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确保招标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招标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条医院招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应包括具有丰富临床经验、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
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资格;(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医院招标采购业务;(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章专家库的运行第六条专家库的专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抽取:(一)根据招标项目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二)抽取的专家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三)抽取的专家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第七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医院招标采购制度;(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审招标项目;(三)保守招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四)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参加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专家库的维护第九条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予以清退。
第十条专家库的专家如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清退:(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医院招标采购制度;(二)存在违法行为或职业道德问题;(三)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评审职责;(四)连续两次未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医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对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家库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专家库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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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250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250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分为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
省级专家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对外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专家库主要包括综合医院评审专家、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中医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女、儿童医院)评审专家及其他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四类。
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分类组建,报省卫生厅备案。
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可以兼任,各类别专家库之间的专家也可以兼任,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专家库的组建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专家推荐书应存档备查,推荐书应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在第二周期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中推荐。
医院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专家库建设,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学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专家库是医院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和考核。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专家库由医院各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技术骨干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医院现任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副教授、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二)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三)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四)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专家库、二级专家库和三级专家库。
第七条一级专家库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负责专家库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二级专家库由各学科主任担任组长,负责本学科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三级专家库由各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科室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的聘任、调整和解除,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四)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医院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医院重大决策;(二)享受医院规定的待遇;(三)优先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四)享有医院提供的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工作;(三)为医院发展献计献策;(四)维护医院声誉,不得从事与医院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二条医院在以下工作中应优先使用专家库成员:(一)医疗救治;(二)学术交流;(三)人才培养;(四)科研攻关。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保证附属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制定本《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评审专家的条件及要求1. 评审专家的条件(1)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3)具有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4)具有公正、客观、中立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
2. 评审专家的要求(1)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招标采购评审的公正、透明和规范;(2)评审专家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3)评审专家应按照约定时间参加评审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评审过程和结果的机密性。
三、专家库的管理1. 专家库的建立(1)附属医院应按照实际需求和工作需求,确定专家库的设置范围、数量;(2)专家库应具有横向和纵向的覆盖能力,依据管理需要不定期调整;(3)附属医院应按照要求对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定期对专家库中的人员进行评估和考核。
2. 专家库的管理(1)附属医院应建立健全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维护数据的完整和准确;(2)专家库管理应注意信息保护和安全,防止数据泄露;(3)专家库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专家的权益得到维护。
四、评审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1. 评审工作流程(1)附属医院在确定招标采购项目之后,应进行评审专家的遴选和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2)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应确定评审方案,制定评审标准和评审要点,并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和透明;(3)评审工作开始后,评审专家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能力、经济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并进行综合评定;(4)评审专家应按照约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对应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做出评估和推荐。
2. 注意事项(1)评审专家应保证评审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切勿接受会影响评审结果的礼品、款待等礼尚往来;(2)评审专家应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和相关信息;(3)评审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或者缺席,如因故不能到场,应及时通知主办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闽卫医[2006]219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医[2006]21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为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长效机制,确保医疗安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福建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
第三条医院评价实行强制原则,医院评审实行自愿原则。
医院评价和评审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各级医院评价标准和医院等级评审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三级医院及其他省属医院的评价和评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二级医院的评价和评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和其他医院的评价和评审。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院评价和评审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医院评价和评审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院评价第六条医院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㈠在职职工;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㈠接受医院聘请;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构建“供给足、环境美、服务优、上下联、信息通、医防融”的新型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适用于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以国家卫生健康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及《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渝卫发〔2018〕2号)为标准。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主体,负责评审标准制定、组织管理、结果确认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分级负责、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先自我评价达标与再组织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发展、服务、提质、获得感”四个主题,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的标准制定、监督管理、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开展甲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复核工作。
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承担以下工作:(一)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规范、流程、实施方案等制度;(二)受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申请,资料初审,组织现场评审,保存留档资料;(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进行定期培训;(四)总结完善,持续改进评审工作;(五)其他涉及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市级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医疗专家、公卫专家和医院管理专家组成。
其中医疗专家分为临床、中医、药事、医技4个专业;公卫专家分为公卫管理和公卫业务2个专业;医院管理专家分为医政、护理、院感、财务、后勤、信息6个专业。
医院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医院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评标专家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专业、独立、客观原则;(三)持续改进、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四条医院评标专家库由医院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家数量充足,专业结构合理;(二)专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或同等资格;(三)专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四)专家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程序:(一)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二)发布评标专家库征集公告;(三)组织专家报名、审核、筛选;(四)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一)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培训,提高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评标能力;(二)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三)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作为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四)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专家库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聘与使用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聘:(一)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二)选聘专家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背景、实践经验、评标能力等因素;(三)确保评标专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使用:(一)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二)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标信息;(三)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考核与培训第十条评标专家的考核:(一)考核评标专家的专业素质、实践经验、评标能力等方面;(二)考核评标专家的评标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三)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的培训:(一)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评标办法等方面的培训;(二)组织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技能、实践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三)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和评标能力。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附属医院的招标采购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需要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档对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以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二、评审专家的选拔评审专家是招标采购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选拔评审专家的过程需要高度重视。
以下是评审专家的选拔流程:1.确定评审专家的条件和数量附属医院应当明确评审专家的条件和数量,以保证评审专家的招募过程公正、透明。
2.评审专家的招募附属医院应当通过公开招募、推荐等方式选拔评审专家。
公开招募时,应当使用正式的招募公告,并设置专门的招募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3.评审专家的筛选和培训通过招募后,需要对评审专家进行筛选和培训,以保证评审专家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独立的判断能力。
4.组建评审专家组经过筛选和培训后,附属医院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组建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应当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独立公正的人员组成。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详细规划和管理。
以下是建立和管理专家库的步骤:1.确定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附属医院需要确定专门的部门和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专家库。
对评审专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归类,包括姓名、职务、专业领域、经验等。
3.评估和分类评审专家根据评审专家的信息和经验,对其进行评估和分类,以方便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快速选择合适的评审专家。
4.定期更新专家库信息定期更新评审专家的信息,包括添加新成员、删除离职成员等。
5.保护评审专家的隐私评审专家的个人隐私应当得到保护,专家库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四、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评审专家不仅要有明确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
以下是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评审专家的权利评审专家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合理的津贴和薪酬。
河南省医院评审办法
河南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医院评审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评审制度,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持续改进医院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医院评审以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目的,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评审过程要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河南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均应参加医院评审。
第六条省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组织。
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评审组织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各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以卫生部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省医院管理实际,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及时调整、修订并报卫生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九条省卫生厅成立河南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省医院评审工作。
河南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作为河南省医院评审工作的评审组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导言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现制定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公平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一节评标专家的条件评标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评标工作;2.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3.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4.无利益冲突问题。
第二节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包括选聘、考核、培训和惩戒等环节。
1.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2.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淘汰;3.评标专家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的评标水平;4.对于严重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包括暂停评标资格、清退评标专家库等措施。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的集合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支撑。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一节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评标专家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等;2.评标专家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3.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水平评价。
第二节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保证评标专家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建立评标专家库的查询和使用机制,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开透明;3.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便于不同领域的评标活动选择合适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专
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8
•【字号】琼卫医〔2021〕28号
•【施行日期】2021.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
理办法》的通知
琼卫医〔2021〕28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驻琼部队医院,各民营医院,委直属各医院,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为做好医院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评审员管理,提高评审水平,提升评审质量,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原卫生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卫办医管发〔2011〕159号),我委组织制定《海南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经海南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新谱;联系电话:65388055。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0月28日。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家级评审专家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合理规划不同层级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证;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第九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第十条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一专家自荐;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三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医院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参与医疗机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三参与医院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发现与被评审医院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申请回避;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四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工作;五承担受评医院咨询评审的相关内容等工作;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二索取或接受被评审医院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冀卫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20〕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院: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医院评审工作,完善医院评审工作制度,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2016年制发的《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5月28日附件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院评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管,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构建分级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省医疗服务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等,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医院的级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权限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院的功能确定。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下同)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五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六条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 政部 门或 有关 评 审组织 负责 辖 区内一 级 医院 的评 审工作 。
第 三条 上级卫 生 行政 部 门应 对 下级 卫生 行
医 院评 审包 括周期 性评 审 和不定 期重
周期 性评 审是 指卫 生行 政部 门在 评 审期满 时对 医 院进行 的综 合评 审 。 不定期 重 点检 查是 指卫 生行 政部 门在评 审周 期
内适 时对 医 院进 行 的检 查和 抽查 。
政 部 门的评 审工作 进行 监督 和 指导 , 有 责任 和权 力 纠 正下 级卫生 行政 部 门做 出 的不 当评 审结 果 。 第 四条 市 级 以上卫 生行 政部 门应 当组 建 由 协 会 、 医疗 保 险 机 构 、
卫 生行政 部 门 、 行 业 学
医 院评审 领导 小组 , 负责 本辖 区 内二 级和一 级 医 院 的评 审工 作 。 领导小 组组 长 由市级 卫 生行政 部 门 的 主要 负责 同志兼 任 。 第 二条 市级 卫生 行政 部 门可指 定县 级 卫 生
院的评 审标 准为 依据 , 结 合 国家和 省级 人 民政 府卫 生政策 、 医疗卫生 工作重点 、 全省医院管理实 际 等 , 遵 循 “内容 只 增 不 减 , ' 标 准 只 升 不 降 ” 的原 则 , 及 时调 整 、 修订并 报 卫生 部备 案后公 布实 施 。 第 八条
部 门规 范性 文件
一 一
山东 省 卫 生 厅 关于印发 《 山东省医院评审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鲁卫 医发 〔
各市 卫生局 , 大企 业卫 生处 , 省 部 属 医疗 机构
〕
号
为深化 医 药卫 生体 制改革 , 做好 全 省 医院评 审工作 , 逐 步建 立科学 、 规 范 的 医院评 价 与监 管制度 , 促 进 医院加强 内涵 建设 , 提 高管 理水 平 和 服 务效 率 , 持续 改 进 医 疗 服务 质 量 , 保证 医疗 安 全 , 根据 卫 生 部 《医 院评 审 暂行 办法 》、 《医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等 有 关 文 件 要求 , 我 厅 制 订 了 《山 东 省 医 院 评 审 办 法 试
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将医院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
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一级甲等、乙等。
第三条医院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院的规模确定。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文化建设、医院服务、医德医风、财务管理、医院绩效及其它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的重点是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绩效,核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管理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包括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规模,每3~4年对医院进行一次评审,以保障医院对公众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并得以持续改进,推动医院规范、科学发展。
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对已确定级别、等次的医院进行等次复核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等,以保证各项卫生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院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评审标准,并根据各评审周期内医疗卫生政策、医院工作重点等对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及指标的权重进行调整、修订;组织领导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的评审工作;确认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等次。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一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的标准和办法;组织领导辖区内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工作;确认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等次,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家级评审专家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合理规划不同层级的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证;(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第九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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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规定
试行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家级评审专家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合理规划不同层级的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
(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证;
(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
(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
(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
(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第九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医院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参与医疗机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参与医院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发现与被评审医院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申请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工作;
(五)承担受评医院咨询评审的相关内容等工作;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被评审医院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