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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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管理

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约研究员王信 [ 2010-10-11 ] 共有0条点评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在各种减排机制中,“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cap and trade)是最重要的机制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设定碳排放总量、合理分配排放权和进行排放权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引导有关主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取得了较好效果。该市场的机制设计对市场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其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在各时段的调节以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管理问题尤其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概述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对排放权的分配、不同时段的储存(banking)和预支(borrowing),以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管理进行分析,最后是简要结论和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概况

在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政府设定碳排放总量,将排放权分配到各排放源(企业)。有些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到的排放额度,就可将剩余额度拿到市场出售获利;有些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了分配额度,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出的部分。这样,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商品,具有市场价格,可发挥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刺激私人部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率先建立了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各国提供了市场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范例。目前为止,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ETS(Emission Trading System)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交易市场也在扩大,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表1)。

进入21世纪,欧盟为履行其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上日程。在吸收英国、丹麦、荷兰等国有关排放交易计划的基础上,2005年起,欧盟ETS开始运营。为实现2020年比1990年总量减排20%的目标,欧盟ETS从2005年初至2020年末共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之初确定其减排目标,而不是2005年就确定全程减排路径。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为试验期,在此阶段欧盟无需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2005年初,一五个欧盟成员国加入ETS;2007年底,ETS共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排放量最高的12个行业,1一五00家企业。这些企业的CO2排放量占欧盟CO2排放总量的45%,占全部温室气体的80%。交易仅限于CO2排放权,不包括其他温室气体。第二阶段(2008-2012年)起,欧盟承诺履行《京都议定书》。到第三阶段(20一三-2020年),参与交易的行业将扩大至航空航运、建筑业等,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减排也将纳入ETS(Ellerman,2008)。总体来看,随着ETS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其占全球总交易量份额也逐年增长。2008年,ETS交易31亿吨CO2当量,交易金额近920亿美元,分别占全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金额的64.3%和72.7%。

表1 世界碳市场交易量与交易金额

资料来源: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06-2009.

尽管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政府不承担强制减排责任,但也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2年建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北美唯一的自愿参与、第三方认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2008年,交易量为6900吨当量CO2,金额3.09亿美元。美国还有区域性减排行动(RGGI),较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由纽约州提出,与其他九个东北部州建立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与此相配套的RGGI碳排放权交易所2008年成交6500万吨CO2,约合2.46亿美元。预计2010年,RGGI将成交9.8亿吨CO2,约合22亿美元(Point Carbon, 2009)。随着越来越多的州采取市场化手段减排,特别是如果2009年6月已经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最终能成为法律,全美范围内可望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其规模将迅速扩大,成为世界最大的碳交易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全球最早实施的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计划诞生在澳大利亚,即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NSW)。该计划2003年1月1日启动,包括六种温室气体减排。2008年,NSW交易3100万吨当量CO2,交易金额1.83亿美元(王毅刚,2010)。

总体来看,强制减排将促进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而自愿减排机制下,相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小,很难成功运行。[1] 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接受绝对和相对减排目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望得到迅猛发展。Brinkman等(2009)预测,考虑到各国计划采取的减排措施,到2020年,欧盟和美国两个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的排放权交易总量将分别达17亿吨和51亿吨CO2。2016-2020年,世界碳市场将带动近8000亿美元的相关投资,其中美国、欧盟、中国将占四分之三。而2008年,碳市场带动的投资仅1260亿美元。

二、碳排放权的分配

(一)分配程序

在欧盟“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体系内,首先由每个成员国核算本国排放总量,向欧洲环境政策管理当局——欧盟排放交易委员会申报排放许可权(EUA,一单位EUA 对应排放1吨CO2的权利)。该委员会进行总量控制,根据一定标准分给各国,各国再分给本国参与企业。相关企业必须检测其排放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报告。所有排放源(企业)的排放量加总不得超过欧盟承诺排放总量上限(Ellerman,Buchner & Carraro,2007)。

与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建立的碳交易市场不同,欧盟排放交易委员会不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机构,排放权的分配要经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阶段(Ellerman & Joskow,2008)。ETS包括西欧发达国家和东欧经济转型国家,西欧国家承担减少碳排放总量的责任,东欧国家不受硬性指标限制,但也参与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使ETS的排放权分配变得更加复杂。ETS的实践,为未来建立全球交易市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Kruger, Oates, and Pizer, 2007)。

与欧盟ETS类似,在美国区域性RGGI交易体系中,基于参与各州发电厂CO2排放的评估,确定各州排放比例,它们自行发放CO2排放许可证。

(二)排放权分配方式:免费和拍卖

免费发放是管理当局将核算好的排放权无偿发给企业;拍卖则是按照一定规则,企业通过竞拍获得碳排放权。政府可将拍卖所得用于补贴企业由于承担减排任务而出现的损失,鼓励清洁能源发展和减排技术的研发等。

各国在减排初期,为减少企业的成本压力,通常都免费发放大部分排放权,试行拍卖小部分,再逐步增加排放权拍卖比例。在ETS的第一阶段,欧盟规定通过拍卖发放的排放权不超过总量的5%,其他均实行免费发放。实际上只有丹麦、匈牙利、立陶宛和爱尔兰采用拍卖,排放权拍卖量分别只占其总量的5%、2.5%、1.5%、0.75%。初期由于电力部门的自然垄断特性,较容易转嫁成本,因而排放权拍卖只相对电力企业。如果市场价格公开透明,拍卖成交价往往与市场价趋同。例如,2006年2月17日,爱尔兰的拍卖价格为一单位排放权26.3欧元,同日碳排放交易市场价格为26.85欧元(Convery, Redmond 2006)。

ETS第一阶段的经验表明,免费发放存在一定问题(Aluman, Burtraw, Kruger,& Zetterberg, 2007)。企业在申报碳排放量时往往有所夸大,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企业也倾向于为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环境,过量发放排放权,导致碳交易量下降、价格过低,降低企业减排动力。同时,从ETS和美国SO2排放权交易情况看,尽管排放权免费分配,但企业在减排过程中仍会出现成本上升、将成本转嫁消费者的现象,使消费者受到损失。而通过拍卖来发放排放权,企业获得排放权的成本提高,减排面临更大压力和动力,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World Bank, 2009)。政府可将拍卖收入用于补贴消费者,或给企业或消费者减税,提高生产和消费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

总之,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的平稳运行,各国增加排放权拍卖是大势所趋。欧盟规定20一三年拍卖约50%的排放权,其中电力行业全部排放权都通过拍卖发放。20一三-2020年,每年拍卖的EUA将达一三亿个,价值250-400亿美元。到2020年,各行业碳排放权拍卖比重将增至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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