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目录前言 (2)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2.法律的渊源 (2)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3.1.判例的效力 (3)3.2判例的发布 (3)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3.4判例的运用 (3)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4.总结 (4)5.参考文献 (5)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摘要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
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
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
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
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
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首先,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
古代社会的统治者往往是一个君主或皇帝,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
司法制度是由君主或皇帝设立和管理的,司法官员是由统治者任命的,司法裁决受到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这种权力集中的特点导致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威严和严密性。
其次,古代司法特征中的一项重要特点是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制度。
在古代社会,复仇是一种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正当行为。
当一个人受到冒犯或伤害时,他有权利以同样的方式回击。
因此,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惩罚和复仇,而不是修复和改造。
这导致了在古代社会中的血腥和残酷的刑罚,如肢解、斩首和鞭打等。
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第三个特征是缺乏正式的法律体系。
尽管古代社会中存在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典,如《汉律》和《唐六典》,但这些法律大多是由统治者制定,而不是由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制定。
古代社会的法律也缺乏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司法官员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个人喜好来裁决案件。
因此,司法裁决往往缺乏一致性和公正性。
古代司法特征中的第四个特点是法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古代社会中,法官是一种由统治者任命的特权阶层,他们拥有巨大的权力和特权。
法官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和判决,而且往往没有上诉和监督程序。
然而,法官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因为他们的裁决直接关系到统治者的权威和统治的稳定。
因此,法官必须在裁决中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政策。
总之,古代司法特征是古代社会司法制度中体现的一些独特的特点和特征。
这些特点包括权力集中、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制度、缺乏正式的法律体系、法官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利用审判来展示统治者权力和威严等。
这些特征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精品文档,知识共享!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精品文档,知识共享!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人治型文化,在人治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化——它不是法治的,但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这就是法制型文化。
中国古代法制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相伴的,是一个完善更新有所损益的过程,并且很好地体现了这一过程中不断进益的新的人类文明特征,由于中国古代类法制文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他社会原因。
尽管如此,但它的人道主义精神涵括民商内容的立法,以及行政司法领域的特性,都对当今工具理性泛滥的西方、特别是对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法律“一准乎礼”。
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
西汉初,引礼入律已开其端。
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就吸收了周礼的朝觐之礼等礼制。
两汉时期,通过经义折狱、以经释律和引礼为法,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皇亲贵戚和大臣犯罪奏请皇帝裁夺的“上请”制度、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被广泛运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沿着礼法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的重要发展时期。
曹魏依照“尊尊、贵贵、亲亲”原则,首创“八议”入律。
西晋贯彻“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原则,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
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条目。
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原则,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唐律疏议》“一准乎礼”,成为封建律典的楷模。
宋代以后,各朝效法唐制,立法和司法都贯彻了“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精神。
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
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法制的基本原则。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了解其内容,理解其实质,进行比较借鉴,正是为了继承中华法系成文法传统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元素,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字:古代法制现代法律法律体系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借鉴正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也离不开借鉴我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要充分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已内化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传统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们汲取的法治资源,需要我们认真地挖掘、辨析和总结。
一、法律体系方面对现代法律的参考价值法顺人心,法随时变,是法律发展的一种规律。
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和完善也没有止境。
古今中外的法制史告诉我们,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一般不太长,有可量化的年头,而法律体系完善的时间往往很长。
以我国的明朝为例,明太祖于洪武四年(1371年)修成《大明集礼》,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大明律》,同时颁布的还有《大诰》三编。
之后又陆续颁发并修订各类《集要》、《录》、《律》、《诰》等法律文书典律,且定下“祖制”:“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故明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只能在律诰之外寻求其他形式,这就是不断地修例。
后明朝各代不断完善修改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以例辅律、律例并行”的法律体系。
可见,明代法律体系在洪武三十年基本形成,耗时不过三十年,然而完善的过程却历时近两百年,贯穿明朝全过程。
①完善法律体系的时期是攻坚克难型立法时期;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与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相一致、相始终的;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是一个不断修改现行法律的过程。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摘要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关键词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刑律法律一、 1.简介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2.形式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
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3.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
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
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4.法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5.令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
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6.典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7.式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
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8.格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
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
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9.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 法 学研 究
试论 中国古代 法律思想 的基本特征
李文兰
摘 要 中国古代 法律 思想是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传 统 法律 文化 。研 究古代 法律 思想 ,我 们可 以发现 中国古代 法律思 想独具
特 色, 首先礼法融合, 法律思想儒 家化 明显; 其次, 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 最后, 对 于等级特权 的维护更是达到一定的程度。 研究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 对我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人 民可 以避 免犯罪 , 但 没有羞 耻心 ; 用 礼与道 德去感化 人 民, 人 民 常之 象 , 如灾 害 , 皇帝 应反 省 自己的言行 是否 有违 天意之 处 。其 才会有 羞 耻之心而 不 去犯 罪。 就 治 国方 法而 言 , 孑 L 子认 为德礼 之 次要 “ 则 时” 。 当春夏 阳和之 际 , 要 秉承天 意 , 善待人 犯 , 以体现仁 教优 于政 刑之 治。孔子认 为 先教后 刑 , 是 强调道 德感化 的作 用 。 孔子 曾经说过 : “ 礼乐 不兴 , 则 刑罚不 中 ; 刑 罚不中 , 则 民无所措 手 足” 。总起 来是 说“ 先礼 乐后刑 罚” 。孟子 言 : “ 以力假 人者 霸 , 霸
律 的影 响尤其深 刻 。即所 谓的 “ 法律 思想 的儒家化 ” 。法 律 的儒 保护 官僚 的特权 , 承认 同罪 不 同罚的合 理等 。 家化 实 际上是儒 家思 想 的法 律化 。 首 先表现 为在制 定法 律时 , 以 “ 礼” 作 为立法 根据和 指导思想 : 以“ 礼” 的基本 原则作 为定罪量 刑 的基 本标 准 : 并 且 以“ 礼” 来注 释法 律 。
” 确 立 了“ 德 礼为政 教之 本 , 刑 罚为 政教之 用” 的原则 。 唐太 宗李世 恶而合 于法 者诛 。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标签:文化1 引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
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2.1 法自君出“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一、我国传统法文化内涵透析(一)法文化概述传统法文化属法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什么是法文化?对此,学者们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如法史学家所谓的法律文化就是如此,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如法社会学家所言的法律文化就指此;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1]。
笔者认为,上述诸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无不是从自身的研究领域出发,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研究某一理论问题,应首先要跳出自身研究领域的小圈子,以一种超然的、理性的思维,赋予它以普遍性的意义。
首先,法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科学、法律等[2]。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
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
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
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
什么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
中国古代法律史
绪论一、问答题:1、简述中国法律史发展的特点。
答:(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3)无讼是求,调处息争;(4)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2、简述法和律的异同。
答:(1)相同点: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相通的,都表示必须遵守的规范和秩序,但法律更多是指刑法。
(2)不同点:①从字义的起源看,法含有“平之如水”、“去不直”的观点,律则更注重制度规范;②法涵盖的内容广泛,除律外,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用法来表示,如:令、格、式、例等;③律的专业性很强,一般只用于对案件的讨论或书面用语中,在一般口语中,人们多使用法。
3、谈谈对法律的认识。
答:(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
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
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
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
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
(2)“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
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
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
“礼治”指源于远古时代的宗法家族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
“法治”则是春秋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
春秋战国时,“礼治”与“法治”的对立主要表现在:①宗法贵族政体与集权官僚政体的对立;②“以德服人”和“以力服人”的统治方针的对立;③重“判例法”的“人治”与重“成文法”的“法治”的对立。
但是,这种整体上的对立并未排除局部上的统一。
这种局部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①在阶级属性上,儒法都是封建阶级的代表,前者代表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后者代表由平民上升的地主阶层;②法家并不是一般否定等级特权,法家不仅维护君主一家一姓的世袭特权,而且还维护各级官吏的特权。
2024届高考一轮复习历史课件(部编版):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教化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判决甲无罪的依据,并分析“春 秋决狱”反映出的汉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答案 依据:依据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无殴父的动机。趋势:法律的 儒家化、伦理化,礼法并用;法律不断宽松简化,纠正秦朝以来严刑峻 法的趋势。
拓展深化
拓展深化
(2)三个阶段 为了使儒家思想成为真正的正统思想,儒家学者通过“春
汉代“引礼 秋决狱”“引经注律”“引经决狱”和“刑罚适用”原则
入法”-法 的儒家化等途径,做到“引礼入法”,逐渐实现儒家思想
律儒家化的 对立法、司法的指导地位,使汉代法律开始沿着儒家化的
发端 方向发展
拓展深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 统治者开始直接任命儒臣来立法,儒家思想指导
①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但儒家思 想并不适用于战国时期。 评价 ②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 制的愿望
思维点拨
儒家与法家之争的主要焦点是以什么思想治国的问题。儒家认为君 主应该以礼来治理社会,法家认为君主应该用法和刑来管理国家。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3)德治与法治之争
学派 主张 代表
思想
人性善, 孔子 统治者要“为__政__以__德__”,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儒家
主张_德__治__ 孟子 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人性恶, 法家
主张法治
商鞅 韩非
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 的权益 提倡君主要以_法__、__术__、__势__驾驭臣下;要赏罚 分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第43讲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教化
课标要求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 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点。 2.中国古代传统教化的特点。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缺陷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道德法律一体化以德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中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伦理社会存在的一定反映,其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伦理道德,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特有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特有的文化氛围背景,更有自己典型的特征、独特的内容及特殊的社会作用机制。
其不仅在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经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其仍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并为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
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
关键词:古代法律道德法德一体化法律控制型道德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
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一法律起源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比较中西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的形成并不是如同古希、罗马那样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也不是表现为调和旧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它有自己的发展道路。
随着原先部落社会的平等原则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分层”,男子的劳动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资料、资源,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权,在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位于顶端,是最高的权力中心和主宰,所谓“帝,天神也”,这种独特的国家演进模式,对中国法律有重大影响,致使中国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标签:文化1 引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
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2.1 法自君出“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
论中国古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及成因
论中国古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及成因
程延军;杜海英
【期刊名称】《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39)2
【摘要】中国古代契约发展嬗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这形成了古代契约法律制度的诸多特点,法典化程度低,多方参与契约的订立,道德与伦理也成为契约的重要规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混合等。
这些特征是由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思想层面和其他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
【总页数】6页(P38-43)
【关键词】契约;制度;特征;成因
【作者】程延军;杜海英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相关文献】
1.契约本性与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平等——中国古代契约语言与社会史的考察[J], 霍存福;刘晓林
2.契约本性与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平等(续)——中国古代契约语言与社会史的考察 [J], 霍存福;刘晓林
3.中国古代契约法律制度初探 [J], 程延军;杜海英
4.中国古代契约精神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敬畏契约、尊重契约与对契约的制度性安排之理解 [J], 霍存福
5.简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J], 张天录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产生于中国传统社会氛围中,从而不可避免的受到了中国文化思想的影响,在契约的表现形式、契约原则、纠纷解决方式及效力保障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一面。
(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表现形式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表现形式以民间惯例为主,成文的书面形式比较少。
此种现象是在我国特有的文化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它具有强烈的历史局限性与文化局限性。
在中国历史上,封建国家的直接统治只及于州县,再往下,有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等,普通民众就生活于其中。
这些对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有着绝大影响的民间社群,无不保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而且,它们那些制度化的规则,虽然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却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们视为法律。
当然,这些法律不同于朝廷的律例,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民间法[1]。
民间法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但其实质都是一种民间惯例。
从一定的角度上来说,民间法是封建法律的补充,具有官府与民间共同认可的法律效力。
中国古代法律在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与规范上,通过以禁止性、惩罚性为特征的刑法典的性质和形式来表现;对违犯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均采用了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非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这样,在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法规也具有刑事法规的特征。
于是,民事法规与刑事法规不分,民事法律均采用刑事法律的形式并与刑事法律一起规定在刑法典之中。
从而也就顺理成章的造成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规范缺乏,而法律典籍在编纂体例和结构上也呈现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征。
直到晚清修律前,还没制定过单一的诉讼法。
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或散见于律典,或见于条例,从形式上看,不仅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明显的区分,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也同样没有严格的划分,这种状况决定于中国古代的国情,反映了关于法律体系的认识水平与立法技术的水平。
历史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历史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开题报告是对论文选题工作的审核,下面是的历史论文开题报告模板,给大家学习。
拟选题目: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迅速开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展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中国当代法制建立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
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立提供有益借鉴。
研究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深入了解我国古代判例存在的原因、条件及价值,进而加深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的认识,并进一步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制建立的影响,并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
选题研究现状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展了论述:中国古代判例的存在形式、效力及开展演变情况;判例与制定法的关系;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立的启示。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展专项研究的论着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研究某一详细朝代中判例的论着比较多,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论着比较少;虽然对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作了一定解释,但切入点比较陈旧,原因分析比较浅薄;研究方法多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将中国古代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进展比较性研究的成果;关于古代判例法对当代法制建立的影响也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立性意见。
研究内容(包括根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一、根本思路笔者将依据古籍资料,从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判例入手,阐述其开展历程,分析出其存在原因,以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价值,进而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在其整个开展过程中所表达出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 时磊5说------ - ----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① 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 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 道家的法律思想:无为而治
(全面否定仁义礼法,主张自由, 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追求超然物 外)
• 法家的法律思想:法治。
法家之法治,主张将法律公之 于天下,又设置“法官”作为 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 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 安定和统治止血的稳定.
明末清初
• 法律思想:清代的法律指 导思想:“参汉酌金与详 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 导思想。
• 特征:法律制度特点就是 严格维护皇权专制,残酷 镇压任何反叛行为
春秋战国时期
• 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
宋代
• 法律思想特征:法律思想 的特征是:法学思想倾向 道家且吸收儒家的“仁义 ”,公平执法,主张德刑 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 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 一统纪,明法度”,“三 纲五常说”“德主刑辅说 ”。
明代
• 明代的法律思想:“明刊 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 思想。
。
• 明代法律思想特征:德礼 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 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
汉代
• 法律思想的特征是:法学思 想倾向道家且吸收儒家的“ 仁义”,公平执法,主张德 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 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一 统纪,明法度”,“三纲五 常说”“德主刑辅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两晋南北朝
• 法律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 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 规律。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 演变及特征
法律思想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精 神统御力量或精神价值传承统系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1.我国法律发展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阶段、风格和特点,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现代法制。
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称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取代夏后,也延续了近500年。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长达五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执政策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道德法律一体化以德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中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伦理社会存在的一定反映,其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伦理道德,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特有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特有的文化氛围背景,更有自己典型的特征、独特的内容及特殊的社会作用机制。
其不仅在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经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其仍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并为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德一体化法律控制型道德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
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
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
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
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传统的“德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无常”便是典范。
法律并以此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使人心悦诚服的接受“礼”的统治。
由此,道德生活则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家庭则是道德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是“仁心”、“仁性”的发端处,人们近而可以在社会中进行道德实践,因为社会道德与家庭道德则是完全相贯通的。
中国封建法律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执行森严有序的社会身份制度。
身份就是“名份”,是人的社会地位的规定,或指人的社会家族地位、身份地位在古代中国这种身份关系社会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所谓的“礼制”。
先秦时期法的内容及作用几乎都是用来规定道德礼仪的,或者说“礼”就是当时的“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
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
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
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
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
道德和法律如此密切相结合相互渗透,以致于形成道德——法律一体化。
把道德教化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根本,这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为古今圣贤所称赞。
当然也有负面作用,并通过各种形式顽强表现出来:一是道德泛化。
即道德在发挥社会功能时,超出自己的功能界限侵入法律进而在诸多领域取代法律,颇有道德万能之意味。
这样又导致另一恶果,道德无形中被取消。
因为如上所述道德的领域既然是无限的,但其功能则是极其有限。
一旦使之越出其功能界限,用其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乃至经济、科学、文化、军事、教育、外交等领域的问题,就必然无能为力,因而最终导致道德被取消。
尤其必须指出,这又常常导致用政治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问题。
当然,中国传统的道德法律文化也无力满足于当代社会和当代人的需要,因为中国法律历来缺乏欧洲古老而发达的自然法精神,缺乏契约精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是和法制现代化相冲突的,甚至在某些领域阻碍着法制现代化建设诸方面的总体平衡。
这种冲突又具体表现在: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商品经济机制的形成;家族主义精神唯上从众的习俗性道德行为方式与建设现代化民族政治相悖;重道德目标轻客观真实的思维定式和现代科学精神难以契合,其思维领域漠视甚至排挤科学技术,造成科学精神、探索、怀疑意识的空白;重协调轻进取的人格理想,平实而严苛的道德理想主义同人的解放相对立,因为法律控制型的道德规范脱离实际,要求过高、过严,而且把道德发展成与人的本性、人的欲望、人的需要针锋相对的地步,如封建的“三从四德”。
这样一来,不可避免的出现道德异化,道德的本质发生蜕变,道德的纯洁和高尚在封建专制之法的压抑下也无从谈起。
再有,用道德手段来处置犯罪行为,使得一些人尤其是政府官员在“检查深刻”、“态度较好”等幌子下,逃脱了本应受到的制裁,而法律的尊严就在这富有道德意味的气氛中受到亵渎。
古代道德法律的调整内容主要又是身份制之下的亲情关系与现代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背道而弛。
在此之下,传统法律中的伦理道德模式是“上下有等,尊卑有序”。
“尊”的一方享有特权,“卑”的一方受尽屈辱,如“大不敬”、“不敬”、“不孝”的重罪规定。
古代法律中推崇亲情关系,把人情味视为人际关系和法律中最有价值的东西。
不可否认,亲情关系有比契约关系更迷人之处。
然而,传统的亲情关系局限在狭小的圈子里,对圈子内人的感情与圈子外人的感情相映成趣,如“亲亲相隐”、“子为父复仇”、“八议”等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亲情关系带来的另一弊端:蔑视社会正义,无视法律尊严。
它使机会不平等,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使庸者占据高位。
并且还加剧了为历代执政者头痛的社会病——人情大于法。
对于亲情关系的过分倚重,对明确规定权利义务的漠视,使得一些人因义务的模糊而非常方便的贪奸取巧。
另一类人,则因权利的模糊而在他人的侵权面前有口难辩。
群众因此矛盾丛生,合作变的非常困难。
更严重的是伦理道德法律构筑下的亲情关系把人际关系的重担全压在“亲情”之上,及易导致情感的功利化,反而使纯洁的友情、爱情、人情变的稀缺匮乏。
法律规定下的身份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不可能是互利的,而只能是对权利义务的片面规定。
一方面在身份制下,人不得视为一个人,而始终是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
因而一般人对他身处其中的团体只能具有功能意义,只能无条件的尽义务,谈不上独立的价值和权利。
“为家族尽孝”,一些西方学者惊讶,中国人对家族义务之重,达到了没有个人利益可言的地步,以至于出现“杀子孙”的合法化的现象。
至于个人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则根本谈不上,惟有“尽忠”,“君让臣死臣不敢不死,君让臣三更死臣不敢五更亡”。
另一方面法律中的身份制度对人的社会地位规定是“上下有等,贵贱有别”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取决了人们在家族等特定团体中具有的身份,在社会等级结构中占据的地位,在庙堂之上者享有的种种特权,在下者背负无尽的义务。
如“准五服以制罪”、“上请”、“官当”、“缘坐”、“株连”等法律制度的规定。
所谓人际关系的和谐,不过是上下有等、贵贱有别的同义语,美德往往沦为对高贵者的卑微服从。
可见在这种法律制度下无论是个人与家族、国家还是人与人之间很难谈上互利,往往只是付出与索取的分离。
对待传统不仅要承认,同时还须尊重,激烈地反对传统并不是对待传统的建设性态度,恰恰是传统的巨大阴影。
因为传统这个大包袱中不乏珍贵的遗产。
中国道德法律一体化的文化不仅过去参与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其仍然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
中国古代的道德化的法律文化为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二者相结合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借鉴古代法律中的道德内容对建设我们今天的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和谐在儒家看来是一种至上的理念,而“礼法”则提供了实现这一和谐的途径。
“礼之用和为贵”,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学的特质之一,如中国封建刑律“十恶”重罪之一便是“不睦”,同时,为了使刑法适用更趋于和谐又有“恤刑”等制度,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们有必要和亲属、邻里保持稳定的融洽关系,同时也是统治者进行稳固统治的需要。
中国历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推崇中国的传统法律道德文化是我们新时期法律人的任务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中国的传统法律吸收及有机的改造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
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
而我们的教训是,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冲突之下,在实践中没有十分注意对传统的道德性法律作认真的科学区分及有意识的扬弃,反而几度片面地作了过多的批判甚至横扫一切封建法律制度,多次的文化运动搅乱了一切优秀的法律传统。
至今在某些法律生活中仍令人时时感到文革破坏性的余烈。
近年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混乱、必要联系趋于瓦解、基本道德面临被摧毁的危险以及腐败在滋生蔓延等这些都是我们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过程中而面临的严峻问题。
我们尽管把自由、互利、民主、平等、和谐、正义等民主政治内容作为构建法制文化的目标,然而,民主政治同样有赖于对传统伦理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历史证明,无论哪个国家在走向现代法制文明的过程中,法律文化的世俗化都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个中道德将变得更加贴近人性,千百年来古律中沉积下来的密集道德禁忌被不断扬弃,道德严格主义成为历史陈迹,与这一过程同步的是,道德设计上的最低限度规范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也应符合这一趋势。
[1]郭伟成.中华法系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3]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