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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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柜使用协议
第二章
第节
电子回单柜服务
第一条下列用语在本节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回单柜:乙方向甲方提供自助式回单领取、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信息查询打印等服务的对公自助终端。电子回单柜一般通过IC卡、账号、密码或其组合来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通过具有查询打印功能的主机终端、组合式抽屉柜等向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条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使用电子回单柜服务的相关申请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甲方申请其在乙方开立的如下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通电子回单柜服务,办理□回单领取、□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交易明细打印、□其他等业务。
账号1
账号2
账号3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通过下列第方式进行身份识别。
1.IC卡
2.账号
3.密码
4.其他
上述约定的身份识别方式是甲方进入电子回单柜办理业务时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对取得的初始密码,甲方应及时更改。
IC卡仅限甲方使用,甲方须妥善保管IC卡,若IC卡遗失、被盗、损坏的,甲方应及时按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挂失、补卡、换卡,并交纳相关费用。挂失生效前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
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或密码将被锁定,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并交纳挂失手续费。
凡使用双方约定的身份识别方式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根据乙方电子回单柜提供的交易功能,按照操作说明自助实现对签约账户的相关操作。操作说明(包括以后不时所作的修改)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应当遵守。
第六条乙方在其工作日营业时间内向甲方提供电子回单柜服务,下列情况除外:
1.甲方未按规定交纳电子回单柜相关费用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3.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
第七条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回单柜服务,应交纳电子回单柜使用费、IC卡工本费等。其中IC卡工本费元/张;
甲方选择□按年□按月交纳电子回单柜使用费方式。
按年交费的,电子回单柜使用费元/户/年,电子回单柜服务开通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当年年费和开卡费,以后年度年费“对年对月”收取。电子回单柜使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费。
按月交费的,每月使用费为元/户/月,服务开通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当月月费和开卡费,以后月费逐月收取。电子回单柜使用时间不满一月的,按一月收费。
甲方指定电子回单柜费用扣款账户为:
。
第八条甲方如发生IC卡或客户密码的遗失、被盗情况,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柜业务处理申请书》,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支付相关的补办费和挂失费。
第九条甲方签约电子回单柜服务的结算账户结清销户时,应及时办理电子回单柜注销手续。注销时,甲方必须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柜业务处理申请书》,结清费用、清除柜内物品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甲方若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回单柜,甲方应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时,按年交费的,未满一年的,乙方有权按一年收取;按月交费的,未满一月的,乙方有权按一月收取,交清费用后,乙方为甲方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当甲方账户转为长期不动户后,乙方可主动为甲方终止电子回单柜服务,在乙方终止甲方的电子回单柜服务前,甲方仍应按约定交费。
第十二条乙方承诺为甲方保守秘密,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电子回单或查询电子回单之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