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是否应该加强法律制裁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是否应该加强法律制裁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家庭暴力应该加强法律制裁。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甚至导致生命危险。
因此,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应该加强法律制裁。
首先,加强法律制裁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潜在施暴者知道家庭暴力是不被社会容忍的,从而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其次,加强法律制裁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和保护,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此外,加强法律制裁还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使家庭成为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正义迟早会到来。
”这句话告诉我们,虽然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它终究会到来。
加强法律制裁家庭暴力,就是在追求正义,给受害者带来公平和安全。
经典案例,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加强了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例如,美国通过了《家庭暴力法》,严惩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这一举措有效地减少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率,为受害者带来了公正和安全。
反方观点,家庭暴力不应该加强法律制裁。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加强法律制裁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往往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人事务,法律干预可能会破坏家庭关系,产生更多负面影响。
其次,加强法律制裁可能会让受害者更加害怕报警和寻求帮助,因为他们担心施暴者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最重要的是,加强法律制裁并不能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问题,需要从家庭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
名人名句,苏格拉底曾说过,“治理家庭,先治理自己。
”这句话告诉我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而不是简单地依靠法律制裁。
经典案例,在某些国家,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但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反而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家庭关系破裂、受害者心理健康问题等。
这表明,单纯依靠法律制裁并不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是否应该加强法律制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内容
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在⽣活中,经常有家庭暴⼒的事件发⽣。
夫妻因为⼀些⽭盾产⽣纠纷,往往就出现了家庭暴⼒。
但是家庭暴⼒也是违法的,那么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庭暴⼒判刑标准是什么如果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权利⾏为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欧打他⼈,造成轻微伤害的;(⼆)⾮法限制他⼈⼈⾝⾃由或者⾮法侵⼊他⼈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法威胁他⼈安全或者⼲扰他⼈正常⽣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岁的⼈表演恐怖、残忍节⽬,摧残⾝⼼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开拆他⼈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家庭包括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致⼈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
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过错⽅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婚姻是⼀件严肃的事情,我们不能当成⼉戏,要谨慎对待离婚这件事,更不能随意对对⽅施暴,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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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是许多家庭乃至社会问题的源头,其对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家庭暴力行为。
在中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条文。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受害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受害者有权利要求离开现场,要求临时保护令,要求紧急保护令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救助机构应该提供的帮助和保护服务。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儿童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重点针对儿童和妇女的保护,规定了儿童和妇女的基本权利和防范措施等。
除了法律的规制,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如妇女维权中心、妇女之家等。
这些救助机构提供了咨询、援助、庇护等服务,帮助受害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促进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谴责。
尽管中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和救助机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例如,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些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一些家庭暴力的行为难以被明确判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涉及到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总之,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通过法律、救助机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治理,才能让更多的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和伤害,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全和有序。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国开始重视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本文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包括隐蔽性、长期性、复杂性等。
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受害者往往难以寻求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及问题目前,各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内容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等方面存在不足。
其次,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最后,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有效的社会支持。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家庭暴力中的地位与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家庭暴力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救济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规定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可以促进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五、完善家庭暴力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民事法律规制,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内容。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等,确保法律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司法实践。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提高社会认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加强公安、法院、妇联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合力。
5. 完善救济制度。
建立健全的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经济援助等帮助。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摘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
历经时代变迁,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瘤疾不化,历久弥新。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人类的共同呐喊。
本文基于保护基本人权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考量,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了初步探讨。
力求在刑事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更加明确地界定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使刑法的指引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调查分项目2001年对浙江、湖南、甘肃三个省2543份有效问卷的调查显示,夫妻间动过手的家庭占被调查样本的34.7%,其中,农村是42%,城市是27.5%。
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专门制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一、家庭暴力界定1、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1996年英国《家庭法案》规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就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及前同居者等。
”韩国1997年出台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司法解释也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
我认为,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是合适的。
2、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的界定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性三个方面。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从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出发,普遍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界定。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韩国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财产三个方面。
法律论文家庭暴力犯罪法律研究
法律论文家庭暴力犯罪法律研究《家庭暴力犯罪法律研究》在当今社会,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甚至对社会的安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通常是具有亲属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的家庭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晓,受害者可能出于种种原因选择隐忍,导致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
3、手段的多样性除了常见的身体暴力,如殴打、伤害等,还包括精神暴力,如侮辱、诽谤、威胁等,以及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4、后果的严重性长期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导致受害者身体受伤,还可能引发心理问题,如抑郁、焦虑、自卑等,甚至会使受害者失去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二、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实际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从相关数据来看,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依然较高,且受害者多为女性。
许多受害者在遭受暴力后,由于缺乏有效的救助渠道和法律保护,往往无法及时摆脱困境。
同时,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由于证据难以收集、执法力度不够等原因,未能得到应有的惩处,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三、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1、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认为家庭事务属于内部问题,外人不应干涉,这种观念使得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被容忍和忽视。
2、经济压力生活中的经济困难、失业等问题可能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加剧,从而引发家庭暴力。
3、心理问题施暴者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如控制欲过强、情绪不稳定等,导致他们通过暴力手段来发泄自己的不满。
家暴未成年子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
家暴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更严重的是,家暴往往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未成年子女的家暴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家暴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打击家暴、保护未成年子女提供参考。
二、我国家暴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家暴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2)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
(3)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吸毒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家暴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罪名:(1)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对家暴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四十三条:夫妻一方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2)第四十四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暴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诽谤他人,情节恶劣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五)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七)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家庭暴力,这是一个我们不愿面对但又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
每当听到那些关于家庭暴力的新闻,我心里总是五味杂陈。
那么,家庭暴力到底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家庭暴力是违法的!不论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是精神上的虐待,都不被法律所容忍。
在中国,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
同时,受害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的是,家庭暴力往往伴随着隐秘性和复杂性。
很多时候,受害者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沉默或忍耐。
这时,我们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注和支持,让受害者敢于站出来,寻求帮助和保护。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责任,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最后,我想说,家庭暴力不是家丑,而是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对家庭暴力说“不”!同时,也要给予受害者足够的关心和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力量。
让我们一起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吧!。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法律科普家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本篇将结合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家暴案件,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家暴问题的重视。
二、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家暴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手段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1)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案件分析(1)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被告李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即以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因此,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原告王某是否可以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且调解无效,因此原告王某可以要求离婚。
(3)原告王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原告王某可以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 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启示1. 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倡导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
家暴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家暴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我国家暴法律规定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和制止措施、救助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家暴法律规定解读1.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预防和制止措施(1)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应当开展家庭暴力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公公打儿媳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公公打儿媳妇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儿媳妇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公打儿媳妇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公打儿媳妇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保持家庭和睦。
第32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第44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家庭暴力问题制定的法律。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11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调解。
第26条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公打儿媳妇的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儿媳妇)与被告(公公)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
被告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32条、《反家庭暴力法》第1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案例二: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公殴打儿媳妇致死的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儿媳妇)与被告(公公)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涵盖了心理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中普遍存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摧残,许多人在经历了家庭暴力后都感到无助和恐惧。
因此,大部分地区都已制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以保护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们,并惩罚施暴者。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施暴者的惩罚。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恶性侵犯行为,包括身体、心理、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亲属、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女等。
二、受害者的权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利获得到法律帮助和保护,具体包括:1. 受害者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
紧急保护令可以规定暂时脱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和财产。
2. 受害者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受害者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受害者有权获得医疗和心理援助。
医院将为受害者提供急救和治疗,并提供心理援助,以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
三、施暴者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暴者的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
对于通过家庭暴力而被发现的人,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惩罚,同时向其提供法律教育和心理援助。
2. 罚款。
对于被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法律规定其应该受到罚款的惩罚,并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
3. 拘留。
在家庭暴力导致轻微伤害或其他较为轻微的后果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进行惩罚。
4. 刑事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导致严重后果,如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施暴者将受到刑事处罚,通常是徒刑。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文章来源:律伴网。
家庭暴力是否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制裁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是否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制裁辩论辩题正方,家庭暴力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也伤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全球每年有数百万人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
如果不对家庭暴力采取更严厉的制裁措施,将无法有效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蔓延。
其次,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家庭暴力是导致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此外,严厉的制裁也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如果家庭暴力只受到轻微的处罚,那么施暴者可能会觉得可以逍遥法外,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暴力行为。
只有通过更严厉的制裁,才能有效地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因此,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制裁,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反方,家庭暴力不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家庭暴力,我们不应该一味地采取更严厉的制裁措施。
首先,家庭暴力的根源并不是单一的,它可能与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有关。
如果只是简单地加大制裁力度,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其次,过于严厉的制裁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对受害者和施暴者都没有好处。
在一些案例中,受害者并不愿意报警或寻求帮助,是因为他们担心制裁会对家庭关系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安全,而不是简单地加大制裁力度。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需要综合的解决方案,包括心理辅导、法律保护、社会支持等多种手段。
如果只是简单地依靠严厉的制裁,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家庭暴力不应该一味地受到更严厉的制裁,而是需要采取更加综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摘要】“家安则国安”,预防及惩治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被立法者命名出台之前,该制度在反家庭暴力进程中也有一定的运用。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目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借鉴域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推动家庭暴力防治系统的构建和反家暴救济体系的形成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规制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反家庭暴力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简述(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1.家庭暴力的界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即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含义——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在身体上施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在精神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同时,在第37条还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法律规制的主体范围。
为使《反家庭暴力法》有更好的法律规制效果,进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更加深入地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和类型:首先,受害者的范围不能过于狭隘,除家庭成员以及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外,离异的配偶和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同样应纳入其中;其次,关于家庭暴力的类型应进行补充,例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等足以控制、侵害受害者的暴力行为。
2.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首先,受害者身心健康遭重创。
妇女、儿童、老人多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均会被严重摧残,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
同时,往往由于受害者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和高度紧张和恐惧心理,使得家庭暴力成为持续且隐蔽的社会问题;其次,破坏家庭和谐关系。
长期的家庭暴力对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打击破坏作用,是催使婚姻关系崩溃瓦解的毒瘤。
无数因家庭暴力的存在而破裂的家庭,正是因施暴者对受害者长期的摧残而使受害者对婚姻心灰意冷、失去信心,家庭成员彼此离心离德、关系疏远,造成一个个不幸破裂的家庭;最后,诱发犯罪威胁社会安定。
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在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下的受害者在长期的压迫中会转变为不可控的反抗,心理被扭曲从而诱发报复性的犯罪。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家庭成员实施侮辱、恐吓、殴打、打击、捆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引导他人实施上述侵犯行为,严重威胁他们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或者严重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人。
第二章预 防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关系观、婚姻观和家庭暴力观念,提高家庭成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等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公证行为时,向当事人普及家庭暴力知识,及时提供家庭暴力防范和维权渠道。
第五条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宗教团体等应当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服务,向受暴力威胁或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提供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组织、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三章救 助第七条对因居住、婚姻、任职、学习、就医、探望、看护等与家庭成员有关的行为,被侵犯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保护。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当及时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 提供即时安全隐患评估并进行风险分析;2. 协助受暴力威胁或遭受侵害的人员解决住所、人身安全等困难;3. 安排临时庇护、人身保护等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4. 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九条受保护人有权利对加害人提起民事索赔或者请求法律制裁,对加害人有权选择适度的教育、干预措施或者强制性的限制措施。
第四章处 罚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
第十一条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家庭暴力是一部漫长的黑暗史,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家庭暴力越演越烈。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篇一摘要: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法律界定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义理解。
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住的共同体。
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
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
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
因此,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
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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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摘要】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家庭暴力却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我国各界呼吁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创造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民法通则》在第98、101、103条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在家庭暴力面前并没有得到保障,而是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家庭暴力先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家庭暴力还严重摧残了受害者的精神。
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更在心灵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性的暴力可能摧毁他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他们与人们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他们的性格,不少受害者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导致精神失常甚至走上轻生的道路。
【关键字】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律【Abstract】The family is an integral part of society, butdomestic violence has affected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hina's various sectors calling for special law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and hope to create a non-violent world. China's "constitution" stipulates that the citizens of basic rights. Section 33 provide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tize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State respects and safeguards human rights." Article 37 stipulate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the personal freedom of citizens are not violated." Article 38 stipulates that "the citize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Personality dignity shall be inviolable. prohibit the use of any method of citizens to insult, slander and false accusations trap. "Article 48 stipulate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women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social and family life, and other areas enjoy the same men equal rights. ","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n subsection 98,101,103 provid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ives of citizens of the right to health, reputation right,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so on. These laws clearly defin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in the face of domestic violence has not been protected, but suffered serious abuse. Domestic violence to the victims of violations of personalrights, particularly the right to the body, the right to health, right to life and the right to freedom, domestic violence has also severely impaired the victim's spirit. Been the victims of violence, not only in the physical scars left, in their soul has left an indelible trauma of recurrent violence may destroy their faith and living life the confidence of the people and the destruction of their normal psychological exchanges , distort their character, and many victims in depression, anxiety and even pain in suffering, trance, the long run, lead to mental disorders or even commit suicide on the road. 【Keywords】domestic violence anti-domestic violenceLegal【正文】引言在封建时代我国是一个以男权为主导的社会,时至今日仍受着封建思想的荼毒,特别是在家庭中,家庭暴力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近年来,随着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而引发家庭破裂好社会的不安定使得人们更加关注。
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一夜之间家喻户晓,女主人公的遭遇和痛苦,男主人公的粗暴和心理畸形都使得万千家庭深思。
“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这是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召开的全球电视盛会的口号,针对普遍存在的妇女家庭暴力的情况。
199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义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决议呼吁各国政府组织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提高公众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认识。
我国在此背景下于2000年开始,从“家庭暴力问题”入手进行了在中国消除对妇女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对策措施的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对中国大陆而言,家庭暴力是外来词,其英文表述为Family Violence,国际通用词为Domestic Violence,简称DV。
有关其定义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这里面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日本的《配偶暴力防止被害人保护法》中所谓“配偶暴力”是指配偶(含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关系同样情况下者)实施的对身体的不法攻击,对生命或者身体带来危害的行为。
此法律中的“被害人”是指受到配偶暴力者(含受到了配偶暴力之后解除了婚姻者,有继续受到来自该配偶的生命或者身体危害的危险者)。
韩国《惩治家庭暴力专项法案》中定义为: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肉体、精神或者财产上的损害行为。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和任何有配关系者,任何是曾有父母子女关系的,是或曾是其父亲法定配偶的私生子的,任何有直系亲属关系并且共同居住的。
虽然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但是保护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受害者的人身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做法是一样的,目的也是一样的,为了在全球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1)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
(2)从形式上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其表现为:1)在世界范围内,不论是超级大国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当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岁月,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2)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受害妇女人数广泛。
多国调查表明,有1/4至1/2的妇女受到现在或者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
在美国有大约100万妇女受到丈夫、前夫或者男朋友的严重虐待,需要医药治疗;在英国,1/4的女性在她的一生中的不同阶段经受着家庭暴力。
在这种发达国家中尚存在这么多家庭暴力,何况在贫穷国家或者地区,受害妇女更多。
(3)隐蔽性。
其主要表现在:1)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蔽;3)常因家庭隐私而不被曝光;4)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视而不见。
(4)后果的严重性。
其后果和危害严重,除了已被其存在的普遍性所揭示以外,还表现手段的残酷性(如殴打、监禁、捆绑、残害肢体、杀害等)后果的严重性,危害的长期性。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危害(一)成因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女工因下岗、失业或者缺乏就业机会而导致经济地位下降,经济上对于丈夫的依赖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