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的放炮作业,包含煤矿的爆破工作、巷道掘进等相关工程作业。
第二章责任和组织第三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职的放炮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引导和监督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放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应经过特地的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知识。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六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煤矿企业应订立认真的放炮作业方案,包含具体的工作内容、人员配备、设备准备等。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确保全部参加放炮作业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健康监测。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应检查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完好性和可靠性,不得显现任何异常情况。
第四章放炮作业操作要求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在特地指定的区域进行,确保与其他作业区隔离。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确认现场的人员和设备已经疏散到安全区域,并进行必需的警示提示。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人员应依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时,应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雷管和炸药,不得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许可的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期间,其他人员严禁靠近作业现场,必需时应设立警戒线,确保安全区域不受干扰。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必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尘面罩、耳塞、防护鞋等。
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保证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十八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确保人员作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属于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放炮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准备工作,包括测量、布鞋、配合用炮剂等。
2.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法的炸药证书。
3. 放炮人员必须佩戴相关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爆服、防爆鞋等。
4. 放炮现场必须进行安全封锁,确保没有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5.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用于实时监测瓦斯、温度、压力等安全指标。
6.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监控和指挥,确保操作安全。
7. 放炮前必须进行警告广播,通知井下其他人员做好防护措施。
8. 放炮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9. 放炮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检查是否有未爆炮药,确保安全。
10. 放炮后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以上是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实施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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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是指在地下矿井或其他类似的工作场所中使用爆炸物进行炸破作业。
为了确保工作安全,通常会制定一些规定来管理井下放炮作业,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一般的规定:
1. 爆炸物品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携带、存放和使用。
2. 所有进行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并持有合法的作业许可证。
3.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工作区域内没有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品。
4.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防爆服、防爆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5. 爆炸物品必须在安全区域内进行携带、存放和使用,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使用爆炸物品。
6.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减少对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7. 在井下放炮作业期间,必须建立有效的通信机制,保证与井下其他作业人员的沟通和协调。
8. 每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必要的清理工作,清除残留的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管理。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矿井煤矿工作中一种常见的爆破作业方式,为了确保矿井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煤矿井下放炮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爆破方案编制:每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包括爆破参数、装药方式、延时时间等内容,并经过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 人员培训: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爆破原理、操作要求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必须持有合法的爆破证书。
3. 安全防护措施: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同时井下设备和通风系统也要保证正常运行。
4. 爆破现场管理:在爆破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保证操作区域的安全。
5. 确保安全距离:在爆破作业进行时,必须确保工作人员和设备与爆破现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意外伤害。
6. 炮倒处理:爆炸后,必须对炮倒进行专门的处理,确保无漏网之鱼。
7. 安全监测:在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需要对爆破效果进行安全监测,确保矿井结构和通风系统的安全性。
以上是一般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煤矿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作业中的一种常见方法。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煤矿井下放炮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是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份规定,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开采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规范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爆炸、火灾等特殊情况需要井下放炮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井下放炮管理人员第四条每个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熟悉煤矿井下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具备井下安全作业的经验,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具备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五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和技术素质。
第六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和命令。
第三章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管理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矿业资源开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应当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的特定位置,以防止放炮时的危险。
第四章井下放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按照矿井瓦斯浓度、煤层条件、停产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和安排。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并交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熟悉和掌握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确保放炮点周围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放炮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蔓延到其他区域。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
以下是煤矿井下放炮的一些常见安全管理规定:
1. 放炮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井下放炮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矿井通风、瓦斯、粉尘等情况的检查,确保矿井符合安全要求。
2. 放炮区域必须设立警告标志:放炮区域周围必须明显设置禁止入内的警告标志,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会进入危险区域。
3. 放炮前必须疏散人员:放炮前,必须确保炮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已疏散,并在安全位置等候,等待炮声消失后再返回。
4. 爆破安全措施必须齐全:放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包括爆炸物的正确携带和使用、引爆装置的正确安装和操作等。
5. 放炮后必须进行清理和检查:放炮后,必须立即进行清理工作,清除爆炸残留物,并对矿井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放炮没有引发隐患。
6. 对煤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为了确保人员了解井下放炮的危险性和安全规定,煤矿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7. 定期检查和维护爆破设备:爆破设备是井下放炮的关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8. 配备炸药专人管理:煤矿必须配备专门的炸药管理人员,负责炸药的存储、使用和销毁,确保炸药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还必须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和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井下放炮工作的安全进行。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常用的一种爆破技术。
正确的放炮操作和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井下工作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的放炮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放炮作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放炮作业安全。
第二章放炮资质和培训要求第四条煤矿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放炮作业资质。
第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技能:(一)熟悉爆破原理和操作方法;(二)掌握各类炸药及其使用规范;(三)准确判断爆破作业时井下瓦斯、煤尘等安全风险;(四)熟悉井下通风、排水和监测系统,并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五)掌握井下紧急逃生和自救技能。
第三章井下放炮作业流程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井下放炮作业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井下放炮作业前,煤矿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计划,包括放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等,并将计划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九条井下放炮前,应当进行专业人员的现场勘查和评估,确定放炮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井下放炮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爆破现场、设置警戒区域、检查炸药和引信等。
第十一条井下放炮时,应当严格按照放炮方案操作,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放炮或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清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无残留物和未引爆的炸药。
第四章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瓦斯抽采、煤尘控制、通风系统、防火防爆设备等。
第十四条进入井下炸药库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并佩戴个人防爆器材。
第十五条爆破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所有人员和单位,包括煤矿企业、矿工、监控人员等。
第三条在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遵循的原则:1.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放炮,不得擅自更改。
2. 做好周围环境的排查和隐患防范工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3. 采取科学的爆破技术和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每次放炮作业完成后,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确保下次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进行放炮作业前,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六条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区域的排查和环境状况的评估;2. 放炮所需的材料、设备、工具等清单;3. 作业人员的配备和工作任务安排;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5. 其他与作业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资格,才能参与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八条放炮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清除可能存在的危险或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岩层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并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控人员,负责监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应当在作业前组织安全会议,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章作业操作第十二条放炮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地下电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避免电气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放炮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设备、工具的检查,确保其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山体稳定及有害气体排浆等预处理工作应提前进行,并确保预处理结果符合安全要求。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矿井开采中常见的一种爆破作业方式,为了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1. 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放炮管理部门,负责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 所有从事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和安全措施。
4.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爆破方案进行,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任何爆破参数。
5. 在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没有可燃气体和可燃物。
6. 井下放炮必须采用专门设计的爆炸物品,严禁使用擦火式爆炸物。
7. 井下放炮时,必须保持井下通风畅通,控制瓦斯和粉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8. 放炮前,必须对井下人员进行清场和疏散,确保无人员滞留在放炮区域。
9. 井下放炮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和非规定时间进行。
10. 放炮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及时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具体管理规定还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煤矿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放炮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可控。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井下放炮活动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井下设施的完整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井下放炮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井下放炮活动是指在煤矿井下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矿石的破碎、岩石的解体、障碍物的清除等活动。
第四条井下放炮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精细管理、安全施工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关章程和管理办法,明确井下放炮活动的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确保井下放炮活动安全可控。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井下放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井下放炮活动应由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需经过矿长或主任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放炮管理制度,明确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的备货和使用程序,确保其数量、品种和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九条井下放炮活动需要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炮孔设计、爆破参数、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条在进行井下放炮活动前,应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和安全评估,确保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井下放炮活动中应建立雷管防误接措施和爆炸物品破碎、渗漏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爆炸能量和震动速度进行控制,确保井下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井下放炮活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炸药残留物和尘埃对井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区内进行。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放炮活动进行环保检测,及时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并如实上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放炮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报警、疏散、救援等程序和责任分工。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中,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是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活动。
第二章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
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炮工进行。
所有炮工必须持有炸药炸破资格证。
第七条炮工应当熟悉煤矿井下的地质情况和工作环境,以便正确判断爆破效果和安全风险。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实行严格的作业和巡检制度,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炸破规程进行,爆破时间、起爆点、爆破药量等必须符合工作计划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专门的爆破区域,周围应当设置足够的防护设施,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在爆破区域内进行,严禁在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地方进行放炮作业。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采取防爆电气设备和无线装置,确保爆破过程中不产生火花或电火花,避免引发爆炸。
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紧急救援装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事先通知周边矿区和相邻矿区,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发生爆炸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报告。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采煤作业过程中常用的爆破方式之一,它能够高效地破坏煤层,提高采煤效率。
然而,由于放炮作业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一、放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
具体要求如下:1. 准备合格的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由专业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编制详细的放炮方案:放炮方案应详细描述井下放炮的具体操作流程、炮孔布置和爆炸物品的使用数量等信息。
3. 建立放炮任务分工:明确每个人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放炮作业的有序进行。
4. 检查安全设备:检查和确保所有的安全设备(如瓦斯检测仪、防爆灯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井下放炮作业的标准操作流程为了确保井下放炮的安全,必须按照标准的操作流程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1. 确定放炮区域: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放炮区域,确保周围没有人员和设备。
2. 进行瓦斯检测:在放炮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测,确保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不超过安全范围。
3. 进行通风处理:在放炮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通风处理,确保井下的空气流通良好。
4. 布置炮孔:根据放炮方案,按照煤层的厚度和倾角等因素,合理布置炮孔,并使用合适的钻机进行钻孔作业。
5. 安装导爆索:在完成钻孔后,将导爆管或导爆绳等导爆索装置安装到炮孔中。
6. 装填爆炸物品:将合适的爆炸物品装填到炮孔中,并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进行安装。
7. 进行导爆处理:将导爆索与引爆装置相连,确保爆炸能够按照预定计划进行。
8. 进行安全检查:在进行引爆前,必须对所有的放炮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任何故障。
9. 安全撤离:在确认放炮设备安全后,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放炮区域,远离爆炸现场。
三、井下放炮作业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在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的安全管理要求:1. 严控炮火带入:严禁将明火或其它火源带入放炮区域,以防引发火灾或引发煤尘爆炸。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煤矿井下放炮操作行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炭生产单位和从业人员,涉及煤矿井下炮工、安全管理人员等。
三、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要求1. 炮工人员的要求1.炮工应持有炮工证书,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操作;2.炮工应经过身体健康检查后方可在井下作业;3.炮工应熟知炸药的种类、性能、使用方法和安全措施;4.炮工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2. 炮工操作要求1.炮工在现场操作前,应将现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设定炮孔不得造成威胁;2.炮工应按照炸药的规格和质量要求,正确选用炸药;3.炮工应按照炸药使用说明书和现场情况,合理布局炮孔;4.操作炸药时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5.严禁使用捏炮、踢炮等非法违规操作方式;6.爆炸后要及时去现场检查,有关炸药残留物必须及时清理,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3. 煤矿井下炸药的管理要求1.煤矿应建立炸药配送台账和出入库台账,并落实责任人和审核签字制度;2.炸药必须经过国家安全监督局检验和验放,合格后才能进入煤矿井下;3.炸药的储存、保管、运输、使用必须符合船用炸药安全技术规范;四、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炮工不按规定要求操作,不按规定规格和质量选用炸药等违规情况,将被责令停工整改,并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给予警告;2.爆炸事故引起人员伤亡,造成煤矿生产设备损坏等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3.煤矿未能认真履行本规定要求者,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和修改,以煤炭生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为准。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了煤矿井下放炮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条例第一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第二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第三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第四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放炮器钥匙要有放炮员随身携带。
第五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
火药雷管的领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证、操作资格证和信息卡,凭采掘单位开出的火药雷管领用单领取,领取的火药雷管数量要当面点清,填写火药手册和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做到账物相符,装箱上锁。
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第六条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七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第八条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九条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一)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1m时,母线拉够30m放炮。
(二)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放炮。
(三)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煤矿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应实行责任制,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井下放炮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独立完成放炮作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井下放炮作业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确保放炮作业专业、独立进行。
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专用区域的安全防护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规范,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专用区域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放炮前,应进行煤矿井下排风、瓦斯抽采和工作面及井巷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井下瓦斯浓度超限时,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放炮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期间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各项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本地煤矿安监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中的救援程序。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放炮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现场放炮管理,杜绝因放炮而引起的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管理规定第一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二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爆破器同时爆破。
第三条在高瓦斯矿井中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的炮眼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工作面残眼及其他非爆破眼,必须用炮泥填满封实。
施工炮眼时严禁套残眼。
第五条炮眼深度小于0.6m,最小低抗线:煤层小于0.5m、岩层小于0.3m,均不得装药爆破。
严禁打残眼或在残眼内装药爆破。
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使用专用炮器爆破,爆破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放明炮、糊炮。
第七条高瓦斯及突出区域的采掘面爆破作业,爆破工、测气员、班组长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第八条协助爆破工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第九条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当两工作面相距20m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且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施工。
贯通爆破时测气员必须检查贯通对方瓦斯,并给爆破中签字。
迎头班组长亲自安排专人警戒,专人联系。
如果需要电话联系,警戒人到指定位置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爆破前,爆破工向调度所询问对方警戒落实情况,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爆破。
第十条处理拒爆必须在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打眼工、班长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第十一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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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了煤矿井下放炮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条例第一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第二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第三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第四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放炮器钥匙要有放炮员随身携带。
第五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
火药雷管的领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证、操作资格证和信息卡,凭采掘单位开出的火药雷管领用单领取,领取的火药雷管数量要当面点清,填写火药手册和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做到账物相符,装箱上锁。
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第六条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七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第八条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九条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1m时,母线拉够30m放炮。
(二)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放炮。
(三)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
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第十条放炮严格执行“三级信号”制度,一声撤人站岗,二声放炮,三声放炮解除,所有信号有放炮员检查好后发出。
第十一条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十二条放炮员应配备放炮器、母线、哨子、火药箱、雷管箱、竹签、绳、警戒牌、笔、便携仪等。
第十三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使用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
在采掘工作面,两矿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
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第十四条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二)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三)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结放炮。
(四)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五)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六)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七)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十五条用放炮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
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
(五)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洒水灭尘制度。
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第十七条排除放炮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
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第十八条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放炮器放炮。
第十九条放炮器必须有专人维修、更换电池、放炮器保证完好、杜绝失爆,每次维修均要试验放炮器放电时间,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开关每月检查一次清洗擦油。
放炮器在工作中损坏时,禁止在井下检修。
第二十条高瓦斯矿井的放炮联线方法,只能用串联法、
严禁采用并联等其他方法。
第二十一条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
装药前,当放炮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许装药;放炮前,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许放炮;放炮后,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许进入工作地点。
第二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将检查瓦
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牌板上。
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第二十三条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保险”制度。
即拉绳、挂牌、站岗。
装药前将工作面与装放炮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装放炮地点的巷道口设好警戒,安排专人站好岗,严禁人员进入。
拉绳的高度在1.1~1.3m,挂上警戒牌,警戒牌规格不低于250×200×10mm,白底红字上写“放炮”二字,字迹要标准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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