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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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青岛市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青岛市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青岛市违法停车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严禁在禁停区、禁止临时停车区、急救车通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以及已标明禁停标志或禁停线的道路上停车。

2. 不得在交通阻塞的路段、公交车站、出入口、医院门诊部、学校门口等人员密集区域停车。

3. 居民小区、中小学校开学放学时段不得停车。

4. 禁止在机动车道上停放渔具、车辆维修设备等物品,严禁占用机动车道进行非法经营、摆卖。

5. 临时停车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且不得妨碍其他
车辆和行人通行。

6. 严禁在消防通道、泊位前停车,妨碍疏散救援。

7. 能够选择停车场、停车位的情况下,严禁在不可管理的地方乱停车。

8. 严禁违法停车挡住消防栓、消火栓、消防车通行。

9. 临时停车时车辆熄火,驾驶员应始终待在车辆旁边,不得离开。

10. 违法停车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
暂扣驾驶证、扣分等。

以上是青岛市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的一些主要内容,驾驶员在日常行驶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停放车辆,确保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

青岛停车新政实施方案

青岛停车新政实施方案

青岛停车新政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和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题成为了城市居民和游客们头疼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停车难题,青岛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停车新政实施方案,旨在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让市民和游客出行更加便利。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青岛停车新政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首先,针对市区停车资源紧张的问题,青岛市政府将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停车位供给。

通过新建停车场、改造提升旧有停车场等方式,逐步解决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市民和游客的停车便利度。

其次,青岛市将推行停车位动态调控机制,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对停车位的动态管理和调度。

市政府将建设停车位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停车位的实时监控和管理,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调度,合理利用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位利用率,缓解停车拥堵问题。

另外,为了规范停车秩序,青岛市将加强对停车场停车管理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乱摆摊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违规停车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乱停车、乱占道等违法行为,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市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

此外,青岛市政府还将通过推广绿色出行理念,鼓励市民和游客选择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私家车辆的使用,缓解停车压力,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最后,为了提高停车服务水平,青岛市将加强停车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升停车场的服务质量。

市政府将加大对停车设施的维护投入,提升停车场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停车体验。

总的来说,青岛停车新政实施方案旨在通过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推行停车位动态调控、规范停车秩序、推广绿色出行和提高停车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措施,解决停车难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市民和游客的出行体验。

相信在青岛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青岛的停车问题将会有所缓解,城市交通将会变得更加便利和舒适。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停车场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停车场条例(2022年12月16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第四章停车场的使用第五章智慧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停车供给,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停车场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供给体系,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场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市是一座美丽的滨海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
题成为市民的烦恼。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青岛市政府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市民和游客能够更加方便、安全地停车。

首先,针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照停车时间分为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
车辆,停车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免费,30分钟至1小时收费5元,1小时至2小
时收费8元,2小时至4小时收费12元,4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3元。

对于大型车辆,停车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免费,30分钟至1小时收费8元,1小时至2小时
收费12元,2小时至4小时收费18元,4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5元。

其次,关于停车场的收费方式,市政府规定停车场应当配备自动收费系统,市
民和游客可以通过自动缴费机或者手机App进行支付。

此外,停车场还应当设置
人工收费通道,方便一些老年人或者不熟悉电子支付系统的人进行缴费。

再者,对于停车场的收费时间,市政府规定停车场的收费时间为每天24小时,不分节假日,以保证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最后,对于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市政府规定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识,
清晰地标注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以便市民和游客了解停车费用。

同时,停车场应当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总之,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停车场管理
水平,方便市民和游客停车。

市民和游客在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文明停车,自觉遵守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让停车变得更加便利,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青岛市是一座美丽的滨海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对停车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青岛市政府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一、停车场收费标准适用范围。

停车场收费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停车场,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等。

二、停车场收费计费方式。

停车场收费按照车辆停放的时间进行计费,采用按小时计费的方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SUV等)每小时收费5元人民币;2. 大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等)每小时收费8元人民币;3. 超过24小时的停车,按照每天12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费。

三、特殊时段停车费用。

在特殊时段(如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有所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将由停车场管理方提前公布,并在停车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四、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由各停车场管理方负责,同时市交通部门将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监督,确保执行情况合法合规。

五、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

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需经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停车场管理方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公示。

停车场收费标准及调整情况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市民和游客了解相关信息。

七、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咨询与投诉。

市民和游客如对停车场收费标准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拨打12345交通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和投诉,也可通过市交通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在线咨询和投诉。

总之,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出台旨在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停车场收费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为城市交通发展贡献力量。

青岛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为城市交通发展贡献力量。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2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家瑞二000年三月三日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工商、物价、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或利用空闲场地开办公共停车场。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在青岛市内停车是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标准,青岛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

首先,对于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两种,道路停车和停车场停车。

道路停车主要是指在市区内的街道两侧设置的停车位,收费标准一般按照时间计费。

目前,青岛市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是,首小时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2元,最高收费30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能保证停车位的流动性,又能够合理收取停车费用。

其次,对于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相对会更加灵活。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设施、服务等因素来确定。

比如,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一般为首小时8元,之后每小时加收3元,最高收费50元。

而位于市郊或者偏远地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一般为首小时3元,之后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收费20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能够满足不同地区的停车需求,又能够合理调节停车场的利益。

除了一般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外,青岛市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停车场进行了特别规定。

比如,对于机场停车场、医院停车场、商场停车场等,收费标准会根据其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这些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但也会根据停车场的服务质量和便利程度来确定。

总的来说,青岛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和灵活的,既能够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又能够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希望通过这样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改善青岛市的停车问题,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2023年青岛市增设停车位的政策

2023年青岛市增设停车位的政策

2023年青岛市增设停车位的政策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停车位的需求不断增加。

特别是在大城市,停车位紧张已成为常态。

政府在管理停车位方面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近日,青岛市政府宣布将在2023年增设大量停车位,以缓解停车难问题。

这一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城市停车管理的思考和讨论。

在此,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探讨2023年青岛市增设停车位的政策。

1. 政策内容2023年青岛市增设停车位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增设停车位的数量:政府计划在市区范围内增设多达10000个停车位,覆盖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

- 停车位管理:将探索实行停车位预约、停车位共享或分时段管理等新模式,提高停车位利用率。

- 政策支持:政府将加大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位建设和运营。

2. 评估与展望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增设停车位有助于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改善居民和游客的停车体验。

新的停车位管理模式有望提高停车位利用率,减少停车资源浪费。

政策的支持措施将激发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促进停车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有利于城市停车管理的长远发展。

3.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政府决定增设停车位是一个明智之举。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位紧缺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增设停车位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交通秩序,也是对居民出行便利的一种贴心举措。

政策的出台需要加强对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以充分发挥政策效果。

总结与回顾2023年青岛市增设停车位的政策是针对城市停车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策的实施有望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效果最大化。

通过本文的深度和广度的评估,相信读者能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2023年青岛市增设停车位的政策。

希望政府可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增设更多智能化、便利化的停车位,为城市居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体验。

青岛北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北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北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北停车场是青岛市内一个较大的停车场,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是市民和游客停车的主要选择之一。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和收费标准,现将青岛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停车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首小时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2元,封顶费用为30元/天。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首小时10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3元,封顶费用为50元/天。

3. 摩托车,每小时3元,封顶费用为15元/天。

4. 自行车,每小时1元,封顶费用为5元/天。

5.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6. 入场30分钟内免费停车。

二、月租车位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月租费用为300元/月。

2. 大型车辆,月租费用为500元/月。

3. 摩托车,月租费用为150元/月。

4. 自行车,月租费用为50元/月。

三、特殊优惠政策。

1. 购物满额凭票可减免停车费用,具体减免金额以停车场通知为准。

2. 长期停车可享受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政策以停车场通知为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乱扔垃圾等行为,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清理费用。

2.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一经发现将被劝阻并罚款。

3. 请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车位,如有违规行为将被处罚。

以上即为青岛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和停车场用户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每位车主的合法权益。

感谢大家的配合和支持!。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青西新管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运输工具监管正文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2020年5月6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海岸新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验收、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是指以经营为目的,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中除第1类爆炸品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以外的物品。

第四条大力普及智能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系统,积极推广危险品运输电子运单制度,鼓励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经营、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选址及要求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停车物流专项规划,同时,应考虑本区危险化学品领域的产业布局、相邻地块的相互影响,并应符合安全、环保及消防等要求。

青岛市私营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私营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私营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行为,通过利益机制调节引导社会资金向停车场建设倾斜,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并利用价格杠杆对重点区域或地段交通拥挤状况进行适度调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x区域内依法经营停车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不含住宅小区)。

第三条市及区市x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x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五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区、市x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青岛市x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五区收费标准内,制定本行x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x府定价、x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含临时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x府定价或x府指导价。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区域、地段、时段和道路内外区别制定,具体分为四类,并分别采用计次、计时、计日(过夜)和计月等形式计费。

(一)一类收费停车场。

指前海一线景点周边的停车场(含临时开放的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在旅游旺季,白天实行计时收费,过夜实行计次收费。

(二)二类收费停车场。

指机场、轮渡码头和车流集中的车站、医院、繁华地段等需要加速车辆周转的停车场。

实行计时收费。

在繁华地段道路停车泊位过夜停车的,实行计次收费。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一、住宅类1. 居住区停车设施应首先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合理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泊位数量。

2.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每户不少于一个停车泊位进行配置,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3. 老旧住宅区应结合实际,在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

4. 停车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办公类1. 办公类建筑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办公区域应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桩接口。

三、商业类1. 商业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商业街区应合理设置停车泊位,鼓励设置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商业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四、医疗设施类1. 医疗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医院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3. 医疗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五、教育类设施接送泊位1. 学校应按照每100名学生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学校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3. 学校应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和接送通道。

六、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1.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0.5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七、广场配建标准1. 广场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广场面积配置不少于2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广场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

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青岛市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交通发达,车辆数量也日益增多。

停车场作为车辆停放的重要场所,在城市交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停车场。

以下是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道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

在青岛市,道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两种情况。

工作日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非工作日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

这一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在工作日减少车辆在道路边停放的时间,缓解交通拥堵,同时在非工作日给予市民更多的停车便利。

其次,对于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青岛市的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段的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较高,为每小时8元;而郊区地段的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为每小时5元。

这一差异化的收费标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在不同地区的停车需求,同时也能够合理利用停车资源。

最后,对于长期停车的收费标准。

对于那些需要长期停车的车主,青岛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在24小时内的车辆按照每小时的收费标准计费;而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则按照每天的收费标准计费。

这一长期停车的收费标准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资源,避免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

总的来说,青岛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合理利用停车场资源,缓解交通拥堵,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希望市民和游客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收费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让停车场成为城市交通中的有序组成部分,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1【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4.28
•【字号】青政发〔2016〕12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要求,现就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含人行道,下同)上停放机动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顺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上停放机动车。

二、机动车违反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占道路的,由市、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城市管理、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提高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为机动车停放提供便利。

四、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停
放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请广大市民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六、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附1: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的要求

附1: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的要求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场的要求第五章城市停车场2.5.1 一般规定2.5.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2.5.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5.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5.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2.5.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2.5.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

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2.5.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

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2.5.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2.5.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2.5.2.5 滨海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

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2.5.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2.5.3.1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青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3日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点)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建设多元化、管理属地化、设施智能化和统筹、一体、集约的思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以及价格等多种手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

第五条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路网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推进停车换乘停车场建设,制定合理的停车和换乘优惠政策,引导鼓励绿色出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附1: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的要求

附1: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的要求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场的要求第五章城市停车场2.5.1 一般规定2.5.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2.5.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5.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5.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2.5.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2.5.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

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2.5.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

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2.5.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2.5.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2.5.2.5 滨海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

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2.5.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2.5.3.1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2023年青岛市增设停车位的政策

2023年青岛市增设停车位的政策

2023年青岛市增设停车位的政策2023年,青岛市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汽车数量与停车需求。

为了解决青岛市停车难的问题,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增设停车位。

本文将介绍这些政策,并分析其对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首先,政府将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新建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库。

通过修建地下停车场,可以合理规划市区地表空间,增大停车容量。

这些地下停车库将采用现代化管理系统,包括智能车位导航、停车位的自动化配备等技术,以提高停车效率和用户体验。

此外,在城市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和住宅区周边也将建设多层停车场,以便满足不同地区的停车需求。

其次,政府还将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中增设停车位。

在住宅小区中,每个单元将有一定比例的车位专门留给业主和来访客人使用。

这将有效缓解小区停车位紧张的问题,并减少街头停车带来的交通拥堵。

在商业综合体中,政府将要求开发商配备足够数量的停车位,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往商场购物,促进经济发展。

此外,政府还鼓励通过发展智能停车系统来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通过使用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居民可以提前查询附近停车场的空位情况,并进行预订。

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居民停车,还可以减少在寻找停车位上浪费的时间和燃料。

同时,政府计划在停车场建设中推广使用电子支付系统,方便居民支付停车费用,并减少现金交易带来的安全隐患。

此外,政府还将制定严格的停车管理规定,以改善停车秩序。

在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商业街区,将设立专门的停车收费区域,并通过提高停车费用来控制车辆停放时间长短。

这样可以限制游客和短期停车需求,为常住居民提供更多停车机会。

同时,政府将加强停车场管理,加大对违规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停车秩序和交通安全。

最后,政府还将提倡居民绿色出行,通过鼓励和支持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共享单车等替代私人汽车。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少城市交通压力,还可以降低空气污染和能源消耗。

政府将在公共交通系统上增加运营车辆数量,提高班次频率和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居民改变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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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不超出核定数量接纳停放车辆;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机动车停车场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规划、城管等部门一确定。
在城市繁华商业街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计时收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关闭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确定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将车辆移至停车场,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应当交纳清障费和停车看管费;
(三)停车场经营者超出停放车辆范围接纳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0303(颁布时间)
20000303(实施时间)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文号)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0年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工商、物价、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或利用空闲场地开办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大型货车不准在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确无停放条件的,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停放。
第十一条 专用停车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以对社会开放营业,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单位或个人利用空闲地申办停车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规范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没有按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的,不予批准施工。
第十三条 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作他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公共停车场,开办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看管费。
在路边设置停车计时装置的停车泊位停车,只收取停车泊位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建设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无证经营或不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或不使用统一规定票据的,由工商、物价、税务、财政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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