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法律
民法搞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某城市,有一家名为“辣味坊”的餐厅,因其独具特色的辣椒菜品而闻名遐迩。
这家餐厅的老板老张是个地道的辣味爱好者,他家的辣椒菜品口感辣而不燥,深受食客喜爱。
然而,一场关于“老干妈”的“辣味”之争却让老张头疼不已。
故事的主人公是老张和一位名叫小王的食客。
一天,小王在“辣味坊”品尝了一道名为“老干妈炒鸡”的菜品,觉得味道非常好。
于是,他决定将这道菜的做法带到自己的朋友圈炫耀一番。
他在朋友圈中写道:“今天在辣味坊吃了一道老干妈炒鸡,简直是人间美味!我决定把做法分享给大家,让大家都来尝尝这道辣味佳肴!”这条朋友圈引起了老张的注意。
他看到小王发的图片中,菜品上竟然出现了“老干妈”字样,这让他十分气愤。
老张认为,自己餐厅的辣椒菜品独具特色,根本不用借助“老干妈”这个品牌来提高知名度。
于是,他决定找小王理论。
老张找到小王,质问道:“你发的那个‘老干妈炒鸡’做法,是不是在我们辣味坊学的?你怎么敢用我们的菜名?”小王愣住了,他没想到老张会来找他。
他辩解道:“我只是在朋友圈分享一道美食,并没有盗用你们的菜名。
”老张不听小王解释,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将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张和小王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老张认为,小王在朋友圈中使用了“老干妈炒鸡”这个名称,已经构成侵权。
而小王则表示,自己只是分享一道美食,并没有恶意。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
原来,小王在朋友圈中分享的“老干妈炒鸡”做法,并非来自于辣味坊,而是他在网上查阅到的。
小王在分享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法官认为,小王的行为虽然无意中使用了“老干妈”这个品牌,但并没有恶意。
因此,法院判定小王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听到这个判决,老张感到十分无奈。
他感叹道:“没想到一场关于‘老干妈’的‘辣味’之争,竟然以这样的方式收场。
看来,以后我得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了。
”这场关于“老干妈”的“辣味”之争,虽然以老张的败诉告终,但却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给小学生讲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要一起学习一些法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让我们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走进这些生动有趣的法律故事吧!一、案例一:小明的“熊孩子”行为小明是一名小学生,他性格活泼,喜欢玩耍。
有一天,小明在公园里玩耍,看到一位老奶奶摔倒了,他并没有去扶,反而跑过去捡起一块石头,朝着老奶奶扔了过去。
老奶奶被石头砸中,受了伤。
这时,小明的父母得知此事,非常后悔,赶紧带着小明去道歉。
分析:小明的行为侵犯了老奶奶的人身权利,是违法行为。
在我国,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小明虽然年纪小,但也要学会尊重他人,遵守法律。
二、案例二:小红的“借书风波”小红是班级里的图书管理员,她负责管理班级的图书。
一天,小华从图书馆借了一本书,但是过了很长时间都没有归还。
小红多次催促小华归还书籍,但小华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后,小红决定报警。
分析:小华的行为侵犯了图书馆的财产权。
在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小红作为图书管理员,有权要求小华归还书籍。
同时,报警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案例三:小刚的“校园霸凌”小刚是班级里的“小霸王”,他经常欺负其他同学。
有一天,小刚又欺负了小强,把小强的书包扔到了地上,还把小强的文具盒摔碎了。
小强感到非常委屈,于是向老师寻求帮助。
分析:小刚的行为属于校园霸凌,侵犯了小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在我国,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有责任预防和制止校园霸凌现象。
小强在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案例四:小丽的“网络谣言”小丽在网络上看到了一条关于同学小红的谣言,她觉得很有趣,便在班级群里转发。
很快,这条谣言在班级里传开了,导致小红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
小红得知此事后,向学校举报了小丽。
分析:小丽的行为侵犯了小红的名誉权。
在我国,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有趣法律知识点
有趣法律知识点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法律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要遵守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
虽然法律知识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不是必须了解的,但了解一些有趣的法律知识点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面貌,也能增加生活的乐趣。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有趣的法律知识点。
知识点一:动物也有法律权益动物是地球上的重要一员,它们也同样享有一定的法律权益。
事实上,很多国家已经通过法律来保护动物的权益了。
例如,法国最近通过了一项法律,将动物列为“有感情的生物”,并规定了对动物施虐的处罚。
在德国,有一项法律规定,宠物狗必须每天至少被遛三次,以确保它们获得足够的运动和活动空间。
这些法律的出现表明了人们对于动物权益的重视,并为动物提供了法律保护。
知识点二:女性在法律中的地位变迁在过去的历史中,女性在法律中的地位一直十分低下,很多法律规定都是对女性不利的。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性逐渐走上了争取自己权益的道路。
例如,在20世纪初,女性争取到了能够参加选举的权利;而在更早的时候,法律规定妇女无权继承财产等。
这些对于女性地位的变迁,凸显了社会在法律制度中对平等和正义的追求。
知识点三:禁止使用手机行驶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手机在驾驶时的使用却是非常危险和违法的。
据统计,使用手机驾驶时的车祸风险要比酒驾还要高。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将使用手机行驶视为违法行为,并对此进行了法律规定。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人们不仅能够更加安全地驾驶,也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知识点四:未婚同居也有法律保护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国家都对于未婚同居持有负面的态度,法律上对于未婚同居并没有太多的保护。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世界各地对于未婚同居的法律保护也在逐步加强。
例如,法国法律中规定,未婚同居关系可以与婚姻关系享有一样的法律地位,双方在分手时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这样的法律保护为未婚同居的恋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
知识点五:契约的重要性无论是生活中的合作,还是商业上的交易,契约都是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搞笑的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正文:在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法官张伟在法院审理完一起民事案件后,收到了一封来自某镇村民的信。
信中讲述了这样一个荒诞的故事:某镇有个习俗,每年都要举行一场“蜗牛赛跑”。
今年,镇上的李老汉和赵老二因为争夺“蜗牛赛跑”的冠军而打起了官司。
李老汉认为自己养的蜗牛跑得快,而赵老二则坚称自己的蜗牛是“速度王”。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法官张伟看到这封信后,觉得此事荒诞至极,但又觉得有必要审理一下,以免影响当地的和谐稳定。
于是,他决定亲自出马,审理这起“蜗牛赛跑”案件。
开庭那天,法庭上座无虚席。
张伟法官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你们各自认为自己蜗牛的速度如何?”李老汉得意洋洋地说:“我的蜗牛名叫‘飞毛腿’,跑起来快如闪电!”赵老二也不甘示弱:“我的蜗牛名叫‘速度王’,无人能敌!”张伟法官笑了笑,说:“那好吧,我们现场进行一场‘蜗牛赛跑’,看看谁的速度更快。
”众人一听,纷纷拍手叫好。
于是,张伟法官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蜗牛赛跑”。
比赛开始,两只蜗牛在赛道上缓缓前行。
观众们瞪大了眼睛,等待着结果。
然而,比赛进行到一半时,一只蜗牛突然停下脚步,悠闲地吐着泡泡。
原来,这只蜗牛在休息。
另一只蜗牛则毫无察觉,继续努力向前奔跑。
然而,速度却越来越慢。
比赛结束后,赵老二的蜗牛以微弱优势获胜。
李老汉不服气,声称自己的蜗牛只是累了,如果休息一下,一定能赢。
张伟法官笑了笑,说:“根据我国《动物保护法》,禁止虐待动物。
你们虐待蜗牛,让我怎么判?”李老汉和赵老二一听,顿时哑口无言。
他们没想到,一场“蜗牛赛跑”竟然牵涉到了法律问题。
最后,张伟法官判决:撤销双方当事人关于“蜗牛赛跑”冠军的争议,禁止双方再进行此类活动。
同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向当地动物保护组织捐款,以弥补对蜗牛的伤害。
判决宣布后,法庭上爆发出热烈的掌声。
众人纷纷表示,这场官司审理得既公正又有趣,让大家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
这起“蜗牛赛跑”案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有趣的法律案例
有趣的法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律案例因为其独特性和趣味性而备受关注。
这些案例或许并不涉及重大的法律原则,但却在法庭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有趣的法律案例。
首先,有一起来自美国的案例,被称为“热咖啡诉讼案”。
这起案件发生在1992年,一名名叫斯特拉拉·利伯尔的女士在麦当劳购买了一杯热咖啡,结果不慎将热咖啡泼洒在自己身上,导致严重烧伤。
斯特拉拉·利伯尔随后将麦当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虽然一杯热咖啡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后果,但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的讨论,最终麦当劳被判赔偿数百万美元。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一起来自英国的案例,被称为“偷吻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因为在公共场合偷吻一名女性而被控告。
虽然这看上去只是一次轻微的行为,但却引发了对于性骚扰和个人空间的讨论。
最终,法庭判决这名男子有罪,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于性骚扰行为的关注和警惕。
此外,还有一起来自中国的案例,被称为“砸瓷器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因为在古董店不慎打碎了一件价值连城的瓷器而被告上法庭。
虽然这只是一次意外,但却引发了对于文物保护和个人责任的讨论。
最终,法庭判决这名男子赔偿了巨额的赔偿金,并且古董店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的惩罚。
总的来说,这些案例或许在法律领域并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力,但却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些案例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反映了法律在处理各种情况下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法律不仅仅是一部冰冷的法典,更是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希望通过这些有趣的法律案例,能够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的作用和意义,以及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关系。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小学生(3篇)
第1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
它就像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前行的道路,保护我们的权益。
今天,就让我们通过几个发生在小学生身边的法律小故事,来了解一下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小明与同学的纠纷小明和小强是同班同学,两人关系一直不错。
有一天,小明在学校操场上玩耍时不小心将小强的书包碰掉了,书包里的文具散落一地。
小强非常生气,认为小明故意损坏他的书包。
小明则表示自己只是不小心,愿意赔偿小强的损失。
然而,小强坚持要求小明赔偿书包的全部费用。
这时,老师得知了这件事,便建议他们去请教法律。
经过查询,他们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明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于是,小明向小强表示愿意赔偿书包的部分费用,小强也接受了这个提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应该依法行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小丽与邻居的纠纷小丽住在城市的一个小区里,她的邻居王阿姨养了一只小狗。
小狗非常可爱,但有时也会在小区里随地大小便。
小丽觉得这样很脏,便多次向王阿姨提出建议,希望她能妥善处理。
然而,王阿姨却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小丽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王阿姨改正小狗随地大小便的行为。
在物业管理部门的调解下,王阿姨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以后会注意这个问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小华与商家的纠纷小华在一家文具店买了一支铅笔,回家后发现铅笔的质量很差,根本无法使用。
于是,小华找到了商家要求退货。
商家却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小华的要求。
小华觉得商家这种做法不合理,于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定商家应该为小华办理退货。
商家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最终同意退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要及时维权。
有趣的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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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严肃的,但法律的世界里也充满了趣味。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几个让人捧腹的法律案例,感受一下法律与幽默之间的奇妙碰撞。
一、误将面粉当毒品,被告上法庭某日,李某在家中收到一箱快递,快递内容显示为“毒品”。
李某惊慌失措,立即报警。
警方到场后发现,这箱所谓的“毒品”竟然是面粉。
原来,李某在网购时误将面粉误认为是毒品,于是发生了这起乌龙事件。
最终,李某因误报险些被告上法庭,成为了一个笑柄。
二、醉酒男子打狗,反被狗咬伤张某在醉酒后,看到一只流浪狗,心生恶念,拿起一块石头猛砸过去。
结果,石头砸中狗的头部,狗反而更加凶猛。
张某吓得赶紧逃跑,却被狗紧紧咬住,无法挣脱。
最后,张某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救治。
这起事件中,张某不仅没有伤害到狗,反而自己受伤,成为了众人嘲笑的对象。
三、男子倒车时误撞交警,被判赔款某日,赵某驾驶车辆倒车时,不慎撞上了一名正在指挥交通的交警。
交警倒地后,赵某才发现自己撞到了人。
原来,赵某在倒车时,并未注意到交警的存在。
这起事件中,赵某因过失伤人,被法院判决赔偿交警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四、女子偷窃内衣,被判入狱某女子因生活所迫,偷窃了一家内衣店的商品。
然而,她在作案过程中,被店内监控摄像头拍得清清楚楚。
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很快将女子抓获。
在庭审中,法官表示,内衣属于个人隐私物品,女子偷窃内衣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最终,女子被判入狱。
五、男子驾驶摩托车追狗,导致车祸某日,张某驾驶摩托车在街头行驶,突然发现一只狗从路边窜出。
张某为了躲避狗,猛打方向盘,结果摩托车失控,撞上了一棵大树。
张某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
警方调查后发现,张某驾驶摩托车追狗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男子在电梯内大声说话,被判赔款某男子在乘坐电梯时,大声与他人争吵,导致电梯内其他乘客感到不适。
电梯监控录像显示,男子在争吵过程中,多次违反公共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子在电梯内大声说话,已构成对其他乘客的侵权行为。
幽默搞笑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的一个小县城,有一位名叫李大嘴的村民,因其口才了得,常常在村里引起轰动。
然而,这一次,他的“口才”却让他陷入了法律纠纷,成为了一场闹剧的主角。
事情是这样的,李大嘴在一次村里的小会上,夸下海口,称自己种的西瓜是“甜到心里去”的。
结果,邻村的王老汉买了一块西瓜,吃了之后却发现不仅不甜,还苦得要命。
王老汉一气之下,将李大嘴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庭上,李大嘴显得异常镇定,他首先为自己的口才辩护:“法官大人,我所说的‘甜到心里去’,是形容我的西瓜口感好,不是字面上的意思。
不信,您尝一尝就知道了。
”法官听后,哭笑不得,只好让法警拿来一块西瓜。
李大嘴拿起西瓜,对着法官说:“法官大人,您看,这块西瓜的外观就与众不同,红得发亮,这说明我的西瓜一定是甜的。
”法官无奈地摇了摇头,示意法警将西瓜切开。
切开西瓜后,法官拿了一小块尝了尝,结果苦得让人皱眉。
法官无奈地说:“李大嘴,你的西瓜确实不甜,但我看你这口才,倒是挺甜的。
”李大嘴尴尬地笑了笑,正准备继续狡辩,却见王老汉拿出一瓶矿泉水,走到法官面前说:“法官大人,我这瓶矿泉水是李大嘴亲自送的,他说这水‘喝一口,甜到心里去’。
我喝了之后,发现不仅不甜,还涩得要命,这不就是欺诈吗?”法官听后,哭笑不得,只好再次让法警拿来一瓶矿泉水。
李大嘴拿起矿泉水,犹豫了一下,然后说:“法官大人,这瓶矿泉水确实是我不小心放错了,但我可以保证,我的西瓜是甜的。
”法官无奈地摇了摇头,示意法警将矿泉水倒掉。
这时,一个年轻的律师走进了法庭,他走到李大嘴面前说:“李大嘴,我是你的辩护律师,但我得告诉你,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李大嘴瞪大了眼睛,指着律师说:“你放屁,我什么时候欺诈了?我种的西瓜是甜的,这瓶矿泉水也是我送的,怎么就成了欺诈了?”律师笑着说:“李大嘴,你的西瓜不甜,矿泉水又涩又苦,这还不算欺诈?再说,你在小会上夸下海口,却无法证明你的西瓜真的甜,这不是欺诈是什么?”法官听后,觉得律师说得有道理,便宣布李大嘴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要求他赔偿王老汉的损失。
有趣的法律
——有趣的法律
有趣的法律
1、什么女人可以穿泳衣上路?
肯塔基州法律条文规定:“任何一个女人 都不能穿着游泳衣出现在本州的公路上, 除非她身边有至少两个警察护送,或者她 手中拿着一根棍棒。还有补充条款:“这 条法律条文不适用于那些体重低于90磅(约 40公斤)或体重超过200磅(约90公斤)的女 性,当然它也不适用于母马。”
有趣的法律
4、摆小摊也违法?
肯塔基州法律条文规定:将小鸡、小鸭、 小兔子染上颜色后出去兜售也属非法,但 如果它们的数量超过6只就另当别论。
有趣的法律
5、这里裸露无罪!
纽约市运输部门的一条法规规定,女人可以裸 露胸部乘坐城市的地铁,法规称在男人可以不 穿衬衫的地方,女人也拥有同样的权利。该法 规是一名女权主义者在地铁内不穿衣服被捕后 制定出来的。纽约运输部门警方发言人称,他 们将执行规定,但是“如果她们侵犯了其他法 律,比如裸体坐在地铁椅子上抽烟,我们将采 取法律行动。”纽约法律不允许市民在地铁内 抽烟。
阿肯色州的一条法律规定:“阿肯色河的 河水禁止涨得比小石城主街上的桥还高。”
有趣的法律
15、谁在剥夺女同胞逛街的自由?
——天哪,买衣服时,居然只能试穿6件衣服!
美国伊利诺州朱丽叶镇规定,如果你在同 一间商店试穿超过6件衣服,那你就触犯法 律了。
有趣的法律
16、浪漫的危险?
西班牙的一对夫妻离婚后,因为男方在情 人节那天向女方送了一束玫瑰花,被法庭 判处监禁10个月。因为此前法庭的判决是 在双方离婚后的任何时候,男方都不得靠 近在女方300米的距离之内。这应该是目前 为止世界上首例因为向前妻送花而被判处 监禁的案例。
有趣的法律
19、市长的体重?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 有一条独特 的规定, 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 并向市民公布 体重。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 如果身体 瘦了, 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有做出多少成绩, 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 市长是人民的公仆, 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 务, 而不是养尊处优。为此, 市长们往往上任 前吃补增肥, 离任前节食减肥。
有趣的法律小知识
有趣的法律小知识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既庄严又严肃。
然而,在这严肃的法律体系中,却隐藏着一些有趣的小知识。
这些法律小知识或许会让你大开眼界,让我们一起来探索一下吧。
1. 被偷窃物品的归属权:你有权夺回被偷窃的物品,即使它已换了主人。
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当你的财物被窃取后,即使它的现在的持有者是无辜的,你仍然有权要回它。
只要能证明该物品是你的所有权,你可以通过法律方式追回。
2. 劳工保护法与小动物:在某些国家,劳工保护法规定,员工可得到庇护动物带来的心理疗效。
这意味着,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员工可以携带小动物进入工作场所,以帮助减轻精神压力。
3. 破产不是永久的:无论你做出多严重的经济错误,破产并不意味着你将一贫如洗终生。
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破产只是一种重新开始的可能性,在一段时间后,你可以恢复财务上的健康状态。
4. 不成文的法律:有些国家拥有不成文法律,这意味着一些法律规则并未以书面形式存在于官方文献中。
而是根植于传统和习俗中,这些法律在法庭上通常仍然有效。
例如,在英国,司法界常常会引用过去的判例法作为解释和依据。
5. 法律上的愚蠢:世界各地存在着一些荒谬且令人难以置信的法律。
例如,在英国,一项法律规定在英国议会内是禁止武装带着鸟类进入的;而在美国,有一个州法规定在星期日吃冰淇淋是非法的。
6. 合同的生效:在许多国家,为确保合同的生效,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签署。
但有趣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在纸面上签名,合同仍然可以视为有效。
这被称为口头合同,它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而成立。
7. 法律对动物的保护: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动物也享有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虐待动物的行为是犯罪。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福利,确保人类对动物负有责任。
8. 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法律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甚至某些法律规定在国家内部也可能不同。
例如,在某些国家,婚外恋可能会导致法律诉讼,而在另一些国家,它可能不被视为非法行为。
各个国家的奇葩法律
各个国家的奇葩法律1、捷克:捷克共和国的法律有一条可笑的法律,叫做“把家里放屁”的禁令。
据说,这项法律是捷克共和国新民主法律体系中最古老的一个,起源于1544年时的教会法典,主要针对普通家庭的私人生活。
捷克的最高法院的裁定为:“捷克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不应该在家里放屁,否则可能被处以罚款,违反这一法律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2、澳大利亚:据报道,澳大利亚政府在2017年发布了一项新法律,禁止拥有毒品、毒品注射器和黄色酸性液体。
根据这项法律,任何带有以上物件的行李或者财产,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违反者将受到惩罚。
3、巴西:巴西有一条有趣的法律,它禁止在昏暗的夜晚驶越巴西的公路,而且还被要求在公路旁设置警示牌,以警告司机不要在太暗的夜晚行驶。
根据这条法律,司机如果在太暗的夜晚驶越公路,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和非法进入、非法行为等处罚。
4、葡萄牙:葡萄牙法律规定,汽车司机应该在机动车上驾驶时必须穿着鞋子,否则有可能被处以罚款。
虽然这条法律比较古怪,但是它也希望通过此法有效地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5、日本:日本法律规定,男性必须在外出时必须佩戴一张照片,以便被民警识别时用来核实身份。
如果被查出未携带照片,就可能被处以罚款。
根据这条法律,男性可以减少被盗或者被他人冒领的风险。
6、丹麦:丹麦有一条吃香肠的奇葩法律,那就是任何人在10月30日到2月28日之间吃香肠必须穿着正装,否则将受到处罚。
据报道,亚洲国家的一些旅行者在丹麦违反了这一规定而被处以罚金,所以让大家牢记这一规定。
以上就是有关各个国家的奇葩法律。
法律奇葩幽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工具,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法律的殿堂里,也常常上演着一些令人捧腹的奇葩案例。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几个法律奇葩幽默案例,感受法律的严肃与幽默。
二、案例一:史上最牛欠条故事发生在我国某地,甲乙两人在一次聚会中认识,甲向乙借了5000元。
为了方便日后还款,甲特意写了一张欠条,内容如下:甲欠乙5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
如甲逾期未还,愿将房屋、汽车、妻子等全部抵押给乙。
逾期超过3个月,甲无条件放弃追讨借款的权利。
这张欠条因其内容奇葩,被誉为“史上最牛欠条”。
有趣的是,甲乙两人后来感情破裂,甲却因为这张欠条无法离婚。
原来,乙以甲逾期未还为由,拒绝离婚。
无奈之下,甲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甲偿还借款,但不得要求乙放弃追讨借款的权利。
三、案例二:荒诞的遗嘱我国某富翁在临终前留下了一份荒诞的遗嘱,内容如下:1. 我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股票、现金等,全部捐给我国某慈善机构。
2. 我的小狗“旺财”是我最忠实的伙伴,我希望它能在我的墓前陪伴我。
3. 我的大女儿和小女儿必须在我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在我墓前跳一支舞蹈,以示纪念。
这份遗嘱因其荒诞,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
有趣的是,富翁去世后,他的大女儿和小女儿为了履行遗嘱,真的在墓前跳了一支舞蹈。
虽然舞蹈有些滑稽,但这也成为了家族的一段美好回忆。
四、案例三:法官的幽默判决在我国某地,一名男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
然而,该男子不服判决,认为法官的判决过于严厉。
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法官为了让男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特意出了一道题目:假设你是一名司机,在驾车过程中,突然发现前方有一位老人躺在路上,你应该如何处理?男子回答:“法官大人,我会立即停车,将老人送往医院。
”法官微笑着说:“很好,那你为何要肇事逃逸呢?”男子无言以对,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五、案例四:狗狗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某地,一只名叫“阿黄”的狗狗因为偷吃邻居家的鱼,被邻居告上法庭。
法律的幽默
法律的幽默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公正的守护者,一向被认为是一项严肃而庄重的事业。
然而,即便是在法律的世界里,也免不了有些令人忍俊不禁的幽默和趣事。
以下是一些法律领域的幽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笑声和轻松的心情。
1. 法律常识要求我们“无罪推定”,即在法庭上,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有一位被告在被宣判无罪后,回头询问法官:“那么,我可以带走这块控告我犯罪的证据吗?”2. 某国家的法律规定,禁止在街上放风筝。
一位市民因违法放风筝被警察逮捕后,他向法官解释道:“我并没有在街上放风筝,而是在自己的花园里,只是风筝线不小心漂到街上。
”法官想了想,答道:“既然你的风筝线不小心漂到街上,那是你的责任,所以你违法了。
”3.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有一项法律规定,禁止为了拯救自己溺水的鳄鱼而丢下一根新的牙刷。
这是否意味着在溪流旁边玩耍的时候,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口腔卫生呢?4. 日本有一项法律规定,禁止卖混合咖啡,并且规定只能提供100%纯正的咖啡。
这是否意味着喜欢喝拿铁或者摩卡的人在日本只能自己动手了?5. 在英国,法律规定黑壳蜗牛是国家遗产,不得捕猎或者收藏。
这是否就意味着当你遇到一只黑壳蜗牛时,你必须把它送到博物馆呢?6. 澳大利亚的一项法律规定,所有电影和电视节目里出现的烟草制品都必须是由虚拟的卷烟来代替。
这是否意味着演员们在拍摄吸烟场景时,需要吸入一团虚拟的烟雾?7. 在西班牙,法律规定,成年人在私人住宅里需要提前15分钟通知邻居前来拜访。
这是否意味着当你突然想去你邻居家串门时,你需要提前致电给他们通知呢?当然,以上幽默并不代表法律的轻视,只是在以轻松的方式展现出法律领域的一些独特和有趣的一面。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存在的,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宝贵财富。
希望大家能通过这些趣事,更多地了解和尊重法律,同时也希望法律能在日后的发展中更加完善,更加贴近人民的需求。
校园趣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校园二手书交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许多大学生在毕业或学期结束时,会将不再需要的书籍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学弟学妹,既节省了资源,又方便了他人。
然而,在校园二手书交易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二手书交易纠纷案为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同学是大三学生,即将毕业。
为了方便学弟学妹购买书籍,甲同学在校内发布了一则二手书交易信息,内容包括书籍名称、价格、联系方式等。
乙同学在看到这则信息后,联系甲同学购买了一本名为《高等数学》的书籍,价格为50元。
甲同学承诺在第二天将书籍送到乙同学手中。
然而,第二天甲同学并未如约将书籍送到乙同学手中。
乙同学多次联系甲同学,但甲同学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同学向学校保卫处投诉。
经调查,甲同学承认自己并未将书籍卖出去,而是将书送给了一位朋友。
乙同学认为甲同学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甲同学退还50元书款。
三、案例分析1.甲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甲同学在明知自己没有书籍的情况下,仍然向乙同学承诺出售《高等数学》一书,构成欺诈行为。
因此,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二手书交易合同无效。
2.甲同学是否需要退还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本案中,甲同学因欺诈行为取得的50元书款,应当返还给乙同学。
3.乙同学是否可以要求甲同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欺诈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同学因欺诈行为给乙同学造成了损失,乙同学可以要求甲同学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启示1.在校园二手书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诚信度,避免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失。
10个搞笑法律知识点
10个搞笑法律知识点搞笑法律知识点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有时候法律也会让人啼笑皆非。
今天,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些搞笑的法律知识点,带你一起开怀大笑!1. 不准在火车轨道上放置栓风烟火你听过放烟火这个犯罪吗?显然火车轨道上的栓风烟火与犯罪无关,但莫名其妙被写入了法律。
这个法律规定当然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但是提到“栓风烟火”这个怪诞的词汇,不禁让人忍俊不禁。
2. 政府禁止盗窃这似乎是一句废话,毫无新意。
但是在某些国家,政府实际上发表了一份文件,明确表明对盗窃的禁止。
你可能会想,这还需要特别声明吗?可谁又会傻到在法律面前承认自己是个盗贼呢?3. 不能在河上改道当你想在船上行经河流时,你可能会随心所欲地改变船的走向。
然而,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在河上改道。
那么,你会不会问,如果我不小心改变了航线,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也许就要被指控违反了这个搞笑的法律吧。
4. 不准在马路上赌博赌博是违法行为,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但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确规定,在马路上赌博也是非法的行为。
这个禁令也许是因为赌博可能会引发公共秩序的混乱,但它确实是一个让人捧腹大笑的法律。
5. 禁止成人在公共场合吃软糖在某些国家,成年人不准在公共场合吃软糖。
这看似是对身体健康的保护。
然而,令人好奇的是,为什么法律只针对软糖而不是其他食品呢?是否只有软糖会引发公共骚乱呢?6. 禁止在家中吃洋葱和蒜这个法律违反的场景简直荒诞不经。
想象一下,你在家中享用一道美味的大蒜炒肉,突然警察闯入家中,指着你说:“你违反了法律!”当然,这只是一个搞笑的法律知识点,但它也启示我们,法律并不总是逻辑清晰。
7. 禁止在周末放风筝在某些城市,周末放风筝竟然是非法的!这不禁让人纳闷,到底为什么法律要限制人们这么有趣的娱乐活动呢?也许是因为放风筝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或者妨碍到他人,但显然这个法律还是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8. 禁止人类与动物结婚这个禁令似乎是多余的,因为人类和动物之间是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的。
法律奇葩案例题目(3篇)
第1篇正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本应严谨、公正。
然而,在漫长的法律史上,却涌现出了许多令人瞠目结舌的奇葩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折射出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更让人不禁感叹:原来法律也可以如此“另类”!本文将带您走进这些法律界的“奇闻异事”,一探究竟。
二、奇葩案例大盘点1. 老人误食鼠药,被判自食其果在某市,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误食了家中老鼠药。
由于救治及时,老人并无大碍。
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老人却因“故意伤害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
原来,老人误食鼠药后,未及时向家人告知,而是自己承受病痛。
法院认为,老人明知老鼠药有毒,却故意食用,构成自伤行为。
2. 路边摊老板因“占道经营”被判刑在某城市,一位路边摊老板因在人行道上摆摊,被当地城管部门罚款。
然而,老板不服,将城管部门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城管部门败诉,同时判定老板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 男子因“非法种植”向日葵被判刑在某乡村,一位男子在自家地里种植了向日葵。
然而,当地政府却以“非法种植”为由,将其逮捕并判刑。
原来,该男子种植的向日葵并非毒品,而是用于观赏的农作物。
法院最终撤销了该判决。
4. 女子因“擅自建造”鸡舍被判刑在某农村,一位女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座鸡舍。
然而,当地政府却以“擅自建造”为由,将其逮捕并判刑。
法院认为,女子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建造鸡舍,构成违法行为。
5. 男子因“擅自采摘”杨梅被判刑在某乡村,一位男子在自家果园采摘杨梅时,被当地政府以“擅自采摘”为由逮捕并判刑。
原来,该男子采摘的杨梅并非毒品,而是自家果园的果实。
法院最终撤销了该判决。
三、奇葩案例背后的反思这些奇葩案例反映出我国法律体系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方面,法律条款过于严格,导致无辜者受到惩罚;另一方面,部分执法部门存在滥用职权、执法不公的现象。
以下是针对这些问题的反思:1.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适用准确性针对奇葩案例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条款更加准确、明确,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律讲堂_好玩案件(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案件让人忍俊不禁,成为法律讲堂中的趣味谈资。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那些好玩的法律案件,感受法律的严肃与趣味并存。
一、小偷“偷鸡不成蚀把米”故事背景:某小区居民小李养了一只可爱的鸡,每天都会下蛋。
一日,邻居小王趁小李外出,想偷鸡尝尝鲜。
他悄悄地来到小李家,却发现鸡笼上的锁比他想象的要牢固。
正当他准备放弃时,突然看到鸡笼旁边有一把钥匙,于是他心生一计,将钥匙偷走,打算第二天再来偷鸡。
案件经过:第二天,小王带着钥匙来到小李家,却发现钥匙根本无法打开鸡笼。
原来,小李在锁上故意留了一个小洞,将钥匙插进去后,钥匙会自动脱落。
小王见状,只得灰溜溜地离开。
法律点评:小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盗窃数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最终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
二、醉酒司机“闹市开拖拉机”故事背景:某城市的一位司机,酒后驾驶拖拉机在闹市区横冲直撞,引发交通堵塞。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
案件经过:交警将醉酒司机带回交警大队,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
结果显示,该司机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在审讯过程中,司机承认自己当晚喝了一瓶白酒,然后开车回家。
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法律点评: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扰乱社会秩序。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驾驶证、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夫妻离婚“争夺金鱼”故事背景:小张和小李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对一条金鱼产生了争议。
案件经过:小张认为金鱼是自己的财产,应该归自己所有;而小李则认为金鱼是共同财产,应该平分。
双方协商不成,遂将此事告上法庭。
法律点评:金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后,判决金鱼归小李所有,理由是金鱼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小偷“偷手机”成“送手机”故事背景:某城市的小陈,为了吸引顾客,举办了一场“送手机”活动。
比较有趣的法律知识点
比较有趣的法律知识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影响着我们的行为和决策。
尽管法律有时被视为一种严肃和繁杂的领域,但其中也有一些非常有趣的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一些比较有趣的法律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首先,我们来讲一个关于动物的法律知识点。
你知道吗,根据法律,宠物是一种财产,就像一辆车或者一套房子一样。
所以,如果你的宠物被偷或者遭受了伤害,你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但是,由于宠物的情感价值难以用金钱来衡量,法律并不能赋予宠物与人类相同的地位。
接下来,让我们来讨论一下关于奇怪罪行的法律知识点。
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一些奇怪的罪行,让人啼笑皆非。
例如,据说在英国,摸鱼被定义为一种违法行为。
这个词在这里不是指偷鱼,而是指在工作时间偷懒或者做私人事务。
另外,在美国,你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即使你在骑着自行车,否则你可能会因为"骑车行为不当"而受到罚款。
除了奇怪的罪行,还有一些有趣的法律知识点涉及到婚姻和家庭。
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离婚可以因为一些奇怪的原因而获得批准。
例如,在巴哈马群岛,如果丈夫不向妻子提供足够的咖啡,妻子就可以提出离婚。
而在法国,如果婚姻生活太无聊,可能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之一。
另一个有趣的法律知识点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
你知道吗,法律可以保护你对独特造型的土豆片的专有权。
在美国,一家公司曾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他们创造的特殊形状的土豆片不受侵权。
虽然这听起来有点荒谬,但它表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范围。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有趣的法律用语。
法律文件通常充满了复杂的词汇和术语,但有时候也会有一些让人捧腹的表达。
例如,"见习律师"这个词在法律术语中的正式搭档是"imperienced lawyers"(即经验不足的律师)。
这样的用词在一定程度上抓住了见习律师可能会犯错误的事实。
在总结中,法律领域虽然充满了复杂性和繁琐性,但其中也蕴含着一些有趣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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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法律.txt第一次笑是因为遇见你,第一次哭是因为你不在,第一次笑着流泪是因为不能拥有你。
第一部分刑法总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基本原则★(00.卷二。
单。
25)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聚众淫乱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C.寻衅滋事罪D.无罪「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罪行法定原则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公然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即查遍刑法未见有公然性交罪的规定,故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认为犯罪。
难点是,“说有容易说无难”。
要说一个行为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为犯罪,需要对法律非常熟悉,熟悉到“挂一漏万”的可能性都没有,你有这个自信吗?而且是在没有机会查阅法律、3分钟内作出回答,所以谁也没有这个把握,连专家恐怕也只有“猜”。
作为考生,对本题仅仅了解罪行法定原则还有这种考法也就足够了。
「应注意的问题」在这里,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解答可能有点舍近求远。
简单的方法是使用排除法。
该行为明显不具有B、C的特征,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特征,因为聚众淫乱罪的“聚众”至少需要三人以上,二人是不能构成该罪的。
排除其它选项,自然得出无罪的结论。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1.(97.卷二。
单。
21)李某因倒卖外汇于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
从轻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范围是:该法规生效前发生的并且未决的案件,不适用于已决案。
二犯罪与犯罪构成(一)犯罪基本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构成★★★1.(98.卷二。
多。
59)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
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A.追究刑事责任B.不追究刑事责任C.从轻、减轻处罚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参考答案」BD「考查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是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该规定15岁的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这种问题很简单,但是一定要记准确。
否则在这种题上丢分太可惜。
不指望在这种题上拿分还能指望在什么题上拿分?对2000年度和2002年度“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之类的多选题,一般人根本不要指望拿分。
★★★2.(02.卷二。
多。
41)对下列哪些情形就当追究刑事责任?()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参考答案」ABCD「考查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责任年龄和有关转化罪规定问题。
对A和B选项的情形,法律明文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C和D选项分属贩卖毒品罪和强奸罪,本题四个选项均在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内。
★★★3.(00.卷二。
单。
23)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 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 500元。
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抢劫罪C.绑架罪D.抢劫罪、绑架罪「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路某不满16周岁,依照第17条的规定仅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
因此路某仅构成抢劫罪(教唆)而对教唆他人绑架和盗窃均不负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1.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绑架又杀害人质的,依法按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
2.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
即教唆他人犯抢劫罪,对教唆人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00.卷二。
多。
69)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参考答案」ABC「考查知识点」犯罪特殊主体。
「解题思路和依据」要领是熟悉法条规定或具体犯罪的特殊主体。
A.选项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问题。
A选项所列的是脱逃罪的主体,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
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
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
B选项有两点不妥:1.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2.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
C、D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对此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特殊主体的掌握包括两方面: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单位主体必须依法有明文规定为限。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
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
着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
(2)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
(3)特殊主体。
而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记忆,非常麻烦,而且不值得。
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
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
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
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
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只要记住这两章的罪名中那几个不是特殊主体就可以了。
(三)犯罪主观方面★★★1. (02.卷二。
多。
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参考答案」BCD「考查知识点」间接故意的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
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
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
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
故C、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本题有3点值得一提:1.从错误论方面解释。
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某死亡结果同样承担故意的罪责。
2.从案件处理结论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3.如果问:黄某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要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
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仅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2.(99.卷二。
单。
22)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
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
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案情,凭常识就可排除故意。
因此仅剩下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分辨。
区别要点是看事先有无预见。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过失;所以过于自信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
就本题而言,作为职业护士是知道新生婴儿不可俯卧的,从案情介绍看,该护士半小时后又来查看,似乎表明她意识到危险性的,据此认为她事先已经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当然,如果该护士就是一个马大哈,想都不想就将婴儿翻过身,过后又忘了这档子事情。
说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
「应注意的问题」造成这种“两可”的的原因是什么呢?1.案件事实不清。
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的区别本来就很细微,需要以更为详细具体的事实为基础才能作出认定。
题中给出的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让人辨别出是哪种过失。
2.这种区别在实务上没有价值。
无论是哪种过失,都是医疗事故罪,对认定犯罪没有任何影响。
换言之,对案件处理有实际影响的是“有无过失”,而不是“哪种过失”。
3.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的界限本身也有一定的模糊性。
过于自信归根到底也是疏忽大意。
为什么自信过头了,还不是因为大意嘛!据说本题的标准答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是真的,大约也是在这种意义上的疏忽大意吧。
遇到这种涉及事实认定的判断并且在实务上没有实际价值的问题,大可不必深究,只有了解一般原理就可以了。
用没用对,运气的成分很大。
另外涉及事实的判断问题,很大程度上受出题技术的制约,一方面不能说得太透,太透了,人人都能猜中,没难度;另一方面受篇幅的限制,也没有条件介绍得详细。
所以就出现了答案“两可”的情况。
权当它是天灾人祸。
所以说,本题不是难在法律知识上,而是难在事实模糊上。
案件事实模糊,神仙也难下手。
★★3.(02.卷二。
单。
4)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