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装卸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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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地址:

为了提高甲方货物进仓装卸分理作业效率,进行有效管理,现经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所配送货物进行卸车、分理、进库作业。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配送至乙方仓库的货物提供卸车、分理、进库服务。

2、装卸货物的品类: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将货物运往乙方仓库,并承担运费和风险,并向乙方提供货物入库所需的订单、送货单、质检报告等必要文件。

2、甲方应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并保证该包装完全符合装卸及仓储保管的要求。如因货物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损失或给乙方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委托的货物为易碎、易渗漏物品等特殊货物,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明示说明,并作出特殊相应的警示标志或标签,同时于货物运抵仓库门前时一并向乙方提供全部保管技术资料。

3、甲方在仓储物出库前至少1天且不迟于当天18:00,向乙方提供准确、详

尽的出库信息。出库信息应注明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等内容。

4、甲方应负责提供装箱单及其它必要的出货文件,并应在仓储物入库时与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在甲方提供了所有到货所需单据且到货经甲方供货客户验收后乙方负责卸车、入库,双方应签署相应的交接记录。

5、甲方应随货提供齐全的货物验收资料(如:送货单、订单、装箱单等等),验收资料上应包括甲方本次入库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包装方式等,接受甲方客户质检人员的抽查。

6、甲方应按乙方的收费标准按时支付装卸服务费。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卸货、分理、进库服务,并在接到甲方的入库信息后,提前作好货物进库的准备工作。

2、乙方应在甲方配送车辆到达仓库后对车辆外观和货物安全进行检查(如查看施封封铅、遮盖篷布是否完好、货物是否有渗漏污损等),确认无异常后打开车门开始卸货,发现异常现场拍照并即时汇报给甲方负责对接人,经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并协助采取补救措施。

3、乙方按照重不压轻、大不压小的原则进行货物码托,堆码层高不得超过相关仓储管理规定,并按照品类和供货渠道分理货物。

4、乙方提供卸车作业所需的工具和用品。

5、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配送运输商)办理货物进库交货手续时,双方应当场进行货物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在出库清单或其他与乙方的交接单据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货物已完好交付。货物件数正确,外包装完好无破损,

或者无需开箱、拆捆、拆托直观可辩的情况无异常的,乙方对于包装内货物的短少、灭失、规格型号不符、品质不符等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

1、装卸服务费:以报价细则为准。

2、费用采用方式,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服务费清单,经甲方核对无误(如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确认并接受服务费清单的全部内容),乙方向甲方开具装卸服务发票(税率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在具备前款约定的结算前提的情况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服务费)。

4、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额外服务或变更服务内容时,乙方和甲方可要求重新商讨制定价格并书面确认。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交了新的报价单后,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且实际接受了乙方提供的服务,视为甲方对乙方价格的认可。如果双方未能就费用的修改达成一致,乙方有权拒绝提供该服务。

第五条责任与赔偿

一、甲方责任

1、由于甲方提供的进库信息不正确, 或者甲方负责提供的验收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不全、不及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对下列过错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a. 在普通货物中夹藏、匿报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品的行为;

b. 货物保质期已过期或属于甲方进货客户规定为临期产品的,在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未及时处理的;

3、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务费或其他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的损坏、短少、灭失的,乙方对其损失按出厂成本价格进行赔偿。

2、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数据、客户资料、价格等涉密信息进行保密。

3、乙方作业人员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作业指导和培训。

4、双方商议制定货物的正常损耗标准,标准以内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正常

损耗以外的由乙方按甲方出厂成本价格予以赔偿。

5、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短少、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a.不可抗力;

b.货物的合理损耗;

c. 甲方或甲方供应商的过错,及乙方通知甲方,而甲方未及时处理的。

三、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飓风、海啸、冰冻、大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暴乱、骚动或其它公开的敌对行为、海盗行为、传染病、瘟疫、工人罢工、停工、政府或其职权部门限制或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公共交通或其它设施中断或阻塞等社会现象。

2、任何一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尽快通知对方,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和程度及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第一时间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

资料和证据。

3、任何一方因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迟延履行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只要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告知对方,则其都不构成违约,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履行有关义务的时间可相应顺延。

4、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的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中断的义务。

第六条通知及送达

1. 双方确认本条第2款确认的“通讯地址”为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若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当在变更后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将相关通知或其他材料寄往对方通讯地址,如果(1)对方确认收讫;或(2)在通知寄出后第五天(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视为已被对方收讫。

2. 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乙方: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第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履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产生的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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