,咱就讲讲古代中国的唐朝吧。
唐朝那可是个辉煌的时代,政治相对开明,实行的可以说是一种比较接近君主政体的制度。
那时候的法律,一方面要确保皇帝的至高无上地位,这一点从各种礼仪和制度就能看出来,皇帝的话那就是金口玉言,谁敢不听?但另一方面,唐朝的法律也注重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百姓的权利也有一定的保障。
像均田制,就是为了让老百姓都能有地种,能吃饱饭,不至于因为没活路而造反。
法律还规定了科举制度,这给了普通老百姓一个通过读书考试当官、改变命运的机会。
这不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既要维护君主权威,又要给臣民一定发展空间的特点吗?再说说欧洲的古希腊城邦,特别是雅典的共和政体。
那时候的法律,简直就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平等参与而生的。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在公民大会上发言、投票,决定城邦的大事。
法律保障了这种参与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谁要是违反了法律,那可就是对全体公民的冒犯。
可要是到了专制政体,比如说古代埃及的某些时期,法老的权力那叫一个绝对,法律完全就是法老说了算,他今天高兴了,可能就赦免一个罪犯;明天不高兴了,随便找个理由就能把人关进大牢。
《析理:孟德斯鸠迷惑了中国》札记
《析理:孟德斯鸠迷惑了中国》阅读随笔目录一、内容概括 (1)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孟德斯鸠及其影响简介 (3)二、孟德斯鸠的生平与思想 (4)2.1 生平历程 (6)2.2 主要著作与思想体系 (7)三、孟德斯鸠与中国 (8)3.1 《论法的精神》在中国的传播 (9)3.2 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10)3.3 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12)四、质疑与反思 (13)4.1 对孟德斯鸠观点的质疑 (14)4.2 对孟德斯鸠理论的反思 (15)五、结论 (16)5.1 研究成果总结 (17)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18)一、内容概括孟德斯鸠思想的简介及其在西方的历史背景:文章首先介绍了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体系,特别是其强调的权力分立与平衡理论。
也介绍了孟德斯鸠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孟德斯鸠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历程:文章梳理了孟德斯鸠思想在中国传播的历史脉络,包括早期传教士的翻译与介绍,以及近代以来中国学者对其思想的接受与解读。
孟德斯鸠思想在中国的接受与误读:文章分析了中国学者在接受孟德斯鸠思想的过程中,由于文化差异和政治背景的差异,产生的误解和偏差。
特别关注了如何将西方的政治理论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问题。
孟德斯鸠思想对中国政治文化的影响:文章探讨了孟德斯鸠思想对中国政治文化产生的深远影响,包括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影响。
对孟德斯鸠思想的反思与批判:文章最后对孟德斯鸠思想进行了反思与批判,指出其在中国传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以及需要警惕的误区。
也提出了对中国政治文化建设的启示和建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法国启蒙时代的杰出思想家、法学家,其著作《论法的精神》对后世影响深远,尤其是对于中国近代的政治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质疑孟德斯鸠对中国的影响是否真的如普遍认为的那样深刻和准确。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析理:孟德斯鸠迷惑了中国》探讨孟德斯鸠的中国观及其对中国历史与现实的影响,揭示其中的误解与偏见,并提出重新评价孟德斯鸠对中国影响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浅议孟德斯鸠对古代中国研究
浅议孟德斯鸠对古代中国研究[摘要]《论法的精神》一书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通过对中国政体、礼仪等方面的描述,并对我国法律、政治体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理性分析,同时对儒家思想进行剖析。
文章着重分析孟氏对中国法律政体、风俗礼仪等研究。
[关键词]孟德斯鸠,政体,地理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是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同时也是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著作主要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特别是《论法的精神》一书,是他毕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为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认识。
初读《论法的精神》一书,笔者的第一感觉就是它包含了太多的内容,政体、法律、宗教、地理、礼仪等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如此广阔的范围,如此深远的历史居然浓缩在一本书中,它所包含的内涵不得不令人反复思索。
首先对此书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此书通过论述三种政体的法律、原则、教育与地理等阐述了法的精神。
他认为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为此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则由单独一个人执政,所有人都听从这一人的命令与指挥;而专制政体是一个人依照其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整个国家。
他认为各种不同性质的政体需要不同的法律,若缺少原则,这些政体则无法运行。
孟德斯鸠极力赞扬良好的政体,同时对专制政体做了无情的抨击。
同时他提出了三种政体的原则: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是荣誉,而专制政体则是恐惧。
《论法的精神》共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到中国,共有九节完全是以中国为主题。
孟德斯鸠阅读了传教士们所讲述的关于辽阔的中华帝国的资料,对中国有自己独到的认识,对中国的国情进行了独特解读。
孟德斯鸠被认为是中国文化的批判者,尤其是他对中国君主制度的批判,但是他对中国并不是全盘否定。
孟德斯鸠 中华法系的特点
孟德斯鸠中华法系的特点
1. 孟德斯鸠可知道咱中华法系那独特的特点哇!你看就像古代的礼制,那在社会秩序中起的作用多大呀!这就好比是房子的基石,稳稳地支撑着整个社会结构,没有它可不行嘞!
2. 咱中华法系的家族本位特点也很有意思呢!就说古代家族中的规矩,那简直比法律还严格哩,孟德斯鸠要是看到这,不惊掉下巴才怪!这就好像一个紧密的小团体,大家都得按规矩来,不是吗?
3. 还有那法律儒家化,这可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标志呀!儒家思想就像水一样渗透到法律中,多奇妙啊!孟德斯鸠能想象到这种融合的力量吗?
4. 中华法系的刑罚特点也不容忽视嘞!古代那些刑罚有的听着就吓人,孟德斯鸠会不会觉得那很残酷呀?这可是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呀,就像一把利剑!
5. 重刑轻民也是一大特点哦!对刑事案件的重视远远超过民事,这难道不是很特别吗?这就好像天平,一边重一边轻呀,孟德斯鸠了解后会怎么想呢?
6. 中华法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也超强的哟!历经那么多年都能保持不变,多牛啊!就如同屹立不倒的山峰,任凭风吹雨打,孟德斯鸠能不佩服吗?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中华法系有着自身非常鲜明且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风貌和治理方式,有着不可忽视的历史价值和意义。
孟德斯鸠教育思想对我国教育活动的启示
孟德斯鸠教育思想对我国教育活动的启示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也是法国继洛克之后另一位非常重要的政治哲学家。
他的主要著作《法政论》对整个西方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教育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教育目的、教育方法和教育制度的思考上。
孟德斯鸠的教育思想对中国的教育活动有着一定的启示。
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公民,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人文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他认为教育应该培养人们的理性思维和道德品质,帮助他们成为自治的个体,以此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对于中国的教育活动来说,这对我们的教育目标提出了挑战。
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教育目标,不仅仅关注知识的传授,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孟德斯鸠的教育方法主要体现在他对教育的多样性的重视上。
他认为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天赋和兴趣,所以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来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的教育活动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我们应该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除了传统的学科知识,我们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实践机会。
孟德斯鸠的教育制度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教育的分权原则的倡导上。
他认为国家应该将教育权力下放到地方,以保证教育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这一观点对中国的教育制度改革提出了有益的启示。
我们应该逐步推行教育分权,让地方政府和学校有更大的自主权,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
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孟德斯鸠的教育思想对中国的教育活动有着重要的启示。
他对教育目的的思考提醒我们要重新审视教育的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他对教育方法的思考告诉我们要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他对教育制度的思考提醒我们要分权,让地方政府和学校有更大的自主权来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之一。
其代表作是《法政论》,该书被誉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经典之作。
在《法政论》中,孟德斯鸠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下面将逐一介绍。
法律的本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产物。
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天赋,而法律保证了自由的实现。
因此,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人类的自由。
法律本身不是统治者或政治当局的创造,而是人民的共识。
法律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有效的。
法律与政治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权力应该被分散,以避免滥用权力。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分开,相互制约。
这样可以消除政治内奸和权力腐败等问题,达到制衡政府权力的目的。
法律的原则孟德斯鸠从社会目的出发,提出法律应该体现人民利益、公正、公平、自由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减少对人民自由的限制,鼓励民主和平等,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改革孟德斯鸠深刻认识到,法律需要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变化。
他提出法律的改革应该是逐步的、渐进的,不应该突然而来并强制实行,这样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也是有启示意义的。
在中国,法律贯彻了以人为本、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力求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不公正、法律执行不力等,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思想基础。
我们需要从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政治、法律的原则、法律的改革等方面加以研究和思考,以打造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
浅析孟德斯鸠与中国之间的因缘际会——《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浅析孟德斯鸠与中国之间的因缘际会——《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孟德斯鸠(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他最具盛名且影响颇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成书于1748年,同年出版。
《论法的精神》乃流芳百世的鸿篇巨制,从政治、经济、宗教、气候、地理等多角度多方面地阐释各国各体制的法律。
为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也为资产阶级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
在三权分立理论、法治等宏大思想的璀璨光辉下,闪烁着中国身影的点点微光。
一、孟德斯鸠眼中的中国《论法的精神》共6卷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中国,论述总共有36处,详略兼有,但以中国为题的就有九节。
如,第8章第31节“中华帝国”。
孟德斯鸠定曾到访中国,才能如此仿若如数家珍。
令人称奇的是,孟德斯鸠一生中确曾游历多国,却不曾踏足中国,他对中国文化的了解源于传教士们的记录,商人和游历人的描述,以及流传到西方的中国经典著作。
孟德斯鸠独特的理性解读方式,自然与伏尔泰、莱布尼兹等思想家刻意关注中国古代文化的优胜之处不同,有了褒贬参半的看法。
(一)中国的政体孟德斯鸠将政体区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并明确了不同政体不同的性质和原则,强调法律应当与其性质和原则相适应。
“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在这种政体下,法律被君主随意的意志所取代。
”[1]古代中国最高掌权者是皇帝,即君主。
孟德斯鸠认为古代中国是典型的专制国家。
“在这种政体下,品德、节制和荣誉都不存在了。
专制君主要维护自己的统治,除了依靠恐怖外,没有别的办法。
专制君主经常采用恐怖的手段,妄图恫吓人民,使人们不敢心存不满之念,以此来维系自己的统治。
因此,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1]而与此不同的是,“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1]他引用传教士杜亚尔德的观点:“统治中国的就是大棒”。
文化视角下的中国法律
该 将 文 化 理解 为 一 个 综 合 性 , 延 性 的 概 念 范 畴 , 间包 含 着 物 广 其
质, 精神 等 诸 多 方 面 的 内 容 。法 律 理 应 也 涵 盖 于 其 中 。 如 果 再 对 法 律 做一 地 域 上 的 区 划 , 们 就 可 以说 中 国 法 律 , 我 日本 法 律 , 方 西
他人 类作 为 社 会 成 员 而 获 得 的种 种 能 力 , 习性 在 内 的 一 种 复 合 整
体 。早 在 五 四运 动 之 时 , 周人 也 对 文 化 之定 义展 开 了深 厚 的思 考 。
了 国 民 党 的六 法 全 书 , 立 起 新 生 的 社 会 主 义政 权 。无 论 制 度 何 建 以更 替 , 封建 制 度 也 好 , 产 阶级 民 主也 罢 , 是 现 在 的 社 会 主 义 。 资 还
一
认 为 , 国 的立 法 者 们 认 为 政 府 的 主 要 目 的是 帝 国 的 太 平 。在 他 中 们 看 来 , 从 是 维 持 太 平 最 适 宜 的方 法 。 而 这 种 服 从 即是 源 于 一 服
种 “ 让 臣死 , 不得 不 死 ” 传统 中 国 文化 。 君 臣 的
个 历 史 时 期 的 不依 分 布 地 点 为 转 移 的 以及 , 物 的综 合 体 。 同 遗
世 纪左 右 , 督 教创 立并 开始 向希 腊 , 马 大 肆 传 播 , 元 33 , 基 罗 公 1年
君 士 坦 丁 大 帝 颁 发 米 兰 诏 书允 许 国 民信 仰 该 教 再 到 六 十年 后 罗马 皇帝 狄 奥 多 西 一 世 宣 布 它 为 国教 。整 个 欧 洲 一 直处 于“ 教 ” 宗 阴影 之 下 。虽 有 后 来 的 马 丁 路 德 , 尔 文 诸 君 倡 导 的宗 教 改 革 。但 无 加 论 怎 样 , 异 于 换 汤 不 换 药 。 整个 西 方 文 化 的 成 长史 , 刻 也 不 离 无 片 “ 宗教 ( 要 是基 督 教 ) 化 ” 发 展 史 。宗 教 文 化 对 于 法 律 的 发 展 主 文 的 的 的 影 响 是 不 容 置疑 的 。 对 于 法 律 与 宗 教 的 关 系 之 密 切 , 有 美 曾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法与西学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儒家与中华法律文化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社会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相对平衡的水平上。
利益的冲突预示着新的发展,同时也破坏着社会的和谐,人类的历史就是在这种冲突与和谐矛盾中得以延续。
一个和谐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与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关。
特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特定的法律治理模式,而法律治理模式同时也强化着特定的社会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其实是社会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会的和谐并不存在着恒定的标准,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结构,每个社会达到和谐的要素各不相同,因此,每个社会得以和谐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
基于血缘与等级的伦理——政治制度维系了中国古代社会,同时也使中国古代社会超和谐地延续了几千年。
在这样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下,德主刑辅和出礼而入刑的法律制度成为中国法律传统的显著特色。
社会结构的多元和社会关系的多元,造就了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而基于个人独立、自治与平等的法律理念,导致了西方的法律现代化。
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的,便是西方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或者“律学”?学者们争论得不亦乐乎。
以语言哲学的角度说,理论纷争不过是语言的问题;以解构主义的角度说,理论的争论不过是设定语词所指的边界。
要解释中国的古代法律问题,我们有时候不得不借助于西方的哲学和科学。
以西方中心论论述东方社会,有损于我们的自尊心;以西方的理论裁剪东方的实践,难免以偏概全。
不过,如果西学有助于客观地认识我们自己,那么西学也应该在中国学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以实证主义的角度看待法律,中国法律的历史起源于子产铸刑书和范宣子作刑书,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经和商鞅之后的秦律。
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有了现代人所理解的法律的一切必备要素。
其一,政治上的主权者:“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一、引言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他在其著作《法意》中提出了法精神的概念。
法精神是指一种超越具体法律条文的普遍原则和价值观,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一、法精神的内涵;二、法精神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三、当今中国如何发扬法精神。
二、法精神的内涵1. 法律平等孟德斯鸠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在同样的条件下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就是所谓的“平等 before the la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法治原则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必须以一系列固定而公正的规则为基础来管理其公民。
这些规则必须由明确而公正地执行者执行,并且适用于所有人。
这就是所谓的“rule of la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依法治国”。
3. 人权保障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必须确保人们在言论、信仰、组织和行动方面享有自由,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迫害。
这就是所谓的“human rights”,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权”。
三、法精神与民主政治的关系1. 法精神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孟德斯鸠认为,法精神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因为只有在一个以法律为基础并且遵守法律原则的社会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社会,那么少数人可能会掌握权力并压制多数人。
2. 法治与民主相辅相成孟德斯鸠认为,法治和民主应该相辅相成。
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他们应该有机会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
同时,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并且不得违反它们。
四、当今中国如何发扬法精神1. 加强法治建设中国正在加强法治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并且加强了司法体系的建设。
这些措施是发扬法精神的重要步骤。
2. 推动司法改革中国正在推动司法改革,包括提高审判公正性、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
读《论法的精神》关于中国的论述
读《论法的精神》关于中国的论述一、从“子罪坐父”说起“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
秘鲁也有同样的习惯⑥。
这个习惯是从专制思想产生出来的。
如果说,在中国子罪坐父是因为大自然建立了父权,法律并加以增益,而父亲却没有使用他的权力,所以才受到处罚,这种说法是没有多少意义的。
子罪坐父这一事实说明“荣誉”在中国是不存在的。
在我们的国家,父亲因儿女被判罪,和儿女因父亲被判罪所感到的羞耻,就是严厉的刑罚,严厉得象在中国的死刑一样。
”在中国,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
个人与家,个人与社会是融为一体的,这种融合由个人与家庭扩大至个人与国家,这其中除了血缘联系之外,还有一种类似于血缘关系的伦理纲常,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种伦理纲常构成一种“虚拟血缘关系”,于是,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国家就融合在一起了。
父子同处于一个家庭之中,二者之间却是绝对不平等的,父相较于子是高高在上的,子之于父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他们之间除了天然的血缘关系之外,还有伦理纲常存在,即“父为子纲”,父亲为一家之长,是具有管教子女的义务的,正所谓“子不教,父之过”。
而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礼法”(此处法当狭义,即“刑”)是合一的,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西汉初期“春秋决狱”就是其集中表现。
因此,在父子关系中,父对子之“礼”的义务亦为“法”的义务,即父对子的这种义务关系既为道德关系也是法律关系,所以“子罪坐父”亦理所当然。
其时在中国的法制中除了“子罪坐父”之外亦存在“妻罪坐夫”,在二言二拍故事中,就有“……樊哙不合纵妻吕须帮助吕后为虐,妻罪坐夫”的记载,这其中的逻辑与“子罪坐父”是一样的。
由上述简短的分析可见,不同的地理环境衍生了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渊源和文化传统,生活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的人具有不同的性格和思维方式,这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中国的论述给我的第一印象。
从《论法的精神》看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解读
从《论法的精神》看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解读作者:方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摘要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广泛引用世界各国及历史上的政治法律实例,进行比较研究。
其中,孟德斯鸠对中国的引用和论述虽然所占篇幅不是最大,但在总共31章中有21章提及中国的内容,其中有9节是以中国为主要论述内容,孟德斯鸠由此对当时中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宗教、经济等多个方面的状况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关键词政治法律孟德斯鸠封建专制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89-01一、关于中国的政体孟德斯鸠所处的年代,中国正值明清之际,在经历多次朝代更替和国家分裂统一后,封建专制达到顶峰。
按照孟德斯鸠根据政体的三种原则对国家政体的划分,中国属于典型的专制政体。
曾经到过中国的传教士说中华帝国的政体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然而孟德斯鸠认为“统治中国的就是棍子”,“原则是恐怖”,在中国没有什么荣誉可说。
虽然孟德斯鸠也承认中国的政体带有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混合的性质,比如中国的监察制度、建立在仁爱和孝道基础上的品德等,但是这些都是为专制政体尤其是皇权服务的,与西方历史上的平民政治、贵族政治及君主政治相比较,中国的专制政体的特点是非常明显的。
并且孟德斯鸠从地理学说出发,认为中国的专制政体是与中国的疆域辽阔直接相关,他认为如中国这样的广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才能对边远地区的控制、对大国众多偶然事件的发生不断调整法律政策,这也就是孟德斯鸠认为从自然特质来说“大帝国宜于有专制君主治理”。
二、关于中国的礼教孟德斯鸠在指出中国政体是属于专制政体外,也分析了中国政体的一个特质,即礼教对中国的重大影响。
他认为在中国礼教是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的混合体,他认为即便中国的立法者们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但“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孟德斯鸠认为礼教是中国专制政体能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孟德斯鸠关于中国的政治理论综述
孟德斯鸠关于中国的政治理论综述摘要:孟德斯鸠是法国18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他的政体思想在世界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中国清末康有为、梁启超所主张的君主立宪政体以及孙中山所主张的五权宪法也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着重梳理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关中国政体等理论的论述。
关键词:孟德斯鸠;中国;政体;法律孟德斯鸠对中国一直很感兴趣,他本人没有到过中国,对于中国的了解主要是根据到过中国的传教士以及旅居法国的中国人的著述,以及同几个这样的人的交谈。
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共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中国。
孟德斯鸠对中国的了解和研究,虽然涉及许多方面,但他最为关心的、论述最多的还是中国的政体和法律。
一、孟德斯鸠关于中国政体的论述[HT6,5SS]在论及中国政体的性质时,去过中国的传教士们认为这个国家兼有专制、君主和共和三种政体的性质,在政体原则上就相应具有畏惧、荣誉和品德三种特点。
孟德斯鸠对中国政体的看法,前期与后期有所不同。
起初,他和那些传教士一样,认为中国的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就君主拥有极大的权力而言,属于专制政体,就其尊崇以父爱为本的品德而言,则属于君主政体,就它视坚毅不拔为荣誉而言,又属于共和政体。
但是,后来他改变了看法,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直截了当地写道:“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
孟德斯鸠指出,专制制度是一种完全由君主一个人独断专行、藐视任何法律的国家制度。
在专制国家里,君主是完全按照自己一个人一时的与反复无常的意志行事的,所以专制国家也就不需要法律,即使有法律,也形同虚设。
一些东方的专制主义统治者的国家,几乎没有成文的法律,没有民法,而只有宗教的训条,和受一些习惯的约束。
所以,孟德斯鸠说:“在专制国家里是完全没有发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的。
”从这点看,中国的确是一个典型的专制国家。
但孟德斯鸠并没有详细阐述把中国列为专制政体的理由,不过把他在不同场合对中国政治的论述联系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理由。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求公 民守法的 同时 , 自身也 必须守法。只有切 实使 司法程序 和司法成本受到有效监督 , 才能遏制 司法牟利。
关键词 : 孟德斯鸩 ; 三权分立 ; 法制建设 中图分 类号 :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5 4 ( 06 0 09 0 10 — 74 2 0 4— 0 2— 5 J
处 的时代背 景来 理解 其“ 三权分立 ” 学说。
人类 既然组成社 会 , 就必然发生组织和管理问题 。法治 和人治 无论 是作为一种治 国方略或是一种意识形 态 , 都是源 远 流长的。所谓“ 法治 ” 即是依 法而 治 , 调法律 的权威 和 , 强 作用 , 强调权力使用 以法律为依 据和标 准。所谓 “ 治” 相 人 , 对“ 法治” 而言 , 指依 人而 治 , 调君 王 、 强 专权 者智 慧 、 权威 。 对于“ 法治 ” 最早 系统 地做 出论 证 的是古 希腊 的亚 里 士多 , 德 。他通过“ 法治 ” 人治 ” 与“ 的对 比, 指出人治 易偏私 , 法治 可秉公 ; 法律 由众人的经验 审慎 考虑后 制定 , 比一个人 或少 数人意见具有更多正 确性 ; 法律 具有稳 定性 , 人则 不免 感情 行事等理 由, 而断定“ 治” 当优 于一人 之治 。此后 , 从 法 应 在 西方法律传统 中 ,法律高 于政治 这种思 想一直 被广泛 讲述 “
zhaofei公众福利与贵族特权试析洛克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之差异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1洛克是近代自然法学派中第一个明确提出三权分立思想的人而孟德斯鸠则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治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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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鲞 鱼生箜 第 8
政制 的总顾 问。 此外 , 孟德斯鸠 的政体思 想还成为法 国大 革命时期不 同政 府形 式立 宪 的基础 。 中国清 末康 梁所 主
孟德斯鸠对中国人的评价
孟德斯鸠对中国人的评价
孟德斯鸠对于中国人的评价,可以从他的著作《论中国》中找到相关的描述。
在书中,孟德斯鸠认为中国人有“崇高的道德品质”、“完美的政治组织”和“高度的文化水平”。
他认为中国的政治制度是由一位贤能的君主领导一群有才干的官员治理国家,其制度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自我调节性。
此外,孟德斯鸠还称赞中国的文化风景,认为中国的文化高度发达,以及中国人对待家庭、教育、礼仪等方面的态度值得称赞。
总的来说,孟德斯鸠对中国人持有积极评价,并对其文化和制度表现出相当的赞赏。
孟德斯鸠的地理法学思想及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地理法学思想及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关键词: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地理法学内容提要: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
我们研究宏观法律时也要强调法的外部了解。
孟德斯鸠有关地理法学思想表明他是从物质原因中去探寻历史的必然性,尽管在具体论述中有许多局限,但这种研究方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直到今天对我们立法仍有启迪。
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对于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到的最多的是他的“三权分立”,而对于他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贡献则没有足够重视或进行系统的概括。
事实上,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得以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采用了新颖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孟德斯鸠的“地理”说地理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地理学、近代地理学和现代地理学三个阶段。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地理学处于古代地理学向近代地理学的过渡阶段。
尽管当时地理学的发展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但是孟德斯鸠已经有意识地用一些地理学的知识去研究法律。
孟德斯鸠的“地理”说主要是指自然地理与法律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第三卷的相关论述中。
在第三卷中,孟德斯鸠详细论述了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法律与土壤的关系。
非常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鸠在论述“法的精神”的过程中也论述了法律与一些人文现象的关系。
因此,在无意中他将“地理”说完善到了一个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水平。
他说,“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1]。
地理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门包含几十门分支学科的大学科。
这些分支学科大致可以概括为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二者研究的重点分别是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但并不截然分开。
因此,笔者所要论述到的地理法学实际上包括了对法律与自然地理关系的论述和法律与人文地理关系的论述。
论孟德斯鸠的自有法律思想
引言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就从未停止过。
对于“自由”的定义,古今中外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想法,但是比较系统的给“自由”提出一个为人们普遍所认可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定义的,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①而其的这句话后来也被写进了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自由即有权做无害于他人的任何行为。
”作为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资产阶级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鸠在许多法理学领域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自由的理论,更是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在法国大革命的前夕,孟德斯鸠和卢梭、伏尔泰、狄德罗等众多的著名思想家一起,以“理性、自然法”的理念为武器,发起了轰轰烈烈的法国启蒙运动。
他们以理性、宗教容忍和进步的观念向保守现状的旧观念进行冲击,反对一切禁锢思想和压制自由的教条和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史上矗立起一座巨大的里程碑。
其中,以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最为著名,在书中,他正式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后世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对于自由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被称为“法国自由主义的先驱”,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认知。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和时代背景(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7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个达官显贵之家。
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8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的学术造诣很深,曾经撰写《古老和现代地球的物理 史草案》、《论自然史的考察》、《论相对运动》等。在波尔多科 学院宣读过两篇关于矿藏的论文,还为解剖学研究设置了年度奖金。 在文学领域,他提供了《尼德的神殿》,附以《塞菲斯和爱情》等 作品。 1721年,孟德斯鸠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了《波斯人信 札》一书,假托两个波斯人周游欧洲的通信,抨击了当时法国的社 会政治制度,轰动了法国。不久人们发现了本书的作者是孟德斯鸠, 他因此而一举成名。这是以文学形式表达其社会、政治观点的著作, 文字优美,情节动人,有口皆碑,风靡一时,可以同拉伯雷和拉辛 等文学巨匠的作品相媲美。 1734年,孟德斯鸠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初步研究了 政治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孟德斯鸠最 重要、影响最大的著作,是1748年在日内瓦出版的《论法的精神》。 在这部巨著中,他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和社会政治学说。在对 《论法的精神》褒贬不一的情况下,他于1750年撰写了《对<论法 的精神>的解释》并附有辩护,从1753年到1755年写了《论趣味》, 1754年给《波斯人信札》增加了11封信。
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
我们各种习气中再没有一种象克服骄傲那么难的了。 虽极力藏匿它,克服它,消灭它,但无论如何,它在不 知不觉之间,仍旧显露。 固然我有某些优点,而我自己最重视的优点,却是我 的谦虚。 我见过一些人,德行美好,而态度自然,使人不感觉 到他们身怀美德;因为他们克尽天职,毫不勉强,一切 表现,如出本能。他们决不至于长篇大论,指出自己稀 世的优点,因为他们自己仿佛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上 述的人,是我所喜爱的,我不喜家那种对于自己的德行 似乎不胜惊叹的人,他们拿自己的善举作为奇迹,讲给 人听,非让人大吃一惊不止。 夸奖的话,出于自已之口,那是多么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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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
摘要:孟德斯鸠最有影响力的著作是《论法的精神》,其中有一部分文字是对中国法律的评述,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他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外交流的频繁,对外来文化的借鉴,更出于其自身理论架构的需要。
其对于中国法律的阐述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中国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1
一、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所持有的观点
按照孟德斯鸠根据三种原则对国家政体的划分,中国属于典型的专制政体。
曾经到过中国的传教士说中华帝国的政体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然而孟德斯鸠在“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一节中提出“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恐怖。
确实,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的”[1],“专制国家的原则是恐怖;其目的是求得平静。
但是这种平静完全不是和平。
”[2]对于某些来华传教士的关于中华帝国的政体是可称赞的、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的说法,孟德斯鸠不予认同。
在他看来,达到封建专制统治顶点的中国,毫无某些来华传教士所谓的“荣誉”而言。
他指出在中国因为使用棍棒而使人民有所为有所不为是没有任何荣誉而言的,有的只是恐怖。
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
的君主专制制度以来,专制的程度和严密一代胜过一代,在明清两代达到了专制主义的顶峰。
在于康雍乾时期,专制统治者为了统治汉人,压制“反清复明”的思想的萌生和传播,大兴文字狱,在思想上进行控制,文化上处于恐怖的状态。
二、孟德斯鸠对中国刑罚的认识、运用及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影响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中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中国的当时的学者认为,“刑罚越增加,他们就越临近革命。
”孟德斯鸠对中国统治者在刑罚问题上的严格区分表示赞赏,认为“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
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
同时孟德斯鸠以此为参考,批评其他国家罪与罚不一致的做法:“在我们的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杀人的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虽然最后都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是由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的差异导致了所犯之罪的性质的不同,量刑也就不同。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
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在结果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性质不同,所判刑罚不同。
三、孟德斯鸠对中国礼法相结合的认识及运用
中国的立法者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混合在同一法里面,对此“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着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
”孟德斯鸠窥透了中国立法者们的另良苦用心:“中国的立法者们的主要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
他们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
孟德斯鸠认为有两个原因使礼教得以铭刻在中国人的心灵和精
神里:一是中国的文字的写法极端复杂,学习文字就必须安心读书,而书里写的就是礼教。
中国人一生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把精神完全集中在这种礼教上了。
二是礼教里面没有什么精神性的东西,只是一些通常实行的规则而已。
比智力上的东西容易理解,容易打动人心。
中国人走向仕途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科举考试,而科举考试的内容又和礼教密切相关。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中。
例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一种仁爱精神,它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对抗当时株连亲属的非人道法律原则的。
《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把“父为子隐”的道德法律化。
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
礼,就是道德,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就是“礼”,因此中国封建法制便是一种礼法。
四、结束语
在中西文化交流的历史上,孟德斯鸠不是第一个批判中国法律的法学家,但是他却开创了从负面描写中国文化的先河,一扫以往对中国描述的旧形象。
他是从其主张君主立宪的观点来讨论中国的文化,对中国的文化的态度是为了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就在一定程度上注定了中国的政治形势和法律文化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政治理想从一开始就是互相冲突的,也是造成孟德斯鸠对中国文化进行否定的一个原因。
但是孟德斯鸠在对中国文化的研究中,发现儒家的政治法律理论和伦理道德在历史上有着特殊的地位和魅力。
中国法律文化对孟德斯鸠的法律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是不容忽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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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刷馆,1982:312-31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