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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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南绕城公路建设项目办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物品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西宁南绕成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施工沿线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破器物品,包括:

(一)、工程施工所用的各类炸药:

(二)、工程施工所用的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击发枪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三)、公安机关认为的需要管理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一下简称爆破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各施工单位对爆破物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采购、押运、保管、使用爆破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所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章作业。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有干部、职工、民工、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教育,增强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办对管辖内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采购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证》和《爆破物品购买证》,应凭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第八条爆破物品的购买必须应持证购买,经有关部门审核颁发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需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到所在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持证运输;在有效期内,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十条运输爆破物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并必须派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一条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不应携带烟火和易燃物品。装卸车辆应电气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炸药和雷管不准同车装运,不准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运输途中到加油站加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爆破物品时,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清点,确认所提数据准确无误后才能启运,运输中要注意行车安全和爆破物品的安全,不得在城镇、村庄、交叉路口停留,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车,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该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了解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持证上岗;老、弱、病、残和儿童不准实施装卸作业。装卸人员在装卸时不应穿戴易

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禁止穿带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烟火、手机。

第十六条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踏、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踏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不得超高、超宽、超载。

第十七条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验收检查登记制度。押运回的爆炸物品必须由仓库管理人员认真点清数量,及时入库。收存和发爆破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四章爆炸物品存储

第十八条爆破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仓库必须建在远离住宅区的可靠地方。建立占用爆破器材仓库,须将地点选择、设计图纸等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并申领《爆破物品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九条储存爆破物品的仓库必须安装防盗锁,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报警通讯设施、防火沙等设施。

第二十条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品,不应穿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和雷管箱。

第二十一条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房室内温度,温度是否在规定范围(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各门锁是否正常,账目是否相符,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有效,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

第二十二条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储。

(2)爆破器材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3)在库房周围应设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小型库房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小于2m。

(4)炸药和雷管堆放高不超过1.6m。

(5)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6)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第二十三条爆破物品仓库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巡夜值班,仓管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各施工单位必须挑选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仓库保管员。

第二十四条爆破器材存储库,必须要有专职人员值班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物品工作人员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二十六条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爆破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

第五章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整,方准使用。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必须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妥善安排爆破时间,尽可能避开车辆、行人和通行的高峰期,设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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