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07-03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实施手册》目录: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09)008号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决策阶段5、设计阶段6、交易阶须7、施工阶段8、竣工阶段附录:A投资估算参考格式B设计概算参考格式C工程预算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参考格式D工程结算审查编制参考格式本规程同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4、工程量清单计价附录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二、措施项目附录B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二、措施项目附录C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二、措施项目附录D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二、措施项目附录E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F 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二、措施项目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试行时间:2009年8月1日1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成果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制的。
1.0.3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咨询服务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0.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树立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理念,发挥造价管理的核心作用;应针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竣工的不同阶段,依据相关规范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
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主动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价值分析手段,进行工程造价主动控制与分析,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概述

行及时调整。5.1.2设计概算编制应考虑动态因素对投资的影响 全过程风险管理思想
如3.3关于风险管理条款的规定
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的思想 如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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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程》总体介绍
要素管理
造价咨 询实施 主体
3.5 档案管理
3.4信息管理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交易阶段
施工阶段 竣工阶段
1.建设项目投资 3. 设 计 概 算 的 5. 参 与 工 程 招 10.建设项目工 估算的 编制 、 编制、审核与 标文件的编制; 程造价相关合
审核与调整;
2.建设项目经济 评价
调整;
6. 施 工 合 同 的
4. 施 工 图 预 算 相 关 造来自价 条 款500~1000
1000~500 0
0.7~1.1 0.6~0.9 0.4~0.6
1.1~3.5 0.9~3 0.6~2
5000~10000 0.2~0.45 0.45~1.1
10000以上 0.1~0.3 0.3~0.9
2.5~6 2.3~5.0 1.9~4.3
1~3.6
0.5~3.6
1.0~7 0.9~5.5 0.7~4.3 0.6~4.0 0.5~4.0
本《规程》先进管理思想的体现
价值管理思想 如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主动地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
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价值分析手段,进行工程造价主动控制与分析, 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动态管理思想 如1.0.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关注质量、工期等要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交易阶段
施工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CECA/GC 4-2009条文说明1.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编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以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执业质量。
1.0.3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中价协依据本规程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时,应主地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案、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价值分析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分析,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1.0.5 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具体要求。
1.0.6 一般大型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多委托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此时委托单位应指定并明确主体承担单位,主体承担单位应负责具体咨询业务的总体规划、标准的统一、各阶段部署、资料汇总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单位负责其所承担的各个单项、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或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使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完整全面、时间基准统一、价格取定时点一致。
1.0.7 本条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签章要求和责任。
1.0.8 本条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关注质量、工期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要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当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发生变化时,应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及时调整。
1.0.9 本条明确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
3.一般规定任务、内容和阶段划分3.1.1 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任务。
3.1.2 本规程将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可划分为五个阶段,内容和要求在其他章节中均有具体体现。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完整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4.1.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委托人或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当事人取得联系。如果当事人对鉴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1.0.6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3 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
2024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2篇)

2024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及工程造价监审、工程招投标、工程结算、工程审计等环节。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执业许可,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准备阶段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到委托后,应及时与委托方进行项目洽谈,明确项目的需求和目标。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和数据搜集工作,综合分析项目的经济、技术和法律等相关要素。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提出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编制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计划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并提交委托方审批。
第三章实施阶段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和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协助委托方进行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结果阶段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和决算文件。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参与工程验收和竣工审计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造价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工程维保、运营管理等后续服务。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质量。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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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02〕第016号(2002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的质量和效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转发所属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一、总则二、一般原则和程序三、操作人员配置四、准备阶段五、实施阶段六、终结阶段附则:术语解释有关表格参考格式一、总则1.1目的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下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下称“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操作指导规程。
1.2咨询业务范围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项目后评估;项工程中招投标策划,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及合同管理(含工程索赔的管理)、工程造价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
1.3适用对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咨询业务的咨询单位。
二、一般原则和程序2.1一般原则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待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信用,讲求信誉。
2.2一般原则咨询业务操作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
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1.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等;2.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3.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4.制定咨询实施方案;5.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6.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7.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8.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9.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10.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11.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江苏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

江苏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CECAGC4-2017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可编辑修改word版)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7]45 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2017 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平,结合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和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 进行了修编,对该规程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2017 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
现该规程予以正式发布,自2017 年12 月 1 日起实行。
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 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7 年8 月25 日前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新形势对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以下简称“原规程”)进行修编。
本次修编后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等。
本规程介绍了各阶段的任务、工作内容及成果文件要求,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相配套,在项目方案比选、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适度前瞻,以详细规范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工作。
本规程同原规程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1.在第3.1 节“业务范围和一般要求”中,调整、细化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阶段的划分调整为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与竣工五个阶段,并明确了全过程和全方位造价控制理念,以及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2.在第3.3 节“质量管理”中,新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的职责和要求;3.在第3.4 节“风险管理”章节中,区分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风险来源,明确了承接业务风险、人员与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以及建筑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等内容;4.新增第3.7 节“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明确建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要求,包括招标策划、合同交底,建立合同沟通机制等内容;5.新增第5.2 节“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增加了多方案经济比选及优化设计造价咨询报告,以及相关经济评价指标等要求。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执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业旳发展, 指导造价征询企业及执(从)业人员旳服务工作,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 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水平, 保证征询业务质量和效果, 特制定本指导性操作规程。
第二条征询业务是指工程造价征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旳专业征询服务, 包括:1.建设项目提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汇报旳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旳编制与审核, 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协议价款确实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旳编制和审核);协议价款旳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旳计算)及工程款支付, 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汇报旳编制与审核等;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旳鉴定和仲裁旳征询;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征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旳组织实行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旳管理和服务, 根据有关规范编制各阶段旳工程造价成果文献, 真实反应各阶段旳工程造价。
第三条依法获得工程造价征询企业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旳征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一般原则和程序第四条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旳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及专业规定规定和对应旳原则、规范、技术文献规定, 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旳执业原则。
1. 工程造价征询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时, 应以科学为基础,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业务汇报。
工程造价征询人员必须保证在对所有可以得到旳有关事实和重要经验进行了全面、客观研究分析旳基础上为客户提出征询意见、处理方案和推荐提议, 并且这些意见和方案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性旳。
工程造价征询人员应查证获得旳有关资料与否与实际状况相符, 必要时采用现场踏勘、函证等有效措施获得工程项目征询所需资料。
优秀裁判文书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优秀裁判文书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评语: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如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经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2014)民一终字第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永和大厦b座9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树英,上海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生文,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青春,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升公司)与上诉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豪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方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树英、姬冰,隆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生文、尚青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方升公司为隆豪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
工程名称为海南藏文化产业创意园商业广场;工程内容为:建筑结构为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层数为1层、局部2层和3层;建筑高度分别为5.70米、10.20米、14.10米,建筑面积为36745㎡,最终以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面积为准;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工期419天。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规程前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迎来了蓬勃的发展机遇。
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是必不可少的。
本规程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为合同双方提供可靠的造价管理依据。
一、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鉴定活动。
2. 合同造价鉴定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3. 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
二、鉴定依据1.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价格信息。
2. 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3. 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4. 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调查资料。
三、鉴定程序1. 接收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详细了解鉴定需求,并确认所需材料齐全有效。
2. 现场勘查: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实际施工情况。
3. 资料审核:审核提供的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造价计算:根据现行的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结合市场行情,计算工程造价。
5. 出具报告:编制造价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包含鉴定依据、计算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6. 审核与确认:委托方应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四、鉴定内容1. 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2.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合理性。
3.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计价是否合理。
4. 变更、索赔等事项的造价影响。
5. 最终的结算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五、责任与义务1. 鉴定机构应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任何外部干扰。
2. 鉴定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3. 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
六、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规程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实施手册》目录: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09)008号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决策阶段5、设计阶段6、交易阶须7、施工阶段8、竣工阶段附录:A投资估算参考格式B设计概算参考格式C工程预算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参考格式D工程结算审查编制参考格式本规程同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4、工程量清单计价附录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二、措施项目附录B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二、措施项目附录C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二、措施项目附录D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二、措施项目附录E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F 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二、措施项目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试行时间:2009年8月1日1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成果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制的。
1.0.3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咨询服务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0.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树立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理念,发挥造价管理的核心作用;应针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竣工的不同阶段,依据相关规范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
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主动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价值分析手段,进行工程造价主动控制与分析,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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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0.9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浯2.0.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有关利益方之间的工程造价纷争,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纷争。
2.0.2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3 举证资料当事人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为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
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转交,但要求鉴定机构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的资料称为鉴定委托人转交的举证资料。
2.0.4 鉴定资料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
2.0.5 鉴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受托鉴定纠纷项目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说明等统称为鉴定意见。
2.0.6 鉴定结论意见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括可确定的部分意见,无法确定的部分意见。
2.0.7 鉴定委托人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国家机关或机构。
2.0.8 鉴定机构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机构是指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9 鉴定人员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人员是指鉴定机构中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委托的自然人。
2.0.10 当事人本规程中定义的当事人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纷争项目中的各方法人或自然人。
3回避3.0.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 是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3 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4 与本纠纷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5 私自会见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0.2 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委托人提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应接受其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接受鉴定机构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并提请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3.0.3 鉴定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主动要求回避的,应说明回避理由,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4.1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4.1.2 鉴定受托人对委托文书中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问的,宜及时与鉴定委托人联系,排除疑问。
4.1.3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委托人或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当事人取得联系。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当事人发生联系的,鉴定受托人应按照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
4.1.4 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根据纠纷项目工程造价金额,在鉴定期限表(表4.1.4)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等待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见稿反馈意见等所需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表4.1.4 鉴定期限表项目工程造价金额(万元)期限(自然天)≤500 60 500~2000 90 2000~5000 120 5000~10000 150 >10000 180遇到项目情况复杂、疑难、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鉴定受托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关法规提前向鉴定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其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4.1.5 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按照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与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确定收费金额,约定交费人和交费时间。
鉴定委托人确定由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应督促当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十天内到款。
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拒不交款的,鉴定机构可中止鉴定工作,中止期不计人鉴定期限。
4.2 鉴定取证4.2.1 对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鉴定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资料后除了开具接收清单,还应根据收到的鉴定资料及时熟悉、分析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开具提请鉴定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补交鉴定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当事人开具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
4.2.2 按鉴定委托人要求,由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均应对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指定期限。
举证期限应执行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鉴定委托人未指定举证期限,鉴定机构可依法规向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报鉴定委托人备案。
鉴定举证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清单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2.3 鉴定机构提请鉴定委托人转交或补交的鉴定资料清单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1)应至少制作两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鉴定机构留底一份;当按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2)应至少制作四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交举证的当事人各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底一份。
4.2.4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仍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延期举证期限内再次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4.2.5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举证资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交换证据和质证。
但对于经鉴定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2.6 对于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举证资料清单之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鉴定机构应将其一并列人鉴定意见书中的举证资料清单。
4.2.7 无论是诉讼纠纷项目还是非讼纠纷项目,对当事人增加、变更鉴定请求或者提出反要求而改变鉴定范围或内容的,鉴定机构均不得直接受理,应告知其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
鉴定机构必须收到鉴定委托人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补充鉴定委托文书,才能按照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补充鉴定委托文书规定的范围或内容,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8 对鉴定委托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鉴定委托并转交了补充鉴定资料的,鉴定机构应将补充鉴定资料一并纳入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补充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依鉴定委托人的补充鉴定委托书,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9 鉴定机构不宜收取鉴定资料或举证资料原件,宜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必要时可采取原件扫描、拍照、摄像等方法留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