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完善人身保险监管指标体系,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式(见附件1),计算责任准备金覆盖率。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中“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不再执行。
二、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V0 + P)×利差水平×红利分配比例其中:V0指本保单年度期初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P指按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三、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63号)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表样(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发送至我会联系人邮箱,其他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四、保险公司新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
五、2020年4月1日起,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
2020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同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产品分红型人身保险说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杨娉010-66286501联系邮箱:*****************.cn附件:1.关于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计算公式的说明2.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2020年1月21日。
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1(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2(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监管出台分红险的红利演示新规
【内参解读】监管出台分红险的红利演示新规事件背景2020年2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对分红险的红利演示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两点:1)分红险的红利演示分配比例统一为70%;2)只能使用“利差”进行红利分配演示。
通知要求2020年7月1日起,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产品分红型人身保险说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1什么是分红险?按照《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最早诞生于18世纪的伦敦,公平人寿保险公司(The Equitable Life Assurance Society)为了与保单持有人分享经营利润,创立了一套“复归红利系统”,是分红保险的雏形。
2分红险红利的来源是什么?分红险的红利来源于实际经营结果优于预期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具体主要有如下来源:1)利差:保单实际的投资回报高于预期的部分;2)死差:保单实际的理赔支出低于预期的部分;3)费差:保单实际的费用支出低于预期的部分。
保险公司将来源于利差、死差和费差的可分配盈余,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保单持有人拿到的部分,即为分红险的“非保证红利”。
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监管部分一般会对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限定一个下限值,大陆地区这个下限值设定为70%。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分红险红利来源的“可分配盈余”,是指分红保险业务产生的盈余,而不是保险公司全部业务产生的利润。
3新规出台的原因?从行业交流数据来看,虽然近年来健康险市场高速发展,但从2019年数据看,分红险在人身险保费收入中仍然占据着半壁江山。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分红险“吸金利器”的作用,在分红险的利益演示中,往往存在着使用中高档演示收益水平、超高演示红利分配比例等销售误导行为,夸大收益,使客户产生远高于实际水平的收益预期。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分红保险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支持保险公司在经过精算后,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并按照实际分红情况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红利的一种保险。
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则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行业稳定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个人分红保险精算的定义和意义个人分红保险精算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风险特征和市场资金环境,估算和统计合同红利率水平,按照约定的红利派发方式,推算出个人分红保险合同的红利金额。
精算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保险人权益,严格监管保险业务运营,维护行业监管的严密性和透明性,确保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的特点和要求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风险特征。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合同的风险特征来进行精算,对高风险的投资方式进行预估和评估,以便决定合同分配的红利率水平和派发方式。
2、市场资金环境。
市场基础利率和市场收益率的变化对个人分红保险精算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分配红利和投资策略。
3、合约约定。
精算规定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精确描述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和相关约定,以保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4、监管机构要求。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需要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保险公司投资行为的监管同步且清晰,严格监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规避纠纷和投诉。
三、个人分红保险精算的优势和局限个人分红保险精算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较高的保障水平。
通过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可以确保被保险人按照实际情况获得合理的保障水平,并推动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
2、提高公平性。
合同中所约定的精算规律创造了一种个人分红机制,能够使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投保收益获得相应的回报,提高保险产品的公平性。
3、规避投资风险。
个人分红保险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风险维度,这种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保险公司规避投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11•【文号】保监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8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1日保监发[2003]19号)各寿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8号)下发以后,对规范和提高各寿险公司编制分红产品专题财务报告的质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根据一年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质量,经研究,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各种报表,不得随意增减报表项目或变更报表项目口径。
二、对修订后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见附件1)新增编报要求如下:(一)业务盈余=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
对于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保险业务支出中的手续费支出。
佣金支出。
营业费用、其他支出等费用项目的报表金额之和应等于产品设计时的预定费用金额。
同时,公司应在报表附注中另外披露费用项目的实际金额及其与预定金额的差异,并按照实际金额编制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的备考报表。
(二)公司可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在分红保险账户中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提转差等于提存数减去转回数,其中提存数等于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特别储备的年末数,转回数等于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特别储备的年初数。
在任何时点,提存数和转回数均不得为负数。
在分红业务盈余为负数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提存数不得大于转回数。
2023保险分红监管新规解读
2023保险分红监管新规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也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运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023年保监会将出台新的分红监管新规。
本文将对该新规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一、新规背景1.1 我国保险行业现状我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险产品的销售额不断增长,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也逐步提升。
然而,由于一些保险公司不当的分红政策,导致一些保险产品的合规性受到质疑,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新规的出台目的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分红行为,保护投保人的权益,2023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分红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的分红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新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保险分红行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新规内容解读2.1 分红政策规定根据新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分红政策,确保其合法合规、稳健可靠。
保险公司的分红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切实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2.2 分红产品设计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分红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产品的风险特征和投资特点,确保产品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分红产品设计与管理制度,加强对分红产品的内控和风险管理。
2.3 分红信息披露为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新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保人披露分红政策和分红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保人能够及时了解分红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4 监管要求根据新规,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分红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保险公司的分红政策和分红产品设计,加强对分红信息的披露监督,确保保险公司的分红行为合法合规。
保监会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依法、公正地对保险公司的分红行为进行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影响分析3.1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新规的出台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是一种寿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将投保人的保费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资产,实现收益,在保险合同到期或者满足分红条件时向投保人支付红利。
为了规范个人分红保险的运作,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精算规定,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设置产品保费时应考虑的因素。
保险公司需要进行精确的风险评估和资金规划,确定保费收入和保险责任之间的平衡。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考虑投资收益和分红支出之间的关系,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承担分红承诺。
其次,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规定了分红比例和分红方式的设定。
分红比例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的红利占保费的比例。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投资收益、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分红比例,确保分红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合理平衡。
分红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红利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或者其他方式。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市场发展状况确定分红方式。
最后,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精确的方法计算分红准备金和分红账户,确保分红的计算公正和精准。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投保人披露分红政策和分红情况,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体而言,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这些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保费设定、分红比例和方式设定以及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遵循精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个人分红保险的运作合规合法,为投保人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险保障和投资收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8【实施日期】2000.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020年(金融保险)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金融保险)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壹部分适用范围壹、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能够采取终身寿险、俩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X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壹)预定利息率保险X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X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X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X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X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壹)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1.08【实施日期】2009.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5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加强财务监管,提高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同时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我会修订了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制定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见附件),并制作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模版(以下简称“模版”)(从“/财务监管/财会工作管理”栏目下载)。
现将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严格按照编报规则的要求和模版的格式编制、装订专题财务报告。
专题财务报告的纸质文本应当按照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装订方式制作,电子文本应当按照规定的电子文件类型制作。
二、各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一)专题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纸质文本(一式两份);(二)专题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Word电子文本;(三)专题财务报告中分红保险利润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和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备考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
电子文件可通过寄送光盘或者发送电子邮件(ac_jgc@)的方式报送,不得使用软盘报送。
三、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4月15日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专题财务报告。
2007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和2008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同时报送。
四、尚未将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2月15日之前完成备案。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确定1家主报告公司,合并报送专题财务报告。
报告期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的专题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2.个人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保险有关问题的函-保监寿[2000]2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保险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保险有关问题的函(保监寿[2000]24号2000年7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我部于7月3日对你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分红保险专题调研,了解到你公司分红决策的整个操作流程中重要的三个环节为:一、会计处理模式你公司对分红保险的会计处理基本沿袭了传统产品的模式,即分公司填制报表,报送总公司汇总,但由于资金集中在总公司运用,投资收益等有关资金运用的数据直接由总公司发生。
二、精算处理关于分红决策的精算工作比较关键的有三项:准备金评估、风险保额和可提费用的确定,由于你公司采用两差分红模式,因此还没有可提费用问题。
目前你公司没有制订单独的分红保险精算评估模式,因此基本会采用总颁险种的评估模式:总公司确定算法,根据保单关键信息库编写精算评估程序,下发给分公司,分公司编写数据库转换程序,完成从业务数据库向保单关键信息库的转换工作,最后由分公司具体执行,将结果以报表形式上报总公司。
三、红利的派发分红保险的红利派发是一个逐单处理的过程,每一张保单都应当根据其保单数据决定红利金额,然后再“赋予”该保单。
由于上海分公司的业务管理系统与总公司系统不兼容,你公司总部不可能直接对每张保单进行批处理,因此可能采用的模式是总公司确定算法,下发给分公司,由分公司具体操作完成。
我部认为,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分红的正确性,你公司应建立两大机制:第一,由于大量的工作由分公司完成,你公司应建立起总公司对分公司有效的控制手段;第二,由于总分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衔接工作,为保证衔接的通畅,你公司应建立起总分公司之间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保监财会[2009]39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保监财会〔2009〕39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便于各公司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我会制定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问:2007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中的期初可比数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在计算累计营业利润时,2006年以前的营业利润是否需要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共同费用的分摊是否也要按现行向保监会备案的分摊办法进行追溯调整?答:各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填报2007年度专题财务报告中的期初可比数:(1)各公司应当对期初可比数进行追溯调整;(2)如果追溯调整确有困难,可以不对金融资产、共同费用分摊等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但是,确定2007年分红保险利润表的累计营业利润时,应当按照《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的规定,计算2007年以前年度的营业利润,包括:不得扣减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对于不分费差的公司,应当将预定费用调整为实际费用,以确保2007年分红保险利润表的“累计营业利润”反映实际营业利润的累计金额。
问:《编报规则》规定,分红保险利润表和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应当反映保险公司会计年度内由于宣告保单红利分配方案而应当支付的保单红利。
这里的“宣告日”是指哪个时点?答:宣告日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决策程序,使得红利分配方案产生法律效力,构成公司法定义务的日期,并不必须是公司正式对外宣告红利分配方案的日期。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银保监关于保险公司分红连续三年的规定
银保监关于保险公司分红连续三年的规定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稳中求进的指导方针,我会决定推进分红型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分红型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三、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分红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增强产品透明性。
鼓励保险公司逐步向客户披露分红保险产品的费用收取等情况,加深客户理解。
五、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取现行偿付能力体系下的分红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
偿二代所使用的准备金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计算。
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公司新开发的分红保险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各公司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
(word完整版)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国保监会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2.个人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保监会关于分红险文件客户如果对分红险不信任可以把文件打印给客户看5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导读]: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险起源于保单固定利率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和市场收益率变动风险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共同承担。
例如,在1994年-1999年期间,保单预定利率一般在8-10%左右,因为那个时候的银行存款也是这个利率.保单的这个预定利率是什么含义呢?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按照这个利率给付投保人,那就肯定要求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这个.但事实上,后来银行连续7次下调利率,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达不到当初预定的8-10%,假定投资收益率是3.5%,那么保险公司自己要贴补这个差额,对保险公司是很不利的,而假定后来的投资收益率是15%呢,对客户又是很不利的,所以为了应付这个问题,就把利率(主要是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就产生了分红险这个概念.意味着投资收益不好时没有分红,好的时候有分红.为了避免分红在不同年度间的波动,保险公司一般会把红利在不同年份之间平滑。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
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
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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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2.个人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3.利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上表中规定的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十、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0,max(PVR r MCV ⨯=系数r 按下列公式计算: ),20min(,1),20min(,),20min()1(n t r n t n k t k r >==<-⨯+=其中,MCV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PVR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n 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t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参数k的取值按如下标准:十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可以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对于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分红保险,除计算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外,还需计算每单位增额红利现金价值。
其数值应不低于按照第九条及第十条所述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现金价值数值。
十二、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五部分账户管理和盈余分配十三、保险公司应为分红保险业务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单独账户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
十四、保险公司应在分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红利来源,并依据红利来源确定分红保险账户中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盈余。
保险公司在确定上述盈余时应采用本规定第六部分规定的责任准备金或产品的毛保费定价基础准备金。
同一分红保险账户所采用的准备金基础应具有一致性,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
十五、对于第十四条中所述盈余,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采用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见附件)中某一张报表的方法和口径进行计算。
方法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
保险公司应在公司互联网站上信息披露的相关栏目中披露盈余计算方法。
如果采用其它盈余计算方法,应说明其合理性。
十六、保险公司为各分红保险账户确定每一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时应当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并符合可支撑性、可持续性原则,其中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十七、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一)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其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
(二)分红账户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等于该账户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盈余的累积值减去该账户已分配盈余的累积值。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计算方法应与十五条中盈余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
十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保险公司在确定本期保单红利分配方案时,应测算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水平。
(一)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模连续2年超过该账户准备金的15%的,超出的部分应作为当期可分配盈余予以释放。
(二)在红利计算和红利分配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可以为负。
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为负并且规模超过该账户准备金的15%的,当期保单红利水平不得超过上期保单红利分配水平。
本条中所指准备金应与第十四条保持一致。
本条中的相关时间期限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九、红利分配方式分红保险产品可以采用现金红利方式或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
(一)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领取、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形式。
(二)增额红利增额红利分配方式指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二十、红利计算方法(一)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贡献法计算红利。
1.以利差、死差、费差三种利源项目为例,每张保单对应的可分配盈余计算公式为:)1)(())(())((10i e P GP V S q q i i P V C '+'--+-'-+-'+=其中,C指该张保单对可分配盈余的贡献;V指本保单年度期初准备金,其中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0金金额;V指本保单年度期末准备金;1P指按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i'指公司计算可分配盈余使用的利率参数;i指准备金评估利率;q'指公司计算可分配盈余使用的死亡率参数;q指准备金评估死亡率;S指该张保单本保单年度末死亡保险金;GP指该张保单本保单年度保险费;e'指公司计算可分配盈余使用的费用支出参数。
本公式使用的准备金应与第十四条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采用贡献法计算可分配盈余时,可以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明确的利源项目,减少或增加上述公式所包括的利源项目。
2.保险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张保单实际分配的红利:RC⨯其中,C指该张保单对可分配盈余的贡献,R为保险公司确定的不低于70%的比例。
(二)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计算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1.增额红利成本应当按照评估基础计算,每张保单增额红利成本的计算公式为:t t A RB其中,t RB 为该保单在t 时刻分配到的增额红利;t A 为按照评估基础计算的在t 时刻购买原保单责任的趸交净保费。
2.终了红利的计算应当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保险公司可根据产品特性对所有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即:每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 每组的资产份额 减 每组的准备金每张保单享有的终了红利应当与该保单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中将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二十一、保险公司分红账户的盈余分配,应当由外部审计机构予以审计。
第六部分 责任准备金二十二、会计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
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逐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算。
二十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一)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1.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率。
(二)评估死亡率评估死亡率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二十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采用修正法:1.修正净保费的确定(1)修正后首年净保费α按下列公式计算:α=P NL-EA其中,NLP为根据评估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净保费,EA为费用扣除额。
如果α的计算结果小于根据评估基础计算的首年自然净保费,则α取自然净保费。
(2)修正后续年净保费β按下列公式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NLP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2.费用扣除额不得高于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3.5%。
3.根据上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即评估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
(二)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净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净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三)保险公司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保险责任应包括已公布的增额红利部分,但不包括未来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
(五)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净保费(如果评估净保费大于毛保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
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会计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十五、未决赔款准备金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参照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