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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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笔录
时间:2003年3月20日9时至14时
地点:滨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案由:吴天海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吴天海,男,34岁,汉族,住XX小区X栋X号房
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XX高新技术开发区内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2000年9月,我和我当时的女朋友刘丽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根据合同,被告应该在2002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不能交付,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我以首付定金20万元和后期付款80万元的方式,先后分两次付清了房款。而被告在合同逾期近一年后,仍然没有交付房屋。于是诉至滨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房款80万元、支付房款利息20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卷宗第页)
2.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陈述
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因为刘丽后来又代表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公司于2001年签订了变更00108号合同当事人的00456号合同,该合同已经将18 号公寓预售房屋的权利人改为环宇商贸公司,所以,我公司在与原告吴天海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同时,我公司未按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并非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卷宗第7页)二、有关证据
1、原被告签订的00108号房屋预售合同;
2、被告出具的20万元定金和80万元余款的收款发票;
3、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本金、本金利息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书
4、《00456号房屋预售合同》
5、2001年预计雨水量证明书
6、地下水跑冒返工证明书
7、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函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房屋预售合同纠纷
认定根据:
1.《00108号房屋预售合同》
2.《00456号房屋预售合同》
四、案件情节及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4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阅卷人:谢家兵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事实类。
2.证据类。
3.法律依据类。
4.主张立场类。
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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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地点:(或受理法院):案由: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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