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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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建筑的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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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日照间距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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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研究与实践日照市,这座位于中国东部的海滨城市,以其优美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地理优势而闻名。
然而,在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中,日照间距的合理布局与利用成为了影响城市发展与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深入探讨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其问题与解决方案,以期为日照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日照间距系数概念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在建筑设计中,为保证住宅获得规定时数的日照,而将两幢住宅之间南北向或东西向的垂直距离与房屋檐口高度的比值。
它直接关系到住宅的采光效果和居民的生活舒适度。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的日照间距系数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城市整体的居住品质。
二、相关法规与标准1. 国家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确保居民住宅的日照时数。
2. 山东省标准: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日照间距系数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在冬至日底层住户至少有一小时的日照时间。
3. 日照市规定:日照市在《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日照间距系数进行了细化,根据不同区域和时段的日照要求,设定了不同的日照间距系数。
三、实际应用分析在实际应用中,日照间距系数的确定往往受到地形、气候、城市规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在山地城市,由于地形起伏,日照间距系数应适当增大以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充足的日照。
而在滨海城市,由于海风的影响,日照间距系数可适当减小以实现更好的通风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形复杂、开发商追求利润等原因,往往存在对规定的执行不到位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对于开发商来说,应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规划住宅布局。
四、日照间距系数实验测量与计算方法确定日照间距系数的具体数值需要通过精密的实验测量与计算。
(整理)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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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建筑日照与间距(居住区设计基础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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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与间距(居住区设计基础知识1)⼤家好,本期开始我们会推出居住区四⼤系列之基础知识篇。
⼀⼿掌握技术,⼀⼿熟悉市场这才是设计师该有的样⼦。
居住区规划基础知识系列将分5-6期,包括⽇照、建筑间距、交通、消防、停车、配套、市政、竖向、以及各类计算等9个主题,每⼀期我们讲围绕⼀个或⼏个主题,梳理这个主题相关的设计规范、技术要点和数据等。
⼤家未必能熟记⾥⾯的数据和知识点,但可以把本系列当成是精简版的居住区规划资料集。
本期主题:⽇照和建筑间距别⼩看⽇照和建筑间距,可能这两条会是你以后参与⼀个实际居住区项⽬设计的噩梦你会发现,很多时候,什么形态、空间、景观,统统免谈如何能保证⽇照和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尽量满⾜⾼容积率的要求才是居住区设计的王道,⽽所谓的设计修改,就是不断把房⼦移来移去,怎么样能把⽇照过了,就怎么样排⼀、⽇照1核⼼问题1. 何简单地根据⽇照间距系数等值排房⼦?2. 不仅是所有的住宅都要计算⽇照?特殊公建也要严格计算⽇照?3. 了解有哪些⽇照时间计算软件?4. 不同的城市、不同软件,需要设定的系数值是多少?2哪些建筑要计算⽇照强制计算⽇照的⾼层,⼩⾼层住宅;低层,多层住宅;(有些地⽅不要求计算)特殊公建:为“⽼弱病残”服务的建筑,⽼年⼈公寓,托⼉所,幼⼉园,⼩学,中学,医院病房,残疾⼈公寓。
不计算⽇照的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多层住宅(因地⽅⽽异),LOFT住宅,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
3通过系数⼈⼯判断计算⽇照间距之前,需要弄清楚⼏个概念,⽇照间距系数、建筑⾼度、建筑间距、⽇照计算点。
3.1 ⽇照间距系数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计算。
⽇照间距系数=D / H,由此得⽇照间距应为:D=(H-H1) x ⽇照间距系数;式中:D—房屋间距H—前幢房屋檐⼝⾄地⾯⾼度;H1—后幢房屋窗台⾄地⾯⾼度。
图1:⽇照间距系数图⽰图2:江苏省市、县住宅建筑⽇照间距系数表,来源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3.2 建筑计算⾼度图3:建筑⾼度计算⽰意图,来源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挑檐屋⾯(图3第1种⽅式所⽰)H=Hc BHc室外地⾯⾄檐⼝顶2)⼥⼉墙屋⾯(图3第2种⽅式所⽰)H⾃室外地⾯⾄⼥⼉墙顶3)屋⾯坡度⼩于45°(含45°) (图3第3种⽅式所⽰)H=Hc BHc室外地⾯⾄檐⼝顶4)屋⾯坡度⼤于45°(图3第4种⽅式所⽰)H⾃室外地⾯⾄顶3.3 建筑间距分两种情况,屋顶坡度⼤于45°或⼩于45°,计算⽅法不⼀样。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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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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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照间距规定第四节建筑间距2.4.1 定义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平距离。
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防震、⽇照、通风、采光、视线⼲扰、防噪、绿化、卫⽣、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照条件产⽣影响,且与⽇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平距离⼩于⾃⾝建筑⾼度2 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向上的⽔平距离与遮挡建筑⾼度的⽐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相对的垂线⽅向上的⽔平距离与遮挡建筑⾼度的⽐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层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层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于60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向上平⾏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 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于105 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3、公共建筑只有在⼯作⽤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于45 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度的⽐值。
塔式建筑:指各⾯长⾼⽐均⼩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8427158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3f.png)
《⼭西省村镇建筑⽇照间距技术规定》⼭西省村镇建筑⽇照间距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0.5长⽇照建筑指托⼉所、幼⼉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年⼈公益性专⽤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照标准⾼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照要求的主要使⽤功能房间的采光⾯。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为南向。
2.0.7⾮主要采光⾯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
2.0.8⽇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照标准要求⽽确定的最⼩建筑间距。
⽇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之间的最⼩⽔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之间的最⼩⽔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有每处不超过3⽶长(含3⽶)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遮挡建筑⾮主要采光⾯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建筑外墙总长度1/ 2的(含 1/ 2),其⽇照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 2的,应⾃阳台外缘计算⽇照间距(突出于⼭墙⾯之外或转弯到⼭墙⾯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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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房屋日照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与周边环境之间留出的
空隙,用来保证室内充足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
日照间距的要求是建筑设计和规划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物间的日照间距要求如下:
1. 住宅小区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12米。
2. 高层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1.5倍的建筑物高度。
3. 建筑物与道路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3。
4. 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2。
此外,还要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具体的日照间距规划。
例如,南向建筑物需要考虑防止周边高层建筑遮挡阳光,东西向建筑物需要考虑日出日落方向以及周边树木等影响。
总之,合理的日照间距规划可以保证建筑物室内充足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提高居住者的居住舒适度和健康水平,同时也可以保证周边环境的景观效果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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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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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兰州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如何控制?根据中国建筑气候区规划图,兰州市位于北纬36o03′,属于Ⅱ类建筑气候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Top]七、楼与楼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通常说的楼与楼之间的距离主要指住宅楼之间的正面间距,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L=α×HL—日照间距;H—前排建筑高度;α—日照间距系数。
兰州市保证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1.44和1.40。
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间距在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以及施工安全等要求为原则,确定城市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
[Top]八、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是如何控制的?为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交通;保证建筑基地内的地下管线的敷设不致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和建筑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下的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营,沿规划路建筑物应按规划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退规划主干道: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重点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适当增加。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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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得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得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得(指正南北向与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得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得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得(指正东西向与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得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得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得,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得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得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得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得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得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得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得,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得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得居住建筑之间得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得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得0、6倍;南侧建筑得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得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得间距得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得间距得0、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得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得间距控制。
建筑的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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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日照间距————————————————————————————————作者: ————————————————————————————————日期:ﻩ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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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
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第五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1.1H≥1.1H≥1.2H>450≥0.9H≥0.9H≥1.0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0.7H≥0.7H≥0.8H>450≥0.6H≥0.6H≥0.7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a≤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6000.7H0.8H0.9Ha≥60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2、H指南侧建筑高度;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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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
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
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
0.3的规定。
1。
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
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
5。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
0。
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
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8d7b442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5e.png)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1.按建筑部的规定,东西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5倍;南北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7倍。
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旧区改建的新项目也不应该低于大寒照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
2.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按照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3.规定住宅楼最小日照间距是1、5h。
即南面楼的北墙到北面楼的南墙的直线距离,称为日照间距。
这是基本原则,各地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有一点差别。
还有一条,冬至日上午八点,太阳要照到一楼窗台以上。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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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造管理第一节建造间距控制1、平行布置〔两建造夹角小于 30 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 30 度,下同〕,两建造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造高度的 1.2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者等于30 度,下同〕两建造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造的建造高度 0.9 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 度至 60 度之间,下同〕的,两建造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造高度的 1.0 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造夹角为60 度至 90 度,下同〕两建造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者东西侧较高建造高度的 0.8 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造夹角为 30 度至 60 度,下同〕,两建造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者东西侧较高建造高度的 0.9 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假设建造间距小于 12 米的,则以 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 8 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 10 米。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造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 60 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造高度的0.6 倍;南侧建造的高度超过 60 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 米,间距增加 1.5 米。
南侧建造连续展开面宽大于 60 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造高度的0.75 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 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 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 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 米。
2、垂直布置时,建造高度不大于60 米,间距不小于 18 米;建造高度大于 60 米,间距不小于22 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造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6 米,假设大于16 米,此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建筑日照间距
![建筑日照间距](https://img.taocdn.com/s3/m/5868733a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03.png)
建筑日照间距建筑日照间距,是指两座建筑物之间的最近距离,在此距离内允许建筑物之间相互影响,但不会对其他建筑物造成影响。
这是一项建筑设计标准,由国家法律或地方规章规定。
建筑日照间距,也称作“投影阴影间距”,是建筑学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越大,可以获得的日照面积就越大,从而使建筑物的外部空间照明更加宽敞。
同时,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也能避免阴影影响,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光照状况。
建筑日照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最近距离,以便建筑物之间的阴影不会影响到其他建筑物。
这是一个重要的设计标准,可以有效地保证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照明和舒适性。
一般来说,建筑日照间距的标准可以根据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来定义,一般情况下,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可以控制在10m-20m之间。
建筑日照间距的标准,一般可以根据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来定义。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可以控制在10m-20m之间,但也会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征和设计要求进行一定的调整。
如果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控制不当,将会对建筑物的空间照明造成影响,影响室内照明的舒适性。
因此,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是一项重要的设计标准,必须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建筑物之间设置日照间距的标准,可以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征、设计要求和施工进行一定的调整。
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越大,可以得到的日照面积就越大,从而使建筑物的外部空间照明更加宽敞,但也会带来阴影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才能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光照状况。
另外,在设计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时,还需要考虑周围的生态环境。
需要根据周围的建筑物的形状、尺寸和位置,以及周围的环境条件,灵活地设置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以便确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照明和舒适性。
总之,建筑日照间距是一项重要的设计标准,可以有效地保证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照明和舒适性,在设计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时,既要考虑建筑物的结构特征、设计要求和施工,又要考虑周围的生态环境,以便确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照明和舒适性。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1b2ea36d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dd.png)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房屋日照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与道路、河流、广场等公共场所之间的距离,其大小直接影响到房屋的采光与通风情况。
因此,在设计和规划房屋时,必须考虑到房屋日照间距的要求。
根据规划法规,房屋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6米,保证采光和通风;
2. 建筑物与道路、河流、广场等公共场所之间的距离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物高度等因素来确定,保证采光和通风的同时,不影响周边环境的美观和安全。
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不同,具体要根据当地的规划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2. 在设计和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景观,不仅保证房屋的舒适性和实用性,还要保证周边环境的美观性和安全性;
3. 日照间距不仅影响到房屋的采光和通风情况,还会影响到房屋的温度和湿度等因素,因此,要尽可能保证合理的日照间距,以提高房屋的居住舒适度。
综上所述,房屋日照间距是设计和规划房屋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要合理保证日照间距,以保证房屋的采光、通风和舒适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景观的因素,并遵守当地的规划法规。
- 1 -。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5169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62.png)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正文:----------------------------------------------------------------------------------------------------------------------------------------------------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9月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一)住宅;(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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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3、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七十二条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第七十三条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15米。
第七十四条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托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七十六条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七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第七十八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七十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八十条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八十一条建筑控制线按表十七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
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距要求。
4、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居住建筑,各类建筑控制线除应满足表十七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建筑间距要求。
5、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十七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表十七
第八十二条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应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八十三条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0.5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第八十四条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4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块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八十五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
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八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表十八
备注1、居住建筑后退东西向各级道路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的要求。
2、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按相应高度的公共建筑退线要求执行。
3、建筑后退W≥40米的新建城市道路按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4、建筑退让特定道路可按已编制规划或市政府相关文件控制。
第八十八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建筑应后退绿化景观带5米以
上,沿路不宜设置店面。
第八十九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
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5米以上。
第九十条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
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
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见右
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表十九
道路交叉口
退线距离L(米)
建筑高度
主要道路交叉口次要道路交叉口H≤10米7 6 10米<H≤24米9 8
24米<H≤60米12 10 H>60米15 12 第九十一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九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第九十三条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