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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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XX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赁业务风险,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租赁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经批准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管理权的土地、房屋、场地、船舶、车辆、设施设备和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固定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固定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固定资产租赁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划分,船舶、车辆、设施设备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除此之外的其它固定资产租赁由XX处负责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司固定资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所属各单位依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二)负责受理固定资产租赁申请和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审批;(三)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出租人,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的申请和报备;(二)负责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租金等费用;(三)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后的安全等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四)按照规定管理固定资产租赁收益。

第八条公司XX处、XX在固定资产租赁活动中履行监察职能,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资产租赁管理第九条根据所出租资产状况和租赁情况,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行申报制和备案制。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1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1

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透明度,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和合法权益为目的,认真负责地做好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XXXXXX管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XXXXXXXXXXXXXXXXX开发建设公司(包括XXXXXX管委会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拥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产、土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租赁管理是指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将各类办公性用房、工厂厂房、商业(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居住用房、构筑物以及土地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出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资产租赁一般应遵循有偿招租的方式,包括招商引资等。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司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公司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为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支持XXXXXX的发展,对招商引资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具体价格原则以委招商部门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协议书为准,但在制定租赁协议前需同公司对接具体内容,并由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物业管理部是房产、土地租赁合同业务履行经办部门,根据公司要求实施资产管理,负责拟定租赁方案、拟制租赁合同、组织租赁、催缴租金、资产检查工作。

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配合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公司物业管理部应建立健全房产、土地管理台账制度,并指定专人对房产、土地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物业管理部应将公司及所属企业房产、土地出租统计汇总表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对房产租赁,要根据管委会制订的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与租赁户签订合同。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物业管理部根据公司要求管理资产,编列明细表,负责物业租赁,并配合做好委招商部门的招租工作,负责租金收缴及其他日常维护与管理,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收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玉政办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附则第八章第五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占有、使用、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1-01-07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与省属企业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作为省属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引导省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二)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三)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完善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省属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四)运用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加强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建立台账,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五)指导及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华航校发〔2011〕31号,2011年10月1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2010]127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0]24号)及《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出租及处置国有资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是指在保证学校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批准,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所收得的收入。

本办法中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

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及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程序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处置(包括委托后勤总公司代管的国有资产),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未经上级批准,任何人不得出租、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的具体事务,包括向上级报批有关手续。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在校长授权范围内,由有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或审批。

学校出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一)拟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二)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如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三)出租资产的可行性报告;(四)学校同意出租资产的会议纪要;(五)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第八条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一)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出租,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程赁型保障房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维护住房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住房资产使用效益,确保住房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程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 78号)、陕西省入民政府《关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结合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即两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指中、省、市、县(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政策参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形成的资产.第四条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遵循“保障总量控制,实施属地保障,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国有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制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租赁型保障房的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全省租赁型保障房日常使用管理,负责汇通财政部门制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政策,审批全省租赁型保障房处置方案,与省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其职责监督和指导全省租赁型保障房的资产管理工作。

各市(区)、县(市、区)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的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定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处置方案,于同级有关部门按其职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晋财资[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4]63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公共财政建设和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施行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我厅对2008年制定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的《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2014年5月30日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冀财资[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资〔2010〕127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管理办法(华航校发〔2011〕31号,2011年10月1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2010]127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0]24号)及《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出租及处置国有资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是指在保证学校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批准,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所收得的收入。

本办法中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

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及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程序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处置(包括委托后勤总公司代管的国有资产),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未经上级批准,任何人不得出租、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的具体事务,包括向上级报批有关手续。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在校长授权范围内,由有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或审批。

学校出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一)拟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二)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如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三)出租资产的可行性报告;(四)学校同意出租资产的会议纪要;(五)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第八条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一)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出租,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资产租赁是指资产经营租赁。

出租方将出租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方将所租赁的资产返还给出租方,产权不发生变化。

第二条资产租赁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场地、流动资产的出租或租入。

第三条公司的闲置资产,优先向公司内部法人单位出租,也可向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出租。

公司短期内急需且暂时无法购进的资产,可以采取租入方式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控股单位,集体控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条资产租赁原则(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延至五年。

(二)出租资产应该是公司闲置且内部短期内不再使用的资产,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和专用设备不得对本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出租,承租方与公司不应该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三)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要符合国家科学发展产业政策,租赁期限内承担安全环保责任;租赁资产保险费由承租方承担。

(四)租入的资产应技术先进、性能好、效率高、符合国家环保、节能要求,不允许租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需要出租或租入资产的,由二级单位考察,进行可行性论证,确认可行的,提出书面租赁申请。

租赁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名称、资产现状、资产用途、经济效益、租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和租赁年限等。

第七条财务处是国有资产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资本运营部是集体资产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资产租赁审查、审批对公司以外单位出租或租入资产时,属于机动设备的,由机动设备处负责审查;属于公共房屋类的,由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审核;属于土地类的,由生产运行处负责审查;流动资产中的工具、器具、材料等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

出租资产主要审查拟出租资产是否为公司闲置资产,公司内部单位是否能调剂利用,资产闲置状况,何时重新启用该资产等。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各部门具体使用管理的地上房屋、构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

具体指校内教学、科研、辅助用的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住宅、集体宿舍)、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五)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

第六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大型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上报工作。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资〔2010〕127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条省直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都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条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辽宁房屋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辽宁房屋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辽宁XX(行业)房屋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XX(行业)房屋资产租赁行为,强化房屋租赁集中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XX(行业)企业出租及承租的全部房屋资产。

第二章房屋租赁管理原则第三条全省XX(行业)房屋资产租赁(包括出租和承租,下同)实行“省公司集中管理,各市局分层操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房屋租赁实行地区统一集中管理,各市局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市局所属二级单位无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出租房屋合同签订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承租房屋合同签订期限原则上为五年以上,最短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公司成立房屋租赁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计财部、市场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计财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各市局上报的房屋租赁审批表,提出批复意见。

负责房屋租赁报表的审核、汇总及效益分析等工作。

市场部负责分析、审核租入网点周边的市场环境、业务发展潜力、拟开办业务等情况,提出租入网点批复意见。

办公室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合同的规范性、有效性、合法性提出批复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成立房屋租赁管理小组,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计财部、市场部、办公室、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计财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房屋租赁的论证,效益分析,租赁收支的账务处理,统计、上报租赁房屋报表及对相关责任部门考核等工作。

市场部负责参与房屋租赁论证、租金价格的洽谈,租入网点市场环境分析论证,确定开办业务种类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租赁合同的日常管理,保证租赁合同的规范性、有效性、合法性。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意向、选址、询价,参与论证,租金价格的洽谈,签订租赁合同,按时收付租金、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台账等工作。

第四章房屋租赁流程第八条公开招租房屋资产。

房屋租赁管理小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价、管理小组集体议价的方式对外出租房屋资产。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节岀租流动资产管理
第^一条 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物管部门在岀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岀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财务资产部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收到岀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财务资产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岀租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岀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 产设备等可对外岀租的资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岀租的月租金,不得少于当月应提折旧额和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同 时相应向对方收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 岀租固定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 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在固定资产岀租业务核算时,仍按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继续计提折旧; 公司财务资产部按协议收取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第二十三条 岀租商标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标的范围、禁用条款、侵权条款、负
面影响处罚条款、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第二十四条 其
他资产的岀租,可根据资产的性质及特点,比照相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租入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租入资产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效能最佳利用原则;
出改进建议书, 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 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 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 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岀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 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租金费用收取流程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公司租金费用收取流程管理办法

租金、费用收取管理流程(试行方案)1.0 目的为规范项目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采暖费等相关费用收取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项目资产主管、商管部、财务部、行政内勤、资产管理员执行费用收取工作。

3.0 定义本细则约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安、消防、物业服务费、自有资源租金、特约服务费多种经营服务费;水电气和采暖费等能源消耗费用。

4.0 职责4.1 资产管理员负责应收租金、费用的通知和收取,商管部行政内勤负责客户档案和票据管理、账务审核、监督并与财务部核对一致。

4.2 项目资产主管负责审核费用收取台账、缴款通知,监督款项收存到位。

4.3 项目运营总经理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应收款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资金安全管理状况。

5.0 工作程序5.1 收费5.2 催收(对收到缴费通知超过10 日未缴费的客户实施催收)6.0 支持文件1.费用催缴的责任:1)责任部门:财务部、商管部、法务部,催款具体责任人及责任范围见租金收缴流程。

2 )财务部及于收款前及时准确出具结算单据,并跟踪费用清缴情况,及时将清缴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商管部。

如因财务出单或告知不及时而影响费用清缴的,由财务部承担延误责任。

3)商管部在收到单据后,商管人员应及时催款,并且每天与财务对单了解清缴情况,商管人员根据自已的责任任务及时完成催款工作并积极配合其它责任人的催款,以确保无坏帐发生。

如因商管人员责任心不强而延误影响清缴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处罚延误责任。

4)对因合同执行原因或恶意欠款的商户,经公司管理层批复由法务处理的,公司法务应及时与商管了解情况协助催款工作和法律诉讼处理。

如因法务压单或处理不及时而延误的,应由法务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5)在费用收缴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若因本部门原因而延误时间,由相关延误人责任部门承担延误责任7.0 费用收取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管理费用收取方案:根据商管公司、物业公司,保安公司等派驻人员,公共设施维护人员每月工资合计费用和日常管理费用总和;包括物业耗材、办公耗材、商业推广费用,日常维修费用,计算出每平米公摊物业费用,再以每户所经营面积核算当月管理费用:二、电费收取方案:我电费主要包括:亮化公共用电、公共照明用电、电梯货梯公共用电、消防系统公共用电、安防监控系统公共用电应急照明公共用电、业主经营设备及业主二次照明用电;根据现有用电项目电费收取标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1收取标准根据每月电表走字统计数* 每度电费用= 实际用电费用公共用电公摊:公摊用电费用= 公摊系数* 每度电费用* 电表走字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建议公摊比率为%;2(每月总电费)—(业主按电表数交费)—(内部电表交费)= (总电费差)备注:业主用电主要包括空调,冷藏柜,冰箱冰柜及面点柜台烤箱,现场加工制作设备用电和新增二次照明用电;需要附各商家实际使用电器及功率表。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杭财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六月一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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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完善管理流程、严控经营风险,做到管理有序、有规可依,按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经济效益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应租尽租、应收尽收的时效性原则;(四)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范围第三条XXXX经营发展部为经营性资产租赁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运营工作的考核;督促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等。

第四条XXXX(以下简称“XXXX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的具体实施,组织资产租赁方案的拟定、资产租赁价格评估、公开招租现场工作的组织实施、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监督履行、租金的收取、租赁合同台账的建立和归档、资产设施状况不定期巡查、资产的维修维护。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产权属于XXXX公司以及集团授权振兴公司管理的可经营的物业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停车位、幼儿园、农贸市场等。

第三章产权、经营收益和资产移交第六条XXXX公司负责对所属资产及集团授权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纳入XXXX公司业绩指标考核。

第七条XXXX负责接收运营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建设的返迁房分配后剩余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地下停车位、幼儿园、菜市场等)和文件要求需XXXX公司接收运营的资产。

第四章租赁方式与程序第八条依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中资产处置的相关细则,结合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租赁方式分为:(一)公开招租;(二)邀请招标出租;(三)有条件地协议出租。

第九条招租工作由XXXX公司资产组织开展,集团派员监督执行。

实施完成后,相关流程资料须报送监督部门留存。

第十条招租方案由XXXX公司资产办负责编制,并由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如涉及资产体量大或需评分招标等专业性较强的方案,则由XXXX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制定方案并实施。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方式进行租赁的经营性资产,必须在市级报刊登报公开,采用多种媒体方式进行宣传,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公开竞租资产的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具体为:(一)按年度工作任务列出招租计划;(二)调查核实资产状况;(三)评估确定招租底价;(四)制定招租实施方案;(五)发布招租公告;(六)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和咨询答疑;(七)组织招租竞租会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八)合同签订;(九)资产经营权移接交。

第十三条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通过公开竞租一次均无符合条件报名者或未产生成交承租方时,经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批后,按以下方式执行:(一)资产体量大于2000㎡或年租金收入大于50万元的,报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邀请招标的租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具体商议确定。

(二)资产体量在800㎡-2000㎡且年租金收入在10万-50万的,报XXXX公司经营班子会及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邀请招标的租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具体商议确定。

(三)零星小规模资产,体量小于800㎡且年租金收入低于10万元的,可参照先来先得的原则,公开面向市场直接招租。

(四)对于空置3个月未租赁的资产,在应租尽组的原则下,拟以不低于原评估价80%的价格,再次面向市场直接招租。

第五章租赁价格、年限及递增率第十四条资产租赁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租赁底价。

聘请赣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内的中介机构,参照租赁资产价值(回报率)、周边市场价格、市场增值潜力等因素确定租赁底价。

第十五条租赁年限按类别及资产体量确定。

(一)住宅、停车位一般为1至3年;(二)零散商铺、小型写字楼(800㎡以下)一般为3年至5年;(三)幼儿园、农贸市场、大型写字楼(800㎡以上)等大型设施一般为5年至8年,最长不超过10年;(四)如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超出10年的,报集团审批确定。

第十六条根据市场行情和承租方投入资金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装修免租期。

装修免租期一般为1至3个月,如承租方投入装修、改造资金较大,另行具体商定。

第十七条资产租赁的租金年递增率一般为2%-5%之间,根据资产类型不同,可结合资产评估和市场行情适当调整,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减免租金。

第六章租金管理与合同履约保证金第十八条经营性资产租赁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交纳,缴纳标准按首个季度租金总额一次性计收,合同履行完毕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回。

第十九条租金收取方法可按月度、季度、年度缴纳,合同签订前交清首期租金,以后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

第二十条租金缴纳方式必须使用银行转账,不接受现金。

转账时,须备注承租人、资产名称、缴纳期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租金催缴办法(一)对欠缴租金者,XXXX公司将下达《租金催缴通知书》(见附件1),限三十日内缴清,逾期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

(二)承租户在接到催缴通知后,在规定限期内仍未缴清租金并且逾期达到三十日的,由律师下发《律师催告函》(见附件2),再次通知欠租人按合同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足额交清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于在《律师催告函》规定期限内不缴交租金和违约金的,可依据合同清退承租人,并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终止合同,收回出租资产。

(四)向承租人送达《租金催缴通知书》后,承租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书送达,如承租人不签或拒签,以快递形式送达视为签收。

同时将按情况记录在承租户《失信档案》(见附件4),对于有失信记录的承租人XXXX 公司有权拒绝其参与公司其它经营性资产招租活动。

第七章租赁合同变更第二十二条为了活跃租赁市场,且杜绝资产的非法转租行为,承租人在经营期限内需变更承租合同主体的,可以到XXXX公司申请办理变更。

征得XXXX公司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将承租资产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变更为第三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手续的办理:符合租赁变更条件的,双方到XXXX公司资产经营办填写《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经XXXX公司审核、批准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承租户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擅自转租。

凡擅自转租者,XXXX公司与其终止合同关系,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收回资产使用权。

第八章资产台账与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由XXXX公司设立资产台账制度,各资产管理专员对所管理项目的资产建立合同台账,即时更新;各项目台账每月汇总至各部门信息联络专员处,统一汇总登记,每月更新。

第二十六条建立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所有产权证照、流程材料、合同协议原稿必须登记存档在XXXX公司综合办。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XXXX公司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经营性资产租赁及管理工作,由集团经营发展部、审计监察部进行考核检查,内容包括:(一)经营性资产招租是否按照本办法实施;(二)在实施公开招租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有关招租信息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低租金现象;(四)是否存在截留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现象;(五)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不履行集团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当事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或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租金催缴通知书》2.《律师催告函》3.《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表》4.《失信档案登记表》附件1 :租金催缴通知单编号:承租户:根据贵、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您承租了我公司的物业。

依据合同内容,您应于每月的日前向我公司交纳月租金人民币元,截止年月日现您已累计拖欠租金(人民币: 元),虽我公司多次催要,但至今末向我公司交纳。

为妥善解决问题,请您在接到本通知起三日内向我公司缴清所欠租金(人民币¥:元),否则我公司依据租赁合同条款收回该物业的使用权。

收款单位:XXXX公司公司账号:XXXX公司年月日租金催缴通知单编号:承租户:根据贵、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您承租了我公司的物业。

依据合同内容,您应于每月的日前向我公司交纳月租金人民币元,截止年月日现您已累计拖欠租金(人民币: 元),虽我公司多次催要,但至今末向我公司交纳。

为妥善解决问题,请您在接到本通知起三日内向我公司缴清所欠租金(人民币¥:元),否则我公司依据租赁合同条款收回该物业的使用权。

收款单位:XXXX公司公司账号:XXXX公司年月日附件2:律师函南芳律函字[ ]第号:接受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的委托,本律师根据振兴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和提供的书面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你方承租振兴公司的欠缴租金一事向你出具以下律师意见:年月日,振兴公司与你方签署了《租赁合同》,约定振兴公司将出租给你方,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按缴纳。

截止至年月日,你方已欠缴租金元。

在出具本律师函之前,振兴公司工作人员已采取电话、面谈、书面催缴通知书等方式要求你方按合同约定付清欠缴的租金,但至今你方仍未缴纳。

本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方拖欠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振兴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方的租赁法律关系,要求你方将租赁物返还,你方应当付清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且你方还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希望你方在年月日之前付清欠缴的租金,否则,振兴公司将依法解除与你方的租赁法律关系,并追究你方的有关法律责任,届时将给你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致律师:年月日附件3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书XXXX公司:(身份证/机构代码:), 承租贵司,建筑面积㎡,承租期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因,向贵司提出申请,将合同的承租主体变更为:(身份证/机构代码:)。

申请双方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自愿承接及履行与贵司签订的原租赁合同中的一切条款和相关权利义务。

2、承诺已装修的设施全部移交予使用,且不对已投入的装饰装修向贵司提出任何赔偿主张。

3、承诺在年月日前结清租金、水电、物业等全部费用后,完成撤场和移交。

4、承诺按原合同要求,缴纳等额履约保证金,振兴公司收到并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退还予。

注:上述条款作为原租赁合同内容的补充,对此事项保有释义权。

附件4: XXXX失信档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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