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江苏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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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100元首超省定标准! V9 t# W! ^3 s! V' j4 g)u% `( V: E% f1 z) a8 L& i' J x2010-04-28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宣布,从五一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860元/月上调至1100元/月,花都区等五区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上调至960元/月。

与此同时,离岗退休费和待岗生活最低保证标准也相应上调至880元/月。

7 _- X( a`, X8 n! l+ |' {* G1 E+ m& q( t) x9 G. d8 C. c0 n0 M# i V1 e! m* S9 X" T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l$ s' t8 P* }. [4 F9 a. X' x! M3 t x( r; U6 p3 I' p) u" N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O' J5 ~8 o# J. k+ Y' J9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证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进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证作用,提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进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z. P" g/ W5 E: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职职员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 Z. `! ?5 g0 f9 R" [- G; l3 x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

个不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进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能够执行低一类标准。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2010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2010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2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最低工资规定》,江苏省自2010年起将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各地市也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苏省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根据《江苏省最低工资规定》,江苏省各地市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

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生活需要、当地的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

同时,还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形成共识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江苏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江苏省各地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 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50元;2. 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3. 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4. 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5. 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6. 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50元;7. 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30元;8. 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00元;9. 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80元;10. 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60元;11. 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40元;12. 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20元;13. 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00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各地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及时进行调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江苏是中国东部沿海发达省份之一,经济实力和人口规模居全国前列。

随着江苏的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工资标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权益,加强政府对工资标准的引导和监管。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

1993年,江苏省第一次出台了关于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标准为每月200元。

此后,江苏省相继出台了多个调整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特别是在2008年和2010年,江苏省先后两次大幅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标志着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目前,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实行了一定的分区分级制度。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的联合通知,江苏省共分为五个最低工资标准区,分别是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苏中南沿江地区和省直辖行政单位。

其中,苏南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月薪2110元,省直辖行政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为月薪1530元。

相应的,五个区县之间也有所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主要与地区的发展状况、物价水平、行业特点等有关。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可以避免雇主以低廉的工资招募工人,降低市场价格来获取竞争优势,从而保障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可以促进企业管理和提高员工素质,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如果没有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存在破坏竞争的行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实现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差异巨大,江苏省的最低工资标准难以覆盖所有的企业和劳动者,可能存在某些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力度也需要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相适应,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候,应当关注到企业经营的成本和利润水平,避免将企业推向困境,影响经济的稳步增长。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四章保障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方案]

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方案]

南京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7年 280元/月1998年280元/月1999年 320元/月2000年390元/月2001年 430元/月2002年460元/月2003年 540元/月2004年 620元/月2005年 690元/月2006年 750元/月2007年 850元/月2007年 850元/月2010年960元/月2011年1140元/月2010年2月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天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具体为:一类区由原来的85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96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的主城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先的70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790元/月,主要是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

同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是:一类区由原先的7.2元/小时调整到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先的5.9元/小时调整到6.4元/小时。

适用范围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同。

“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以上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劳动者个人需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实际到手的钱应该不低于960-1583×11%(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合计为11%)-10=776元。

居家、失业及退休人员不适用于此标准,另外,病假或请事假也可能拿不到最低工资。

2008年下半年南京本已决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但当年下半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挑战,南京暂缓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近,由于政府各项帮扶企业的措施到位,企业经营逐步回归正轨。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市劳动部门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作出调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岗位。

江苏省将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将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将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经江苏省政府同意,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调整方案,一类地区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85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7.2元。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于工资增长指导线,也不同于工种岗位指导价,是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硬杠杠”。

■方案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0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两大类。

一类是按月计发工资的,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上年度每月750元增加到850元,同比提高13.3%;二类地区由每月620元增加到700元,同比提高12.9%;三类地区由每月520元增加到590元,同比提高了13.5%。

另一类是以小时计发工资的,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年度每小时6.3元,增加到7.2元;二类地区由每小时5.2元增加到5.9元;三类地区由每小时4.4元增加到5.0元。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我省从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今,除了1998年没有调整外,已经持续10余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尤其是最近6年来,调整幅度逐步增大,以一类地区为例,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每月为460元,2003年上调至540元,2004年上调至620元,2005年上调至690元,2006年上调至750元;今年上调至850元,比上年增加100元,是历次调整中增加额度最大的一次。

省政府明确,从2006年起,我省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等综合因素,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能持续提高。

■算账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到手918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劳动者每月最低到手的有多少钱?有关专家表示,通过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大致计算出一名劳动者最低有多少钱应该装到腰包。

以执行一类地区标准的南京市区的职工王师傅为例。

调整后南京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其中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别为养老(8%)、失业(1%)、医疗(2%)。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中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不同,根据国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就业形势,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在2010年,中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有所提高。

例如,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广东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四川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甘肃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等等。

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最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消费升级,拉动内需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着成本压力,尤其是一些中小微企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增加用人成本,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可能面临着就业困难,尤其是一些低技能劳动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低技能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减弱,增加了一些劳动者的就业难度。

因此,针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需要综合斟酌,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既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要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低工资标准江苏2010

最低工资标准江苏2010

最低工资标准江苏2010江苏省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经济发达省份,也是人口密集的地区之一。

在人口众多的情况下,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确保其获得合理的报酬,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0年,江苏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江苏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城镇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人民币,每小时7.5元人民币;农村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80元人民币,每小时7元人民币。

这一调整是基于江苏省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考量而制定的。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用工环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除此之外,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还有利于促进消费市场的扩大和经济的良性循环。

通过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可以增加其消费能力,拉动市场需求,促进经济的增长。

这对于江苏省乃至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会因为成本压力加大而面临困难,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因此,政府需要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企业能够承受和适应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总的来说,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企业和经济发展的多方利益,寻求最佳平衡点,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只有这样,最低工资标准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010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2010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2010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经过多方讨论和研究确定为每月960元,每小时8.5元。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首先,2010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在充分考虑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下做出的。

江苏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劳动力市场活跃,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和社会不公平现象。

因此,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2010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也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资方的剥削和压榨。

通过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防止他们因为工资过低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确保其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另外,2010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也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方面,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可以刺激其消费需求,促进市场活跃,对促进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

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可以增强其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看,2010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在充分考虑了经济、社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

这一举措的出台,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希望未来能够继续完善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2条例内容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最终版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最终版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57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5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元/小时。

三、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线同步调整为880元/月。

四、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10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公示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的监察执法力度,并重点查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2010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数据汇总表

2010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数据汇总表

城市
分类地区 上海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 浙江 杭州 宁波 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 州、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 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
(元/月) 元 月 1120 1120 800 - 1100 1100 1100 1100
(元/月) 元 月 980 900 800 980 980 900 980 980 900 900 980 900 900 800 660 - 1030 1100 960 710 660 1100 960 810 710 920 810 710 710 810 710 710 710 710 710 660 920 920 710 710 710
2010年2月 5.4 6.4 5.4 7.2 6.4 6.4 5.4 5.4 2010年2月 2010年2月 2010年2月 2010年2月 2010年6月 2010年6月
喀什
2010年6月 800 960 800 800
石河子
720
2010年6月
660
570
城市
分类地区 西藏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数据汇总 2010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数据汇总
实施日期 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时)
2010年4月 2010年4月 2010年5月 2010年7月 2010年2月 2010年6月 2010年7月 2010年4月 2010年5月 2010年7月 2010年7月 2010年7月 2010年3月 2010年5月 2010年7月 2010年8月 2010年4月 2010年7月 2010年7月 2010年7月 2010年5月 2010年9月 2010年7月 2010年10月 2010年7月 2010年7月 2010年7月 2010年5月 2011年1月 2007年11月 2008年5月

调整江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调整江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澄人社(L)〔2010〕1号
关于调整江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各企业,各有关驻澄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和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劳薪(L)[2010]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的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的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
三、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2—。

2010年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及各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_百(精)

2010年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及各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_百(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传苏高法电[2011]1199号签发人:夏正芳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补充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统计年鉴(2011)》,现将2010年度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通报如下:职工年平均工资 40505元附件:2010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2010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单位:元项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项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计4050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3458 按企业、事业、机关分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42642 企业 3576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2584 事业 4852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3998 机关64054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3376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23858 农、林、牧、渔业20876 废弃资源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39309 农业 19581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7381 林业 17539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77187 畜牧业 18782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8115 渔业20363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0104 农、林、牧、渔业服务业 31317 建筑业30515 采矿业 41781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29643 制造业31728 建筑安装业 38405 农副食品加工业 26058 建筑装饰业 28609 食品制造业27182 其他建筑业27756 饮料制造业 2723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9846 烟草加工业 95168 铁路运输业 42243 纺织业24268 道路运输业 3243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22244 城市公共交通业3784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6090 水上运输业 38376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2261 航空运输业 99145 家具制造业 30225 管道运输业51054 造纸及纸制品业37058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3703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9535 仓储业 39826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20690 邮政业4205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59279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654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34554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68266 医药制造业 31881 计算机服务业 51874 化学纤维制造业 35283 软件业63636 橡胶制品业 30680 批发和零售业32073 塑料制品业 30424 批发业 4048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9477 零售业25997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5085 住宿和餐饮业2519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8041 住宿业 26098 金属制品业 30555 餐饮业23799 通用设备制造业 34557金融业86044项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项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银行业 9159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5448 证券业 132755 居民服务业 39330 保险业 54032 其他服务业30526 其他金融活动80026 教育50377 房地产业4455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8061 房地产开发经营49821 卫生 4805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646 社会保障业 48750 租赁业 27626 社会福利业47396 商务服务业3067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552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2123 新闻出版业65549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883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549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58978 文化艺术业 38948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42984 体育 40718 地质勘查业42317 娱乐业3642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414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61267 水利管理业 36366 中国共产党机关 64624 环境管理业 26649 国家机构61024 公共设施管理业39933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79104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67039。

苏建价〔2010〕494号工资

苏建价〔2010〕494号工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0〕494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江苏省2010平均工资

江苏省2010平均工资

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统计局公布的我省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89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中的说明,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为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91元。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一)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8973元)。

当地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09年所在地省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二)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794元)。

鉴于部分地区上年度缴费工资下限未达到省规定标准,本年度缴费工资下限增幅较大的实际,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583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369元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10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由于今年省统计局公布数据较晚,依据本通知确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可从2010年9月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苏州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上调160元至1530元月

苏州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上调160元至1530元月

苏州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上调160元至1530元/月
核心提示:从2013年7月1日起,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60元,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

苏州新闻网讯(记者夏仲静)今天(6月28日)下午,记者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60元,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人社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苏劳社劳薪[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5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今年,我省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权我厅发布,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三类,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750元/月二类:620元/月三类:520元/月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6.3元/小时二类:5.2元/小时三类:4.4元/小时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各市、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地区│类别│月最低│小时最低││││工资标│工资标准││││准(元)│(元)│├────┬─────────────────────┼─────┼───┼────┤│南京│南京市区(含江宁区)│一类│ 750│ 6.3││├─────────────────────┼─────┼───┼────┤││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二类│ 620│5.2│├────┼─────────────────────┼─────┼───┼────┤│无锡│无锡市区、江阴市│一类│ 750│ 6.3││├─────────────────────┼─────┼───┼────┤││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一阶段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调整到690元的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调整到一类标准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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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5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 元/月;二类地区,790 元/月;三类地区,670 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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