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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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新物种知识产权保护

一、农业知识产权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就是人们依法对其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

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具体而言,农业企业涉及的农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七种:

1、植物新品种权;

2、农业专利权:包括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和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权;

3、农产品商标权:包括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副产品、辅料产品等的标识性权利;

4、农业商业秘密:包括植物育种方法、栽培种植技术、管理经验、营业数据、价格信

息等;

5、农业著作权:包括学术论文、计算机软件等;

6、农产品地理标志,即原产地名称等;

7、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农业新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一、法律法规的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

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2010-1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8-01-01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02-26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3-02-0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8-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0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02-01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

2007-02-01 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08-06-10

此外,《专利法》规定了针对植物品种本身不能申请专利,但是植物产品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明确职务育种,委托育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三、健全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内部建立严格完善的新品种研究、品种权申请、品种权许可使用、品种权转让等制度。

第四、加强技术开发和新物种研究、生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将防范侵权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结合运用。

第五、组织培训,增强全员意识,加强各类人员管理。

第六、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传递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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