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2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2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下面为您介绍的是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2022的最新消息。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南京等一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目前的1320元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
我了解到,最低工资涨,加班费、失业金上限也将跟着涨。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增加160元根据方案,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将从1320元调整为1480元,增加160元,南京(除溧水、高淳)、无锡、常州市区等地都属于一类区;二类地区将从1100元调整为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将从950元调整为1100元,增加15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将从11.5元调整为13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将从9.6元调整为11元,增加1.4元;三类地区将从8.3元调整为9.5元,增加1.2元。
方案解读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项保险费有关负责人提醒大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以南京市区执行一类区标准1480元为例,新标准中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即养老(8%)、失业(1%)、医疗(2%),另加大病保险10元,按南京市区目前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1973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227.03元,扣除社保费后,实际拿到手的最低为1252.97元。
2010江苏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5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 元/月;二类地区,790 元/月;三类地区,670 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江苏是中国东部沿海发达省份之一,经济实力和人口规模居全国前列。
随着江苏的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工资标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权益,加强政府对工资标准的引导和监管。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
1993年,江苏省第一次出台了关于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标准为每月200元。
此后,江苏省相继出台了多个调整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特别是在2008年和2010年,江苏省先后两次大幅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标志着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目前,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实行了一定的分区分级制度。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的联合通知,江苏省共分为五个最低工资标准区,分别是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苏中南沿江地区和省直辖行政单位。
其中,苏南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月薪2110元,省直辖行政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为月薪1530元。
相应的,五个区县之间也有所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主要与地区的发展状况、物价水平、行业特点等有关。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可以避免雇主以低廉的工资招募工人,降低市场价格来获取竞争优势,从而保障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可以促进企业管理和提高员工素质,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存在破坏竞争的行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实现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差异巨大,江苏省的最低工资标准难以覆盖所有的企业和劳动者,可能存在某些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力度也需要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相适应,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候,应当关注到企业经营的成本和利润水平,避免将企业推向困境,影响经济的稳步增长。
南京2006-2010最低工资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南京2006年最低工资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08年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最低月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由目前的1189元将上调至1369缴费基数: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1日,1455元/月,下面一样。
2008年7月是1369元2007年7月是1189元2006年7月是1048元2005年7月是941元2004年7月是853元2003年7月是705元2002年7月是705元2001年7月是595元2000年7月是515元2000年1月-6月是473元2007年,目前南京的五险的比例是养老:单位21%、个人8%;失业:单位2%、个人1%;医疗:单位9%、个人2%、另外每人加10元的大病险;生育:单位0.8%;工伤:是0.5--1.2%不等,视单位的风险类别来定。
单位缴纳比例32%,2007年缴费基数下限是1189元,上限是8115元。
2008年,养老单位交20%,个人交8%,医疗单位交9%,个人交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2009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单位:21% 8.5% 0.7% 1% 0.7%个人 8% 2% 1%单位缴纳比例为31.9%最低工资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类别调整为:一类区,由原690元/月调整为750元/月2、从2007年10月1日起,南京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8503、2010年2月1日起,南京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从现在的850元上调到960元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010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5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 元/月;二类地区,790 元/月;三类地区,670 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另附:
2010年2月1日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
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一、北京市(2006年7月1日起):1、全日制:640元/月、3.82元/小时。
2、非全日制:7.9元/小时、法定节假日18元/小时。
二、上海市(2006年9月1日起):750元/月、6.5元/小时。
(从8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0元)。
三、天津市(2006年4月1日起):一类:670元/月:市区;二类:650元/月: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非全日制6.4元/小时。
四、重庆市(2006年9月1日起):一档580元/月;二档480元/月;三档440元/月。
四、辽宁省(2006年8月1日)起:一类地区590元/月、6元/小时;二类地区480元/月、4.8元/小时;三类地区420元/月、3.5元/小时。
大连市(2006年8月1日起):一档500元/月、二档600元/月、三档700元/月。
五、山东省(2006年10月1日起):一类:390元/月;二类:430元/月;三类:480元/月;四类540元/月;五类:610元/月。
六、山西省(2006年10月1日起):一类550元/月、3.3元/小时;二类510元/月、3.05元/小时;三类470元/月、2.8元/小时;四类430元/月、2.6元/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类6.5元/小时、二类6元/小时、三类5.5元/小时、四类5元/小时。
七、河南省(2006年10月1日):一档;480元/月、7元/小时;二档:400元/月、6元/小时;三档:320元/月、5元/小时。
八、江苏省(2006年10月1日):一类:750元/月、6.3元/小时;二类:620元/月、5.2元/小时;三类:520元/月、4.4元/小时。
九、浙江省(2006年9月1日):一档750元/月、6.4元/小时(非全日制,下同);二档670元/月、5.7元/小时;三档620元/月、5.3元/小时;四档540元/月、4.6元/小时。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3元。
江苏省将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将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经江苏省政府同意,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调整方案,一类地区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85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7.2元。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于工资增长指导线,也不同于工种岗位指导价,是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硬杠杠”。
■方案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0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两大类。
一类是按月计发工资的,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上年度每月750元增加到850元,同比提高13.3%;二类地区由每月620元增加到700元,同比提高12.9%;三类地区由每月520元增加到590元,同比提高了13.5%。
另一类是以小时计发工资的,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年度每小时6.3元,增加到7.2元;二类地区由每小时5.2元增加到5.9元;三类地区由每小时4.4元增加到5.0元。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我省从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今,除了1998年没有调整外,已经持续10余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尤其是最近6年来,调整幅度逐步增大,以一类地区为例,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每月为460元,2003年上调至540元,2004年上调至620元,2005年上调至690元,2006年上调至750元;今年上调至850元,比上年增加100元,是历次调整中增加额度最大的一次。
省政府明确,从2006年起,我省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等综合因素,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能持续提高。
■算账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到手918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劳动者每月最低到手的有多少钱?有关专家表示,通过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大致计算出一名劳动者最低有多少钱应该装到腰包。
以执行一类地区标准的南京市区的职工王师傅为例。
调整后南京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其中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别为养老(8%)、失业(1%)、医疗(2%)。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宁劳社薪[2006]5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宁劳社薪[2006]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产业集团),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部、省属驻宁企业,各有关单位:《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资增长意见,合理引导企业工资增长,根据我市行业特点和工资收入水平,制定了《南京市2006年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一并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2005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及富民目标,确定我市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工资增长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10%-14%。
二、工资增长预警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增长预警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16%-18%。
三、工资增长下线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3%-5%。
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市2006年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一、制造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8%;下线为3%。
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预警线为16%;下线为5%。
三、建筑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7%;下线为4%。
2006年第57号条例最低工资和服务条款(通用)条例【模板】
2006年第57号条例最低工资和服务条款(通用)条例1.本条例名称2006年最低工资和服务条款(通用)条例2.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细则中所列出的工人,但下列人员除外:a)赞比亚共和国政府雇员;b)地区、城市委员会雇员;c)家政服务人员;d)按劳资关系法案之规定由集体工资谈判的方式调整工资待遇的任何行业雇员;或雇主、雇员关系需由有关官员确认的特别用工合同约束的;e)管理人员,界定见下面第三段2)本条例明确表示,除受本条例保守的工人外,本条例不作为任何雇佣合同谈判的依据。
3.在本条例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地区委员会’指按地方政府法案规定成立的地区委员会;‘雇员’指细则中列出、受本法保护的工人;‘雇主’指达成雇佣法案第三部分所界定的服务合同的个人、公司及合作社;‘管理人员’与劳资法案第四部分的界定相同;‘最低服务条件’指可以向细则中界定的工人提供的最低的服务条件;‘最低工资’指可以向细则中界定的工人支付的最低工资;‘带薪公众假日’指元旦、好星期五、复活节星期日、劳动节、英雄日、团结日、国庆节、圣诞节及本部按雇佣法案指定的其它带薪公众假日;‘合格的书记员’指有正式文凭或从业资格、从事于特定书记岗位的雇员;‘看门人’指受雇看护或守卫建筑物内、院子、场所等的财产的雇员。
4.本条例公布之日起,最低工资和待遇应按本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5.2002年最低工资和服务条件(通用)条例不再有效。
✓细则(第四段)1.1)最低工资如下述规定(所供食物不计算在内):第一类:K1400/小时或K268,800/月a)一般工人,在其它地方没有界定的b)清洁工c)勤杂工d)看门人或守卫第二类:K450,000/月司机第三类:K500,000/月a)打字员b) 接待员或电话员第四类:K715,000/月合格的书记员2)看门人或守卫的月工资(不论工作小时数、所供食物不计算在内),应按第一类的小时工资的208倍计算。
2.1)本条例的实施不应减少雇员的工资或其它待遇,或对其造成不利修改。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宁劳社薪[2006]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宁劳社薪[2006]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产业集团),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部、省属驻宁企业,各有关单位:
《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资增长意见,合理引导企业工资增长,根据我市行业特点和工资收入水平,制定了《南京市2006年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一并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2005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及富民目标,确定我市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10%-14%。
工资热点问题的问答
关于工资热点问题的问答字体大小:大- 中- 小c662755 发表于08-12-09 08:38 阅读(921) 评论(0) 分类: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工资”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中“标准工资”组成:(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的奖金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4)事业单位的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
文件依据:苏劳薪[1997]63号企业“标准工资”组成部分企业“标准工资”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
即:(1)实行岗位技能制的为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2)实行企业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技能工资;(3)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的等级工资;(4)实行计件等其他工资制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按劳动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作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所在地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文件依据:江苏省劳动厅《关于用标准工资作为有关补偿费用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苏劳关系[1998]17号)小时工的工作时间及最低标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三十小时。
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
南京市区(含江宁区)的最低工资由原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溧水县由原3.8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由原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
文件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劳社薪[2004]7号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
2006.07年基本工资调整文件
2006.07年基本工资调整文件
2006年7月的基本工资调整文件可能是指当时我国对企业职工基本工资进行的一次普遍性调整。
根据相关信息,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这一调整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的一项重要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次普遍性的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具体的工资水平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确定。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和职工,其工资标准和调整幅度也可能存在差异。
如果您需要查找具体的2006年7月基本工资调整文件,建议您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查询。
另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但需要注意信息的来源和准确性。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宁劳社薪[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宁劳社薪[2006]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产业集团),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部、省属驻宁企业,各有关单位:《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资增长意见,合理引导企业工资增长,根据我市行业特点和工资收入水平,制定了《南京市2006年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一并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2005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及富民目标,确定我市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工资增长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10%-14%。
二、工资增长预警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增长预警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16%-18%。
三、工资增长下线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的3%-5%。
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市2006年分行业企业工资指导线一、制造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8%;下线为3%。
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预警线为16%;下线为5%。
三、建筑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7%;下线为4%。
四、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7%;下线为4%。
公布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公布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由400元调整为550元;
二类区:由360元调整为500元;
三类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由4.6元调整为6.3元;
二类区:由4.1元调整为5.7元;
三类区:由3.6元调整为5.1元;
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表格附后)。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2
【摘要】<正>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l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690元/月二类:550元/月三类:480元/月四类:400元/月
【总页数】1页(P39-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4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J], ;
2.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J], ;
3.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J], ;
4.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J], ;
5.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J],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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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历年最低工资
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7年 280元/月1998年280元/月1999年 320元/月2000年390元/月2001年 430元/月2002年460元/月2003年 540元/月2004年 620元/月2005年 690元/月2006年 750元/月2007年 850元/月2007年 850元/月2010年960元/月2011年1140元/月2010年2月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天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具体为:一类区由原来的85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96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的主城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先的70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79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
同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是:一类区由原先的7.2元/小时调整到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先的5.9元/小时调整到6.4元/小时。
适用范围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同。
“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以上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劳动者个人需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实际到手的钱应该不低于960-1583×11%(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合计为11%)-10=776元。
居家、失业及退休人员不适用于此标准,另外,病假或请事假也可能拿不到最低工资。
2008年下半年南京本已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但当年下半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挑战,南京暂缓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近,由于政府各项帮扶企业的措施到位,企业经营逐步回归正轨。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市劳动部门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作出调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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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2006)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劳薪[2006]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9.22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5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今年,我省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权我厅发布,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三类,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750元/月
二类:620元/月
三类:52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6.3元/小时
二类:5.2元/小时
三类:4.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各市、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