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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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
1.一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税目与税率
税目
一、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他酒。 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注意:
(1)啤酒的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固转箱押金。(2)配制酒中:其它酒(10%)与白酒(20%)
(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绝缘类油品不征收。
七、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八、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
不征税:
(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十一、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包括实木复合地板)。
十四、电池(新增,4%):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4%)
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销售额
一、销售额一般规定
1.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2)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总结: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三、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应纳税额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
方法
计税依据适用范围计税公式
1.从价定
率计税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
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
额计税销售数量
列举3种:啤酒、黄酒、
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
数量
列举2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
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