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合同(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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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该期限与以后签订的培训服务期限有冲突,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到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之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三)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职责详见公司规定。
第三条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本公司岗位(工种)的职责要求完成本岗位(工种)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四条所要求的工作任务,则可据此认为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甲方可以为乙方调整工作(工种)岗位或者对乙方重新进行培训。
第六条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工作地点为。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或乙方提出的变更工作
地点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第九条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条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公司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乙方休息的权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第十二条乙方自行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甲方实行月工资制,甲方每月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按照甲方统一的岗位工资执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当对乙方的报酬和待遇向其他职工保密。
第十六条计算乙方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乙方该月全勤时所得的基本岗位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公司福利等工资)数额确定。
第十七条甲方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对乙方的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乙方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条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预防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工种),应当履行向乙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甲方的规章制度,通过职工手册、内部网站、公告栏、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学习讨论会等形式公布。
乙方应主动理解并充分学习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签订时,对于甲方现行的规章制度,乙方应详细阅读,并签字确认,乙方应遵守其已签字确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乙方未能在到岗后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视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足以影响甲方对乙方的录用决定,视为欺诈:
1、乙方被查是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2、乙方在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未治愈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视为严重失职:
1、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疏于职守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事故的。
2、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1、乙方私自接受客户商业贿赂,达壹佰元之上;
2、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3、累计3次以上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4、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乙方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甲方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组织等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