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doc 10页)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https://img.taocdn.com/s3/m/42c0e53f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1e.png)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尽管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或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
例如,对于新兴的网络消费、金融消费等领域,相关法律的跟进相对滞后,导致消费者在遭遇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
2、监管执法力度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现象。
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违法成本较低,使得一些不良商家敢于铤而走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维权渠道复杂、繁琐的问题。
例如,投诉处理流程冗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些调解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足,导致调解结果难以令消费者满意。
4、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对自身的权益缺乏足够的了解,在消费过程中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也不清楚如何正确维权。
这使得他们在遭遇侵权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5、消费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经营者往往掌握更多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而消费者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6、经营者诚信缺失一些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例如,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填补法律空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更明确、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针对新兴消费领域,应及时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
2、加强监管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142a3b8183d049649b665845.png)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改革开放后,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现状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fa47d0f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e3.png)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也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在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壮大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壮大,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各地消费者协会等。
这些组织通过开展消费指导、维权代理、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3、消费者意识逐步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消费者的意识逐步增强,消费者更加注重自我保护。
消费者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得更多的信息,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虽然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针对电商平台、共享经济等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不足尽管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不断壮大,但还是存在数量不足、规模不够大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基础薄弱,难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有力的保护。
3、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由于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高昂的成本,许多消费者因此选择放弃维权。
此外,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也存在诸多难度和不公。
4、有效执行难度大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消费者投诉、维权、仲裁等机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等问题。
一些行业缺乏监管,不少消费者因此受到侵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立法、完善法规我国应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尤其需要针对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进行规范和保护。
此外,应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建设我国需要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建设,提高其影响力和服务水平。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些典型问题及改进建议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些典型问题及改进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fd6ad7d2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cf.png)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些典型问题及改进建议银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典型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及对其改进的建议:1. 隐性收费:一些银行会通过隐性收费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导致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时不知不觉地被额外扣除费用。
改进建议:银行应该在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消费者所有相关费用,并在账单中清晰地列出收费项目。
同时,应当加强监管,严禁任何形式的隐性收费,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 服务质量不足:有些银行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态度冷漠、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投诉率较高。
改进建议:银行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技能,增强客户满意度。
此外,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 信息披露不充分:一些银行未能充分、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导致消费者在选择和使用银行产品时存在一定的风险。
改进建议:银行应该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费率、风险提示、合同条款等,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
4. 虚假宣传:一些银行在宣传和推销产品时夸大其利益,不真实地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改进建议:银行应加强对宣传活动的监管,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利益和虚假宣传。
对于违规行为,应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5. 不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一些银行在合同中包含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和条件,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改进建议:银行应当建立制定合理、公平的合同条款的制度,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并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和监督。
综上所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银行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宣传行为,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14ce02ef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49.png)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随着新形势的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 问题分析2.1 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不足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比例大幅上升。
然而,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不足导致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一些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时有发生。
2.2 跨境购物的风险加大跨境购物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消费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
消费者在海外购买商品时,往往面临着购买后维权困难、物流问题等挑战。
2.3 数据泄露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随着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泄露。
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3. 解决对策3.1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2 完善跨境购物相关法规和政策政府应积极推进跨境购物法规和政策的改革,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提升跨境购物的法律保障和监管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和安全的跨境购物环境。
3.3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4. 结论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但通过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完善跨境购物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对策,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d218ea30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92.png)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他们的消费选择和消费满意度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质量。
在市场中,消费者常常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必要性、现行制度的不足和制度完善方面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制度的必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需要。
首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容易遭受欺诈和误导,例如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质量、规格、性能等信息。
其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存在质量问题、短信维修保障期等问题。
第三,退换货、维修、保证、包装等问题也会影响消费者的想象力和信任。
因此,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必要。
二、现行制度的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
首先,法制化程度不够,部分地区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相对薄弱。
其次,监管和处罚力度不足,存在执法标准不一、执法效率低等问题。
第三,仅考虑了单个消费者的权益,却忽略了消费者团体的权益。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还存在壁垒,消费者维权并不容易,许多消费者面临着高额的成本、艰难的维权过程等问题。
三、制度完善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强化创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水平和精度,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同时推进立法智慧化,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技创新。
2.增强监管,加强处罚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并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同时加强支持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与政策措施,并加大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打击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
3.完善机制,鼓励群体维权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实现全面实时监测、防范、处理消费者投诉。
支持消费者组织,鼓励群体维权,并通过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4.提高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扩大消费者对市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证信息真实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https://img.taocdn.com/s3/m/db84bf96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c9.png)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购买力的不断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它涉及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其中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仍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在消费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消费者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还有待提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但是在实施方面仍有一些问题。
比如,部分企业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方面,还有待加强,许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3.公共监督力度亟需加强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持市场秩序,公共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共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包括监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需要提高,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改进的方向1.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并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的渠道和方式。
这包括建立更为高效的维权机制和渠道,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成功率,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受到有效制约。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应加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同时,在标准制定和宣传教育方面,加强对企业和消费者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公共监督力度公共监督是保持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410c1c4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17.png)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建议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自身权益,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权途径也更加多元化,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一)法律法规不完善1.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消费领域,如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等,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无法及时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
2. 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
一些不法商家往往会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责任,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监管力度不足1. 消费市场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
2. 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执法和事后处罚,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有效措施。
此外,监管资源的不足也限制了监管的覆盖面和效果。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1.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足,不了解自己在消费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利。
例如,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注重查看合同条款、保留相关证据,导致在维权时处于被动地位。
2. 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较高也是一个问题。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https://img.taocdn.com/s3/m/2b9fac08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f3.png)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1. 缺乏透明度:部分银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缺乏透明度,导致消费者对银行的服务和费用不了解。
银行应通过提供清晰明确的费用明细、产品说明和服务协议,使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2. 服务质量不稳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服务质量不稳定的问题。
有些银行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时缺乏及时和有效的回应,或者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存在耗时过长的情况。
3. 缺乏个性化服务:银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常采用通用化的处理方式,缺乏个性化服务。
这可能导致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时遇到一些困难,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的消费者。
4. 信息不对称:银行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信息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有时候,银行倾向于向消费者强调产品的优势,而忽略了产品的风险和限制。
这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不明智的消费决策。
5. 营销手段不当:一些银行在推广和营销产品时存在不当的手段,如过度宣传和误导性广告。
这可能会引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透明度、服务质量、个性化服务、信息对称和营销手段等方面存在不足。
银行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服务质量和透明度,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公平和合理的金融服务。
消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消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https://img.taocdn.com/s3/m/3c26714f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3b.png)
消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一、消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权益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成立了多个消保组织,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维权工作。
然而,在消保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1. 执法力度不够强大尽管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部门力量有限,无法全面监督市场行为。
其次,在某些地区,腐败问题也导致执法不公正。
第三,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执法力度的有效提升。
2. 维权成本较高由于诉讼成本较高且程序复杂,因此很多消费者选择放弃维权。
当他们遭受到侵害时,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即使最终胜诉也往往难以获得实际补偿。
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3. 消费者知识水平不高由于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领域的知识相对不足,他们缺乏辨别欺诈行为和维权技巧的能力,容易受到不法商家侵害。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4. 跨部门协作不够紧密消保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各个部门之间存在信息沟通和协作问题。
跨部门合作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管工作无法形成合力,影响了对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
5. 互联网购物环境复杂多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线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购物平台繁多、众多商家涌进网络市场,给消费者带来了挑选商品和维权的困难。
虚假宣传、问题商品以及虚假评论等问题层出不穷,给消费者购物体验带来负面影响。
二、消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除了上述问题外,消保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妨碍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和保护。
1. 资金支持不足为了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维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公共宣传、培训以及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https://img.taocdn.com/s3/m/28298f2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1e.png)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并提出一些指导性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践中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是法律意识薄弱,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尽义务,对于违法行为难以及时举证维权;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不够,对于违法经营者的制裁力度较小,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此,建议加强消费者权益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对法律的认知和维权意识。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着眼于商品交易领域,而对于服务行业和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导致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维权难度较大。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及时修订现行法律,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适用范围,给予相应维权机制和相关法律支持。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兴领域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完善之处。
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法律程序繁琐,使得一些消费者因为权益维护的难度而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补偿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受害消费者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对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简便快捷的维权程序和机制,提高维权的便捷性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经济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权益受损消费者获得合理补偿的依据,使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多个利益主体,与其他相关法律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存在重叠和衔接问题,需要加强协调和统一,确保各项法律的有效配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不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不足](https://img.taocdn.com/s3/m/931479931eb91a37f0115c50.png)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不足(一)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出于对消费者这一市场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我国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是最强有力的。
《消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诉讼制度,但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消费者因权益纠纷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制度。
例如消费纠纷诉讼程序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同时,还要坚持《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消费的活动中,消费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出足够关于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
《消法》第49条中明确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条被称之为“1+1”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含义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首先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此费用也就是引号中的第一个1;其次还要增加赔偿,金额同样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个1。
一般而言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也就体现在这里。
以上这两条法规已经明确地将诉权赋予了那些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并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
但是这两条法规却存在着缺陷,制约着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实现。
因为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无疑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几大优势”。
但是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等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使得一些小额侵权纠纷的消费者对法院大门望而却步。
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0c34e823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53.png)
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引言:消费者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受到保护。
然而,尽管有各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存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许多问题。
本文将对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以期提升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问题一: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中,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消费者保护领域也不例外。
供应商往往掌握更多关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而消费者则面临不完全的信息。
这导致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和欺诈行为的影响。
解决方案:首先,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监管机构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查机制,对广告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其次,提供消费者教育和信息公开平台,以增加消费者的信息和知识。
政府可以投资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站和热线,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抱怨渠道和法律援助。
问题二:法律保护不足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诉讼成本高昂、时间漫长的问题。
其次,一些违法行为难以被定性和追究责任,使得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有效。
解决方案:首先,加强消费者维权机构的建设和培养专业维权人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法律援助。
此外,建立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设立独立的消费者仲裁机构,以便消费者能够通过简便、快速、低成本的方式解决争议。
同时,加强对商家和供应商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问题三:跨境消费困难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跨境消费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境消费往往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在质量监管、售后服务、争议解决等方面缺乏有效的保护。
解决方案:为了提供有效的跨境消费者保护,国际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协调,建立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框架和机制。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与其完善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与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de10e5377232f60ddcca18e.png)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重视的问题,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立法完善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与其完善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的定义与分类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即包括生活消费者也包括生产消费。
而狭义上的消费者即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
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从定义可以看出:1、消费者的消费是指个人的生活消费,而不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
2、消费者即消费主体是自然人或家庭而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
3、消费者不仅是接受商品的对象,也是接受服务的对象。
4、与消费者相对的义务主体是生产经营者(包括提供劳务者),但并不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而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自产自销的个体户以及专门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就消费者而言,现实生活中又有多种分类。
如有的按从事的职业分类,将消费者分为农民消费者、工人消费者、知识分子消费者等等;有的按地域分类,分为沿海地区消费者、内地消费者、南方消费者与北方消费者等等;有的按民族分类,分为汉族、回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壮族、藏族等等消费者;有的按性别不同分类,分为男性消费者和女性消费者。
消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消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14b00568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9d.png)
消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消保工作旨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从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信息不对等角度分析现阶段消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监管不到位监管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十分重大,但当前部分地方监管力度不够,对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不足。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跨部门协同配合:消费者投诉无明确归属部门处理时,政府部门之间没有及时协调配合的机制。
导致投诉处理效率低下,消费者维权难度增加。
2. 监管执法不严格:一些地方监管人员执法态度敷衍,缺乏对企业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的决心和勇气。
导致企业对违法成本计算失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屡禁不止。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1. 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强协调,建立消保工作的联动机制。
明确各部门在消保工作中的职责和协作方式,提高效率。
2. 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三、处罚力度不够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处罚力度相对不够,使得一些企业存在触碰底线的念头。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金额过低: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而言,目前处罚金额过低,无法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一些企业索性将处罚当成成本计算,并将侵权行为视为损失降低收入策略。
2. 处罚手段单一:处罚手段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层面,缺乏其他更有力的手段。
这导致了企业对于行政处罚并不十分畏惧,进一步推卸其责任。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处罚金额: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适当提高处罚金额。
确保对违法行为处以足够严厉的惩罚,发挥有效震慑作用。
2. 探索多元化处罚手段: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与法律、司法部门合作。
统筹使用经济处罚、刑事打击等手段,让违法成本立即显现。
消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消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https://img.taocdn.com/s3/m/3708c772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42.png)
消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消保工作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消保工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问题分析1. 法律意识不足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部分消费者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
这导致他们在遇到纠纷时无法有效维权,也给消保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2. 维权渠道不通畅当消费者受到侵害时,寻求维权是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发现维权渠道并不顺畅。
某些地区缺乏专门的维权机构或人员;即使有相应机构存在,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供满意的服务。
这使得消费者无法便捷地解决问题,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困扰。
3. 消费纠纷处理周期长在消保工作中,消费纠纷处理流程繁琐,周期长,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等待和困扰。
特别是对于那些较为严重的案件,由于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等环节耗时较长,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整体流程的优化和提速,从而缩短处理周期,提升效率。
4. 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往往成为造成消费者受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生产者、经销商等商业主体拥有更多关于产品或服务信息的优势,并可能夸大自身优势以吸引消费者。
这使得消费者难以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其购买行为受到限制和干扰。
而消保工作需要应对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三、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教育通过加强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教育,使消费者能够熟悉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将法律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开展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并提供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 健全维权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消费维权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https://img.taocdn.com/s3/m/62c5de85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bf.png)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和行业的形象。
然而,在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1. 缺乏细化的具体数据和案例分析在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中,通常会包含一些数据和案例,以展示公司在该方面的努力和成效。
然而,这些数据和案例往往过于概括,缺乏具体细化的信息。
这导致消费者无法真实地了解到保险公司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也无法对保险公司的工作进行深入的评估。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报告中提供更具体、更详细的数据和案例分析,以增加报告的实用性和可信度。
2. 对于消费者投诉处理的透明度不够消费者投诉是衡量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在一些保险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中,对于消费者投诉处理的透明度不够。
报告中往往只提到了消费者投诉的数量和比例,而没有提及具体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这样一来,消费者无法了解到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投诉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也无从判断保险公司在该方面是否做出了合理的回应。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报告中增加对于消费者投诉处理的透明度,向消费者展示其在该方面的工作成果。
3. 缺乏消费者反馈和参与的内容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的反馈和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一些保险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中,缺乏消费者的反馈和参与的内容。
报告中通常只是总结了公司自身的工作,而没有提及消费者对于公司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不够充分,也无法真正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报告中加入消费者的反馈和参与的内容,与消费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4. 缺乏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解读和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然而,一些保险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中,缺乏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解读和应用。
消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消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248d90e1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c4.png)
消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一、引言消费保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消费者的权益仍然受到侵害,消费保护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规和条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文件,但其实施细则尚不完备,难以对各种情况进行具体指导。
2.执法力度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条款,但执法力度却常常不足。
执法部门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较小,甚至有些违规行为被发现后并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3.信息透明度低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难以获取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
例如,某些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产品的功效,却不提供足够的科学数据证明;某些商品在包装上标注的成分和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4.维权渠道狭窄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
例如,一些消费者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技能,难以有效地进行维权;一些企业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意见缺乏及时、有效的回应机制。
三、改进建议1.完善法律体系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规定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和标准。
2.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力度,并对其进行严格处罚。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反馈等环节,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3.提高信息透明度企业应当加强自律,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于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行为进行严格打击。
4.拓宽维权渠道应当建立多种形式的维权渠道,例如设立消费者维权热线、开设网上投诉平台等,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和维权。
电商行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与改进
![电商行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与改进](https://img.taocdn.com/s3/m/61a46168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dc.png)
电商行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与改进一、电商行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如今,电子商务正逐渐占据着人们购物的主导地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了消费者便捷购物的首选方式。
然而,与其快速崛起相比,电商行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也逐渐凸显出来。
1.信息不对称在传统零售模式下,消费者可以直接和销售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获得真实和准确的产品信息。
但在电商平台上,很多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品页面提供的文字和图片等有限信息来判断一个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然而,电商平台往往会过分夸大商品优点,掩盖缺陷或存在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2.假冒伪劣产品泛滥随着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也愈发严重。
在电商平台上出售假货或低质量商品成为了某些卖家追逐利润的手段之一。
而普通消费者常常难以辨别真伪,容易上当受骗。
3.售后服务不到位传统零售行业中,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以得到及时的售后服务,包括退货、换货或维修等。
而在电商行业中,由于线上交易的特点,一些卖家对售后服务的重视程度并不高。
消费者在退换货、投诉维权等方面遇到了困难,并且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二、电商行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进尽管存在以上问题,电商行业还是有望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信息披露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和准确的产品信息,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应该要求商家提供详尽清晰的产品描述,并标注必要的明示和暗示性承诺。
同时,电商平台也应该加强对广告宣传内容和商品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监管,对虚假宣传和信息欺诈予以打击。
2.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力度针对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现象,电商平台应与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机构合作,建立更为严密的监管体系。
将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卖家进行处罚,并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卖家的违法成本,以减少此类行为。
3.优化售后服务电商平台应鼓励卖家提供更完善的售后服务。
建立统一、规范的退换货政策,确保消费者能够便捷地解决售后问题。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aa00f9bb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44.png)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现实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虽然有很多条款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有些法律条款具有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难以理解和操作。
其次,消费者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很难获得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无法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在执行上也存在一些难题,监管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
其次,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一些监管机构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由于一些原因,监管力度和效果并不理想。
首先,一些监管部门在人员和资金上缺乏支持,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执法行动。
其次,一些监管部门可能存在不作为或者敷衍了事的问题,对于一些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或者只是给予轻微的处罚。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再次,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不足。
在我国,一些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并不了解或者不关注,导致不少违法行为得以进行。
一方面,一些消费者对于自己权益的损失和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忍气吞声,缺乏维权意识。
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和维权途径,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难以得到有效地实现。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完善。
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违法行为打击机制,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消费者投诉调解机构,提供更加便利的维权服务,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以及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足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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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doc 10页)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
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
”“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 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所谓买受人,是指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
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而进行交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的范围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买卖,因此买受人只是商品买卖中购买商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并不包括提供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
而消费者显然包括了提供服务合同中的接受服务者。
另一方面,买受人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不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
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一定的交叉。
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
从主体要素来看,显然,我国消法没有给“消费者”规定明确的定义。
因此,个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
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
《消法》之所以要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
单位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团体,无论从信息获取还是交涉能力方面都远胜于个人。
尤其是在交涉能力上,由于其通常所需商品的数量或采购次数较多,且富有交涉经验,因而其综合交涉能力非个人能及,基本上可以与一般经营者处于对等的他们,在这种情形下将其作为消费者加以保护,违背了消法制定的本意,对一般经营者来说有失公平,也有害于对个人消费者提供更有力、更明确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当把单位列入消费者之内。
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只能依据《合同法》来主张接受服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适用消法特殊保护。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这就是说,一方面,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
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
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也是消费者。
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
二、如何界定“生活消费”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两者都要消耗物质资料和非物质资料,但不同之处在于,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生产性消费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耗费,生活性消费是指在人们生存发展过程中的生活资料的消耗;生产性消费是在生产领域进行的,而包含在生产之中的,而生活消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个人与单位维持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活动。
一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生活消费关系,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生产消费,《消法》第54条为强化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作出的例外性规定。
保护的是生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依据《消法》第2条前段的规定,消费者只有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范围就是指因消费者主要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与经营者所形成的关系,也可以简称为“生活消费关系”。
三、当前消费者维权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当前象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对确需知晓、接触消费者隐私的经营者,《消法》应从制度上制定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各不同行业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标准和要求等就亟待加以规定。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28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34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第50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
(三)维权途径问题不畅。
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四)举证责任和商品质量鉴证费问题存在瓶颈。
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往往是消费者因商品标的额小不愿出几百、几千元的质量鉴证费,而经营者则借口“谁主张谁举证”不出鉴证费,致使责任无法划分,而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五)是消费者协会无强制措施。
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起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效果,却没有能采用借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的力量,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支持消费者进行消费诉讼等方式加大为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实际上,在大部分的消费纠纷中,经营者都知道自己的商品质量如何,邀请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调解消费纠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或者帮助指导消费者收据调取证据做到有理、有据,打赢官司都是提高消协地位和权威的重要举措。
作为消协自身还应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调解成功的消费纠纷案件,要在各种媒体上予以曝光,对经营者的名称、经营的商品品牌不能掐头去尾,消费者根本不知道哪家商家经营的哪种商品质量有问题,起不到警示和告诫作用,对经营者也起不到诫勉作用,还是我行我素,继续经营有问题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长此以往,经营者认为消协是在和稀泥,权威尽失。
四、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十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因此今天适用起来在许多场合已是不太适应,甚至是无能为力。
建议:(一)从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
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
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
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
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