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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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保障公共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建设造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XX市、XX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XX 镇人民政府、镇纪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1、对招投标进场范围的监督。
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镇级、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镇招投标分中心实行招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村级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首先要考虑村级经济承受能力,防止村级集体经济超负荷运行。
2、对招投标方式的监督。
符合条件的进场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除《XX 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情形外。
3、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
镇招投标分中心必须严格把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项目审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审核。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村“三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广
泛征求各方意见;提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对投标单位违规行为的监督。
在全市招投标信用档案中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实际施工负责人,拒绝参加本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或在本镇范围内有二个项目以上的工程建设质量较差,在竣工验收时,被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也同样拒绝参加招投标活动。
5、对直接操作(或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的监督。
镇、村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若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监督
1、执行工程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代保管制。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将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有效证件进行代保管。不得将代保管的证件在其它同类项目投标中使用。
2、对投标保证金管理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严格管理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在签证合同前转为履约保证金),完备收缴退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保证金移作他用。
3、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对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到岗履约情况进行巡查,若有违约情况发生,经业主、施工、监理三方共同确认后,出具违约情况签证单,按合同有关条款(或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扣除违约金。
4、对施工工期管理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会同业主、监理,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督促施工方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若业主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应说明原因,若施工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必须按照工期延误违约条款,扣除工程逾期完工违约金。
5、对工程项目保险情况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检查施工方有否按(X农保[2010]2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包括财政融资)建设项目保险纳入农业保险“以险养险”具体操作办法执行。
6、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加强对施工建设承包合同(协议书)、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有否按规定签订好上述法律文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施工方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由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记入镇招投标信用档案。
三、加强对业主或项目法人管理建设项目情况的监督。
1、业主必须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
做好项目方案设计、投资预算、项目报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业主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变更的管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技术因素需要变更设计、调整设备等导致工程项目造价增加超过规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业主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管理。业主应会同监理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严格把关,对已完工项目督促施工单位出具工程项目质量自评书和质量保修承诺书(保修期按国家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执行),督促工程监理出具工程项目监测、监管评定意见书。
4、业主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退还企业诚信金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合理使用工程预留金,杜绝工程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现象。
5、业主必须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会同安监所对在建工程项目用电用水、围护、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等方面进行安全生产督查。
6、业主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业主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或项目保廉承诺书),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廉洁履行职责。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镇监察审计室加强对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1、由镇、村组织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接受镇监察审计室的审计监督。
2、总投资额5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由镇监察审计室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其中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报市国家投资审计中心备案,接受抽审。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监察审计室负责送审市国家投资审计中心,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做好现场取证与复审工作。
3、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经业主、监理确认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登记表》。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按审计审核的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业主)须暂扣不少于工程款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衔接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4、镇监察审计室根据《XX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和《XX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审计监督工作:
(1)参与招标文件结算条款的审查,招标单位自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