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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担保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担保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担保实施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5﹞364号【发文日期】2005-11-25【实施时间】2005-11-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益,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税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所涉及各税种的纳税担保事项,均适用本实施办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法;《》和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三条 《》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应缴税款和滞纳金,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依法确认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四条 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商品、货物按当地当日市场价格计算; (二)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 (三)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第五条 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纳税担保人。

第六条 纳税担保人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反担保,不需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或同意。

第二章 纳税保证 第七条 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作纳税保证时,应当如实提供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对账单或相应的有效资产证明等材料。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纳税保证人。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保证人的身份和有关情形进行严格审查,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九条中规定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均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告》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告》的通知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滇中产业新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发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使广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户及时了解、学习和掌握新版申报表内容,顺利完成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拟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将在《云南日报》和《春城晚报》刊登),现印发你们。

请在所属办税服务厅广为张贴、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广为周知,并做好新版申报表使用的相关学习、培训和辅导服务工作。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63号公告,修订了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据此,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2014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均应使用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学习掌握新版申报表填报内容,顺利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cn)、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portal)已分别转载了63号公告、公告解读、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请相关纳税人登录上述网站下载学习使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税务人员涉税违规【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4﹞319号【发文日期】2004-12-27【实施时间】2004-1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人员。

第三条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核验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就向上级报批的,县局以上审批部门未严格审批就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分别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违反规定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税务人员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税务人员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税务人员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超定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就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0年度我省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在各级国、地税机关和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

现将年检情况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度全省应参加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84家,分支机构6家,执业注册税务师648人;年检合格的事务所80家,分支机构6家,年检未通过需要整改的4家;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648人(含2011年批准成立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一)年检合格的事务所1. 云南玉溪方正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 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 云南瑞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 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 玉溪仁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7. 昆明佳达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 云南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 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0. 昆明尚贤税务师所有限公司11. 昆明中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2. 文山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3. 昆明至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4. 云南中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5. 昆明群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6. 云南国瑞税务师事务所17. 昆明庆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8. 昆明坦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9. 昆明云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 昆明迅达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1. 昆明天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2. 昆明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 昆明瑞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4. 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5. 云南曲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6. 曲靖名导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7. 昆明中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8. 红河大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9. 曲靖嘉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0. 云南红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1. 云南双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2. 云南曲靖中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3. 云南通力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4. 昆明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5. 昆明励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6. 昆明云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 昆明誉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8. 昆明易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9. 昆明博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0. 云南禄丰龙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1. 云南华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2. 云南曲靖英来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3. 云南大理汇丰税务师有限公司44. 昆明东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5. 曲靖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6. 昆明弘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 楚雄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8. 昆明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9. 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0. 昆明询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1. 云南华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2. 云南大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3. 云南云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4. 昆明仁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5. 昆明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6. 曲靖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7. 云南永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8. 云南云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9. 临沧同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0. 昆明丰裕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1. 昆明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2. 云南正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3. 云南平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4. 昆明永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5. 昆明亚欣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6. 云南同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7. 云南同聚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8. 曲靖靖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69. 昆明晋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0. 昆明皓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1. 昆明致中和税务师事务所责任公司72. 云南合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3. 丽江方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4. 云南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5. 云南智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6. 昆明恒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3.01•【字号】云地税二字[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3月1日云地税二字[2001]32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税局于2000年6月15日下发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云地税二字[2000]65号),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所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合伙制的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原省地税局云地税二字[2000]65号文件中的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制事务所,按核定征收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5%,暂定执行两年。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制事务所,其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乘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由事务所申报,并由事务所代扣代缴。

其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征收率×分配比例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制事务所,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不再继续弥补企业亏损。

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的,年度终了时,也不再进行汇总。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税务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超出法定范围,不得强制消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收费。

第三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等内容,并定期公布。

第四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合同、收费告知书等形式向客户充分告知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信息,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做到收费透明、公开、合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工作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向客户进行公示和告知。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不得有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方式,可以按小时计费、按项目计费、按比例计费等方式收费。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费用折扣和减免政策,对于困难客户、老客户等可以适当给予优惠。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不得收取未经客户同意的额外费用。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收费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服务收费明细,确保客户了解自己的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备案制度,对每笔收费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收费清晰、规范。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其执照。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工作管理办法通知,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19号【发文日期】1998-01-20【实施时间】1998-0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查处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便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查处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工作机构,对内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对外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独立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应本着依法治税的宗旨,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维护税法的尊严。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建成一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明纪律,勤奋工作,廉洁奉公,依法治税的地方税务稽查队伍。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促进稽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事务所设立分所【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7﹞132号【发文日期】2007-05-23【实施时间】2007-05-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所属于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务所不得在总机构所在城市设立分所,申请成立分所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向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材料。

三、分所及分所执业人员若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四号)的规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事务所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分所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分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监管。

五、分所因故终止时,应当到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撤销手续。

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将分所撤销情况及时通知分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管部门。

六、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96号)废止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涉税犯罪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标 签】联席会议联络员通知,云南省打击涉税犯罪【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公经﹝1998﹞185号【发文日期】1998-05-10【实施时间】1998-05-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州、市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打击涉税犯罪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打击涉税犯罪联席会议和联给员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坚持和完善税收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同时,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抗税与反抗税的斗争也日趋复杂尖锐,若不加大打击力度,不但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将带来危害。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涉税犯罪案件法定由公安机关管辖,侦办涉税案件已成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十分艰巨。

为做好案件管辖的衔接工作,及时建立新的执法运行机制,防止出现执法空挡,有效打击日益突出的涉税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

根据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经多次研究后,决定建立“云南省打击涉税犯罪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云南省公安厅李凤棠副厅长。

副组长: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李鸿文副局长,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倪宗瑜副局长。

成员:云南省公安厅二处冯少华处长,张玉臣副处长;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赵金友局长;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段永明处长。

(二)办公室和联络员。

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二处冯少华处长。

副主任: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赵金友局长,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段永明处长。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凭证办法试行,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6﹞125号【发文日期】2006-04-05【实施时间】2006-04-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审批管理,省局制订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税务凭证格式 2.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 3.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 4.主管税务机关单位代码表 5.售付汇审批专用章(样章) 6.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以下简称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开具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

开具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指国税机关对售付汇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受理、审核、认定、开具相关税务凭证,并对税务凭证加以归档、整理和汇总等工作。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业务服务。

第七条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八条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各州市可以省定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基准价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执行的浮动幅度;下浮幅度可以超过省定下限,上浮幅度不得突破省定上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15•【文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2.14【实施日期】2011.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监管,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年检时间年检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年检年度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2010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及批准成立的事务所。

三、年检内容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资格、执业质量、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一)执业质量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的;(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的;(3)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复核不规范的;(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报告不规范的;(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的;(6)未获取充分证据支持鉴证结论的;(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的;(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的通报【标 签】税务师年检情况【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函﹝2009﹞285号【发文日期】2009-06-17【实施时间】2009-06-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我省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在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和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支持下已圆满完成,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检情况 我省2008年度参加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62家,分支机构22家;全省注税行业从业人员1096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523人 其他从业人员573人;通过年检的事务所61家,分支机构22家;执业注册税务师523人;整改的事务所1家。

具体是: (一)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1.云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 云南玉溪方正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4. 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 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 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 云南玉溪仁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 红河大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9. 昆明群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 云南昭通瑞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文山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2. 昆明至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3. 昆明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6. 云南华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7. 曲靖名导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8. 昆明庆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 云南禄丰龙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 昆明弘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 昆明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 红河振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 昆明励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4. 云南华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5. 昆明丰裕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 云南云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 云南大理汇丰税务师有限公司 28. 昆明博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9. 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0. 曲靖嘉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1. 昆明中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2. 云南曲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 昆明迅达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 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5. 楚雄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6. 昆明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7. 昆明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8. 云南云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9. 云南双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0. 昆明晋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1. 昆明佳达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昆明景然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3. 曲靖靖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44. 昆明易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5. 云南同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6. 云南正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7. 昆明东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8. 昆明坦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9. 昆明亚欣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 52. 临沧同达税务师事务所 53. 昆明誉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4. 云南同聚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5. 昆明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6. 昆明瑞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7. 云南大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 昆明中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9. 云南光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0. 云南联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1. 云南云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分所;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德宏分公司、文山分公司;云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事务所、楚雄州事务所、玉溪事务所、红河州事务所、文山州事务所、普洱事务所、西双版纳事务所、大理州事务所、保山事务所、德宏州事务所、丽江事务所、怒江事务所、迪庆事务所、临沧事务所、安宁事务所、寻旬事务所、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理州分所、红河分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服务收费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发文日期】2009-10-29【实施时间】2009-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1月2日印发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云南国税地税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云国税发[2012]79号)

云南国税地税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云国税发[2012]7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云国税发〔2012〕79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指出:“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文件规定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挥服务职能,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由传统的涉税服务业务为主逐步向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管理咨询等突出专业技能的中高端业务为主转型。

(一)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依法作出的涉税鉴证。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税务机关要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积极倡导执业注册税务师加入到纳税志愿者团队,免费开展咨询服务。

(三)对有利于加强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执法风险的一些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可探索采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培训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评估或专题调研等业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跟税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跟税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公告【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注册税务师年检【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发文日期】2012-06-26【实施时间】2012-06-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2011年度我省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在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和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现将年检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度全省应参加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88家,分支机8家,执业注册税务师659人。

年检合格的事务所84家,分支机构8家;未通过年检需要整改的1家;未参加年检申请撤销的事务所2家;延期年检的事务所1家;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655人,(含2012年批准成立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延期年检的注册税务师4人。

二、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 (一)年检合格的事务所 1.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 昆明群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文山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云南瑞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云南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玉溪仁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9.昆明尚贤税务师所有限公司 10.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云南分所 11. 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 云南中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6. 昆明至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7. 昆明云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8. 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 昆明庆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 昆明迅达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 云南国瑞税务师事务所 22. 云南玉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 云南智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 云南曲靖英来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 曲靖嘉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6. 昆明天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 云南永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8. 云南合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9. 昆明瑞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0. 昆明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1. 昆明恒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2. 昆明誉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3. 云南勤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 玉溪新源税务师事务所 35. 昆明易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6. 云南曲靖中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7. 云南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8. 云南平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9. 云南曲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0.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1. 曲靖名导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2. 云南通力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3. 云南红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4.昆明弘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5.昆明博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6.昆明致中和税务师事务所责任公司 47. 红河大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51. 昆明皓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2. 云南双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 昆明仁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4. 丽江方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5. 昆明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6. 昆明坦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7. 云南华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 昆明励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9. 昆明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0. 云南禄丰龙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1. 云南同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2. 文山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3. 曲靖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4. 昆明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5. 云南同聚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6. 曲靖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7. 云南大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8. 昆明东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9. 云南大理汇丰税务师有限公司 70. 昆明永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1. 昆明晋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2. 北京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73. 曲靖市麒麟区云翰税务师事务所 74. 楚雄中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5. 昆明丰裕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6. 云南云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7. 曲靖靖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78. 云南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9. 昆明询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0. 昆明亚欣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1. 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2. 云南正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3. 云南云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分所;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分所;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德宏分公司;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云南分所;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理州分所、红河分所;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云南分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云地税发[2004]223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223号2004年12月7日)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以第7号令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局已会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4号),就共同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省局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经过一段时期来充分的讨论和修改,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稿正式下发(见附件)。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涉及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宜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向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临时税务登记证编制代码为:国内公民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其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

外籍、港、澳、台人员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境地区管理的有效证件等)号码。

第五条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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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事务所设立分支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发﹝2004﹞96号
【发文日期】2004-04-23
【实施时间】2004-04-2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税务代理
注释: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参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7﹞13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本省境内其他县市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对外代表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其名称统一规范为:XX税务师事务所XX(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三条 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循的原则
(一)鼓励发展的原则。

鼓励有一定规模和执业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事务所与边远地区的事务所联合、合并设立分所,或到没有事务所的县(市)设立分所,以带动当地的税务代理事业发展。

(二)同城不得设立分所的原则。

事务所不得在自身所在城市(昆明市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设立分所。

(三)责任统负原则。

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权债务统一承担法律责任。

(四)依法设立的原则。

分所设立必须经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分支机构或变相分支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二年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二)设立分所的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业户。

(三)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8名以上,其中60岁以内的执业注册税务师4名以上。

(四)事务所上年业务收入达50万元以上。

(五)事务所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条 申请设立的分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职在分所执业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有1名以上,并有2名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有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事务所提供)。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四)分所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第七条 事务所联合、合并设立分所,上述规定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具备条件的有关指标,可以合并计算。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程序
(一)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设立分所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设立的原因和条件)。

2、设立分所的协议、公证书等有关材料。

3、事务所在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业务情况,包括业务种类、数量、重要业户名单及占总所业务量的比重。

4、分所负责人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5、分所办公场所和资金到位证明。

6、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内控制度(人事、财务、执业的程序等)。

7、合并设立分所,需要提供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分所的决定。

(三)经批准设立的分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执业。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运作和管理
(一)事务所设立分所,应本着有利于事务的发展和管理,有利于提高执业质量的原则,
可吸收分所负责人参与作为事务所的股东。

(二)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事务所应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1、分所的人员是事务所员工的组成部分,应由事务所统一聘用,不允许分所擅自聘用。

分所负责人由事务所任免并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2、分所业务应统一承接、统一收费、统一出具业务报告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分所的财务收支应由事务所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不得采取挂靠等形式。

3、分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由事务所负责督促其参加每年的后续教育培训及年检。

(三)分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1、经批准设立,半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
2、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3、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业务约定书、出具业务报告、收取业务收入等;
5、财务实行包干、提留等办法;
6、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业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事务所在同城联合、合并,或者事务所因规模扩大,在一处地点集中办公确有困难的,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可以在事务所总部以外设立另一处办公地点,但不得挂牌。

第十一条 分所因故终止时,应当办理有关撤消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分所有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由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撤消分所、事务所当年年检不合格、撤消事务所等相应处理;事务所、分所中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事务所、分所还应承担连带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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