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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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单位:

现将《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办法(修订本)》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办法(修订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保护品牌、创立名牌、建立诚信杨凌”的行动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企业诚信状况,推进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健康成长,推动示范区经济发展,根据各企业诚信监管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及《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暂行办法》,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以企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情况和其在工商、地税、国税、劳动、质监、药监、安监、规划、建设、环保、银行、国土、统计等部门的监管记录为主要依据,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各自独立评估确定企业的行业诚信等级基础上,经上述部门联合评估确定。

第三条国家相关法律调整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能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亦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方式:每年集中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3月份。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按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向示范区经贸发展局提供其对企业的行业诚信监管纪录。

第五条企业诚信综合等级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示范区内所有入区企业。

第二章评定指标

第七条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信守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杜绝假冒伪劣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第一部分依法经营

企业依法经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主要监管部门有:杨凌示范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环保局、国土局、财政局、金融办(担保公司)、统计局等部门。企业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判定企业是否依法经营的标准:

一、工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1、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1)虚报注册资本;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3)虚假出资;

(4)抽逃出资;

(5)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6)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

(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8)应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

(9)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10)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1)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12)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14)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1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16)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17)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

(18)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19)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4)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5)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

(6)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7)不按照规定年检;

(8)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9)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10)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11)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

(12)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3、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2)违反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3)违反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5)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

(6)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7)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8)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9)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10)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

(2)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3)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4)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5)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

(6)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不接受年度检验;

(8)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9)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10)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5、外资企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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