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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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知

【标 签】退税违法犯罪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函﹝1998﹞90号

【发文日期】1998-03-10

【实施时间】1998-03-1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自2007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参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7﹞57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简报》第六期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防范和打击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省退(免)税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各征税和退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切实采取防范措施。特别是办理审批退税的德宏、保山、红河、文山等地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审核办理退税过程中对《税务简报》指出的从深圳、汕头、潮洲、珠海等地大批量购进的出口服装、领带等货物,必须严格审查。对此,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且日期较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联号的出口货物,必须向出口企业了解经营情况、成交业务过程,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从严审核,一经发现疑点必须发函外调。

二、对从骗税多发地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海关报关单联号,且每张报关单的出口数量、金额又近相等的不能只依靠审核海关信息,还必须向出口海关发函调查。做到以防为主,防打结合,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对出口货物是电子原器件、塑料玩具制品和服装、领带等纺织产品申报退税时,税务机关要了解货源产地,厂家生产能力,特别要注意产品单位售价。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票要发函调查,重点稽核。

四、各地征税税务机关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按照规定开据、录入,并按时传递电子信息,确保退税税务机关获得真实、准确的电子信息。

五、征、退税税务机关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出口货物调查函件的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关联知识: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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