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新区A101h编制单元(银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6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2021年3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工程有关情况告知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并悬挂告示牌进行公示。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月将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报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六)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控规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目标、原则与规模 (2)第三章土地使用规划 (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7)第五章配套设施规划 (13)第六章绿地及开敞空间规划 (14)第七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6)第八章城市设计引导 (18)第九章空间管制规划 (19)第十章市政工程规划 (21)第十一章环境卫生规划 (24)第十二章综合防灾规划 (25)第十三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 (27)第十四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7)第十五章旧村建设规划 (29)第十六章规划编制单元及管理单元管制 (30)第十七章规划实施规定 (31)第十八章附则 (33)附表1 配套设施一览表 (35)附表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一览表 (42)附表3 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复核一览表 (43)附表4 规划编制单元属性一览表 (44)附表5 规划管理单元属性一览表 (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背景为了高标准地建设xx市xx中心城区,科学合理地配置该区域土地资源,顺利实施《xx市xx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法定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详细规划法定文本。
第二条编制依据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国家、建设部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xx市城市规划条例》、《xx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xx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xx市xxxx城区分区规划》(2004--2020)及各类专项规划等进行编制。
第三条法定效力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划执行,并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下一层次规划也应遵照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条规划范围本法定文本适用范围(以下简称xx中心城区)为:西至xx东四路、沿河xx路、xx东六路、xx水库;xx至昌盛路、竹仙洞水库;东、北均以前山河为界,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2.27平方公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珠府[2014]10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珠府〔2014〕10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精神,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我市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以及“蓝色珠海、科学崛起”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土地资源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产业准入标准(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加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要加快推进主体经济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规融合”,加强规划引导,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工业等产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和人口较多、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心村集聚。
要坚持“有保有压有控”和“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对符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重点的“三高一特”产业用地,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实行优先、优惠的供地政策。
对新增建设用地,依据产业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从严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二)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严格执行《珠海市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和《珠海市项目准入评估、会审、监督工作机制》,成立项目准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辖区产业准入标准,进行项目准入审查。
珠海市高新区情侣北路控制性详细规划
珠海市高新区情侣北路(南段)填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珠海市情侣北路(南段)填海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特编制《珠海市情侣北路(南段)填海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本法定文本是法定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定图则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二条本法定文本及法定图则适用范围为情侣北路(南段)填海区的用地范围:港湾大道以东,石坑山、围海堤岸(包括现状和规划海堤)之间的带状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为359.6公顷。
第三条情侣北路(南段)填海区(以下简称规划区)的地域编码为:A301d。
具体界线以法定图则为准。
第四条本法定文本及法定图则是规划区范围内指导各类建设项目的法定性文件,凡在规划区内任何改建、扩建或新建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确因需要对本规划作重大变更时,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本规划作局部调整时,应报珠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4. 《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5. 《珠海市唐家湾地区分区规划》(2008-2020)6. 《珠海市情侣北路(南段)控制性详细规划》7. 《珠海市情侣北路南段城市设计》(修编成果)8. 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其他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9. 唐家湾有关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未涉及到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七条本法定文本从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即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由珠海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规划发展目标第九条规划区发展目标为:集总部经济、商务办公、会议会展、旅游度假和高尚居住于一体、生态环境优美、全天候活力的海滨新城区。
第十条规划区的功能结构为“一轴两带两心四片”。
一轴:“S”型情侣北路,沿路两侧在城市景观和内容设置上注重打造充满浪漫色彩。
两带:沿山(石坑山)休闲景观带和滨海观光游览带,两带连为一体。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评估市场价格和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
地价中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1,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力、通讯)。
基准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我市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珠海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珠海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附件三珠海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项目任务书珠海市规划局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08年3月目录1 控规修编背景及修编目的 (3)2 控规修编依据 (3)3 控规修编范围 (3)4 控规修编内容及深度 (4)4.1 规划编制内容 (4)4.2 规划编制深度 (5)5 控规修编技术要点 (5)5.1 主要功能定位 (5)5.2 重要强制性内容要求 (5)5.3 管理单元技术图则内容要求 (6)6 控规修编成果构成 (7)6.1 法定文件 (7)6.2 管理文件 (7)6.3 技术文件 (7)6.4 规划图纸 (7)7 控规修编进度计划 (8)7.1 现状调研阶段 (8)7.2 规划修编初步方案阶段 (8)7.3 中期规划修编方案及总平面布局规划阶段 (8)7.4 正式规划修编方案编制阶段 (9)7.4 规划修编成果编制阶段 (9)7.5 报批规划修编成果阶段 (9)7.6 成果制作阶段 (9)8 项目组织 (9)9 规划经费 (9)1 控规修编背景及修编目的根据《珠海市南湾城区分区规划(2004—2020)》以及保税区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考虑到保税区现状用地安排和招商项目的引进(现状用地、市政管道及绿化已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引进等均需做控规),必须尽快对保税区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
2 控规修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珠海市南湾城区分区规划珠海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它控规编制要求3 控规修编范围按照《珠海市城乡地域划分和编码研究》,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范围东临湾仔填海区,南抵马骝洲水道与横琴岛隔水相望,西至洪湾工业区,北与保税区配套区相连,包括了编制控规单元A204a、A204b,用地规划总面积约为5.89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如下规划范围示意图)。
4 控规修编内容及深度4.1 规划编制内容(1)用地布局调整根据片区发展需要和建设发展需求并结合控规已实施的现状,合理进行使用性质的用地布局,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空间数据信息库》要求,整理用地与建设工程历史和现状数据,在此基础上分析现状问题,提出规划设想。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3.08.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各区及时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抓好中长期计划任务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1: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
附件2: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表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7〕38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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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府函〔2017〕38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结合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要求,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18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101件,失效8件,废止56件,适时修订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结束——。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更新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6 日 生成
2/24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更新局)的招标采 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家具用具 其他工程服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8 个、 7 个、7 个。其中物业管理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其他工程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206.89 万元、 1175.20 万元、402.06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3)会计、审计及税务服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 购定点议价成交公告
广东世纪人房地产 土地资产评估与规 划测绘有限公司
14.3
TOP2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 购定点议价成交公告
平均金额(万元)
¥963.45
同比增长:-8.7%
平均节支率
1.5%
同比增长:-6.3%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6 日 生成
0.2
类直接订购采购
TOP5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 珠海市香洲区盈巨 城乡建设局钢木台、桌类等直接 佳设备商行
0.2
订购采购
TOP6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 珠海市香洲区盈巨 城乡建设局木制台、桌类直接订 佳设备商行
0.1
购采购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拟定的《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珠海市划拨用地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及用地效益的提高,为项目用地审批和评估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依据珠海市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本标准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内划拨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工程设施项目的用地规模审核,非划拨项目的用地规模可参照执行。
四、本标准由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生均用地面积、规划标准、用地指标等六项控制指标构成。
划拨用地的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这六项指标。
五、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法定规划等相关规定。
六、本标准由《划拨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组成。
七、根据《划拨用地目录》、我市土地资源状况、城市发展情况,市政府有权对本标准作适当修订。
八、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划拨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序号类别设施名称用地指标指标类型指标值1行政机关用地包括:(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普通行政机关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管理设施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26-30市级行政管理设施20-24区级行政管理设施16-18镇级行政管理设施14-16特殊用地要求的办公设施派出所一类建筑面积(平方米)1600二类1180-1550三类870-1130四类555-820五类260-470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用地面积(平方米)4900-6300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8〕3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8〕3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5日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体制,推进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112号)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
市级以上项目实行征地总包干制度,按规定由各区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市级项目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是我市征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
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发XXX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具体征地工作委托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行使。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核征地包干协议书。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听证及发布、签订相关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等职权委托区政府行使。
市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将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征地补偿总额及征地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被征收物残值处置方案,并指导实施。
高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投资强度及规划指标)
附件1:高新区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标准(投资强度及规划指标)指标应用说明:一、分类标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制造业分类执行。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执行,先进制造业分类按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号)执行。
土地等别按照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划分的城镇土地等别执行。
二、指标解释1.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二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2.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系数二(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O0%。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义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以及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上浮5%至10%。
5.土地产出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营业收入土地产出率=项目营业收入÷项目总用地面积。
6.土地税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缴税金。
土地税收二项目税金上缴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示试点办法(试行)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示试点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高办[2014]28号【发布部门】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示试点办法(试行)(珠高办〔2014〕28号 2014年2月26日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依据《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示试点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按照区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示的要求,在该项目建议书审批前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项目范围为所有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区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区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外,符合条件的项目均须进行公示。
第四条公示主要采取网站专栏公示的方式,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开辟“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示”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第五条为便于公众了解项目,对于确定为公示试点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完成后进行项目公示。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摘要,填写《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公示表》。
区发改局应在收到项目公示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项目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二)项目申报单位及建设单位;(三)项目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五)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六)联系人、联系方式。
以上内容由区发改局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项目摘要一并提供给公众参考。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2021)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2021)【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5【实施日期】202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3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黄志豪2021年6月15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
(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
(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业务系统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4•【字号】珠府〔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珠府〔2015〕76号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东省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划定本市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公告如下:一、依照《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四)乡道5米。
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30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依照《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珠府〔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申请材料符合相应要求及标准,且内容完整的,方可受理。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 (2)第二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3 居住用地 (17)4 公共设施 (23)5 工业用地 (33)6 仓储用地 (35)7 城市绿地 (37)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2)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7)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0)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4)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12 交通设施 (58)13 给水工程 (68)14 污水工程 (74)15 雨水工程 (77)16 电力工程 (79)17 通信工程 (85)18 燃气工程 (89)19 管线综合 (92)第五部分其它设施20 环境卫生 (97)2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1)第六部分附录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111)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112)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4)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123)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0)附录I 名词解释 (131)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5)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 第一部分总则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 总则1. 1 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3 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
4 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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