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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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伤害”:别在生者的伤口撒盐灾难过后,媒体的“二次伤害”常常成为其追逐商业利益的产物。

“坏消息才是新闻”,在这种观念的导向下,在新闻客观性和真实性原则的庇佑之下,天灾人祸当中种种耸人听闻的细节被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受访对象不得不面对镜头一次次地揭开不堪回首的伤疤,而媒体的目的,显然是指向更高的发行量、收视率和点击率。

媒体的“二次伤害”是指其对作为新闻信源的受访对象所带来的身心上的负面影响。

这些受访对象通常是灾民、幸存者、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丑闻”(负面新闻)的当事人,等等。

尤其是对女性、少年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等边缘弱势群体而言,媒体的“二次伤害”所带来的打击是不容低估的,有时候甚至会是致命的。

研究媒体伦理的学者一般都把9·11事件的报道作为媒体“二次伤害”的一个典型。

9·11
事件发生后,美国主要电视频道和新闻网站取消了所有的节目和广告,在一周的时间内推出了全天候的报道。

在9·11的报道中还有另一个不同于以往的做法,就是“让新闻当事人讲话”,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新闻访谈节目。

9·11事件的幸存者、遇难者家属、救援者、目击者成了新闻报道的“主角”,这是媒体“二次伤害”产生的主要根源所在。

从本质上说,“二次伤害”是媒体的商业利益和记者的职业伦理之间“博弈”的产物。

在现实的操作层面上,媒体的“二次伤害”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为“保护伞”的,其深层考量却是媒体的商业利益。

在9·11事件的报道中,最极端的一个例子是有位消防员在三天之内先后在
十多家媒体上讲述了同样的故事。

在此,这种以公众知情权、“公众利益”为“保护伞”而进行的报道掩盖了这样一个事实:媒体的相关报道赢得了更多的关注,获得了商业上的丰厚回报,而作为受访对象的消防队员们却无法从痛苦的回忆中解脱,以至于身心俱损。

在如何减轻媒体的“二次伤害”这个问题上,关键是如何保护受访对象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尤其是对于儿童和“缺乏受访经验的”青年人来说,一篇报道、一次采访往往会对他们的一生产生影响。

记者应当对受访对象表现出最大限度的同情心,特别是对于“儿童和没有受访经验的人”,在使用文字、图片和影像时应充分考虑“隐私权”和“报道新闻时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和不安”。

除了对受访对象可能产生的影响,媒体“二次伤害”还可能产生在广大受众的层面上。

例如,前面提到的连篇累牍地报道9·11这样的灾难性事件,取消正常节目的播出,变相“强迫”受众长时间、高密度地接受负面信息,以至于让后者患上“黑暗世界综合症”。

虽然“悲情”
和“问责”都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危机爆发期,仍然要以平复创伤为主,而不是用“二次伤害”,在生者的伤口上“撒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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