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婚同居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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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婚同居关系(一)

【论文关键词】:非婚同居关系;意思自治;共同生活;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非婚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内容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先界定其内涵,而对其进行法律的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

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关系领域扩张,人们生活关系的处理方式变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为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之一。基于对当事人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关系都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而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十分欠缺。文章就非婚同居关系展开论述,对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作出建议和参考。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为目的的结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maritalis)。产生这种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严,高级官员等的结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资与婚资对于贫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难。当时,符合姘合制度规定的结合不是非法的,被社会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罗马法后,曾一度被人们所排斥,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容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情感与生活方式自由选择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数人所重新接受,许多国家法律设立了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发展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明确的定义,这对于调整非婚同居的现状是不利的。

对于现今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此概念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关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关系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关系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此观点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排除在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对非婚同居的定义类似于次观点,如《南澳大利亚事实伴侣关系法》中定义事实伴侣,是一男一女之间象夫妻一样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尽管他们没有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另一种较为普遍的、适应现今社会现象的观点定义到"非婚同居,指双方当事人只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此观点不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为,也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之中。在澳大利亚《北部地方事实伴侣关系法》中,事实伴侣是双方之间没有缔结婚姻但是却有着象婚姻一样的关系,而且不论双方是异性还是同性。另外,在法国、德国,均承认了同性伴侣关系并且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文章较赞同第三种看法,认为非婚同居关系应当是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包括了同性和异性的结合关系,排除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非自愿的同居。对于此界定的非婚同居关系,作者认为法律应当给予其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法律在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时,法官在解决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时,应首先界定非婚同居关系。笔者认为,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时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标准:

(1)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选择,因此,行为人具备民法意义上选择的能力是首要条件。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约进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以契约内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非婚同居可被视为契约行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同居行为应当另行规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行为关系中。

(2)双方当事人均无禁止结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缘关系、

收养关系等伦理关系的不得非婚同居。两者的同居关系不应当受非婚同居关系法律的保护。(3)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这样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相互的自愿同居,应当包含了相互承认的意思。如不承认对方为生活伴侣的意思,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同住一屋。一般实践中认定自愿否,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以及非婚同居关系的其他认定要件,而不是凭一人之词。

(4)同居的时间要求。为保持同居关系的稳定,一些国家对受到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要求持续一定的时间,如法国要求同居必须持续3年以上,澳大利亚大部分州规定必须持续2年的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实际,建议同性或异性自愿公开同居生活的,持续期间已满2年以上的,法律对该同居关系给予一定的保护。因为要求同居时间的持续,基本上可以排除与同时与两人或两人以上非婚同居的情况。

(5)对于同居后有子女的,可以缩短认定同居持续的时间要求。因为在不满时间2年中,会出现怀孕以及生育的情况,相应缩短认定同居的时间,可以更好的保护女性和胎儿、幼儿等较弱势的一方。

(6)行为人双方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这样可以将非婚同居关系与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区别。实践中,在认定双方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可以通过双方经济的依赖程度、扶养关系、财产使用和分配、家庭义务的履行、性关系等诸多客观方面予以认定,而不仅以一个方面来确定,尤其是传统观念认为同居应为性关系的标准,性关系已不仅存于同居关系中,而同居关系的双方也不一定会为持续的性关系,如老人的同居关系、有疾病人与正常人的同居关系等。

三、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对于非婚同居的规制模式,国外有几种立法模式可作参考。一是推定配偶原则,这是最接近正式婚姻的保护方式。一般而言,推定配偶对善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配偶继承权,并有权因配偶非正常死亡提起诉讼获得劳工赔偿以及与配偶相关的其他利益,即推定配偶的权利与合法配偶的权利相当。第二种是家庭伙伴式的立法模式体现了内部的和谐一致性,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他们之间的终生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一种在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还有一种是契约式的立法模式,主要出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由于非婚同居不具备有婚姻的法律地位,其救济手段主要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保护。

上述三种立法模式都有可借鉴之处,比较下来,笔者认为法律规制的模式,首先,应当承认非婚同居的同居协议,同居协议有优先于法律任意规范的效力。其次,在没有同居合同的情况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方式应与合法婚姻关系相区别。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除同性同居等因为客观情况不被允许结婚而同居的情况外,一般选择同居的人都不愿意受到婚姻法的规制,否则完全可以选择合法婚姻关系,因此,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应当与对婚姻关系有区别,而不被允许结婚的人同居如果期望得到婚姻法那样的平等保护,可以通过同居协议确定双方如同合法婚姻关系那样的权利义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赋予同居伴侣与合法配偶相同的权利,如继承的权利。另外,鉴于同性同居、有疾病人同居的复杂性,应当对其内容做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在收养等方面的问题。一般说来,我国立法可以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如下几个方面做出一些规定:

(一)关于财产问题

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协议之约定。

其次,在无约定时,不能像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一样适用共同财产制度,而要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即没有明确约定的,同居前后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许多人都是在期望能够保持自己经济和财产的相对独立性而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另外,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生活费用等各方面的问题,法律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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