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资系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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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银政办发〔2017〕233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清查时发现的,固定资产的盘点实物数少于账面应有数的情况,并对盘亏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236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0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强化职责1、建立并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

2、对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监管职责。

3、推进国有企业发挥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带头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政府出资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研究和制定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发展规划,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民政局,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9〕125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9〕12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效果,防止出现冲抵效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宁夏银保监局《关于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宁市监〔2019〕13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系统清理、健全机制”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彻底清理全部收费事项,依法规范政府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

建立违规收费举报投诉线索高效查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治理,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的规范,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工作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一)各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认真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严格对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8〕848号)、《宁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截至2019.7.18)》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9〕255号),主动自查收费行为,切实纠正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和借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等问题。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银国资发〔2022〕275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经营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建银川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项目公示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建银川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项目公示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建银川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项目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建银川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项目公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性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关于加快社会推进全国国资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宁夏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银川市国资委拟建设银川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项目,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现就拟建银川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项目公示如下:1.项目名称:银川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项目2.项目申报单位名称: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项目建设地点:银川市金凤区4.建设规模及内容:本次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覆盖银川市国资委及所监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组织机构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大额资金动态监测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和运行系统、监督追责系统、重大专项工作监督系统、国企经济运行监测展示系统、党建系统、公文流转系统8个业务系统及业务支撑系统。

5.项目功能、建设目标、经济社会效应:项目功能:银川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可有力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制度完备、标准统一、管理规范、实时在线、精准有力。

进一步加强对国企的领导、实现国有资本数据采集实时化、业务处理自动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业务流程协同化、决策分析智能化;切实转变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推进国资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本流失。

建设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相关政策要求,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搭建统一、智能的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助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实时掌握国资国企数据,实现“精细洞察企业、监控内外风险、优化决策、精准监管”的目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银政办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银川市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案为加快处理闲置土地步伐,切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我市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在前一阶段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深入推进市辖区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的具体规定,全面清理、查处闲置土地行为,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全面改善和提升我市的整体形象。

(二)专项治理原则:坚持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进行;坚持公开原则,全面公开此项工作的政策、目标和进度,接受社会监督,动员群众参与支持;坚持自查自纠、全面清理,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专项治理工作实行上下联动,以各辖区(含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自查为主,对历年来各类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认真分析造成闲置的原因,为决策提供依据。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纠正用地单位占而不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行为。

对由于资金不到位或者圈占土地进行倒卖谋取利益造成闲置的土地,依法坚决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银川市国资党工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国资党工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国资党工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银国资党发〔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国资党工委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已经银川市国资党工委2022年第28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2022年11月21日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方式,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全市国有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银川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股企业中,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赋予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或具有实际支配权,且不设党委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

二、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一)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担任或者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且多数党支部(党总支)委员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有多数党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党支部(党总支)参照党委发挥作用,应召开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1.党支部(党总支)应参照国有企业党委决定党的建设重大事项职责范围和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坚持议大事、抓重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清单,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中共银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

中共银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

中共银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专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国资党发[2016]48号【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28【实施日期】2016.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银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专项工作的通知(银国资党发〔2016〕48号)市属各国有企业党组织:按照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关于在全区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专项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自查、督查,深挖细查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按照“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的要求,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法,锲而不舍、持之以恒,逐步深化、严防反弹,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二、主要内容(一)制度建设情况。

重点检查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制度制定的情况、适应情况。

1、制度制定情况,有无上级有规定,本级有没有结合实际,细化具体落实措施等问题。

2、制度适应情况,有无已制定规定,通过几年的实践,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实际不符,无法落实等问题。

(二)制度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

1、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超标准、超陪餐人数、同城接待、相互宴请等用公款大吃大喝问题。

2、国内差游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借学习培训、学术交流之机公款旅游等问题。

3、公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使用公车等问题。

4、办公用房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超标准建设、装修或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等问题。

5、津补贴发放制度执行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等问题。

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1 -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考核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自治区、银川市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落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的要求,结合市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监管考核推动市属监管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能落到实处。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由自银川市国资委代表银川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其次章生产安全考核主要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落实1.各责任企业仔细组织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治理- 2 -中长期进展规划,并列入各责任企业总体进展规划之内。

2.各责任企业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于每年度 12月末将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上报市国资委。

3.各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应全方位、全掩盖,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和要求。

4.各责任企业需成立安全生产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治理专职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制度建立1.各责任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定期进展修订完善,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各责任企业应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的框架内实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各责任企业应按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专款专用并准时投入使用,各责任企业财务部门需对安全生产治理投入资金的使用状况进展监视。

中共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党工委2023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党工委2023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党工委2023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银国资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党工委2023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属各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市国资委机关党支部:现将《银川市国资党工委2023年党建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2023年3月27日银川市国资党工委2023年党建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奋力推进“四个示范引领”的发力之年,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2023年银川市国资党工委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落实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任务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基层党建提质增效工程和市委“两抓两增”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突出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主题,紧紧围绕抓基层强组织、抓干部强队伍、抓人才强引领,着力提高国有企业基层党的建设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在创新发展、生态建设、基层治理、城乡融合上示范引领,为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贡献国资国企力量。

一、全面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坚决做到“两个维护”1.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牢记“国之大者”,以钉钉子精神抓部署、抓落实、抓督查,常态化开展“回头看”。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银川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投诉举报的公告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银川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投诉举报的公告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银川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投诉举
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银川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投诉举报的公告
按照区、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畅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专项治理问题线索举报渠道,扎实开展全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营造公开透明阳光的市场环境,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现向社会公布银川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问题线索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951—6889260、6889257(银川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专治办)
二、电子邮箱:*********************
三、邮政信箱: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银川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专治办公室
四、举报信箱: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银川市国资委(1号楼六楼楼道东侧)
五、官方网站:
六、来访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银川市国资委(1号楼612室)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53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53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八日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银党办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银党办发〔2012〕92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8日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93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1]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完善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简化交易程序,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办事、阳光运行、规范管理。

二、工作目标根据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监督管理的“五统一”思路和“管办分离、统一管理、依法监督、行政监察”、“边运行、边规范”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形成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银政办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和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由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内容。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市围绕国家政策调控和经济发展形势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也可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5•【字号】银党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银党发[2004]15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深层次上解决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增强对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1、近年来,我市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深化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实现了初步转换,核心竞争力有所提高,部分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些改制比较规范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市当前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的任何仍十分艰巨。

一是自治区移交的企业普遍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经营机制不活,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二是部分已改制的企业,改制时土地等国有资产没有完全退出,有的企业职工身份还没置换;三是多数改制企业股权过于平均,企业的债务和办社会等包袱沉重,企业间的担保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致使一些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的又面临新的生存危机。

因此,必须坚定以加快改革促发展的信心,增强进一步加快深化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定不移地把企业改革工作推向深入,使更多的企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2、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明晰产权,加快发展为目标,进一步突出重点,全力推进,力争2004年企业改革实现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效。

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多种形式,全力推进我市企业改革3、对自治区移交的国有企业,凡产品有市场、有净资产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兑价出售转让净资产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属各国有企业、委机关各科室:现将《银川市国资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切实抓好落实。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4日银川市国资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2年,银川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扣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助力国资国企系统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以公开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加强涉及政务服务的信息公开。

加大受疫情影响重的餐饮、旅游等行业帮扶政策的公开力度,促进稳就业和消费恢复。

(二)加强涉及财政领域的信息公开。

深化银川市国资委财政预决算公开,定期对预决算报表进行全面核查、公布结果,造“阳光财政”。

(三)加强涉及扩大投资的信息公开。

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自治区、银川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做好国资系统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文件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二、以公开助力社会和谐稳定(四)抓好疫情防控信息公开。

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各项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持续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密切关注、扎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五)抓好稳岗就业和技能培训信息公开。

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各类平台,多元化发布推送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相关信息,让各项政策文件落得快、落得准、落得实。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银国资发〔2022〕289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委机关各科室:现将《银川市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9月19日银川市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财政局(简称各县<市>区财政局)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银川市和县(市)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银川市国资委、各县(市)区财政局作为专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8•【字号】银国资发〔2022〕288号•【施行日期】202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属各国有企业,相关产权交易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企业交易监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增加从事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宁国资发〔2022〕38号)和2014年9月10日、2013年6月6日自治区国资委的公告文件,经我委研究决定,现就从事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实物资产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通知如下:一、产权交易机构名单(6家)1.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2.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6.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有关要求(一)自发文之日起,请各市属国有企业选择上述机构开展权益类和实物资产类交易业务,并在进场交易前,将交易机构选用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原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预挂牌、正式挂牌的项目,可继续在原交易机构进行。

(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有关规定,规范开展银川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市文旅广电局、新闻传媒集团、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切实做好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银国资发[2016]336号【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04【实施日期】201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银国资发[2016]336号)各监管企业:为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根据《银川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工资总额预算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2016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本级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需逐户说明原因并单独编报预算。

二、利润基数利润基数原则上以2016年合并利润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预算口径与业绩考核利润指标相一致。

三、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市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

四、工资增减调控原则各企业在充分预测2016年企业经营运行趋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保一线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有所提高,严格控制人均工资水平过高的增长。

五、工作要求各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于2016年7月18日前报送我委。

电子表格可在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联系人:梁振军联系电话:6889253E-mail:LZJ_1028@。

附件: 1.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2.编制说明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4日附件1:2016年度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填报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上年实际本年预算增减率(%)一、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人员情况1--------从业人员平均人数(2=3+4)2人1、在岗职工平均人数3人2、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4人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情况5--------(一)从业人员工资总额(6=7+8)6万元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7万元2、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8万元(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9=6÷2)9元/人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7÷3)10元/人2、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11=8÷4)11元/人。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党务政务网络平台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党务政务网络平台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党务政务网络平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党务政务网络平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市企业微博建设和管理,提升市国资系统运用微博平台解决民意诉求、增强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及舆情事件的应急能力。

经市国资委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党务政务网络平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推进网络平台建设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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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资系统公文管理和规范行文格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31
【实施日期】2013.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资系统公文管理和规范行文
格式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统一我系统的公文格式,加强公文管理,实现机关和企业公文规范、高效、科学运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
要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下简称《格式》)发布实施为契机,结合我市“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和我委已下发的公文格式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公文审核制度和公文督办落实制度,精简各类文件,规范报送要求。

各处室、各监管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公文审核签发第一责任人,要对文件审批、发文数量、
文件规格、文稿内容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提高公文签发质量。

二、严格隶属关系上报各类文件
按照组织原则和有关规定,在发文中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正确上报文件。

向市委请示和报告工作的党组织是市国资委党工委。

向市国资委党工委请示和报告工作的党组织是市属各监管企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对于机关,属于党委方面的工作,要以市国资委党工委名义报市委,属于行政管理方面工作,要以市国资委名义报市政府。

对于监管企业,属于党委方面的工作,要以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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