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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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执法规范

公路路政执法规范

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XXX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以及路政执法的层级监督;第三条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第二章执法单位和人员第五条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九条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第十条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路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路政机关主持协调;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路政执法单位必须执行;第四章执法行为第十二条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第十三条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第十四条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路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十五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路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第十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路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第十八条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十九条路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路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二十条路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路政部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路政执法,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第五章层级监督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包括:一上级路政机关对下级路政机关的监督;二路政执法单位对其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的监督;三路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监督职责是:一拟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上级路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承办路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三监督检查路政执法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促路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四协调路政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路政执法分歧;五依法确认和规范路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六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七对路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八负责路政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路政执法的建议;各级路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省级路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路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职责;第二十三条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一开展路政执法检查;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三向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办处理;第二十四条省级路政管理部门,对下属各级监督范围内的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给予通报批评;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依职权收缴行政执法证件;五有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路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路政执法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路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路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部门处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上级路政部门给予通报:一发布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据以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的;二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四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五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六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十没有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对行政执法分歧裁决的;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十二不依法履行路政执法监督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第二十七条对本标准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四经过路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路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从政处分的申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第三十条本标准自二0一0年月起实行;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公路路政执法程序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程序;公路路政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第一章简易程序第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三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条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五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一般程序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主要适用的程序是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和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九条路政案件处理程序一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二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明凿,实事求是;取证范围包括: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视听资料:包括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当事人分别签字;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四作出处罚决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第十条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第十一条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三条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下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构按5000元以上执行;第十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第十五条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第十六条听证会主持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人员担任;第十七条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路政执法工作要点

路政执法工作要点

路政执法工作要点
1. 遵守法律法规:在进行路政执法工作时,路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操作。

2. 依法执法: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不得随意
扩大执法权力,不得滥用职权。

3. 社会管理:除了执法工作,路政执法人员还应当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
路面交通管理、道路畅通、交通设施维护等方面。

4. 服务公众: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秉持为公众服务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保障交通安全,帮助解决交通问题。

5. 公正执法:路政执法人员要做到公正、无私地执法,不受个人因素和外部影响干扰,保证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6. 安全意识: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和他人安全,在开展
执法工作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 效率与效果:路政执法人员要高效执行执法任务,确保执法工作有序进行,以提高
执法效果。

8. 防范风险:路政执法工作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和挑战,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
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判断和应对突发情况。

9. 不断学习:路政执法工作涉及众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续学习
新知识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10. 团队合作:路政执法工作常常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执法任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基本行为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6.不准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避免造成交通堵塞;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二、着装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运政执法着装包括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执法服装其他配件。

(一)执法服装主要品种包括:1、夏装:制式夹克短袖衬衣、制式短袖衬衣、制式长袖衬衣和夏裤(裙);2、春秋装:春秋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长袖夹克作训服;3、冬装:冬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多功能棉衣。

(二)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包括:金属帽徽、肩章(软、硬),金属肩徽、肩杠,金属脚标,软胸标、金属胸号牌、软脚号牌,金属领花、臂章、金属标志纽扣、领带夹、皮带头。

(三)执法服装其他配件包括:1、皮鞋(包括棉鞋、单鞋)、雨靴;2、大檐帽、卷檐帽、夏帽、作训帽和安全头盔;3、羊毛衫、反光背心、反光雨衣;4、领带、手套、皮带、武装带、执勤包。

运政执法着装要求(一)执法人员应按季节不同统一着应季执法服装。

具体季节着装规定如下:1、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和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穿着春秋常服;2、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穿着夏装,一线执法人员可视情形穿着制式长袖衬衣;3、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穿着冬常服与多功能棉衣。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政执法行为,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公路路产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路政执法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忠诚于党的领导,严守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公正执法,廉洁自律。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路政执法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路政执法职责的身体条件;(五)熟悉本地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路政执法人员招聘后,应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路政管理、执法技能等。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升、调岗、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第十条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路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反执法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行为规范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行为规范

路政人员行为规范(一)着装规范1、路政制服(1)着装范围:路政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严格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和执法证件。

(2)着装要求:路政人员在工作时必须着装,着装要求:①着装时,应保持整洁、笔挺;②着春秋装、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③参加重大活动时根据要求着装;④非公务外出时,应着便装。

2、路政工作服(1)发放范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清障员、协管员。

(2)着装范围:①开展作业训练、队列训练等整体集训;②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

(3)着装要求:①着工作服时穿戴要整齐,服装颜色要一致,里衣穿着深色衣服;②着工作服进行训练或列队时要穿着颜色一致的皮鞋;③路政员参与事故抢险救灾任务以及清障员、协管员工作时必须在工作服外穿标识路政的反光背心;④除单位组织训练和组织队务劳动外,着工作服时均要佩戴执勤证或携带执法证件。

(二)语言规范工作期间要热情、耐心、文明、礼貌,并规范使用文明用语1、接听电话用语:您好,我是XX路政大队(中队)路政员XX,您有什么事?请讲;请稍等;请您再说一遍;再见。

2、接待来访人员用语:您好;请进;请坐;请喝水;您贵姓?您找哪位?您有什么事?请稍等。

3、执勤用语:A、同志您好,我是XX路政大队(中队)路政员XX,这是我的执法证件,请出示您的证件;B、对不起,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路法》第X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C、请听我解释;D、请批评指正;E、再见。

(三)执勤行为规范1、按规定着装,佩戴完整的执法标志,持行政执法证件亮牌上岗。

2、严禁工作时间饮酒。

3、查处案件时须先敬礼,规范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服务忌语。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巡查车驶离高速公路。

(四)接出警工作规范1、接警:(1)用语:您好,我是高速公路XX路政大队(中队)路政员XX,您有什么事?(2)问明车辆故障:发生地点、现场交通情况、故障情况、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3)问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点、车型车牌情况、伤亡情况、事故现场交通情况、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路政执法行为规范

路政执法行为规范

路政执法行为规范(一)路政人员仪表一、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二、佩戴执法证件;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衣帽、冬、夏便装混穿;四、春秋装须配衬衫、领带;冬装须系风纪扣;五、不准留长发、长须;六、不准敞怀、挽袖、卷裤脚、歪戴帽子、披衣、穿拖鞋等不雅行为;七、不准戴围巾、耳套;八、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九、不准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十、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二)执勤动作规范一、不准搭肩挽臂;二、在外执勤严禁吸烟;三、着装不准在公共场合饮酒;四、执勤中须按章办事,平等待人,不盛气凌人;五、纠正违章先敬礼,不用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

(三)职业道德规范一、甘当公仆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听党指挥服务群众二、热爱路政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钻研业务艰苦奋斗三、忠于职守严肃执行不畏权势违法必究不枉不纵四、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法为准绳严格程序裁量公正五、团结协作互助友爱通力合作顾全大局加强联系六、风纪严禁遵章守纪作风严谨平等待人举止文明七、接受监督办事公开欢迎批评服从检查有错必纠八、廉洁奉公清正廉明反腐拒贿不谋私利一心为公(四)路政人员文明用语一、您好;二、请坐;三、对不起;四、请您听我解释;五、请您多提意见;六、请您批评指正;七、请您走好,再见;八、让您久等了;九、请马上停止占用公路(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十、谢谢您的合作。

(五)执法忌语一、喊什么,待会儿;二、给我过来;三、急什么急;四、交钱,快点;五、就罚你,怎么着;六、愿找谁找谁去;七、这事不归我管,不知道;八、有意见找领导去;九、快下班了,明天再来;十、这边都写着,自己不会看啊。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公路路政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公路路政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公路路政治理职员一样平常行动标准为增强路政治理任务跟路政步队树破,进步公路路政法律人员的素养,树破公路路政法律职员的精良抽象跟任务次序,树破勾结调跟的任务关联,保障公路路政治理各项任务的施行,特作如下规则:一、文化举止第一条礼节规则〔一〕下属进见或碰见指导,着礼服时该当行举手礼,指导该当行礼;着便装时下属该当向指导咨询好。

〔二〕在室内〔除食堂就餐、进展体裁运动及方便于行礼的机遇跟场合〕,指导到来时,应自行起破向指导咨询好。

〔三〕参加下级构造的集会、聚会等运动会晤跟分不时,要互相行礼。

〔四〕下班时相遇,同道间要互相咨询好,下班时要互道再会。

〔五〕当年夜〔中〕队在构造进修等团体运动有指导到来时,构造者该当向指导讲演。

讲演词:〔职务〕同道,XX年夜〔中〕队正在构造XX运动,请唆使。

职务XX。

第二条称谓规则〔一〕职员互相之间平日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或姓名加同道。

指导跟下级对下属跟下级普通称姓名或姓名加同道。

〔二〕下属或下级在参加集会等正式场合听到指导或下级呼唤本人时,应破刻答“到〞,在承受唆使义务后,应答复“是〞、“好〞、“行〞、“清楚〞。

第三条举止规则〔一〕必需坚持举止正直,肉体抖擞,姿势精良。

〔二〕禁绝酗酒、打赌、参加科学运动。

〔三〕不得随地吐痰,不在任务时刻吃零食,不在制止抽烟的场合抽烟。

〔四〕定时参加下级构造的集会跟运动,不迟到迟到,不在会场接听。

〔五〕履行公事时,不得背手、袖手或将手插于衣袋内,不得两手掐腰或两手穿插抱于胸前。

第四条来往规则〔一〕在与下级指导、构造打仗时,要文化,有规矩;碰见指导陪伴外来职员不雅赏反省时,该当行礼。

〔二〕当高朋或指导的车辆经过统领路段时,全部执勤职员该当行礼。

〔三〕行政法律时,应自意向当事人行礼、咨询好、亮证、通报单元、身份、姓名、阐明用意,碰到冲突时,要立场跟气,用语文化,耐烦说明,并自动帮当事人排忧解难。

第五条行动规则〔一〕谈话跟气,立场热忱,勾结合作,以诚相待。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全⽂) 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制定了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下⾯是详细内容。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提升⽂明执法⽔平,根据《⾏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政执法责任追究暂⾏办法》、《交通⾏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执法⼈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执法⾏为规范,是指执法⼈员在执法活动和⽇常⼯作中⾏为举⽌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政执法证》的⼈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政执法证的⼈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

严禁聘⽤⽆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着统⼀发放的服装。

(⼆)执法⼈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应系好,不得开袖;内⾐领不得⾼于制式⾐领;除⼯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眼镜。

(三)执法⼈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棕⾊)⽪(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胡须;⼥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

(七)执法⼈员⾮⼯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餐饮娱乐场所。

(⼋)⼥执法⼈员怀孕后,体形发⽣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标志不得变卖、外借。

因⼯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律上交。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4、权利告知词: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㈡着装要求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

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

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

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一、引言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和道路网络的不断扩大,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路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旨在规范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基本原则在进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时,执法人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性:执法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2.权威性:执法人员应保持执法行为的权威性,秉持法律的威信,树立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任。

3.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任意行为。

4.敬业精神:执法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三、执法行为规范为了确保路政文明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执法人员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1.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合法、正当的操作,保证执法过程的合规性。

2.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应以文明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侮辱、辱骂或恐吓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客观公正:执法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得因个人偏见或经济利益而歪曲事实或制造虚假证据。

4.司法独立:执法人员应保持司法独立性,不受外部干扰,确保执法行为的独立和公正。

5.保护当事人权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依法保密相关信息。

四、工作标准与能力要求为了保证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和能力要求:1.专业知识: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2.沟通能力: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解答相关问题,并妥善处理纠纷。

3.岗位责任:执法人员应清楚理解自己的岗位责任,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作用,不推诿执法任务,积极履行职责。

山东省公路路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山东省公路路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山东省公路路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提高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构建和谐公路,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服务。

第三条公路路政执法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厅统一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

第五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水平。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本规范所称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是指全省公路系统直接管辖的路政执法人员和省厅公路局派出机构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执法基本规范第一节行政许可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时限、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事项的监督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按照交通部制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并提供如下便利和服务。

(一)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二)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签字或捺印确认;(三)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五)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公路路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七)受理许可事项后,应当及时办理。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豫交[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豫交[2006]15号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一)在开始执法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感谢您的配合!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如下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一、忠于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四、忠于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枉不纵;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六、履职尽责,爱岗敬业,勇于担当,乐于奉献;七、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团结协作;八、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欢迎批评,有错必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

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

五、严禁趋利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六、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和制度化,旨在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权利、规范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为规范应着重强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职责范畴,规范执法程序,避免乱执法、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其中应包含行文规范、执法动作规范、证据取证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规范内容1. 行文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证据,在书写过程中需要规范化文书内容,防止因为文书失误导致行政执法无效或被撤销。

所以,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书面满足以下几点:(1)文书标题、责任区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等必要信息填写准确无误;(2)文书格式、字迹、语言应清晰简明、规范准确,切忌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等情况;(3)文书审批、签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审批整齐、标准、符合文件规则。

2. 执法动作规范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执法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包括:(1)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权限,认真阅读执法文书和执行任务书,不应超出执法权力范围进行执法行为;(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目的、执法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执法人员在进行抽查时,必须经过合法公平程序进行,每个车辆都有被抽查的机会。

3. 证据取证规范证据的合法获取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进行证据取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第一节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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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十不准)
1、不准办事推诿、拖延、懈怠,敷衍塞责。

2、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或打击报复管理相对人。

3、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客、送礼。

4、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由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休闲娱乐活动。

5、不准在被管理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徇私枉法,利用职权接受各种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7、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

8、不准酒后驾车和非执行公务时驾驶路政专用车辆。

9、不准在非执行公务时,将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停放在餐饮、学校等非公务场所。

10、不准违反国家及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或减免赔补偿费、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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