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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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井下放炮管理,防止炸药、雷管丢失,杜绝炮烟熏人、放炮崩人、爆燃、引起瓦斯、煤尘事故,严格规范放炮员操作,明确涉及放炮的有关人员的职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放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鑫隆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一)、雷管、炸药的领取、运送

1、入井前由跟班矿长或当班班长填制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填清需要的数量、地点、日期、班次。

2、放炮员持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及放炮合格证到炸药库领取当班需要的雷管、炸药。使用后专用领单必须交还炸药库并登记。

3、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其监护下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运送。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4、放炮员必须把送到工作地点的雷管、炸药分别存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药箱必须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

(二)、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1、由放炮员负责根据工作面炮眼数量做好引药,做引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做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引药数量以当时需要量为限。

2)、做引药时,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装入前用自制的尖形竹木棍扎出雷管孔,不得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雷管固定在药卷内,同时必须把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5)、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取出。

2、由班长负责准备好足够的粘土炮泥,并运送到工作地点待用,炮泥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得过硬或过软。

3、由班长负责组织人员在装药前对爆破点附近20m内巷道四周洒水防尘。

4、由班长和放炮员负责对残孔(孔深大于0.3m)报废炮眼用粘土炮泥充填严实。

5、由瓦检员和放炮员分别检查装药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并互相询问检查结果,瓦检员必须做好记录,低于1%方可装药。

(三)、装药、联线工作

1、装药和脚线的联接工作只能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的放炮员操作,操作时必须先清点炮眼数量,有计划地分别装填一部分炮眼。必须一次装药一次爆破,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

工作面装药时除放炮员、班长、瓦斯检查员外、其余人员必须撤到警戒线外,管理人员可监督装药联线。

2、装药时,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每个药卷必须彼此密接。变质、空松、未满和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炸药不得使用。

3、装药必须采用正向装填结构,炸药→引药→水炮泥→封泥。

每一个炮眼只能使用一条引药(1个雷管),孔口剩余炮眼必须用粘土炮泥封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4、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工作面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

2)、工作面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

3)、炮眼深度为1.0-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不得小于1m。

5、装药后,由放炮员和生产班长联接脚线,同时清理消耗的炸药、雷管数量,核实无误后由放炮员、班长和瓦检员在管药领单上签字。脚线联接完后,由瓦检员再次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通知放炮员联接脚线和母线,同时出示瓦斯检查结果并作好记录,联线应采用大串联联接。放炮员在联接脚线和母线前必须检查工作面脚线有无错联、漏联情况,防止瞎炮产生。

(四)、撤人设岗、放炮工作:

1、工作面放炮准备工作做好后,由班长负责安排人员将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撤到避灾硐室内。

2、脚线与母线联接好,开始撤出装药人员,瓦检员在撤出的同时沿途检查瓦斯,放炮员沿途检查母线完好情况,沿途撤出人员顺序为:其他人员--班长--瓦检员--放炮员,进入硐室内必须重新清点、统计人数。

3、班长、瓦检员、放炮员到达放炮地点(避灾硐室)后,由跟班矿长向矿调度室汇报避灾硐室内人数,同时将撤出地面的人员与检身工登记入井人员核对;由瓦斯检查员向矿调度室汇报工作面瓦斯情况,经矿调度室核对确认井下所有人员均撤至避灾硐室内,多余人员已撤到地面、监控系统瓦斯显示正常、通风系统正常后,矿调度室方可同意放炮。瓦斯检查员得到放炮许可后将启爆器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取出母线插入放炮器接线柱扭紧,充电15-20秒钟后发出警哨,间隔5秒即可通电放炮。通电放炮后无论是否听到放炮声响都必须立即取出放炮器把手,摘下母线扭结短路,将钥匙归还瓦斯检查员。

严禁二次或多次充电起爆。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

(五)、炮后检查,瞎炮处理,恢复作业工作:

1、通电放炮后无论是否听到放炮声响,都必须等足《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的时间后(煤、煤岩巷30分钟,岩巷15分钟、重点防突面45分钟),由瓦

斯检查员向调度室请示,只有经调度员确认作业点无异常同意进入后,方可由瓦检员、放炮员、班长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进入顺序为:瓦检员—放炮员—班长。瓦检员负责检查通风、瓦斯、爆破情况,并做好记录;放炮员负责检查瞎炮、残炮、爆燃情况;班长负责检查顶板支护、突水情况。

2、瞎炮处理。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生产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班长、瓦检员、放炮员和下一班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必须现场交接清楚,同时岗哨不得撤除。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联线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打新炮眼时由原打瞎炮眼人员操作。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瞎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炸的雷管并交回炸药库。

5)、在瞎眼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3、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无任何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放炮警戒,恢复生产。设岗人员未得到班长撤岗命令时,严禁私自撤岗与离岗。

(六)、其它规定:

1、班长是放炮的组织者和第一责任者,负责按作业规程,放炮说明书及有关放炮各项规定,组织检查放炮过程的实施情况。

2、所有放炮作业地点均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和撤人搜人路线与要求,放炮站岗位置及要求等技术安全组织措施。爆破说明书上应有炮眼布置图和炮眼说明表。炮眼布置图必须表明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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