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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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强化业务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有效减少和避免风险的产生,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维护贷款受益人利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资产指按照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各类资产,具体包括固有及贷款项下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其他类资产。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包括违规责任和管理责任。

本办法所称责任认定指公司经过对不良资产形成成因的调查分析,在相关人员中确认责任人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审批机构,并具有对不良资产形成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的决定权。合规风控部牵头与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组,具体实施责任认定工作。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划分

按照资产形成过程的不同阶段,不良资产责任划分为调查责任、审查决策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按照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和无责任,相关人员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一般责任人和无责任人。

(一)调查责任

在项目调查过程中,调查部门和调查人员出现如下失误和问题,导致形成不良资产,应承担调查责任:

1、未能准确掌握交易对手的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未能有效甄别出交易对手虚假的财务帐、表、簿等财务数据;

2、未能全面调查交易对手提供的项目情况或调查出现偏差或调查数据失真,存在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的资料;

3、对交易对手提供的担保企业担保能力调查不实,错误放大担保能力,对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物的权属、状况、争议、变现能力未能全面调查,导致项目失败时担保物变现困难或变现后仍出现损失;

4、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发展前景、市场分析出现严重偏差,对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失误;

5、对交易对手的社会信誉、法律纠纷等可能直接影响项目成败的重大事项未能准确掌握;

6、对交易对手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件、房产证件等重要证件未能认真审查原件并调查其真伪,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和签字未能审查真伪;

7、其他调查中应掌握而未掌握或错误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导致项目出现风险的。

调查人员及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调查责任,多部门多人联合调查,根据其在调查工作中的作用大小以及其所承担调查部分的准确程度和完备程度,相应承担调查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和无责任。

调查人员明知信息错误而采纳或故意作假、扭曲事实,导致项目决策失误的调查人员,必须确定为主责任人。

(二)项目审查决策责任

项目审查决策人员根据调查人员提交的项目信息和资料进行投资决策,由于出现以下情况而导致不良资产形成的,应承担审查决策责任:

1、对项目未来发展前景判断失误,对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障碍预见不足;

2、对项目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判断失误,高估担保措施;

3、对项目操作方案的有效性和防范风险能力判断不准;

4、对交易对手信誉、履约意愿等情况掌握不清;

5、出现其他在决策中应预见而没有预见的问题。

项目集体决策时,牵头审查决策人应承担审查决策主要责任,其他决策成员承担审查决策一般责任;采取投票方式进行项目表决的,同意人员承担审查决策的主要责任或一般责任。决策时提出建议的,根据其所提建议对防范项目风险的程度,确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一般责任或无责任。

非集体决策的经营活动由该业务有权批准人承担审查决策的主要责任。

明知或应该知道调查人员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或错误情况,仍按该情况进行决策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项目管理责任

项目决策后,项目管理人员在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导致不良资产形成的,应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1、未按照公司决策意见进行业务操作;

2、未按公司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3、业务办理中对授权、签字、有效权属证书、登记、公证、印章等环节未能有效监督,导致出现虚假或无效;

4、拟订非公司制式合同,存在错误,导致公司权益受到损害;

5、项目管理人员未能有效监督管理项目,未能及时掌握项目的重大变化,或掌握变化未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6、项目管理人员未能按公司规定有效监督交易对手的经营活动、财务印章和资金,玩忽职守,导致公司投资出现风险;

7、出现其他在经营管理中失误和渎职的行为。

8、虽未违规操作,但由于管理未尽职或水平低下,导致所管理范围内资产不良率明显上升的。

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所管理的项目形成不良资产承担主要管理责任,项目管理经过2人以上交接的,依照其管理时资产状况和其管理的工作措施,认定责任。

明知或应该知道资产已存在风险,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故意纵容不作为导致不良资产形成的人员,必须认定为主要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责任认定程序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以资产五级分类为基础,采取集中认定和单笔认定两种形式。不良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年集中认定一次。不良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单独认定。

(一)集中认定程序:

1、集中认定采取按年度认定方式,每年1月份组织认定;

2、根据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不良资产统计报表,合规风控部确定新增未认定责任不良资产明细;

3、合规风控部牵头组织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组通过材料调阅、质询等方式对新增不良资产进行专项调查,确定成因,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责任认定专门会议,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不良资产形成的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二)单独认定程序:

1、对于单笔不良资产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合规风控部提交贷款分类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资产的一周内,风险控制委员会责成不良资产认定工作组开展调查,确定成因,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责任认定专门会议,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不良资产形成的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第六条合规风控部应将认定结果通知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通知两周内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申诉。风险控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申诉理由或依据充分、可信的,应当调整认定结果,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

第七条责任人处理

对不良资产形成负有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类型及责任大小,责成人力资源部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1、训诫谈话;

2、警告;

3、通报批评;

4、停发部分或全部奖金;

5、调低工资档次;

6、调离岗位;

7、待岗;

8、限制提拔使用;

9、限期调离或责令引咎辞职;

10、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对于不良资产形成后积极采取措施并有效化解风险,使资产质量好转并转为正常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对于采取消极态度,导致资产进一步恶化的,应加重处罚。第九条由于责任人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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