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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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2为了规范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行为,维护银行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行为,维护银行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金业务活动。

第三条银行现金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银行在开展现金业务活动时,应当注重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现金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业务安排,合理控制业务风险,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现金业务的种类和经营范围第六条银行现金业务包括存款、取款、归集、清分、流转、储备、配送、尾箱、检验、统计、管理等。

其中,归集、清分、流转、储备、配送、尾箱、检验、统计等属于现代化现金业务。

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相关机构内开展现金业务。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现金业务,并依法、合规地进行业务定价和收费。

第三章现金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现金业务安全、快捷、高效。

具体包括:(一)建立完整的现金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技术安全制度等。

(二)对现金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规划和调配,包括网点布局、人员配备、业务流程、技术应用等。

(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客户背景、信用等风险评估,识别自然人和法人客户的涉嫌违法和不合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机构。

(四)建立稽核制度,对现金业务活动进行定期自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行。

(五)建立国库企业现金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规定,做好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现金的保管、使用和监控。

第九条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对现金业务进行安全防范,防止现金交易中出现盗窃、抢劫、假币及其他犯罪行为。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0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消费信贷性质;信用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是银行结算方式之一。

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卡第四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凭证。

以人民币结算,限国内发行。

第五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按国际统一标准制成。

信用卡正面主要载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行徽、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以及对信用卡的特殊说明。

信用卡背面有黑色磁条,持卡人的预留签名和发卡行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为“建设银行万事达卡”(PCBCMaster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CBCVISACard)(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两种卡都属“先存款,后支付”记帐性质的借记卡(DebitCard)。

有效期一至二年。

第七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向个人和企业单位发行。

向个人发行的卡为个人卡,向企业单位发行的卡为公司卡。

个人除领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主卡及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一个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该单位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

信用卡分期管理制度规定

信用卡分期管理制度规定

信用卡分期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分期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发行的所有信用卡分期业务。

第三条信用卡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信用卡享受分期付款的服务。

包括商户提供的信用卡分期服务、银行推出的信用卡分期付款计划等。

第四条本行设立信用卡分期管理制度委员会,负责信用卡分期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信用卡分期申请第五条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分期时,应按照银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相关资料,经过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分期付款服务。

第六条申请信用卡分期的持卡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不得存在逾期未还款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请信用卡分期的金额应当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分期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分期金额。

第八条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的有效期为银行规定的期限,逾期申请无效。

第三章信用卡分期合同第九条信用卡分期合同是持卡人与银行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包括申请额度、分期方式、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信用卡分期合同应明确约定分期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主要内容,确保持卡人知情权。

第十一条信用卡分期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持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信用卡分期合同生效前,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持卡人知情权。

第十三条信用卡分期合同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信用卡分期还款第十四条持卡人应按照所签订的信用卡分期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不得逾期。

第十五条信用卡分期还款的方式包括网银转账、银行柜台还款、自动扣款等,持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第十六条持卡人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银行协商提出合理的还款计划,不得擅自停止还款。

第十七条持卡人应当根据实际还款情况,及时调整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并避免逾期。

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发展需要,规范信用卡分期档案日常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有效开展信用卡分期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根据《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xx 银行个人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日常的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即信用卡分期有关资料的交接、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用卡分期是指我行信用卡家装、购车、车位、其他大额消费分期及“即享贷”现金分期等分期业务。

第四条信用卡分期档案是指我行在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

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信息资料、分期用途资料等文件资料组成。

第五条总行信用卡中心对全行信用卡分期档案进行督促和管理,防范分期档案管理风险。

第二章分期档案管理模式第六条xx地区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采取分段保管和信用卡中心集中管理的模式。

异地分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采取分段保管、信用卡中心和分行分工管理的模式。

(一)分段保管是指分期申请材料递交信用卡中心前由经办行经办人员负责保管,申请资料移交信用卡中心后由相应的分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二)信用卡中心集中管理是指信用卡分期相关的申请及审批材料,含抵押权证及相关文件,在审批完成后,均统一集中由信用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信用卡中心和分行分工管理是指异地分行经办的信用卡分期,抵押权证及相关文件由经办分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申请审批材料由信用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分期经办人、信用卡中心收件人、档案管理员职责和要求(一)分期经办人职责负责分期资料的接收、保管和向信用卡中心移交分期申请资料。

(二)信用卡中心收件人职责负责信用卡中心分期申请资料的进件接收和信息登记。

(三)档案管理员职责负责信用卡分期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日常保管、借阅和销毁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农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XX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分期业务”),根据本行《XX贷记卡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期业务是指本行信用卡持卡人因购买商品、服务等需支付款项时,在持卡人信用卡额度内由本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向本行申请一定额度或将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期付款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的业务。

本行分期业务可分为账单分期、灵活分期、大额分期和现金分期。

(一)账单分期是指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符合本行要求的已出账单的分期还款服务;(二)灵活分期是指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单笔消费金额符合本行最低要求的未出账单的分期还款服务;(三)大额分期是指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在购买汽车、家装等大额消费前,本行向其提供的分期还款服务;(四)现金分期是指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在消费前,在一定额度内,本行向其提供的预借现金分期还款服务。

持卡人已办理的分期业务,本行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再分期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小额贷款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总行相关部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总行银行卡部门负责对分期业务进行统一管理;(二)总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分期业务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营;(三)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分期业务日常清算、商户划款及差错处理;(四)各经办机构负责分期业务的业务拓展、具体业务管理和后续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分期额度(一)大额分期和现金分期,需单独核定分期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灵活分期和账单分期,最高分期额度为持卡人信用卡额度。

第六条分期期限分期期限最长60期,以1个账单周期为1期。

根据不同的分期业务设定不同的最长分期期限,其中大额分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0期,其他分期业务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4期。

第七条还款方式分期业务还款按账单周期还款,每期应还的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自分期申请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逐月计入每期账单,其中:(一)分期本金,可分为等本金还款和灵活本金还款两种方式;(二)分期手续费,可分为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促进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做好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卡片发卡人的信用等级向持卡人提供的、在商家和银行之间进行电子支付的一种支付工具。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客户申请及审批程序要规范、严肃。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适当的手段及时了解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减少违约和损失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银行账户情况、信用背景及相关记录等进行评估,以合适的额度授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持卡人披露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第十条信用卡发卡人应当在信用卡的卡面及使用之处标示其身份,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并且不得将信用卡转让或充当抵押品。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持卡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泄露、出售持卡人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并及时修订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持卡人的风险评估和授信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充分披露有关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五)及时开展信用卡业务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评估,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分类】金融管理【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96.04.01【实施时间】1996.04.01【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信用卡分期管理制度细则

信用卡分期管理制度细则

信用卡分期管理制度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保护持卡人权益,维护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用卡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现金分期、消费分期以及其他分期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持卡人在信用卡分期消费前,应充分了解分期手续费率、分期期限等相关信息。

并在知晓分期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分期消费。

第四条:银行应当明示信用卡分期的相关服务条款,包括分期手续费率、违约金、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分期时向其作出充分说明。

第五条:持卡人在进行信用卡分期时,应按照约定的分期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

如无法按期还款,应及时与银行取得联系,提出还款延期申请。

第六条:持卡人在进行信用卡分期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分期期限和金额,合理规划自己的还款能力,避免因分期还款造成的财务风险。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持卡人的还款情况和信用状况,合理设定分期服务条款,包括分期期限、手续费率等内容。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对持卡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于存在风险的持卡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对于违约的持卡人,银行应当及时采取追偿措施,包括提醒、催收等手段,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信用卡分期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分期推广。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卡分期管理制度,包括分期审核、分期风险评估、分期服务条款设计等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期营销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信用意识,不得以任何手段向持卡人强制推销信用卡分期业务。

第十三条: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分期时,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务状况,不得以虚假身份或信息进行分期服务。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保护持卡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举报渠道,接受持卡人对违规分期行为的投诉,及时处理投诉,并向持卡人作出回复。

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定价管理方案

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定价管理方案

中国ⅩⅩ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定价管理方案为提高分期定价的科学性,总行通过调研各分行商户分期的定价现状,并结合贷款利率的管理思路,制定了我行商户分期业务的定价管理方案,具体如下:一、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商户分期定价管理坚持以提升资产回报率为核心,遵循“统一标准、权限下放、事后管理”的基本原则,科学量化成本收益,使定价机制既能推动业务的有效发展,又能保证资产的收益水平。

(二)定价原则总行结合个贷利率的管理思路,根据产品的不同属性设置各类分期产品的统一指导价,原则上分行定价不应低于指导价。

同时,总行在指导价的价格水平之下,根据经济资本回报的不同,设定资本价和成本价。

分行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经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授权,突破指导价。

二、总行统一费率指导标准。

(一)总行分类制定费率指导价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定价采取全行统一制定的费率指导价。

总行将不定期根据市场情况、利率水平调整上述费率指导价,通过发文形式下发分行执行。

现阶段执行的费率指导价详见附件2。

(二)全行统一分润标准。

向商户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原则上按照收单行与发卡行7:3的比例进行分润。

如果需要突破该分润比例需上报总行审批。

向持卡人收的分期手续费全部归发卡行,收单行不参与分润。

(三)指导价上分行自行定价。

各行可在全行统一指导价的定价之上自行根据产品类型、期限及手续费收取方式进行差异化定价。

原则上,各分行的定价不得低于指导价。

三、分行进行竞争性定价管理。

总行在指导价之下制定了两档价格下限,分别是资本价和成本价,总行将不定期根据市场情况、利率水平调整上述费率资本家和成本价。

现阶段执行的费率资本价和成本价详见附件2。

如分行的定价突破指导定价的,分行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竞争性定价方式,并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进行定价管理。

竞争性定价共分为三种方式,分别为商户竞争性定价、行业竞争性定价和区域竞争性定价。

(一)商户竞争性定价1、商户竞争性定价是针对特定合作商户或项目的分期业务,执行的低于总行统一指导定价的定价水平。

建行知晓证明

建行知晓证明

建行知晓证明中国建设银行银行龙卡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龙卡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龙卡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应遵守本约定条款。

一、基本规定1.现金分期是指持卡人向建行申请用其龙卡信用卡一定比例信用额度支取小额资金,并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建行将资金划至持卡人收款账户,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2.现金分期仅限卡片状态正常的建行龙卡信用卡(商务卡、外币单标卡除外)主卡持卡人申请。

3.现金分期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持卡人可用预借现金额度且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因溢缴款提高的额度部分及临时额度部分不能申请现金分期。

4.持卡人应按照与建行约定的用途使用通过现金分期获得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旅游消费、家居装修、助学进修、医疗保健等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产、生产经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基金、期货、理财产品等)、偿还贷款或债务等非消费领域。

5.持卡人承诺配合建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如持卡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的,建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偿还现金分期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7.持卡人实际支付的现金分期手续费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

持卡人现金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最高不超过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

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

计算公式如下:分期本金=(n为总期数),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12*IRR。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持卡人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业务实际生效前的展示为准。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信用卡具有通存通兑现金、购物消费结算、异地大额购货转帐、自动存取现金及消费信贷等功能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第二章信用卡第四条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统称“建设银行龙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以人民币结算,限于国内发行和使用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第五条建设银行龙卡分别印有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和VISA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标志,均按国际标准由总行统一监制建设银行龙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发卡分支行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使用期、持卡人姓名和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和防伪标志以及信用卡的特殊说明信用卡背面有磁条、签名栏和发卡行简要说明彩色照片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在签名栏下印有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第六条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由16位数字组成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等,均由总行统一规定第七条建设银行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均包括彩色照片卡向个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行个人可办理一张主卡,两张附属卡,附属卡的支付款项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办理单位须承担指定持卡人的全部经济责任;个人和单位均只能办理一张金卡第八条建设银行龙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在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凭建设银行龙卡可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转帐卡是建设银行龙卡产品之一,凭转帐卡可在特约商户自动转帐授权终端实时结算购物消费费用,可在与发卡行联网的ATM上存取现金转帐卡须联网使用,不得透支第九条建设银行龙卡的购物消费和取现限额,由特约商户、银行机构及储蓄网点内部掌握,不向持卡人说明超限额购物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公司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提取现金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各发卡行掌握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第十条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个人和单位须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存入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同一卡种主卡持卡人只准开立一个信用卡帐户领卡后主卡及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内结算信用卡存款,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十一条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并且发卡行可根据资信情况,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龙卡所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财产抵押的,在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发卡行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偿还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第十二条持卡人信用卡存款帐户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购物消费急需,须发卡行同意,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最高限额,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日内归还持卡人发生透支,发卡行应于透支当日书面通知持卡人还款,超过三十日仍不还款,发卡行须注销该信用卡,并追讨欠款和利息透支利息自收单日起记帐,十五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日不超过三十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日或透支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透支余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在持卡人偿还透支时计结透支利息持卡人须同时偿还透支利息第十三条建设银行龙卡在有效使用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或就近发卡行书面挂失,须交纳挂失费用挂失前及发卡行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该卡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四条持卡人主动提出停止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发卡行确认该信用卡存款帐户无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第三章发卡行第十五条建设银行龙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经济特别发达的县级支行也可成为发卡行第十六条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建设银行龙卡由总行审批;地市级以下分支行发卡由省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发行金卡、彩照卡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一、发卡行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县级支行申请由地市级分支行转报省分行,按上款规定分别向省级分行或总行申请二、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三、发卡前,发卡行向上级行报告发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电脑软件开发和应用,设备购置,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发卡机构地点,授权电传、传真和电话的号码等地市级以下分支行筹备实施方案经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四、省级分行接到报告后,审查发卡行发卡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编排发卡行行号,将有关资料填写“信用卡筹备工作调查表”报告总行;总行批准发卡,将新发卡行的有关资料通知各发卡行第十七条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信用卡业务部或信用卡公司,配备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发卡机构在业务发展初期需配备10人左右,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逐步增加第十八条发卡机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信用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办理开户、发卡二、负责信用卡市场推广和宣传,建立特约商户,发展持卡人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发送对帐单四、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五、负责培训收单行、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六、办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七、办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决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发卡机构,应单独办理财务核算工作八、负责辖区内止付名单的上传下达,以及全辖信用卡授权中心的工作九、负责信用卡卡片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信用卡设备的管理十、根据全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方针和目标,制定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完成信用卡年度计划;汇总编报统计报表;办理信用卡决算十一、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十二、管辖行的信用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组织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检查指导信用卡工作;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授权中心工作第十九条信用卡发卡机构可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也可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机、收单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第二十条发卡行所属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可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发卡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第四章收单行第二十二条建设银行龙卡在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各分支行所在地通用发卡行委托或指定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的本行机构、储蓄网点称为收单行第二十三条发卡行委托收单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需代培业务人员,提供业务协助发卡行应将收单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报省级分行,由省级分行转报总行第二十四条收单行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一、办理信用卡存取现金业务二、办理信用卡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业务三、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四、办理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业务五、办理信用卡转授权、挂失、传送止付名单等第二十五条收单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办理信用卡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相应设备第二十六条收单行与发卡行以及发卡行之间发生信用卡业务纠纷,应协商解决,相互意见不能统一时,可按退单规定和程序处理,退单仍不解决问题,可向总行报告第二十七条建议银行代理其他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须签订代理协议协议副本报省级分行或总行备案第五章发行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及支付能力,提供担保后,可申请办理个人普通卡二、在国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办理公司普通卡三、具备上述申领条件,有较高社会信誉或有较高经济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可申请办理金卡第二十九条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一、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其居住户口和工作单位应在发卡行所在地,有较高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一般限于为一个申领人提供担保,最多不超过两个申领人不得互相担保和循环担保无职业、无收入的人员,申领人的配偶,以及信用卡业务部门人员不得为申领人提供担保二、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其办公地点应在发卡行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发卡行对单位担保的形式应慎重掌握三、有价单证担保申领人有价单证限于国库券、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个人不得以*作担保,企业债券一般也不得作为担保申领人作担保的有价证券,须经过公证四、个人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个人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或不易损坏的财产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及抵押品的类别确定抵押担保的价值额度申领人须将抵押品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交发卡行保管第三十条个人和单位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应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与发卡机构订立《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并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发卡机构《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担保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批准号、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二、申请人、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信地址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人遵守《章程》、履行《协议》的承诺四、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申请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有关债务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承诺五、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以及申请人和担保人预留签字第三十一条发卡机构设专职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并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了解其资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第六章特约商户第三十二条特约商户是受理建设银行龙卡,为持卡人提供购货消费服务的单位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建设银行或其他银行分支机构开有银行结算帐户,独立核算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等单位,均可作为建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第三十三条建立特约商户,是发卡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要制订商户推广计划,努力发展特约商户,逐步扩大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第三十四条发卡行须与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发卡行对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宣传信用卡知识,培训有关业务人员;2.提供压卡机、签购单、汇总单和龙卡宣传资料等,对受卡量大、收益多的特约商户,根据条件提供POS授权终端机;3.定期寄发止付名单,不定期寄发紧急止付通知 4.发卡行对符合规定的签购单据,保证付款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1.按规定程序受理建设银行龙卡,向持卡人提供购货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货消费须向发卡行取得授权;2.注意识别止付卡、假卡,发现止付卡、假卡和冒用卡应立即没收,送交发卡行,必要时协助发卡行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信用卡欺诈行为;3.及时向发卡行汇总交送有关单据,清算信用卡购物消费资金,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单据从签购日到送交签约银行,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4.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5.误收止付卡、紧急止付卡、假卡和过期废卡造成损失,特约商户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三十五条发卡行配合特约商户做好信用卡结算工作须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了解信用卡专用设备和机具用品的使用情况,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商户档案,掌握分析商户受卡和执行协议的状况,对经营不佳,执行协议不好,不按操作程序办事,屡出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协议,取消特约商户资格第七章授权第三十六条信用卡授权是发卡行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提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以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它是保证信用卡业务安全,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控和客户权益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稳健经营原则,严格落实内控监督机制,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卡业务运营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商业银行应贯彻客户至上、诚实守信、持续创新、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等信用卡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发卡、交易处理、风险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评估、风险自查和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定的问题;强化外部监管,认真履行信息报告、风险提示、客户教育等职责,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确立内部人员结构、职责分工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信用卡产品设计、审批、营销、销售等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应特别关注特定客户及关联方业务和操作,防范潜在信用风险或道德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通过信用报告、移动终端等方式,及时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有关账户信息,防范持卡人商务风险。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不断加强信用卡市场宣传和客户教育,提高客户信用意识,提升信用卡管理水平。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客户数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内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保密,防止非法泄露或利用。

第二章信用卡产品设计与审批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设计符合市场实际、可操作的信用卡产品,遵循科学合理、风险可控、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制定的信用卡产品进行审批,并对信用卡相关产品设计、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进行考评,并提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信用卡合同、宣传资料、说明文案等文本中,对基本条款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消除可能产生误解的条款和限制,并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和隐私保护要求。

浙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浙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浙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如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申请条件1.现金分期必须由主卡申请人申请,申请分期的信用卡账户6个月无2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2.持卡人可在核准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内申请多笔现金分期。

3.申请金额需为人民币100元的整数倍。

二、费率我行为申请现金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和12期等多种期数选择。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时的我行网站公告为准。

三、放款及业务撤销1.持卡人完成现金分期申请后,分期金额将在当日日终处理后,转入持卡人借记卡账户。

该借记卡账户开户证件类型与证件号须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一致,且该账户不得为个人循环贷款的放款或还款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

2.现金分期可在申请当天办理撤销业务,对已日终处理通过的现金分期不允许撤销。

四、其他约定条款1.现金分期业务申请的资金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2.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现金分期资金的消费凭证。

一旦发现该资金用于非指定用途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卡机构有权提前终止业务,持卡人须提前清偿全部未还金额。

3.因持卡人录入的转账账户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转账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错误银行卡账号等情况)时,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4.分期业务生效后,申请金额即从持卡人授信额度中一次性冻结。

每一期分摊金额从持卡人最近一期的账单日开始扣款入账,之后每个账单日扣款入账一次,直至分期待摊金额分摊完毕。

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到分位,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9日银发〔1992〕29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凡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四)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凡具备开办条件,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其所属分、支行申请发行人民币信用卡,由该银行总行审核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报告;(二)信用卡业务章程;(三)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四)拟发行信用卡的名称、卡样、发行范围、发行对象的资料,以及拟代理的境外信用卡的委托银行或国外组织的有关资料;(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业务协议,应将其协议副本和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按季报送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办理人民币信用卡或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联营合作。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现金转账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现金转账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现金转账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应登陆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中国农业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我行””)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现金转账分期付款业务,即表“持卡人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信用卡现金转账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是指我行对持卡人申请支取并划至持卡人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申请条件。

1.现金分期限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部分特定信用卡产品不支持现金分期功能。

2.现金分期币种仅限人民币,持卡人可多次申请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

现金分期的最低单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不超过信用卡账户取现额度,且现金分期未偿还余额与透支取现余额之和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期不能办理展期。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现金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等多种期数选择。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支取现金时的我行网站公告为准。

(三)资金用途。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所得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股票、、期货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性投资)),不可用于偿还贷款。

(四)约定条款。

1.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现金分期申请及分期付款金额。

2.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等于申请的现金分期总本金除以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增或调减。

分期手续费在首个账单日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在首个账单日一次性收取,,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率,规范柜员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的现金收付业务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办理现金业务,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责,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同时做好事故、案件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现金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现金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法规;(二)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本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行现金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四)负责对本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五)本行认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有:(一)根据总行现金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实际,制定适合分行的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二)接受总行的监督、指导,并及时、准确地反馈本分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执行情况;(三)负责分行现金出纳人员上岗资格审核、岗前培训等;(四)负责分行现金业务的调拨、上缴及与当地人民银行的现金缴调工作;(五)负责分行的反假货币管理工作;(六)负责对分行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七)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支行负责本机构的现金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有:(一)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按照本办法和支行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本机构现金管理工作;(二)负责支行的现金缴调款业务;(三)负责对支行的开户单位、个人现金收支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四)其他现金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开户单位及个人现金管理第七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开户单位、个人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备案工作;核定开户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单位现金使用计划;监督开户单位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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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卡(含公务卡,下同)现金分期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分期业务系指本行根据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一次性代为转出一笔现金到持卡人指定的本人或交易对象开设在本行的结算账户,持卡人按照约定承担相应分期手续费和偿还分期本金的业务。

第三条现金分期的资金用途是用于持卡人及配偶、子女支付自用住房的室内外装潢设计及施工、装修材料采购、购买车辆、车位、旅游、教育和其他合法个人消费支出。

持卡人不得将现金分期款项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它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出现用该款项向第三方转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持卡人应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章额度、期数和费率
第四条现金分期业务单笔额度最低人民币10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最终审批额度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收入水平、担保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五条现金分期业务的期数分为1期、3期、6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以月为单位,下同)。

第六条现金分期业务的本金还款计划分为每期还本、每3期还本、每6期还本、每12期还本、到期一次性还本和其他本
行规定的类型。

分期本金总额按约定还款计划平均摊还(还款计划的周期须能被分期期数整除),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第七条现金分期手续费费率根据持卡人签约时的手续费费率执行,分期存续期间不调整手续费费率。

现金分期业务的手续费一次性或每期收取。

每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总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分期期数
现金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在账务产生的当期账单日入账,持卡人在该期最后还款日前及时足额还款。

每期应归还的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小还款额。

第八条现金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不可撤销,不可申请调整分期期数,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的,经本行批准后,须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含剩余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行对信用卡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持卡人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和其他信用额度(消费、取现额度等)须纳入综合授信额度,专项使用。

除第十条情形外,现金分期未偿本金不占用卡片信用额度,且卡片信用额度与信用额度外的现金分期金额合计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满足以下条件的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本行认可的渠道申请信用卡可用额度内(不含临时额度和溢缴款)现金分期,无需提供和审核资质证明材料,额度内现金分期未偿本金将占用信用卡可用额度。

(一)持卡人卡片状态正常;
(二)额度内现金分期申请金额不超过卡片可用额度;
(三)额度内现金分期单笔不超过20万元;
(四)分期资金转入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开设在本行的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本行信用卡持卡人,即可申请现金分期业务。

(一)持卡人属于以下优质行业的正式编制从业人员,并提供近6个月的工资账户银行流水。

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联合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

(二)持卡人属于本行优质客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银行账户流水。

1.持有本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不低于 1 万,且近 6 个月信用卡用卡情况良好;
2.本行代发工资客户,近 6 个月月均代发金额在 3000元(含)以上;
3.本行金融资产客户,近 6 个月日均金融资产在 5 万(含)以上;
4.本行个人消费贷款客户,近 6 个月还款正常;
5.分行根据业务需要,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支行行长助理或以上级别推荐办理的客户。

(三)持卡人属于他行优质客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银行账户流水。

1.他行信用卡客户,信用额度不低于 1 万,且近 6 个月信用卡用卡情况良好;
2.他行个人消费贷款客户,近 6 个月还款正常。

第十二条持卡人可在本行任一网点提出现金分期业务的
申请。

业务受理人对申请人、共同承债人(如有,下同)的身份信息和分期资料进行核实,确认为本人申请,相关资料有效,资金用途真实,并指导持卡人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XX银行信用卡(公务卡)现金分期申请表》;
(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面签时拍摄的正面照片;
(三)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银行账户流水;
(四)分期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或银行卡事业部认为有必要的,应根据资金用途提供下表对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持卡人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承债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共同承债人知悉借款并同意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四)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银行账户流水。

申请资料为复印件的,业务受理人与原件核对相符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个人名章。

第四章资料移交、审核和放款
第十五条业务受理人核实持卡人和共同承债人申请信息及面签后,将申请资料整理成册,交分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岗复核并邮寄至总行银行卡事业部。

复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XX银行信用卡(公务卡)现金分期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二)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业务受理人填写及签章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六条总行银行卡事业部接到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工作由银行卡事业部取得审查人资格的人员负责。

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查询并打印持卡人和共同承债人(如有)个人征信记录;
(三)根据持卡人和共同承债人(如有)的信用和负债情况,结合持卡人申请的需求,确定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的额度、期数、还款计划等要素,并通知持卡人。

第十八条经有权审批人审定,认为持卡人无法满足纯信用方式审批条件或银行卡事业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持卡人通过担保方式申请分期业务,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方式、投保信用保证保险(详见附件)或其他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现金分期单笔放款金额30万元(含)以内的,可以采取持卡人自主支付方式或受托支付方式。

对现金分期单笔放款金额超过30万元或银行卡事业部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持卡人选择受托支付方式,将分期资金直接支付到持卡人交易对象开设在本行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为确保分期资金用途的真实性,银行卡事业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持卡人在放款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能够反映资金用途的交易凭证,如刷卡清单、合同或发票等的原件或复印件交至本行。

本行有权随时对持卡人资金流向进行监督或检查。

第二十一条现金分期业务的授信后管理按照《XX银行信用卡授信后管理操作规程》(华融银发[2015]6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银行卡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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