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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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浅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者:赵雪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通过对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伦理制度的考究,结合域外法律对亲属作证的特殊规定,把握该制度折射的价值理念,探究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能够为完善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并立足于我国“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借鉴比较国外立法状况的情形下,结合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合理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

【关键词】亲属作证;特免权;亲亲相隐2012 年4 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较大的修正,其进步性与合理性得到了很多法律人士的肯定,但是对亲属作证问题止步不前,导致理论界对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争论一直演战不休,未能尘埃落定。

文章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立法规定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并考察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的传统特征,探寻亲属作证特免权存在的社会背景、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功能,从而合理地、科学地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律制度。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内涵及主要特征亲属作证特免权,也有学者称之为作证豁免权、拒证权等,在德国称作“因个人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作“婚姻证言特权”,在意大利称之为“近亲属的回避权”。

在证据法上则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者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主要适用于夫妻之间的作证特免,又称婚姻特免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广,不仅适用夫妻之间,而且适用于其他家庭成员。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司法传统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以及我国传统的礼乐文化的熏陶,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所指的亲属范围不仅包括配偶,还应包括其他的近亲属。

因此,亲属作证特免权须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权利法定。

凡规定有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国家都对该权利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该特权主体只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不能有所越线,否则会受到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分析

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分析

这一制 度可以避免 国家权力对 家庭 、 婚姻及个 人 自由和 隐私 疑人存 在法定 亲属关 系而享有 的选择拒绝作证行 为的权利 . 存在着以 的要求 , 等权力的过分干预 . 赋予 亲属证人 自由选 择作证与否 的权 利 . 有助于 下特性 : 进一 步促进 民主政治 第一 . 在适用上 . 特免权 制度既阻止 在审判 中使 用特定 的交谈 信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 自由 . 第五 . 有利于保 障人权 息. 又防止对方获得这些信息 , 此制度适用诉讼活动 的各个 阶段 。 法律人权分为人身权 、 政治权和经济权 等 . 其 中人身权 的重要 内 第二 . 在排除 目的上 . 特免权制度是为 了限制真相 , 其无论证 据多 容之一是亲权 . 是亲属作证特免权重点保护 的对象 亲属作证特免权 么真实可靠都一律排 出在外 亲子等 的亲权 , 促进家庭 的和谐 美满 。此 第三. 在产生时间上 . 特免权制度在 数千年前 的东西方都能 找到 的设立初衷正是维 护夫妻 、 外. 刑事诉讼 的人权保 障包 含终极意义上 的人权 保障 、 实 体意义上的 缩影 . 是 由来 已久 的。 拥有着悠久 的历史 。
新刑诉法 中只规定 了一条有关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 定 . 其尚存在 很 大的缺 陷和不足 , 还需立法进一步对此进行完善。 首先 . 对于亲属作证特免权 的主体范 围规 定过窄 . 只赋 予给了被 父母 和子女 . 这不利 于全面实现亲属作 证特免权 的设 立 目 对这种亲属关系的强调已经使其通过社会深植人心 . 成为了 中国人 的 告 的配偶 、 集体意识。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制定使得亲属不再被强制作证 , 亲属证 的 。 其次 , 在适用 阶段上 , 亲属作证特免权仅适用于审判 阶段 , 这容易 人不必再在法 律与道德 、 亲情与真 理之间徘徊 和纠结 , 这 正是法律 和 道德 伦理 、 政策 、 风俗习惯 的 良好结合 , 是和谐 社会 对于法 律的希望所 滋生侦查 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亲属证 人的强 迫作证行为 。 最后 . 其仅 规定 了亲属证人不 能被强迫 当庭作证 . 而没有 限制书 在。 面证 言 . 这样 的规定实际上是治标 不治本 的行为 . 不利于家庭 的和谐 第二 . 有利于促进法律的社会认 同。 . 人遵守 法律的原因是 法律体 现了一般 人的内在需求 . 因此法律 的 稳定 。

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思考
道 德
“ 亲相 隐 , 不 为证 ” 则 , 一 些 人 简单 地 亲 亲 原 被 指 责为 “ 建糟 粕 ” 其 实 “ 亲 相 隐 , 不 为 证 ” 封 , 亲 亲 原 则 是有 其深厚 的人性 和法理 基础 的 。从人 性 的角度
人作证特免权的问题还不是那 么紧迫 ; 但是一旦强 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 , 证人作证 特免权 问题就 会变得非常突 出和迫切… ” 。笔者认 为我 国刑事
诉讼 法应 改变 证人 作 证 义 务 的无 条 件 性 规定 , 收 吸 亲属 作证 特免权 制 度 的 本 土 资源 , 借 鉴 国外 的 先 并 进 做 法 , 定有 限制 的亲 属作证 特 免权制 度 , 规 以顺应
国际 立法 的潮 流 , 进一 步完 善我 国的刑事 证据 制度 。

二、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缺失的原 因 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亲属作证特免权 。相反 ,
我 国刑事诉 讼 法第 4 8条 还规 定 : 凡 是知 道 案 件 情 “ 况 的人 都 有作 证 的义 务 。生理 上 、 神上 有 缺 陷 或 精 者年 幼 、 能 辨别 是 非 、 能 正确 表 达 的人 , 能 作 不 不 不
的证人可以行使这项权利而拒绝作证 , 也可 以放弃
这 项权利 而 出庭作 证 。5 .亲 属作 证 特免 权 的例 外 。
任 何法律 制 度 的规 定 都 不 可 能 过 于 绝对 , 属作 证 亲 特 免权作 为证 人作 证 义 务 的例外 , 本 身应 有 权 利 其 的 例外 。
第 2 第 5期 7卷 2 1 年 5 月 01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Q U T A HE SC L E E O R A FS A G I E C R O L G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保证公正审判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针对涉及亲属关系中的犯罪案件,法律为保障亲情关系,为证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设定的一项权利,通过限制特定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出庭作证的方式,达到维护社会伦理和家庭和谐的目的。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主要基于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对亲情关系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亲属作证特免权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和配偶等近亲属之间。

当案件涉及这些关系时,法律允许证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以保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其次,对特免权的滥用现象时有发生,部分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制度逃避法律责任。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由于缺乏证据或证人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推进。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特免权行使的监督机制,防止其被滥用或误用。

3. 引入替代证据制度:在证人或相关人员行使特免权时,允许通过其他替代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4. 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其正确行使权利。

五、结论总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伦理和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研究

我国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研究

我国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研究作者:彭梅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在“尊重、保障人权”法治理念推动下,我国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做了很多更人性化或者说更符合伦理道德的修改,其中一个亮点则非“亲属证人免证权”莫属。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新刑诉法关于亲属证人免证权相关条款,以探究该制度的实质及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豁免免证权其实,亲属证人免证权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全新制度,早在汉朝开始,我国古代就一直实行“亲亲相隐”制度。

只是到了近现代,我国受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惩治犯罪等思想影响,加之义务本位的倾向,我们才抛弃了该项制度。

所以,我们并不是创建了亲属免证权,而是继承发展了该传统法律制度。

一、新刑诉法中亲属证人免证权的规定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时,若该证人拒不出庭,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除非该证人系被告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出庭。

”目前,在许多现代法治国家,属免证权则是指证人虽具备作证条件,但因其与被告人有亲属、婚姻关系,除其自愿放弃,该证人享有拒绝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权利。

所以,我国新出台的亲属证人免出庭作证条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亲属证人拒证权,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的出台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亲属证人免证权的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设立亲属证人免证权,在惩治犯罪同时,保障人权,顺应人性善的一面,对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一)体现法律的人性化,提高法律的威信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维护社会安定,使老百姓免于承受犯罪分子的迫害固然很重要,但若仅是一味的强调该目的,而忽略人性,强迫罪犯的亲属割舍亲情,抛开家人对自己的信任,大义灭亲揭发亲人的罪行,虽然罪犯受到其应有的惩罚,但也会使亲属证人承受良心谴责,亲人的不理解及失去亲人信赖的痛苦。

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摘要】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亲亲相隐”这个古老的法律名词一度聚集了各方的目光,争议颇多。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正是这样的一条规定,让许多人都认为这是传承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是其在现代法制下的复苏。

但从概念法学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读这一法条,事实却并非如此,仅仅是我国法律走向人性化的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化;被告人对质权一、“亲亲相隐”谓之何追溯“亲亲相隐”之滥觞,当属《论语·子路章》中的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不难看出,最初的亲隐是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关于正义的一种理想。

孔子认为大义灭亲得来的正义是不可取的,如果父子至亲之间都要怀疑猜忌,那么家就不是家,进而也会国不将国了。

因此儒家主张亲属向容忍,牺牲个案的破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民都在“亲其亲”的基础上“尊其尊”。

其后这种停留在理论层次的思想,在汉代得到了法律化。

《公羊传》的何休注就曾引过《汉律》的一条并表述为“亲亲得相首匿”,???自此亲隐成为了2000多年来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制度为历代所沿用。

我们也能得出这样一条结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告发。

二、再读法条之感想在新闻媒体的热情渲染之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被定性为“亲属出庭作证豁免”,那么如果我们从概念法学的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细读一下这一法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法律只是规定了法院不能强制其近亲属出庭作证。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建构思考——以证据法的“求真”与“求善”为视角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建构思考——以证据法的“求真”与“求善”为视角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建构思考——以证据法的“求真”
与“求善”为视角
于美溪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17(032)003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权的同时,为被告人的特定亲属人员设置了例外。

但该条并非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确立,其实质是对被告人近亲属“强制出庭”的豁免。

虽然此项规定的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值得肯定,但“作证却免于出庭”的设计使其维护家庭关系的作用受限,并在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当庭质证权,既不利于庭审实质化,也不利于准确判断证言的可信性。

要化解这种被动的局面,需要破除对该条的误读,以证据法“求真”与“求善”的双重价值导向为指导,探究该立法的实质和内在缺陷,从准确价值与和谐价值两个方面阐释构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我国亲属作证问题的立法规制提出设想。

【总页数】9页(P63-71)
【作者】于美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法学专业2015级,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论亲属作证特免权在我国的建立 [J], 王红军
2.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思考 [J], 刘远熙
3.试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反思 [J], 孙崇瑾;
4.试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反思 [J], 孙崇瑾
5.强制作证的例外——试论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探讨 [J], 陈解;曾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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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特定亲属关系之间的作证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保护个人隐私,防止因作证而导致的家庭矛盾激化。

2. 理论基础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人权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和司法公正。

人权保护方面,该制度尊重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不受自证其罪的权利;家庭关系维护方面,该制度有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司法公正方面,该制度有助于防止因作证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三、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实践应用1.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司法机关不得强迫其作证。

此外,对于特定情况下非近亲属的作证特免权也有所规定。

2. 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看出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维护家庭关系、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在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亲属因担心作证会损害家庭关系而选择拒绝作证,法院在充分考虑其合法权益后,依法保障了其作证特免权。

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虽然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问题包括:立法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执行不力、社会认知度不高等。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人员对制度理解不够深入、社会对制度重视不够等。

五、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研究

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研究

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研究关于亲属作证的问题,我国古代法律就有“亲属容隐”、“亲属隐匿”、“亲亲得相首匿”的相关规定,即亲属犯罪,一定范围的亲属有“隐匿不证”的权利甚至义务。

从现代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看,基本上都设立了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的制度,反映了刑法对人情、人性的照顾,体现了刑法应当具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光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证人主体范围没有限制。

无论是否是被告人亲属,也无论与被告人关系如何亲疏远近,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除非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因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二是证人只有作证的义务,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等,也应当就自己所掌握的近亲属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如实作证,而不能拒绝作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亲属(尤其是近亲属),证明(尤其是自愿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事实却很少发生。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的对证人不加限制的作证义务制度,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此项制度设计的宗旨未能得到有效实现。

究竟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差,无视法律规定逃避作证义务,还是制度本身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值得我们思考。

一项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形同虚设,必然有损法律的权威,应当得到修正和完善。

本文从对设立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主要观点和理由的评述、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关于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立法、司法状况的研究分析,论述在我国设立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就该制度具体内容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有所裨益。

一、学界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主要观点评述(一)学界主要观点概述。

当前国内学界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坚决反对设立该制度,称之为“反对说”;另一种观点认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体现了刑法对人性和人文的关怀,竭力主张设立该制度,称之为“赞成说”。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伦理秩序。

在我国,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刑事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价值、存在的不足及完善路径。

二、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概述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特定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作证义务的法律规定。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与隐私,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伦理秩序。

在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三、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一)适用范围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适用于直系亲属、配偶及近姻亲等关系。

这些关系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较为紧密的亲情联系,因此可以享有免除作证义务的权利。

(二)适用条件1. 必须是法定亲属关系;2. 涉及家庭隐私或伦理道德问题;3. 不会对案件的侦查、审判造成实质性影响。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相关亲属可以免除作证义务。

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价值与不足(一)价值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与公平。

(二)不足然而,我国现行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实践运用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制度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对特免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界定不够明确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滥用或误用特免权的情况,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不足,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特免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同时,加强司法实践中对特免权的监督与审查,确保其正确、合理运用。

六、结语总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对于保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伦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保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允许特定亲属之间在刑事诉讼中,对可能揭露对方犯罪行为的证言予以免除作证义务,以此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和情感联系不受公权力干涉。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证人权益方面,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有明确规定。

该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旨在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和信任关系。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仅限于直系亲属和部分旁系亲属。

这导致在某些情况下,非直系亲属的证人可能无法享受该制度的保护,从而影响其作证的积极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

这既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三)缺乏有效执行机制虽然法律规定了亲属作证特免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导致该制度往往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影响了证人权益的保护。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一)扩大适用范围为更好地保护证人权益,应将亲属作证特免权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更多旁系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同时,对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应给予一定的特免权保护。

(二)明确法律条文为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

包括对“亲属”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便司法实践中统一理解和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郭军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大陆法系的亲属作证特权由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容隐制度发展而来,相较于英美法系的亲属作证特权,其具有范围宽泛、种类齐备、理论成熟、适用灵活等鲜明特点。

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证亲属不被强制作证,维护家庭和谐、保持社会善良风俗、构筑基本伦理人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对同大陆法系渊源颇深的我国证据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陆法系;亲属作证特权;证据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制度来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容隐制度,具有范围宽泛、种类齐备、适用灵活等鲜明特点。

其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不被侵犯,保证亲属不被强制作证,维护司法公正提升社会正义,促进家庭和谐安定等诸多方面发挥着极重要的作用。

这对与大陆法系渊源颇深且亟需构建亲属作证特权制度的我国有着现实意义。

由是,笔者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制度的特点作一相对细致的梳理,以期对我国的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和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有些许借鉴。

一、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特色解析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有着观念与制度设计两个层面的突出特点:观念层面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制度来源于古希腊的“亲属相隐”观念和古罗马法的“亲属相隐”规定。

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从以维护封建家长权的“容隐义务”到以维护家庭和谐、个人的尊严自由的作证特权的转换和蜕变。

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旨在促进“家庭和谐”、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秘密交流”和增进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与感情,进而维系社会中正常的人情伦理与善良风俗。

制度设计方面的特色。

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有着诸多的特点。

第一,亲属作证特权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外,其他直系血亲、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和部分亲等的姻亲也被赋予作证特权,更有甚者向已经离婚或者已经订婚但还未结婚的配偶也依法享有亲属作证特权。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法治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许多革新和探索。

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与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概述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涉及到的证据,法律允许其中的一方拒绝作证或对其证言不进行采信,以保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对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保护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近亲属之间的证言采信、拒绝作证等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

(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出现矛盾和冲突,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制度保障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在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隐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五、改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够做到公正、公平。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让法律更人性化①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作证方面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一规定被舆论解读为拟摒弃“大义灭亲”,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被颠覆,我认为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

在我看来,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专家所透露的“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确是对“大义灭亲”要求的放宽,但能否将其归纳为摒弃“大义灭亲”司法政策,恐怕仅凭这一条文还远远不够。

不过,也应当承认,即使是只规定“近亲属可拒绝作证”就已经让刑诉法更加人性化,体现了管理和秩序让位于人性和亲情的社会文明进步,值得赞赏和肯定。

其实“大义灭亲”并非法律用语,只是习惯称谓。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被认为鼓励“大义灭亲”,其内容一是体现在作证义务上,二是体现在家人规劝、陪同甚至强制自首的鼓励规定上。

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你是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只要你“知道案件情况”就有义务作证,否则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这样的强制规定下,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不得不“大义灭亲”,忍痛证明亲人的犯罪行为,拱手交出犯罪证据,亲自将父母、子女和配偶送入监狱。

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协调,刑法认可近亲属“大义灭亲”的行为,规定了可以认定自首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法规定亲友“大义灭亲”嫌疑人可轻判时,就引起媒体的一片反对之声。

我以为,亲友的“大义灭亲”换来犯罪嫌疑人的轻判,有点风马牛不相及的意思,应该把功与过的主体区分开来。

可见,“一禁一放”构成了我国刑事法律之中的“大义灭亲”刑事政策。

当然,还有社会舆论对“大义灭亲”行为的大力褒扬。

且不说“大义灭亲”与我国传统法律道德中的“亲亲相隐”严重相悖,即使放到现代社会尊重人权的法治理念和维护亲情的伦理背景下衡量,法律强制并鼓励的“大义灭亲”也会严重扭曲人性,留下许多亲人们不得不面对而又难以面对的不良后果。

试论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试论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试论近亲属拒绝作证权亲属拒绝作证权属于证人拒绝作证权(英美法系一般称之为特免权或语言特免权)的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历史曾经有过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同样规定了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容隐犯罪,官府对于此等行为(除特定犯罪以外,如谋反、谋判、谋大逆等)也不予以追究。

但是我国现行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证人所受的保护十分有限。

本文试就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展开讨论,表明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及实践(一)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概念及理论基础近亲属拒绝作证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一种⑴,要了解近亲属的拒绝作证权,则应该先了解“拒绝作证权”。

拒绝作证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享有拒绝充当证人或就某些问题拒绝陈述的权利。

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发现是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

若是承认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那么司法机关就可能在证据的发现上存在困难,甚至导致诉讼不能正常进行。

但是为什么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还要赋予证人以拒绝作证权哪?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要牵扯到许多的社会利益关系,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查明事实真相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冲突,打击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的冲突,被害人的利益与证人得利益冲突等等。

这些利益冲突导致法律在形式诉讼过程中不得不进行利益的衡量和价值的取舍。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就是在利益衡量下,采取的一项旨在保护证人利益的诉讼制度。

其在劲力保证似诉讼能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同时推而广之,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其有助于保护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保护家庭成员的互信及个人的生活安宁不因诉讼而遭到重大破坏。

美国享有证言特免权的近亲属往往只限于夫妻之间,其传统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信赖的关系,法律应当保护这种信赖关系,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因此当配偶一方的证言有可能导致另一方名誉、财产受损害,甚至受到刑事追究的不利情况的,可以援引证言特免权,拒绝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基于特定亲属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允许特定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免除作证义务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展开研究,探讨其存在的意义、现状及改进建议。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保护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伦理秩序、尊重人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亲属关系往往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要求亲属作证可能对家庭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家庭矛盾。

因此,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保护社会伦理秩序,有必要设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此外,该制度也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确立了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定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作证义务。

然而,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和误用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

最后,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尚未得到充分评估。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应进一步明确哪些亲属关系可以享受作证特免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作证义务。

同时,应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以便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执行。

2. 防止滥用和误用。

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滥用和误用行为进行惩处。

3.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评估和反馈。

应对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应建立反馈机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该制度。

4. 平衡家庭关系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保护家庭关系的同时,也要确保司法公正不受影响。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体现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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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N E&T C N L G F R A I N CE C E H O O YI O M T O N
21 年 02
第1 期
浅析亲属作证的豁免权
及其在 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中的体现
刘 洋 ( 郑州 大学 法学 院诉 讼法 学 专业 河 南
郑州
40 0 ) 5 0 0
【 要 】 是诉讼 活动 中重要 的参与者之一 , 是在特 殊情况下证人 可以免除作证 义务。免证特权 的意义和作 用在 于化 解特 定主体 所 摘 证人 但
持信 息的保密性与其所 负如 实作证 义务之 间的矛盾 , 保护较 实现诉讼 目的更有价值的特 殊社会 关 系和利益 , 文讨论 的就是 亲属 间作 证义务 本
的豁 免 。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 亲亲相隐 ; 亲属免证特权
在第六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加人 . 无论是在程序还 是实体上都起着 传统道义规范的嫌疑 。所 以我国这 次刑 事诉 讼法修 改草案中 , 但是被告人 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除外 。 虽然只是寥 ” 重要的作用 . 原理上所有 知道案件 真相的人都应该 称之为证人 , 但是 十七条末尾提到了“ 却有些特殊的人群因为各种各样的原 因免于作证 的义务 。 这就是作证 寥 数语 , 可是却是含 义丰富, 值得推 敲。 ’ 豁免权 . 中最重 的一种就是近亲属间 的作证豁 免权。我 国是规定 亲 其 1 刑事诉讼草案中的规定是不是真 的是亲属阊的免证权 属免证特权 制度最早 的国家 , 中国古代 。 亲亲相 隐” 在 “ 既是一条重要 的道德 规范 . 也是 一项重要 的法 律准则 . 核心 内容 就是亲属 间不 得 其 这次 的刑 事诉讼修正案 可谓是厚积 薄发 , 酝酿 良久 , 综合 了学理 互相 指证 。 国以后 。 建 由于 意识 形态不 同 , 我国摈弃 了“ 亲相 隐 ” 亲 的 界和 司法实 践部门 的多方 意见 . 最终讨论 确立下来 的 , 关于亲属作 证 法律思想 . 随着社会发展 和各种思想学术 的交流我学术界也认识 到 豁免权的问题刚才也提到 了是在第六十八条中体现的 , 于修正 草案 但 关 规定 亲属间 的免 证无论是从 家庭 道德还是 社会法治都 具有很大 的积 的规定 目前大致分为 了这两种观点 : 一种是认为对于原本必须作 证的 极作用并且拥有深刻 的法律背景文化 。 因此 . 、 全证人 作证特 免 近亲属赋予 了其不用 当庭 作证作证 的义务就 已经是一 种极大 的进 步 建立 健 权制度具有重要 意义 . 国这次 的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中就提 到了关 了. 在我 如果再 细化规定不利 于实际具体 案件的侦破 , 是有 中国特 色的 算 于这项 理论的规 定 . 并且写入 了草案 . 文就刑事诉讼 法修正草案 中 近亲属免证制度 。另一种认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近亲 属免证制度 , 本 的规定 结合我 国古代诉讼 中的“ 亲亲得 相首匿” 的原 则谈谈亲属 免证 只是对此类 问题转 了个弯变换 了方式 . 在实践 中并不 能真正 的维护犯 责任的问题。 罪嫌疑人 自 身家庭 的和睦 以及其近亲属 的基本人权 , 实践 中的意义 在 21 年 8 3 0 1 月 0日 十一 届全 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初 次 不大 . 聊胜于无 。 审议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修正案( 草案 ) ( 》 以下简称草案 ) 。 2 对 比国外 近亲属 免证权具体分 析我 国的近 亲属作 证豁免 并将 《 草案》 在网上公 布 , 向社会公 开征集意见。 众多草案 中, 有一条引 起了不少专家学 者和 司法界 认识 的注意 . 即第六 十八 . 作为第 一百八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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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亲属作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7-146-02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庸之道、隐忍退让等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亲亲相隐原则就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经过中国近代这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已经慢慢地为我国立法者所淡忘。

但是,同样是在封建时期甚至更早建立起亲属相隐制度的西方国家,它们却建立了类似于古代亲属相隐制度的近亲属免证特权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免证权人权
一、中国古代亲属作证制度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不乏一些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
法律原则和制度,亲属容隐制度或者说亲亲相隐原则就是最具代表性的典型之一。

一般认为,亲属容隐制的内容为:一定亲等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不得告发尊亲属;但是谋叛以上的国事重罪不得
相隐。

不过在认识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明白:中国古代的亲属和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有所差别。

古代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古人将母亲
的亲属称作外亲,以别于本宗。

外亲和自己的关系极其疏薄,而且服制很轻,比如外祖父母的血亲关系和祖父母一样,但是服不过小功,仅仅等同于伯叔祖父母。

而且,受到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影响,一直以来,父权、夫权在古代中国居于家庭支配地位,正所谓“五刑之属三
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从其发展的历史渊源来看,我国的亲属容隐思想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论语子路》中有过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则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上述对话说的是: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则认为父亲犯罪,儿子隐匿,正直就包含在其中了。

由此可见,孔子所谓的“直”是宗法伦理意义上的正直。

换句话说,一个人如果要正直,不仅要讲实话,更重要的是看其所说的真话是否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

两汉至南北朝是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时期。

“亲属相隐”思想在汉朝有非常大的发展,它被斌予了更加广泛的内容,在制度上也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和明确化。

汉律里正式包含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份诏令,首次从人类亲情的本性出发来解释容隐制度的立法理由,阐明了容隐制度在伦理上的合情合理。

另外,诏令中提到“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说明了父、夫、祖隐子、妻、孙虽不是“皆勿坐”,但至少涉及死罪时可由廷尉报皇帝“圣裁”,有减免刑罚之可能性。

也就是说,此时,汉代正从过去的“单向隐匿”开始向‘双向隐匿”转化。

此后,到南北朝时期,容隐亲属的范围从原先的
“父母子女、夫妻、祖孙”之间开始扩大至平辈的兄弟姐妹之间。

从隋唐开始,中国的容隐制度就比较完备了,《唐律名例律》中规定了亲属容隐制度的大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部曲奴牌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在容隐亲属范围扩大的同时,容隐行为的范围也有进一步扩展的趋势。

随后,一直到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容隐制度也没有大的变化。

二、国外有关亲属作证的规定
古代西方,也曾有过容隐制度的思想。

柏拉图曾在《理想国》中引用智者色拉叙马霍斯的抱怨:“不随和亲友行不法之事,还要受亲友的憎恨;至于不公正者,其情形则恰与此相反。

”这反映了当时社会主张亲属相隐瞒罪过的事实。

而且,在古罗马法中,也有了关于亲属隐匿的规范。

比如尊卑亲属间互相告发则丧失继承权。

而到了中世纪,法律系统复杂纷乱,日耳曼法、教会法、罗马法以至地方法错综并存,很难对当时的法律现象作出简单的断语。

但是《旧约申命记》明确要求将叛教的亲属送至公共场所处死,可见教会法在宗教犯罪方面禁止容隐。

直到近代,西方虽然推崇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的思想,但是仍然在法典中保留有关亲属容隐的规范。

比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37、248条,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57、257条等分别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匿隐、令他人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等均不受处罚。

这些规定
从正面肯定了容隐的权利。

现代西方的法典破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但是旨在保护封建人伦等级的亲属相隐制度却被保留下来,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这一个制度有着深深的社会人性根基。

体现在大陆法系立法上,就是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5条,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9 条均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亲属成员中的一员造成因为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可能受到追诉危险的那些问题。

除此以外,英美法系中关于亲属作证制度主要是规定了夫妻免证特权(the husband-wife privilege),该特权也被称为婚姻特权(the marital privilege)、配偶特权(the spouse privilege),是指不能强迫夫妻中的一方提供在婚姻存续期间从对方获知的情况。

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免证特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婚内交流特权和婚姻证言特权。

婚内交流特权所防止的是配偶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所进行的交流提供证言,它保护的是夫妻之间的秘密交流。

只要秘密交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可提出请求。

而婚姻证言免证特权又可分为不提供不利于配偶之证言的免证特权与阻止配偶作证的免证特权。

前者指的是免证特权的所有者为当事人的配偶,后者则赋予刑事某件中的被告人阻止其配偶作证的特权,又称“配偶无能力免证特权”。

该特权存在的理由是为了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

而且也确实对婚姻的稳定起了促进作用。


方面的立法实例比如,美国统一证据规则(1999)504 条(b)款规定:“每个人享有拒绝以及阻止其配偶或前配偶就其在婚姻存续期间
向其配偶所作的秘密交流作证的特权。

”(c)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为对被指控配偶不利证言的特权”。

当然,能够证明夫妻间交谈的内容的其他证人,可以在法庭中予以披露。

而且,如果夫妻一方已经死亡或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项特权亦即
消失。

综上,证人拒绝作证权是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将其纳入我国刑
事诉讼证据立法中实属必要。

科学合理地界定拒绝作证的种类、内容及进行必要的限制,加强对刑事诉讼证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已成
为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加强人权保护,顺应国际诉讼法制发展
潮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重大的现实
意义和理论价值。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5:1.
[2]班固.汉书(第八卷).
[3]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7.1(第1版).
[4]李昌坷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5.4(第1版).
[5]刘晓丹.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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