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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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出台背景:近年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但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根据文件要求,商务部于同年起草了《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11月1日施行。《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解读八个方面:

一、单用预付卡定义和范围

定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也等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

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区别

主要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方面来判断。

1.发卡主体: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见分类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除此之外的行业都不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围。2.使用范围: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

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属单用途卡,超越此范围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特别说明:

1.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2.单用途卡的发行主体不包括以下企业或单位:文化、体育、娱乐、教育、旅游等行业企业(如健身机构、高尔夫球场、电影院、游乐场、游戏厅、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等),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如公交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

(二)规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的区别

1.规模发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指发卡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外的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日至提交备案材料日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母公司:应为境内注册法人企业。

绝对控股:指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

“集团”:范围仅包括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企业法人),其他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均不在其中。因此,以集团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的,发行的单用途卡不得在其母公司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间使用。

3.品牌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特别说明:集团体现资本关系,品牌特许经营体系体现契约关系。

(三)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区别:

1.售卡企业承担单用途卡的销售,并不实际拥有预收资金的所有权,预收资金仍属于发卡企业。这是售卡企业与发卡企业最本质的区别。从管理的角度看,发卡企业实际占有预收资金,因此承担备案职能和资金管理责任。

2.发卡企业是集团的母公司或品牌的授权方,而售卡企业是集团的子公司或品牌的被授权方。售卡企业必须隶属于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并应由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其开展的单用途卡业务包括销售、兑付、充值、

赎回、清退等相关业务,与发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一致的。

特别说明:

《管理办法》仅允许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行跨法人使用的单用途卡,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其他企业只能作为售卡机构,不得自行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使用的单用途卡。

三、备案制度

(一)实行属地管理、分类监管原则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自治区商务厅

规模发卡企业:市商务局(委)

其他发卡企业: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备案所需材料

1.一般(其他)发卡企业(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从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备案编号(备案机关填写):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盖章。

备案机关签章

年月日

2.规模发卡企业(市商务局备案)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审计机构①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②;

(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③;

(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注:①指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须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②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应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补充提交财务报表。

③单用途卡的业务制度应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内容;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

特别说明: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及其冲抵凭证是企业备案的核心要件。备案时需注意:一是协议文本是否采用规范格式;二是金融机构是否签章确认;三是协议金额是否与监管要求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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