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权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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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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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相邻关系是 法律直接确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边界,与 所有权或使用权命运相同,没有自己独立的取得或
丧失的原因
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虽然有其从 属性,但是可以脱离其主权利而单独取得或丧失
可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效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而不需要交 付标的物或变更登记。《法国民法典》
2.形式主义。指除债权合意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法,才能产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
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
区别
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保护方 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等
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债权请求权:恢复到债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补 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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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征用 (三)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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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权利顺位
留置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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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
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 ,但不限于此

物权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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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 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 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 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
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 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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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类型★★★
国家所有权
自物权 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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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含义
1.物权法 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


2.一物一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内容相

同的物权
3.公示公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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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 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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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类型
含义
具体
基于法律
买卖、赠与、互易等。
行 为 的 物 根据原权 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
权变动 利人的意 动产看登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五编 十九章 241条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 有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物权法最新课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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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 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 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 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实行 物权类型强制指的是,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 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 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 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 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主体享有的物权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以下几点: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民法典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最主要的含义,是 强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2.适用规则平等。由于物权的法律地位平等,因而对物 权的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都适用共同的规则,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平等性。如果不同的物权在取得、设 定、移转和消灭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就一定会造成物权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私人的物权就会受到侵害, 得不到平等的保护。3.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重在强调对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平等性。物权保护的平等性, 主要表现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和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保护平等性。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是 指对发生争议的物权,用相同的规则确定物权的权属,不得以大欺小,倚强凌弱。

2024年度《物权法》培训课件

2024年度《物权法》培训课件
15
04 物权的保护
2024/2/2
16
物权保护的原则
01
02
03
04
平等保护原则
不论物权主体身份如何,其物 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不得因
身份差异而有所歧视。
法定保护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 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
一体保护原则
对物权进行整体保护,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确保各项权能的完整实现。
2024/2/2
25
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纠纷
01 案例描述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 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 转卖给丙并完成过户。乙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甲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无效。
2024/2/2
02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2024/2/2
27
案例分析三:担保物权实现问题
案例描述
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启示
C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 ,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 后因C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产 以实现债权。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2/2
非诉程序
包括调解、仲裁等,当事人可 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非诉程 序解决物权纠纷。
执行程序
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 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物权法》培训课件

《物权法》培训课件

介绍用益权的定义和特征, 以及对物权法中其他权利 的补充和限制。
探讨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功 能,以及为债权提供保障 和担保的作用。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不动产物权
解释不动产物权的定义和范围, 包括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动产物权
介绍动产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例如车辆和财产租赁等。
知识产权
探讨知识产权在物权法中的地 位和保护,例如专利和商标等。
协议和合同
讲解通过协议和合同来保护和维 护物权的重要性。
物权纠纷解决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调解解决
介绍仲裁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和流 程。
探讨诉讼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程 序。
讲解调解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好处和实 施方法。
结语
总结《物权法》培训课程的重点内容,并强调物权法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鼓励学员加深学习和实践。
物权的取得和转让
1
衍生取得
2
解释衍生取得物权的方式,例如继承始取得
讲解原始取得物权的各种方式,如依法 领取、制造和买卖等。
物权的转让
探讨物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合同转让和 法定转让等。
物权的保护与维护
司法保护
介绍物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包括 诉讼和裁决等。
约束和限制
探讨物权受到的约束和限制,以 及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培训课件
欢迎参加《物权法》培训课程!本课程将带您深入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核心 概念、种类和内容,以及其取得、转让、保护和维护等方面知识。
《物权法》概述
介绍《物权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解释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为后续内容打下基础。
物权的基本概念
1 所有权
2 用益权

2024版物业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2024版物业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换物业公司。
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裁定物业公司存在违 约行为,责令其整改并赔偿业主 损失。同时,指导业主委员会依
法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三
相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两户业主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一方认为是对方房屋问题导 致漏水,要求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和现场勘查,确定漏水原因为共用管道老化导致。双方 达成协议,共同出资维修管道并互相谅解。
物业合同纠纷的处理
阐述物业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 裁及诉讼等解决方式。
物业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明确物业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变 更条件及违约责任等规定。
物业税收法律制度
01
物业税的征收范围与对象
明确物业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等规定。
02
物业税的税率与优惠政策
介绍物业税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及申请流程等内容。
阐述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 主大会的组成、职责及运作 规则,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职责及监督等。
介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管 措施等。
讲解物业的使用规定、维修 养护责任及费用承担等。
概述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 何处理物业纠纷和投诉等。
学习成果检验与评估
通过课堂互动、小组讨论等形式, 检验学员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
地方性法规
如各地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进 行规范。
物业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03
初始阶段
发展阶段
规范阶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引入物业管理概 念,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
90年代以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 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行业迅速 崛起,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物权法培训课件

物权法培训课件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 创设。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创设 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或内容,则 该创设行为无效。
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的有 效利用。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 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及其 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
事实。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能够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利益。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 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动产交付制度
动产交付的概念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 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 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 法。
行政强制
当物权受到严重侵害且 情况紧急时,行政机关 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护 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救济措施
侵占罪
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时,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
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盗窃、扒窃时,构成盗窃罪。
03
CATALOGUE
所有权制度解析
所有权概念、特征及类型
所有权概念
01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特征
02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力性。
所有权类型
03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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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推定力,即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所 谓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是指某项物权一经登 记,在该项登记未被推翻之前,法律推定其与真 实的物权相一致,也即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 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物权法第16条: “不动 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二是公信力。所谓公信力,是指依照公示方 法所表示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者与真实的权利 有出入,但对于信赖此项登记并与登记名义人进 行交易的第三人,法律仍然赋予其具有与真实物 权存在的相同的法律效果。
该请求权不以曾经发生妨害物权为必要, 而是以有妨害之虞为必要,它不考虑妨害人的 主观过错,也不管是否由于自己或他人的行为 或不可抗力。
(二)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2、什么是物权?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 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 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指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物 的归属和利用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的间接效力
物权的间接效力表现在,即当物权的圆满 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 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此即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原物返还请求 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
1、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1)原物返还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在其原物被 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该条规定就属于返还请求权。
(4)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法律意义。
第一,登记簿的法律意义:第16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 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权属证书的法律意义。第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 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 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 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 为准”。
(四)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存在或享有 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 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 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物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前者是指“定分止争”, 后者是指“物尽其用”。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第3条第3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
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 所有权: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共有
▪ 用益物权:7、土地承包经营权 8、建设用地使用权 9、宅基地使用权 10、地役权
一、什么是物权法?
▪ 1、什么是物权法中的“物”?
物是指脱离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控制有利于社会生 活需要的特定的有体物。
1、脱离于人体之外的; 2、是人力所能支配的(普通的控制力); 3、是我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即有生活价值的; 4、是有体物; 5、物权法上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物。
物权的排他效力排斥的是内容相冲突的物 权,对于以下情形是可以共存的:
第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在 所有权的权利让渡基础上成立的,二者无权利 内容上的冲突;
第二,以占有为要件的定限物权与非以占 有为要件的定限物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和抵押 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 力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又可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或物权的“追 及力”,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 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直 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两项制度的制约:一 为善意取得制度,一为取得时效制度,当符合 这两项制度的要件,新的权利人取得该物的所 有权时,原权利人的追及效力受到阻断,不得 在该物上主张权利。
第一,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 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如何,物权都 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第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冲突的物权存在 ,存在两个原则:
一是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此 即“成立在前,权利在前”的原则;
二是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优先于不以占有为内容 的物权,因为占有可以强化本权。
技术上的支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2)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 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 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国务院2014年11月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物权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共5编、19章、247条)
讲授内容
▪ 物权法的基本问题:1、什么是物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物权的效力 4、不动产登记
(2)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在其所有 物遭受损害或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 依法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 令妨害人排除妨害。我国《物权法》第35条规 定了妨害排除请求权。
(3)妨害预防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对于有妨害 其物权之虞者,有权请求防止。我国《物权法 》第35条也规定了妨害预防请求权。
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物权的直接效力,这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表现 ,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属之; 二是物权的间接效力,这是权利人在自己的物权处于不圆 满状态时,也就是不能够进行正常支配时所产生的效力,物 权请求权属之。
(一)物权的直同一标的物上不容 许两种以上的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这 种效力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所决定,起源于古 罗马“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法 谚。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
第一,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
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以占 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 用地使用权都以占有为要件,当然不能共存于 同一标的物上。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地役 权并存。
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法 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是指所有规范和调整物 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包括《 物权法》,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 物权的规定。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 权法,专指《物权法》。
4、物权法的作用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 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第三,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
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 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预告登记
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 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 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 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都受法律的平 等保护,而不再以身份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对待。
(二)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物 权事项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 更,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要件、公式方式等, 采法律限定主义。
国土部2016年1月1日发布了《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登记的效力:
一是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第9条 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对部分动产和部分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 对抗主义,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 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又如第129条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第158条地役权的设立。
第一,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按照第20条的 规定,在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 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均可以适用。
第二,预告登记的作用。预告登记旨在保全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因此,经过预告 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就具有了物权的部分特征, 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预告登记的办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申请预告登记需要预先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 时可否办理预告登记?
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不动产登记
(1)登记制度的意义。 登记是一种法律技术,其意义在于: 第一,确定产权界限,从而保护产权,即定分止争; 第二,提供物上的权利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
全; 第三,为物权法在不动产上建立复杂的权利架构提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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