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互助基金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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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爱心互助基金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向心力,真正体现公司“关爱员工,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有效地促进员工之间互助互爱和团队协作精神,让员工有归宿感和荣誉感,充分发挥爱心基金会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采取以公司捐赠为主、员工互助、捐赠为辅的形式,将基金收入集中管理,在企业内部本着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精神,对确实有困难,依靠个人力量难以克服、迫切需要援助的员工进行帮助,从而解决或缓解员工的实际困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发挥一定的社会公益效益。

第三条互助基金的适用对象:全体会员。

第四条互助基金的参加方式:以自愿为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基金的来源

一、公司一次性投入1000,000元作为基金会启动资金。

二、全体员工每月缴纳互助、捐赠的资金。

三、其他关联客户/供应商及社会人士的捐赠。

第六条:凡我司在职人员在本基金会启动之日起即可凭本人意愿加入,入会方式是由员工本人在“员工自愿加入爱心基金会签名备案表”亲自签名。

新入职员工在入厂后,由行政人事部向员工征收是否入会的签名回执备案,签名后即成为基金会会员。

第七条:凡我公司员工自愿加入本基金后按以下比例每月缴纳爱心基金(新入职员工从入职后次月开始缴纳):

1. 董事长: 200/月

2. 总经理/副总/总监: 100/月

3. 经理/副经理: 50元/月

4. 主管/副主管/工程师: 15元/月

5. 职员类: 5元/月

6. 员工类免费

第三章基金的申请与应用

第八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且工龄满三个月以上;

二、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制度之行为。

第九条申请互助基金资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派成员开展具体情况调查与核实,调查人员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调查意见;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调查意见综合各方面情况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十条互助基金的运作标准:原则上依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以及互助基

金状况而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于特殊事由的资助需另行增加资助额的,经基金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基金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对加入本基金员工重大疾病/重大损失或困难按一定比例的报销;

二、对加入本基金员工家庭重大突发事件或出现重大困难的资助;

三、对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难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对加入本基金员工本人发生重大疾病/重大损失或困难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1、1-10万报销10%

2、10万以上报销15%,最高额度3万元整

第十三条凡患下述特殊疾病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出据有效票据,由本人申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核实批准,视病情、费用情况由本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给报销,其余费用由本人负责(同一疾病不能报销两次):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脑出血手术患者;

二、尿毒症需做血液透析者;

三、各种III、IV期癌症患者;

四、患有急性肝坏死病的患者;

五、因病情需要,经医院同意器官移植(例如肾移植);

六、其他重大疾病/重大损失或困难;

第十四条对家庭重大突发事件或出现重大困难的资助

一、因自然灾害导致员工家庭重大损失,员工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

经济上出现重大困难而需要帮助的,由本人家庭所在地镇一级政府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经本人申请,经部门经理确认,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核实,视事件本身情况由本基金给予一定额度资助。

二、对加入本基金员工家庭(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发生重大损失或重大困难的资助:

1、1-10万报销5%

2、10万以上报销10%,最高额度2万元整

三、对无法用金额衡量的重大困难或事故,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核实,讨论,决定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对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难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由本公司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基金会成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六条权益

一、有权享受对加入本基金后员工本人发生重大疾病/重大损失或困难按一定比例的报销。

二、有权享受对加入本基金后员工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出现重大困难的资助。

三、有权定期及时了解本爱心基金运作及收支财务状况。

四、有权对因向本基金提交虚假资料获得基金报销或资助的个人或家庭提出举报。

五、有权对本“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提出修订建议。

第十七条义务

一、有义务按本基金规定定期缴纳有关资金。

二、有义务按本基金规定确保个人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无误。

三、有义务严格遵守本“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各项条款。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基金收支管理小组组成。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董事长、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政策及相应的调整方案,具体运作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核:

一、决定基金运作的方式;

二、监督报销、资助、捐赠工作的执行;

三、负责本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准及解释;

四、必要时,提出对本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

五、处理基金运作中的特殊问题;

六、每季度向全公司员工报告一次基金运作和收支帐目、财务情况。

第二十条基金收支管理小组职责

基金收支管理小组由财务部、行政人事部指定相关人员组成:

一、负责基金日常事务处理,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及相关单据资料审核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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