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大纲-保修阶段的监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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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保修阶段的监理方案

第一节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方案

一、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1、以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标准,对工程进行工程验收。完成项目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并协助业主督促完成竣工验收报告。协助业主安排由政府、消防、卫生防疫、人防、技术监督局等各部门的各种验收,并与业主在场监督及见证;

2、时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按国家建档标准,收集整理本工程的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图纸,并分别归类。督促并检查工程各方按照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整理组卷,经监理、业主审核后提交报政府备案机关;

3、在正式竣工验收前组织交工初验收工作,开列工程上有缺陷及未完成部份的清单,上报业主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完善。施工单位整改、完善后,经检查合格,报业主组织最后竣工验收;

4、监理工程师经审查、检查认为符合交工条件后,会同业主确认以上检查符合合同要求后,签发交工证书。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办理有关竣工资料交接工作。

二、验收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程序

1、监督竣工资料的编制

(1)督促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前尽快开始竣工图的绘制及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2)汇总、反映、研究解决承包人在编制竣工资料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和提出的问题;

(3)按照竣工要求,检查承包人完成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图物相符。

2、组织初验初步验收

(1)承包人竣工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工程师审查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后,如资料基本齐全,由总监签字后交业主;

(3)总监召集初步验收会议,并到施工现场进行初验,业主代表、承包人、设计代表均参加。初验通过后,向业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3、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有:

(1)监督落实初验中提出的问题;

(2)监督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复制好竣工资料;

(3)协调各方对工程质量做出评价;

(4)协助业主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由业主主持验收会议,做出施工评价;

(6)协助业主上报工程质量备案申请报告,最后向政府质量监督部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4、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表

5、协助业主完成的竣工资料和督促承包方完善的资料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程文件和验收资料,受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监理意见。各种资料应与工程同步进行,做到真实、准确、整齐,内容完善。根据现行城市档案管理的要求,监理应对以下资料收集和整理进行检查。

交工资料主要内容

第二节保修阶段监理程序和措施

一、保修期的监理程序

1、在工程竣工前督促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2、工程竣工后,组织召开第一次工程保修工作会议,由监理主持,业主、承包商、物业管理人员参加,明确承包商的保修组织机构和联系人及通讯联络方式、保修放入工作程序。

3、一般的工程质量缺陷,业主或物业公司直接通知承包商保修人员进行保修;当双方发生不同意见时,应通知监理进行检查和调解。必要时监可自主业主、承包商、设计人员(也可建议业主邀请质量监督站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参加),共同分析质量缺陷原因和责任,商讨处理的方案。

4、在质量缺陷责任确定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审批并督促方案尽快实施。

5、若缺陷处理方案不能得到及时实施,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业主,并建议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其处理的费用应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6、确认缺陷修复质量,对承包商(或另委托的第三方)按保修合同规定进行的缺陷修复,其修复质量由监理与业主方(必要时可邀请设计方参与)共同检查签认。

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1、交工验收及交工证书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或合同规定有不同交工期的部分单位工

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办提出书面交工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工程自检、质量自评等相关资料),同时抄送业主。监理办在 14 天内对交工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工程质量检

验合格,交工资料齐全,符合维修鉴定质量责任、督促维修维修工程质量检验保修责任期结束时检验的检验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做好工程保修监理准备工作。

工程竣工定期进行工程回访、检查,通过合同条件要求,现场清理完毕,能够正常使用,提出质量评定意见可同意交工,报业主办理交工验收。

业主应在接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1 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事宜。由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单位主持,邀请设计单位、养护接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参加,组成交工检查小组,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列席。同时施工单位应提供现场检查所需要的人力和仪器设备及资料,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对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检查小组应写出检查报告,对合格的工程,监理办应在验收后 14 天内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交工证书。

在检查中发现的工程缺陷要进行分析,确定这些缺陷可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作为剩余工作量。对尚未修复和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均作为剩余工作量,在 7 天内向施工单位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重新修复或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

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自工程实际竣工并签发工程交工证书这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终止日为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主要监理工作如下:

(1)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计划及实施情况,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实现缺陷责任期的进度目标;

(2)经常检查缺陷工程的修复情况和质量,经检测\检验合格证者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对检查不合格或缺陷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指示

施工单位进行再次修复,直到达到合格要求为止;

(3)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属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缺陷,其修复费用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估算,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后,签发追加费用

证明报业主.如是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程缺陷,一切费用均由施

工单位自负;

(4)督促施工单位除负责缺陷工程修复所需的材料、设备和临建工程以外,还应清理现场,保持整个现场和工程的整洁;

(5)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6)在缺陷责任满后14天内,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监理工程师确认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批示的剩余工程量均已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后交工,且资料齐全,已具备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必要条件后,成立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参加的缺陷责任期工程检查小组。需要时邀请质检、养护部门参加,施工单位列席并为检查小组的工作及生活安排提供服务;

(7)检查小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终止缺陷责任期申请报告,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审查交工资料,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进行评价,同时对工程作出最终评价。确认缺陷责任期的工作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件和要求后,提出检查报告报头业主,抄送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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