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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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同业拆借。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境外外汇借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服务对象上,由于我国财务公司都是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因此我国财务公司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东单位为服务重点,但同时也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财务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一、资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贷资金管理;
二、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损益和损益的分配;
六、资金和财产的余缺管理;
七、其他财务管理。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