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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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2号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2号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文:----------------------------------------------------------------------------------------------------------------------------------------------------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2号)《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12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1日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形图测绘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形图测绘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一、城市整体规划2024年,邯郸市将实施一项全新的城市规划,以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规划将分为城市中心区、生态保护区、工业区、居民区四个主要部分。

城市中心区邯郸市中心区将进行全面改造,强调提升城市的商业和文化功能。

新建的地标性建筑将成为市中心的代表,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新热点。

同时,城市中心区将注重绿化和环境改善,打造宜居宜商的城市中心。

生态保护区为了改善城市环境,邯郸将划定生态保护区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这些区域将成为市民休闲健身的好去处,也是城市的重要生态屏障。

生态保护区将建设各种公园、湿地和绿地,提高城市绿化率,营造美丽的自然环境。

工业区邯郸市将继续推动工业升级,发展高科技产业,提高产业附加值。

工业区将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动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居民区居民区规划将注重人居环境和生活便利性。

规划内将建设多种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超市等,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居民区也将注重交通便利和公共服务设施,让市民享受便捷的生活。

二、交通规划2024年,邯郸市将继续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提升城市通行能力。

规划中将着重建设城市快速路、地铁线路和公交线路,完善城市交通系统。

同时将加强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三、旅游规划邯郸市旅游规划将注重挖掘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

规划中将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旅游景点,促进旅游业的繁荣。

四、教育规划邯郸市将继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

规划中将优化学校布局,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师素质,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五、医疗规划邯郸市将加强医疗资源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规划中将建设更多的医疗机构,增加医疗设备,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

结语2024年邯郸市的新规划将带来全新的城市面貌和发展机遇。

城市将以更高的质量,更好的服务,更美好的环境回馈给市民,谱写出更加辉煌的发展篇章。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围,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围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2002.08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2002.08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
1.0.1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
1.0.2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续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34
C35
C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邯郸市城市规划退线规定参考

邯郸市城市规划退线规定参考

邯郸市城市规划退线规定参考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绿)线最小距离(附表一)
2、建筑物、构筑物退让红(绿)线;按底层最凸出的部位计算(含台阶、阳台)。

建筑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附表四)
新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附表三)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3)
高层居住建筑卫生间距:20m
道路两侧的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1)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的不得小于4米。

2)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的不得小于6米。

3)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公开出让程序除道路、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按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土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严禁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国有划拨土地处置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建筑物现状,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应载明规划条件,并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供应土地。

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严格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企业实施退城进郊或改制、破产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开发利用方案,政府土地收益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严格土地供后监督管理任何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按照规定程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评估地价应由市、县(市)土地领导小组认定。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草案公示(图)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草案公示(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草案公示(图)
第一部分 规划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战略 6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
第一节 市域城乡空间发展策略 8
第二节 市域城镇体系空间规划 10
第三节 市域交通运输规划 13
第四节 市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5
第七节 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规划 53
第八节 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保障规划 55
第九节 中心城区综合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规划 59
第十节 中心城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68
第十一节 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68
第十二节 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70
第五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72
第一节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72
邯郸市年GDP人均增长速度大致为:
2008年至2010年:14.5%左右;
4. 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的原则。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化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全面推进土地、水、能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战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发展模式,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7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回建2014年7月14日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经费第五条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征求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意见。

第六条改建、扩建及占用城市道路,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状况,分期、分批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其工程方案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公安、城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八条新开发的区域及新建城市道路、桥涵工程,其道路设施量达到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达到200万平方米的;城市桥涵设施量达到2万平方米的,其整体规划设计中应配备设施维护管理用房。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围。

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八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示。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设计规划管理,提升建筑品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建筑设计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满一年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项目满两年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全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失效。

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规划设计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在满足施工工艺、结构安全、消防设计规范等前提下,具备独立功能、使用空间的,可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报审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第五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受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磁县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规划主管部门受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区)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高度、形态与景观控制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邯郸市城市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基准高程。

第七条建筑工程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

场地出入口、场坪标高应与项目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相互协调,场坪整体标高不得超过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6米。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字[2015]4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字[2015]4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邯政字[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切实解决国家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专项审计、国家土地例行督察、省委巡视中发现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土地监管,严防类似问题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划计划控制(一)严格规划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

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选址建设,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严格计划控制。

从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审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得擅自突破,并按照定额标准、利用效益等进行严格考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三)严格保护耕地。

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任务数量。

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五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园林、国土资源、水利、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五线”方案在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城市“五线”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五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第七条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二)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四)符合其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

邯郸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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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尺度:街道尺度、街区尺度 系统结构:滨水空间+公园(邯郸模式) 历史文脉:历史遗迹+历史记忆
“三年大变样”使邯郸人居环境“品质” 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但是对于未来的 进一步深化工作而言,更应明确城市空 间的“核心价值”,以便于在更高层次 上实现城市的“品位”。
邯郸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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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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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矛盾特征与战略目标
特征矛盾
结构困境 产业困境 生态困境 特色困境
战略目标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地区中心城市”; 冀晋鲁豫接壤地区中心城市、京津冀城市群南翼门户城市
区域化、产业化、生态化、特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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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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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路线”
功能梳理:保障城市整体战略与特色实现的功能建构 技术体系:控制体系框架、核心内容、控制方法与指标体系 管理框架:实现动态管理的技术基础、制度设计与法规保障
邯郸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初步方案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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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退线规定参考

邯郸市城市规划退线规定参考

邯郸市城市规划退线规定参考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绿)线最小距离(附表一)
2、建筑物、构筑物退让红(绿)线;按底层最凸出的部位计算(含台阶、阳台)。

建筑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附表四)
新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附表三)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3)
高层居住建筑卫生间距:20m
道路两侧的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1)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的不得小于4米。

2)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的不得小于6米。

3)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正文:---------------------------------------------------------------------------------------------------------------------------------------------------- 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3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转用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以下简称五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不含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

第三条统一规划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前编制城市发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能为土地供应提供充分依据,包括各类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具体范围、建设密度和高度控制等指标,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1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1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
邯政办规〔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3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8.06.13
施行日期
2018.06.13
文号
邯政办规〔2018〕19号
主题类别
城乡规划,建筑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结束——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于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三)参与建设项目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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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定的用地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

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线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总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河道外堤脚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净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第十条在城市道路、河渠等一侧征地或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其建设用地相对应范围道路用地宽度的二分之一或河道外堤脚线一侧的土地,拆迁地上附着物。

若对应一侧未征用、拆迁上述用地和附着物的,新征地时应征用、拆迁至已建设单位地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边界线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二)国有土地界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界址数据确定;(三)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四)建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绿)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线即为建设用地边界。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宜独立建设:(一)拟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二)拟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模大于4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4万平方米的,可直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五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使用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土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但不应超过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4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表)设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对难以分类控制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附表一中未明确的其它用地类型的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第十八条现有建筑容量已超出附表一控制指标的建设用地,除确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九条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征用、拆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旧城改造项目无偿提供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城市主次干道(含绿化带)、电力线路保护区、河(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相应用地,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但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可在相应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2%。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5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

第三章建筑退让控制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建设的建筑物,其相应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附表二(新建建筑退让地界控制表)规定。

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退地界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底板)的0.7倍,其距离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三条新建建筑退让相邻用地(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地界不足时,在与相邻用地内现状建筑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要求规定的情况下,在征得相邻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减少建筑退让边界距离,签署书面意见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规划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与相邻用地同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实施建设的,在满足消防间距、施工安全要求并征得同步实施建设的相邻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建筑退让边界距离可按规划方案审批。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建设建筑工程,应按道路功能、路幅6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绿)线的距离。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最小后退道路规划红(绿)线距离按附表三(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表)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

为保证公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新建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有规划红绿线控制的,按附表三执行,其他应按以下规定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线(两侧边沟外缘),同时应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

具体为:(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5米。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铁路线控制。

(一)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干线边轨的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边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

在退让空间内设绿化隔离带时,具体隔离带宽度同时应符合相关绿线管理规定;(二)铁路两侧拟建的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边轨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控制。

7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1.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边导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电力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小于以下距离:500千伏,30米;330千伏,17.5米;220千伏,15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10米;10千伏,5米。

2.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或特殊情况,建筑与架空线路的间距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或经相关部门论证后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第二十九条围墙退让城市道路距离控制。

临城市道路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米,退让道路红(绿)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

第三十条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应处理好通道地面标高衔接问题,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度不应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用地部分的通道。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8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凸出部分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墙凸出部分应当包括保温层、楼梯间、阳台,但不包括勒脚、挑檐、独立设置门厅等突出部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24米以下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建筑间距;(二)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凸出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或连续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3的,且凸出距离不超过2.1米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上述指标的,应以凸出部分外缘计算建筑间距;(三)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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