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致重伤肇事逃逸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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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致重伤肇事逃逸如何判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
驾车撞伤他人后,不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反而弃车逃逸,被依法处以重刑。3月22日,翁某被光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面对法律的严惩,翁某后悔莫及。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于2010年6月29日13时10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光山县城关光南路“玲珑庭院”项目部门前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赵某倒地受伤。翁某见赵某受伤,害怕受到处罚,便弃车逃逸。经光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湖北新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翁某拒不到案直至抓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逃逸的情形。翁某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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