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摘要: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又称亲属隐罪制度。
亲属容隐的确切含义从字义上讲,”容”,容许、允许也,”隐”,隐瞒、隐匿也。
所谓容隐制度,即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
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今,也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研究这一制度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容隐制度;渊源;影响1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概述容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思想不但及于中国两千多年的整个封建帝制时代,而且其渊源可上溯至春秋之际,其延续可及民国整个过程,即使在今天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中也并未完全摒弃之。
2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渊源发展容隐制度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至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
也是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而后的封建立法也无一例外的吸收了这一思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到了唐代,出现了中华法史上杰出的立法成果《唐律疏议》,唐律是中华法系的经典之作,更是依家族宗法和血缘立法的经典。
其502条律令中77条直接以血缘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在《名例篇》、《斗讼篇》、《断狱篇》、《捕亡篇》等篇中均有体现。
至此在《唐律疏议》中容隐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容隐制度已发展到了一个顶峰。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亲属容隐制度
亲属容隐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2.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3.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4.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5.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正文(篇1)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予揭发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争议。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亲属容隐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家族观念,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就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说法。
在现代社会,各国对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各有不同。
在我国,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亲属容隐制度。
具体而言,刑法第 310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知道真相,但拒绝作证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
”四、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亲属容隐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强调家庭伦理和亲情,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弊端。
首先,它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它可能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制度来逃避法律追究。
五、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针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利弊,建议在立法上对这一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使其更加符合人权理念;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滥用亲属容隐制度的惩罚力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亲属容隐制度是一种具有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的法律制度。
目录(篇2)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四、亲属容隐制度的积极意义五、亲属容隐制度的问题与改进正文(篇2)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法庭上互相作证时,可以拒绝回答对对方亲属不利的问题。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本文简要介绍了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了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价值并由此提出了传统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亲属相容隐;局限;启示AbstractThe relatives conceal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aw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t provides a range of relatives can mutual concealment of crime, if the law should be mutual hiding relatives was reported, it will be sentenced to punishmen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reasons of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ility analysis of the relative tolerance and hidden system value and puts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le Enlighten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egal system in china.Keywords: relatives compatibility implicit limitation; enlightenment目录引言 (4)一、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 (5)(一)家族组织的长期存在 (5)(二)以孺家思想为主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6)(三)亲情义务同法律义务间的缓冲带 (6)二、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7)(一)亲属容隐制度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7)(二)亲属容隐制度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 (8)(三)亲属容隐制度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8)三、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局限性 (8)(一)缺乏平等思想 (9)(二)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 (9)(三)尊卑伦常礼教永远是首位 (9)四、亲属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10)(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10)(二)变义务为权利 (10)(三)取消不平等规定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论中国古代和现代西方的
论中国古代和现代西方的“亲亲相隐”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道德原则与法律制度,自汉代始,至清代终。
亲亲相隐制度一直伴随封建社会,经历两千年沧桑。
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开始和发展,尤其是新中国建立后,这一制度被视为封建腐朽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桶,终成历史遗迹。
但是,现代西方法治中出现了与我国古代亲亲相隐相类似的制度。
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将分而述之。
一、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亲亲相隐1、亲亲相隐的出现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制制定法律时都要遵从一个原则。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是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的。
而中国古代,则是以“纲常”,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和司法原则。
因此,我国古代法律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的产物。
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亲亲相隐”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亲亲相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儒家的另一代表人物孟子亦有类似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
”但同时,针对晋国大夫叔向杀其有罪者徇私枉法之弟叔鱼的做法,孔子又称赞道:“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
在这里,孔子提出了这样的原则:小罪当隐,隐小罪以重亲亲;大罪不可隐,刑大罪以行国法。
这样,亲亲相隐的基本内容便被固定下来,后世代代相因,并基于此加以增益、发展1。
汉代,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17100118 李雪艳【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代表之一。
亲属容隐思想从春秋时期开始萌芽,到后来形成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着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对现代法制的构建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亲属容隐,儒家思想,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与其他法律,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它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便是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典型。
亲属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有一下两点:第一,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独尊地位的儒家思想是亲属相隐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原因。
在儒家思想中,“孝”占据着重要地位,《孝经》、《礼记·条义》分别提出“孝”和“孝”的具体含义:“孝有三,大孝至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而亲亲相隐,尤其是最初的“子为父隐”则正是儒家“孝道”思想的具体彰显。
第二,家庭至上的社会意识一直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
这种重要性也让家族成员在犯罪时相互容隐已经成为一种必需。
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
家国一体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典型特征。
儒家的“孝”与“忠”是相通的,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封建君主的“大家长统治”。
①本文即是针对亲属容隐制度进行的研究。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所谓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一定的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应告发的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②亲属容隐源于儒学思想。
儒学,作为中国历史中的正统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有着至深影响。
被成为“生命的学问”的儒学,在“亲子之情”的基础上建构了庞大而复杂的伦理系统,这在人类几大文明传统中是一个特例。
而其中的亲属容隐制度更是其典型代表。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萌芽①参见孙玉萍:《亲属相隐原则述评》,载《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2期。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导读:“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非常重要的刑法制度及原则,其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该理念存据这么长时间,背后一定是有着其倡导的价值。
在当今司法之中我们仍能看到它对我们的深远影响,一味否定或肯定它的价值不是正确之道,只有扬其长弃其短才能真正的让它在今天发挥其正面能量。
01【什么是“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如果其中有人犯罪,那么应当相互隐瞒,不可以去告发或去作证,如果你大义灭亲去告发了,甚至会被定为“不孝”,反而需要定罪。
我国古代宗法制度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政治根源,在当时是以血缘关系来分配国家权力,以此来建立世袭统治。
在宗法制度之下,一个家族被视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单位,而家族的稳定和谐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治。
在统治者眼中,亲亲相隐在短期内可能会放纵犯罪,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有利于家族稳固,从而达到统治的稳定。
如果说国家体制为“亲亲相隐”制度提供了基础,那么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更是让这一制度有了理论根源。
儒家思想宣扬仁义礼智信,法是对礼的维护,孔子在《论语》中提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儿子为父亲隐瞒,父亲为儿子隐瞒,这是正直的。
”提倡“仁”“孝”精神的儒家思想最为符合人们内心的理念,“亲亲相隐”制度也最为符合人自然的天性,是人的本能选择。
在当时看来,儿子告发父母,臣子告发君主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故此该制度获得国家以及民众的普遍支持。
更是让这一制度延续了数千年。
孔子儒家思想当然,亲亲相隐并非毫无限制,在古代,对于叛国等十分恶劣的犯罪同样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02【“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表现也截然不同,在西周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就已经统治者所接受。
在秦朝时期的法律中“亲亲相隐”开始有所体现,但并未正式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一)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一)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在法律的长河中,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传统中,“亲亲相隐”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
它涉及到家庭关系、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展示出法律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中,“亲亲相隐”原则起源于孔子的“亲亲”观念。
孔子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因此,他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家庭关系的理论,其中就包括了“亲亲相隐”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包庇、隐瞒罪行,以达到家庭和睦的目的。
这个原则在后来的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如《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条款。
“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很深的影响力。
它既体现了儒家“孝”的观念,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同时,这一原则也保护了个人隐私,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揭露罪行而产生的尴尬和矛盾。
在西方传统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原则存在。
在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中,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
西塞罗在其“自然法”理论中提出,家庭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符合自然秩序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亲亲相隐”原则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在刑事诉讼中,“亲亲相隐”被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被写入许多国家宪法中。
它保护个人不受其亲密关系人的证词伤害,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家庭关系的维护。
“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法律传统中,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
它既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又体现了对个人隐私和人权的尊重保护。
它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际交流和理解也具有积极作用。
尽管东西方在法律传统和价值观上存在差异,但“亲亲相隐”这一理念无疑是一种共通的语言,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彼此的法律文化。
在阅读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之后,我对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关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研究
关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研究亲属容隐制度是在我国传统历史中盛行的一项富有儒家伦理思想的法律制度。
“容”是指“容许”、“赞同”的意思,“隐”是指“隐瞒”、“隐匿”的意思,所以,所谓亲属容隐制度,我们可以从字面上理解为:“容许亲属之间相互帮助隐瞒犯罪事实,隐匿逃避行踪的一项法律制度”。
而从历史的范畴来理解亲属容隐制度,人们大多会想到的是“亲亲相隐”与“亲亲得相首匿”这两个制度。
这两个制度代表的是亲属容隐制度的两个方面,即积极应对与消极应对这两种亲属容隐方式。
“亲亲相隐”主要倾向于指亲属之间相互容隐、不告发对方的一种不作为的消极应对的亲属容隐制度,而“亲亲得相首匿”则主要倾向于指亲属之间主动帮助对方隐匿逃避行踪的一种作为的积极应对的亲属容隐制度。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亲属容隐制度是指除了犯谋反,大逆等国家重罪之外,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作出互相为对方隐瞒罪行,隐匿行踪等积极或消极的行为,并且对此行为,律法不以刑罚处之,同时,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否则即为“不孝”或“不睦”,应以律法处以刑罚的一项法律制度。
由此,我们不禁可以看出,亲属容隐制度归根到底就是我国传统儒家伦理观念在法律方面所呈现出来的一个表现,是法律对于这种人类天生自然而存在的亲情所给予的尊重与肯定。
儒家思想是以“仁”为其根本的家庭伦理观,讲究的是以“仁”为本的和睦的家庭伦理关系,如果家庭之间可以相互告发,那就会破坏亲属之间的感情,导致以亲属之情维系的家庭破裂,因此,亲属之间不应相互告发,而应相互隐瞒罪行的亲属容隐制度从本质上讲就是为维护儒家伦理观念而存在的。
秦律中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这个规定将子为父母隐,奴婢为主人隐确认为法定义务,在非公室告的情况下,子不得告诉父母,奴婢不得告诉主人,如若告之,官府不予对此进行受理,而如果子或奴婢不理律法反复告诉,就会对子或奴婢进行定罪。
这个规定在当时商鞅实行变法,严格规定“不告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亲属相容隐制度也叫做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依照儒家宗法伦理思想,确立的刑事法律原则。
所谓亲属相容隐制度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最早提出的是孔子,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一。
”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一诏令表明:中国历史上首次从人类血缘、亲情、人性、天性出发,赋予了父子、夫妇、祖孙容隐行为在法律上的正当性。
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首次从“祖、父、夫”和“孙、儿、妻”两个角度规定了双方互相隐匿的权利,即卑亲属首匿尊亲属,不负刑事责任;尊亲属匿卑亲属,除犯死罪的需要上报到延尉决定是否减免责任的以外,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自汉宣帝以后,亲亲得相首匿即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我认为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汉朝是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时期,其中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准则,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相互维护的纵向服从关系。
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
三纲与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从一开始就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第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主要由家族宗族集团构成的。
为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
为了维护人们之间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维护其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从而产生了亲亲得相匿首制度。
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中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当代思考
中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当代思考作为东方文明古国,中国各种社会制度的创立无不带有其智慧的色彩,但因其时代局限性,一些东西只能陈留于历史尘埃中。
“读史以明志”。
中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制度,它基本上同整个封建王朝相始终。
但其能否作为一项社会制度重新确立于当代社会正是我们所关心的。
不过作为一种秩序的建立,在当代社会有其自我建立之理论基础。
亲属容隐制度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理解此项制度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这样几个问题:一、亲属容隐制度适用的“亲属”范围中国古代的亲属容隐制度适用范围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趋势。
从最初的父子相隐至有服亲属相隐,最后到只要同居就可以相隐。
此项制度的以后发展不再简简单单是为了突出对“孝”的推崇,而是偏离了本来的意图。
由此联系到第二个问题。
二、亲属容隐制度所“隐”之内容亲属容隐制度所“隐”之根本内容是个体承担之社会责任。
封建社会注重社会之孝道的维护,“百善孝为先”。
为了维护这种孝道,个人犯罪是可以免除的,此时犯罪侵犯的不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个体”之利益,是国家逐渐将其自我孤立高傲于社会之上,并逐渐沦为了“个体”。
但此时社会存之何处?难道,国家就是社会?政治国家能够取代市民社会而成为社会责任的“免除器”?这就是说,社会责任承担之免除并不可能只带来有益之处的。
正相反,这从另一角度,与其说是对个体自由的保护,还不如说是一种对个体自由的限制。
因为无正当责任与其说是对自由的尊重还不如说是不理解何者才为真正的自由。
所以,下面我将从个人责任与个体自由的关系角度去阐述中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在当代社会不能确立的根据。
英国当代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曾经阐述过自由与责任的关系问题。
他认为责任是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就法律意义而言,责任可以帮助人们确定义务,并因此而确定惩罚的适用与否,这构成对人们行为自由的约束。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古代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并称制度,即婚姻关系的亲属成员之间,特别是近亲属成员之间,要遵守隐讳规定,不得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持续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对于维护家族尊严、避免矛盾冲突、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优点和缺点需要进行评析。
亲亲相隐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它能够维护家族的尊严和荣誉。
根据古代中国的思想观念,家族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个体的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不得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避免了他们之间的争斗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家族的团结和尊严。
亲亲相隐制度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婚姻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如禁止近亲结婚等,这种亲亲相隐制度能够避免近亲之间产生混乱和冲突。
近亲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够保持一定的距离和隐秘性,有助于减少家庭内部和社会上的矛盾和纠纷。
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保障家族财产的传承。
古代中国社会非常重视家族财产的传承,而近亲之间的争斗和纷争往往会对家族财产造成破坏。
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因争斗而造成财产的丢失和破坏。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该制度可能会导致近亲之间的疏离和隔阂。
由于亲亲相隐制度要求近亲成员保持距离,避免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家族成员之间的疏远和隔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断绝了亲戚之间的联系。
亲亲相隐制度可能会对个体的发展和自由造成一定的限制。
在古代中国社会,个体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家族关系方面。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家族的尊严和维护,而可能会较少地考虑个体的需求和发展。
一些亲戚之间本可以互相交流和互相帮助,但由于隐讳制度的限制,他们之间的联系被压抑或被视为不合规定。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社会的封建观念和等级观念。
该制度规定了近亲之间的相处方式和交往规则,强调的是家族的尊严和传统观念,而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平等和自由。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_亲亲相隐_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范忠信本文认为,中国法史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误解: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
事实上,从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都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
文章在对中西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阶段特征进行考察之后,主要就容隐制在中西法律传统中的相通与相异、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相近与相异、在不同法系中的相同与相异之处作了初步的分析与归纳。
作者认为,关于如何认识和评判亲亲相隐这一法律—文化现象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和价值,特别是它在当代社会中可能具有的功能和意义,是今后的研究所应回答的问题。
作者范忠信,男,1959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亲亲相隐或者亲属容隐,是人们所熟知的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一项制度。
过去我们常常认为它是中国封建法制独有的原则,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从古代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东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均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
因此,是否存在这一原则或规定,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国家或法系的特色,也不足以构成一个历史阶段或一种社会制度下法律的特色。
但是这一原则或规定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中不同的着眼点、侧重点,或曰不同的动机、目的,仍可构成各自法律特色的一个方面。
本文将从4个角度考察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容隐制度及其特征。
笔者希望这一工作能对容隐制度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亲属容隐制的历史发展与阶段特征(一)中国容隐制的历史演变及时代特征··7811先秦时期。
中国的亲属容隐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至春秋时期。
《国语·周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周襄王劝阻晋文公(时为诸侯列国盟主)听理卫大夫元 讼其君一案时说:“夫君臣无狱。
今元 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既承认元 理直,又主张不理此案,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当隐罪。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是指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秩序以及亲情关系的稳定,特别设立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以保护亲属关系的和谐和相容。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亲属相容隐制度的普遍适用、制度实施和制度对当代法律的启示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历史背景在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广泛存在导致了亲属关系的重要性。
通过亲属关系,人们建立了广泛的人际网络,提供了相互扶助和信任的基础。
因此,为了保护家庭和谐,古代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亲属相容隐制度。
三、亲属相容隐制度的普遍适用亲属相容隐制度广泛适用于古代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地区。
无论是皇室家族还是普通百姓家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护亲属关系的和谐。
例如,在官员选拔中,存在着官员不得在同一个血亲关系网中拥有太多成员的规定,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此外,在继承、婚姻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
四、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制度实施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继承制度、结婚制度和官员任用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古代中国实行着世袭制度,以确保财产传承在亲属之间的稳定进行。
在结婚制度方面,有着严格的亲属结婚禁令,以避免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疾病和家族畸形。
在官员任用制度方面,规定了不能在同一个亲属关系网中有过多的官员担任重要职位,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五、亲属相容隐制度对当代法律的启示亲属相容隐制度对当代法律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亲属关系的合理调整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至关重要。
其次,在现代的法律实践中,还可以借鉴古代的亲属相容隐制度,设计相应的规定来保护家庭和谐和亲属关系的稳定。
最后,对于治理权力和防止腐败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在公职人员选拔和管理方面,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定来限制亲属之间的人员聚集,以维护公平公正。
六、结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和谐、社会秩序以及亲情关系的稳定。
中国法制史亲亲相隐之我见
中国法制史亲亲相隐之我见“亲亲相隐”之我见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一制度是儒家宗法伦理思想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体现,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本篇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即亲亲相隐制度的涵义、存在价值以及关于现代立法如何融合亲亲相隐制度的几点建议。
本文的重点在于第二、三部分。
关键词:亲亲相隐,法律,刑事责任目录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涵义及历史渊源 (3)(一)涵义 (3)(二)历史渊源 (3)二、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价值 (3)(一)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对亲情的维护,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二)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
(4)(三)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解决证人作证难的问题——以例论证容隐制度在当今的设立的必要性 (4)三、关于现代立法如何融合“亲亲相隐”的几点建议 (4)(一)亲亲相隐与法律义务并存 (5)(二)在刑事诉讼中对拒绝作证权加以限制。
(5)参考文献 (6)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涵义及历史渊源(一)涵义亲亲相隐制度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减免刑罚。
(二)历史渊源这一原则最早始于孔子,他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为了适应汉武帝推行儒家思想的政策需要,汉代鼓励家族主义精神和法律对伦理道德的包容,在汉宣帝节四年发布诏书,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清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而上请一般也会对其进行宽宥。
实际上这是免除了亲属之间的犯罪监督和纠举义务。
[1] 后来这一制度得以系统化,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之外,没有纠举告发的义务,相互包庇隐瞒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论传统法律文化下的亲属容隐制度
论传统法律文化下的亲属容隐制度
舒易求
【期刊名称】《新西部:下旬·理论》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里,亲属容隐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将伦理道德价值融入法律之中,体现对人性的关怀,极好地维系着家国秩序。
本文在考察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视域下的亲属容隐制度的思想基础、发展历程基础上,分析了其制度的典型特征,最后提炼了古代亲属容隐制度所体现的现代价值功能,建议构建当代法治文化的亲属容隐制度。
【总页数】2页(P84-84)
【作者】舒易求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湖南张家界427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2
【相关文献】
1.刑事诉讼中亲属容隐制度之重构 [J], 游富华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亲属伦理取向 [J], 金艳
3.亲属容隐制度的正当性及其限度研究 [J], 吴娟梅
4.论传统法律文化下的亲属容隐制度 [J], 舒易求
5.浅析亲属相容隐制度及其现实困境 [J], 周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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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17100118 李雪艳【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代表之一。
亲属容隐思想从春秋时期开始萌芽,到后来形成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着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对现代法制的构建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亲属容隐,儒家思想,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与其他法律,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它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便是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典型。
亲属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有一下两点:第一,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独尊地位的儒家思想是亲属相隐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原因。
在儒家思想中,“孝”占据着重要地位,《孝经》、《礼记·条义》分别提出“孝”和“孝”的具体含义:“孝有三,大孝至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而亲亲相隐,尤其是最初的“子为父隐”则正是儒家“孝道”思想的具体彰显。
第二,家庭至上的社会意识一直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
这种重要性也让家族成员在犯罪时相互容隐已经成为一种必需。
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
家国一体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典型特征。
儒家的“孝”与“忠”是相通的,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封建君主的“大家长统治”。
①本文即是针对亲属容隐制度进行的研究。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所谓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一定的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应告发的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②亲属容隐源于儒学思想。
儒学,作为中国历史中的正统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有着至深影响。
被成为“生命的学问”的儒学,在“亲子之情”的基础上建构了庞大而复杂的伦理系统,这在人类几大文明传统中是一个特例。
而其中的亲属容隐制度更是其典型代表。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萌芽①参见孙玉萍:《亲属相隐原则述评》,载《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2期。
②参见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载《比较法研究》一般认为最早提出亲属相隐主张的是孔子。
《论语》中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这段对话中,叶公的观点是:如果有一个人的父亲攘羊(攘羊,指古时乡村的家畜跟帮时跑错了人家,另一家主人则将此错入自己家羊群的羊收归己有。
与偷羊性质不同),儿子立即告发了父亲,这儿子就很正直。
孔子则认为:不论是父亲偷羊,还是儿子偷羊,应该“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这才是正直。
②但是孔子的这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并不是一种法律规定,而只是一种法律思想。
另外一个儒家代表人物孟子,也提出了类似观念。
《孟子》中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天下犹弃敝履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③这段对话写的是桃应问:如果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的大法官皋陶应该怎么办?孟子回答:舜当然不能阻止皋陶去抓他父亲。
如果皋陶要抓人,舜就不要他的最高权力象征的帝王之位了,连夜背起父亲,逃到海边,以完成作为人子的责任。
这些思想反映出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为以后亲属容隐制度的正式入律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形成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专制统治达到了顶峰,官府“奖励告奸”,但秦律中仍区分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蔡武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题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即“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2.两汉至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汉宣帝颁布的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太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一诏令,表明容隐从先秦的单向容隐向双向容隐过度。
北朝魏孝明帝神龟年间,两民女因奸淫之事触犯法律,法司不仅要惩罚两人,还要株连①参见《论语·子路》。
②参见刘立:《“亲亲互隐”乎?“大义灭亲”乎?——浅议法与情的博弈》,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2期。
两女之兄。
大臣崔纂持异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兄妹)相证?”这说明在当时已有了“期亲相隐”的制度,这无疑是把容隐权的范围扩大到了兄弟姐妹。
3.隋唐至明清时期在这一时期,唐律对容隐制度的贡献最大,形成了完备的规范系统。
《唐律》中规定了容隐制度的总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这一总则表明若是同居共财亲属,均可相互容隐;若不是,则大功以上的亲属可以相互容隐,大功以下的亲属容隐则减三等;还肯定了尊亲属为卑亲属隐匿的权利。
4.清末至民国时期这一时期的容隐制度基本上除去了尊卑差异,在尊亲属和卑亲属的容隐权中实现了平等。
然而更重要的是,受西方法律的影响,从《大清新刑律》开始,基本取消了“干名犯义”即子孙告父母有罪等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或纲常义务的规定,基本上只剩下容隐权利规定。
①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合理性价值分析(一)呵护人性保障人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②人天生的爱父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是最纯最原始的。
试想,如果没有容隐制度,一个人让其年迈的父母余生在牢狱中度过,那么他将如何度过他的余生?他怎能不受到良心的谴责?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无疑是对人性的一种关怀和尊重,只有尊重了人的天性,人们才会安居乐业,为家庭为社会创造财富。
(二)体现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是句古老的格言,即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做不可能做的事情,反映在法学理论上即是期待可能性:如果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它合法行为时,行为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不具有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时,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试想,当儿子犯罪来投靠父亲,我们能期待父亲做出举报儿子的行为吗?能够本着大义灭亲的高尚觉悟举报亲人的人不是①参见韩清华、曾能荣:《浅谈亲亲相隐的历程及其合理性》,载《企业导报》,2011年第14期。
道德高尚的圣人,恐怕就是迷失道德伦理的狂人。
(三)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民风是否纯朴、其社会是否和谐、其法律是否得到了人们的遵守。
如果其民众个个都爱其父母、爱其妻儿、爱其兄妹,那么这个国家的社会肯定就是和谐的。
古人云“求忠孝必与孝之门”,知爱亲隐亲才会推爱及人及物而成为国家良民。
亲亲相隐制度维护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谐与和睦,它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一股非常重要的力量。
①三、亲属容隐制度的现代意义亲属容隐这一思想已经成为西方近现代法律立法的基本原则。
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规定:知道近亲属有犯罪行为而不告发或为近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逃脱等行为均不受处罚。
再如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对近亲属不利的可能导致近亲属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意大利刑诉法》也有类似规定:法官应告知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不得强迫其作证或宣誓,一般不得就可能有损于证人亲属名誉的事实发问。
英美法系等国家基本上都确立了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
②亲属容隐与我国当前正在使用的1997 年刑法相关的两项罪名分别是包庇罪和窝藏罪。
这两项犯罪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况。
刑法设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为实现社会公平和保障稳定而存在的。
因此,只有罪犯得到相应的惩治,社会群体中的其他人才能以此为戒,不会引起不满和暴动。
“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
虽然犯罪分子当属“人民”范围内,他的相关权利也必须得到维护,但倘若将亲属相隐作为一种权利,这之于案件的受害人以至全社会的反作用将是无限大的。
犯罪由于亲情的阻拦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这将不是保护而是纵容。
从这一层面来看,亲属容隐与当前刑法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虽然刑法禁止亲亲相隐,但要成为一部良法,其必定是要符合人性的。
一方面我们要及时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份子,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尊重亲属对家人的情感。
所以亲属容隐制度仍存在着其现代意义,其规定可以对原本刑法中不尽人情的部分做出人性化的调整。
③①参见韩清华、曾能荣:《浅谈亲亲相隐的历程及其合理性》,载《企业导报》,2011年第14期。
②参见郭静:《论亲属间容隐权利在我国法律中的构建》,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若在刑法中增加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并能够明确亲属间容隐权利的性质、限定亲属的范围、明确容隐行为的范围,合理进行管理,亲属容隐并不会助长社会包庇犯罪的风气,反而会为社会增强其人性化的一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①【参考文献】1.蒋建芳、李语轩:《亲亲相隐制度的探讨》,载《科技信息》,2011年第23期。
2.郭静:《论亲属间容隐权利在我国法律中的构建》,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3.韩清华、曾能荣:《浅谈亲亲相隐的历程及其合理性》,载《企业导报》2011年第14期。
4.孙玉萍:《亲属相隐原则述评》,载《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2期。
5.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
6.刘立:《“亲亲互隐”乎?“大义灭亲”乎?——浅议法与情的博弈》,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2期。
7.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