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1.文书格式不规范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一种正式的文书形式,其格式要求严格。
然而,许多人在书写行政裁判文书时存在格式不规范的问题,如错用标题、段落缩进不一致等。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习规范的文书格式,建立起一套自己的行政裁判文书模板。
2.表述不准确行政裁判文书需要精确表述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文,以便使当事人清晰地了解法院的认定和裁决。
但是,由于许多行政案件较为复杂,文书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容易导致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在撰写文书之前充分研究案件材料,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问题,确保对案件的客观准确的认定。
3.文书语言晦涩难懂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专业文书,需要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律语言。
然而,许多行政裁判文书存在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表达的问题,导致当事人难以理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尽量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并在遇到复杂概念时进行解释和说明。
4.判断不公正行政裁判文书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判断必须公正、客观。
然而,由于主观认识和价值观的差异,有时候行政裁判人员容易出现主观偏见,导致判断不公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坚持法律原则,严格依法处理案件,避免个人主观情绪的干扰。
5.处理速度慢行政裁判文书制作通常涉及大量文书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如果处理速度慢,容易造成案件拖延和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机关可以采用提高效率的方法,例如建立健全文书制作流程,统一标准,实施文书质量和数量的双保障,以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
总之,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行政裁判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才能提高行政裁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民诉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民事判决书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会出现错误。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进行分析。
二、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1. 适用法律错误(1)错误理解法律条文: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出现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
例如,将“应当”理解为“可以”,将“不得”理解为“允许”等。
(2)曲解法律条文: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曲解法律条文的原意,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精神不符。
(3)遗漏法律条文: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遗漏相关法律条文,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2. 适用法律不当(1)选择错误的法律: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选择错误的法律作为审理依据,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2)适用法律顺序错误: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出现适用法律顺序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3)适用法律标准错误: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出现适用法律标准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3. 法律解释错误(1)扩大解释:判决书在解释法律时,可能会将法律条文扩大解释,导致判决结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2)缩小解释:判决书在解释法律时,可能会将法律条文缩小解释,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3)矛盾解释:判决书在解释法律时,可能会出现矛盾解释,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4. 法律适用错误的其他情形(1)违反法律规定: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如程序违法、证据违法等。
(2)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3)遗漏事实认定: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会遗漏事实认定,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民事判决书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它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其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错误,这些错误不仅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还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败诉。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的错误。
一、事实认定错误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的基础,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将导致整个处罚决定失去依据。
常见的事实认定错误包括:1、主要事实遗漏未能全面、准确地描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遗漏了关键的情节和证据。
例如,在查处一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时,只提及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却没有说明排放的时间、地点、数量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
2、事实描述不准确对事实的描述模糊、笼统,缺乏具体的数据和细节支持。
比如,在描述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中,只是简单地说“销售了大量假冒商品”,但没有明确“大量”的具体数量。
3、证据不足作出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就认定其违法,而没有其他物证、书证等加以佐证。
4、事实认定与证据不符认定的事实与所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
例如,证据显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A 地,而事实认定中却写成了 B 地。
二、法律适用错误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处罚合法的关键。
法律适用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引用了已经废止、失效或者不适用的法律条款。
例如,引用了已经修订但仍使用旧条款进行处罚。
2、法律条款解释错误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偏差,导致处罚的依据不准确。
比如,对“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等法律术语的理解不符合法律的本意。
3、处罚幅度不当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的处罚决定畸轻或畸重,缺乏合理的裁量依据。
例如,对于同样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有的处罚较重,有的处罚较轻,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三、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将构成程序违法。
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种情形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一、首部易出错情形1. 法律文书的名称与裁判内容不一致,因工作疏忽把“民事判决书”打印为“民事裁定书”或其他文书名称。
2. 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程序及案件编号与立案审批表上的文书编号不一致。
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的,未能采用数字编号区分。
3.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未能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的顺序列明情况。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为住所地而不写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也未在姓名后注明其曾用名、其他名字。
4. 当事人是法人的,所列法人名称同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不一致。
首部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名称错误使权利或义务主体指向对象不明。
5. 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成法定代表人。
6.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
7.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或错误列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未在本诉称谓后括注其反诉称谓。
被告提出反诉同时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对追加的当事人未注明"反诉被告'仁"反诉第三人"。
二审裁判文书漏列“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当事人。
9•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内容的实质。
审理后确定的结案案由不加甄别直接引用立案案由。
10•裁判文书的审理情况部分,不能全面写明案件的受理日、开庭日期、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等情况;出现审判组织的变动.申请回避、诉讼中止、终结.审限延长、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等情况,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时不作说明。
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哪些情形?
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哪些情形?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明显错误。
那么,实践中,从哪些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或者举证,可以达到认定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目的?1.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后,确认案件争议法律关系即案由时出现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不符。
比如,案件系合伙协议纠纷,但法院在处理时,却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又比如,案件属于物权纠纷,但是具体认定法律关系时却认为系债权关系,进而适用债权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与案件性质不符。
2.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明显违反当事人约定一般在合同领域较多,比如对于当事人违约后果的处理等,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法院判决时却违反意思自治,未按约定进行判决。
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却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3. 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这是指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已经明确废止的法律,或者新法虽已颁布,但尚未施行,法官却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了。
目前由于《民法典》的实施以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实践中,有不少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这里一般是指有些法律没有溯及力,但法官却引用了。
而对于一些法律有溯及力,而法官却未适用。
5. 违反法律适用原则。
这里一般是指违反了立法法中对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的情形。
6.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法官裁判是一个先认定事实然后适用法律的过程。
而对于法律的适用,不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但都应遵循,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不能机械的照搬字面意思,应结合具体适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和社会价值取向等来理解。
7. 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即目前对于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作出了兜底条款,并不只有上述几种情形。
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一、首部易出错情形1.法律文书的名称与裁判内容不一致,因工作疏忽把“民事判决书”打印为“民事裁定书”或其他文书名称。
2.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程序及案件编号与立案审批表上的文书编号不一致。
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的,未能采用数字编号区分。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未能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的顺序列明情况。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为住所地而不写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也未在姓名后注明其曾用名、其他名字。
4.当事人是法人的,所列法人名称同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不一致。
首部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名称错误使权利或义务主体指向对象不明。
5.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成法定代表人。
6.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或错误列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8.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未在本诉称谓后括注其反诉称谓。
被告提出反诉同时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对追加的当事人未注明“反诉被告”、“反诉第三人”。
二审裁判文书漏列“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当事人。
9.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内容的实质。
审理后确定的结案案由不加甄别直接引用立案案由。
10.裁判文书的审理情况部分,不能全面写明案件的受理日、开庭日期、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等情况;出现审判组织的变动、申请回避、诉讼中止、终结、审限延长、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等情况,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时不作说明。
11.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写明原审判决、当事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及原审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基本情况。
执行文书容易出现哪些错误?
执行文书容易出现哪些错误?
1.错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如:
正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仅是指导性文件,并非司法解释,不得引用作为裁判依据。
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2.错误: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正解: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亦要注意!
•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
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
•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错误
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常见错误在法律领域中,准确、清晰、规范的文书写作是至关重要的。
无论是律师起草合同、法官写判决书,还是法院文书员撰写裁定书,都需要避免一些常见的错误。
本文将探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一些常见错误,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提高写作质量。
一、使用模糊的措辞法律文书应该使用明确、精确的措辞,避免使用模糊的词语和表达方式。
例如,使用“可能”、“大致”、“可能会”等词语,会给人留下解释模糊的印象。
相反,使用“将”、“应当”、“必须”等词语,能够使文书更加明确,避免歧义。
二、缺乏逻辑结构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应该具有清晰的逻辑结构。
在起草文书时,应该先明确文书的目的和主题,然后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展开。
每个段落都应该有明确的主题句,并与上下文相连贯。
此外,还应该使用合适的过渡词语,使文书的结构更加流畅。
三、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虽然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书中是必不可少的,但过多地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会给读者造成困扰。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
如果必须使用法律术语,应该在文中提供简短的解释,以帮助读者理解。
四、语法和拼写错误语法和拼写错误是法律文书中常见的错误之一。
这些错误会给读者留下不专业或粗心的印象。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仔细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并使用语法和拼写检查工具进行校对。
此外,还应该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以确保文意清晰。
五、过于冗长的句子和段落过于冗长的句子和段落会使文书难以理解。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尽量避免使用过长的句子和段落。
可以通过分割长句,使用简短的句子来提高可读性。
此外,还应该注意段落的长度,每个段落应该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避免过多的内容堆砌。
六、缺乏论证和证据支持一个好的法律文书应该包含充分的论证和证据支持。
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应该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分析,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此外,还应该对反方意见进行回应,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辩解。
七、缺乏文书格式规范法律文书应该遵循一定的格式规范,包括页眉、页脚、标题、编号等。
诉讼类法律文书写作常见错误
诉讼类法律文书写作常见错误一、引言在法律领域,准确、规范的文书写作对于案件的审理和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人在撰写诉讼类法律文书时常犯一些常见的错误。
本文旨在分析和总结这些错误,以期帮助大家避免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犯这些错误。
二、格式错误1. 文章结构混乱在撰写诉讼类法律文书时,应确保文章结构清晰有序。
引言部分应该简明扼要地概述争议的核心问题,并介绍文书的目的。
主体部分应分段论述,每段陈述一个观点或论点,并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支撑。
结尾部分应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案件的合理处理建议。
2. 缺乏必要的标题、编号诉讼类法律文书通常需要有相应的标题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归档。
在撰写文书时,必须确保正确添加文案的案号、文书名称与类别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编号。
三、文字错误1.术语使用不当在法律文书中,应避免使用不准确或错误的法律术语。
术语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与文书中的事实和论述相一致。
2. 表述含糊不清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表达。
每一个观点或论述都应明确、准确地表达,以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
3. 语言冗长累赘有时,人们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可能倾向于使用过多的修辞手法,以强调自己的观点。
然而,在法律文书中,应尽量使用简练明确的语言,以准确阐述观点,避免冗长累赘的表达方式。
四、法律逻辑错误1. 事实与观点混淆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应清楚区分事实和观点,并准确陈述。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观点是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和评价。
混淆事实和观点可能导致论述的混乱或失真,严重影响文书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2. 缺乏证据支持诉讼类法律文书的论述必须具备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在撰写文书时,要确保对案件中的重要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论点或观点。
五、其他常见错误1. 文书格式不规范除了前面提到的标题、编号等格式错误,还可能存在文书字体、行间距、页边距等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2020年裁判文书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一、首部易出错情形1.法律文书的名称与裁判内容不一致,因工作疏忽把“民事判决书”打印为“民事裁定书”或其他文书名称。
2.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程序及案件编号与立案审批表上的文书编号不一致。
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的,未能采用数字编号区分。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未能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的顺序列明情况。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为住所地而不写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也未在姓名后注明其曾用名、其他名字。
4.当事人是法人的,所列法人名称同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不一致。
首部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名称错误使权利或义务主体指向对象不明。
5.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成法定代表人。
6.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或错误列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8.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未在本诉称谓后括注其反诉称谓。
被告提出反诉同时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对追加的当事人未注明“反诉被告”、“反诉第三人”。
二审裁判文书漏列“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当事人。
9.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内容的实质。
审理后确定的结案案由不加甄别直接引用立案案由。
10.裁判文书的审理情况部分,不能全面写明案件的受理日、开庭日期、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等情况;出现审判组织的变动、申请回避、诉讼中止、终结、审限延长、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等情况,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时不作说明。
适用法律文书错误(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文书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确适用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适用法律文书错误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适用法律文书错误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适用法律文书错误的类型1. 实体法错误实体法错误是指适用法律文书时,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表现为:(1)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如证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等。
(2)对案件性质认定错误:如将民事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或将刑事案件认定为民事案件。
(3)对法律适用错误:如适用法律条款错误、适用法律顺序错误等。
2. 程序法错误程序法错误是指适用法律文书时,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具体表现为:(1)违反法定管辖权:如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却进行审理。
(2)违反法定送达程序:如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
(3)违反法定审判程序:如未公开审理、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
3. 文书制作错误文书制作错误是指适用法律文书时,文书内容、格式等方面存在错误。
具体表现为:(1)文书内容错误:如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
(2)文书格式错误:如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文字表达不准确等。
三、适用法律文书错误的原因分析1. 法律工作者素质不高部分法律工作者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导致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
2. 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律工作者在适用法律时难以准确把握。
3. 审判资源不足法院等审判机构人员编制有限,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容易出现适用法律错误。
4.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导致案件处理困难,增加适用法律错误的风险。
四、预防和纠正适用法律文书错误的措施1. 加强法律工作者培训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其在适用法律时能够准确把握。
关于执法文书填写中的常见错误问题
关于执法文书填写中的常见错误问题、一、询问笔录:1、简易程序的询问笔录中未告知所处罚的具体适用依据及条、款、项或告知的对象错误;2、简易程序的询问笔录中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或告知的对象错误;3、简易程序的询问笔录中对单位进行处罚时未问明当事人能否代表单位接受处罚;4、询问笔录中认定事实不清:⑴需要在营业性的前提下,没有认定本次运输的营业性,⑵需进一步调查的,没有进行调查,⑶证据不充分,⑷无事实依据证明违章,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违章,⑸对无证经营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只有对违法行为人的一份询问笔录,没有旅客的旁证等其他证据,6笔录认定事实错误,⑼黑车中证人有三名,仅作一人笔录,未让另二人签字,证人未留身份证号、联络电话,⑽认定证牌已过期,但是没有具体的过期时间,⑾对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的同时未核实其道运证,⑿对经营者的违章未调查其是否为合法经营者,⒀对无道运证的情况,不能再对其经营行为的违章进行处罚,⒁对超员的查处没有核定行驶证、营运证上的座位;5、询问笔录用结论性语言提问;6、询问笔录认定的事实与处罚决定书中的违章不一致;7、询问笔录中认定了多项违章,处罚决定书中只有对部分违章进行处罚;8、询问笔录中有一行多问或一行多答的情况或答非所问;9、询问笔录中添加修改的地方未叫当事人按手印或签字注明;10、询问笔录中的基本情况;11、询问笔录中有错别字,数量、金额没有用大写,空白的地方没有划掉;12、圆珠笔制作文书;13、询问笔录无被询问人签字且无拒签记录,或签字人与被询问人有出入;14、询问笔录有添加的情况;15、询问笔录中未对违章主体进行认定或认定错误;16、笔录中处罚依据有错误;17、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签名;18、询问笔录中的其他问题:⑴简易程序的询问笔录中将陈述、申辩写错,⑵询问笔录中违法事实未指明,且违章条款与违法事实不相关联,⑶询问笔录中认定未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处罚只按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进行处罚,⑷笔录中口语、土语太重(尤其关键语句),⑸两个案子只有一个笔录,⑹笔录中出现“扣驾证”字样,⑺用非交通厅印制的文书做询问笔录,⑻陈述申辩应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理由后,⑼笔录提问语言有错误;二、当场处罚决定书:19、当场处罚决定书中,个人和单位名称均填写;20、当场处罚决定书非当场开出;21、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多项违章没有分别写明处罚金额及依据,只有合并处罚的总金额;22、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和依据填写不规范;23、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错误;24、当场处罚决定书使用老式文书;25、当场处罚决定书非备案联存档;26、当场处罚决定书案由、依据填写不详;27、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其他问题:⑴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执法人员的签名没有或缺少,执法证号码也没有填写或缺少,⑵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案号没有填写,⑶询问笔录中认定的是未填写运单,但案件中却有一张3天前的填写完整的运单,⑷当场处罚决定书笔误,把日期写成了七月一日,应该是一月七日,⑸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事人签名;三、证件保存清单:28、保存清单上认定的违章与处罚的违章不对应;29、简易程序的文书归档中出现了证据保存清单,或在简易程序的询问笔录中提及证据保存;30、证据保存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31、证据保存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未签字或不是部门负责人的签字;32、对证据进行了保存但未开出证据保存清单或未将保存清单归档;33、使用老式证据保存清单,无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34、询问笔录中保存车辆的用意有误(鉴于你现在无钱处理),使用滞留,处理后放行的字样;35、保存清单有涂改现象;36、保存清单中的被取证人未签名也未注明原因;37、保存的车辆、证件无返还当事人的记录;四、中止运行凭证及随车物品清单:38、中止运行凭证的交通部门负责人签名非交通部门负责人;39、中止车辆运行的同时,车上有随车物品,但未开出随车物品清单或为事后补开;40、中止运行凭证的复议机关条戳不合理;41、中止运行凭证中将违章事实的两种情况都打勾;42、没有随车物品清单应在中止运行凭证上的随车物品清单方框打叉;43、中止运行凭证中领导签字的应复写;五、立案建议书与调查报告:44、应制作立案建议书的情况没有制作;45、案件简介中用词不当,如给予多少金额的罚款,应为拟给予多少金额的罚款,或出现“扣车”等字眼;46、立案建议书无部门负责人签字;47、案情简介中多项违章时,违章内容与罚责不对应;48、文书为事后补做;49、调查报告中无负责人签字;50、调查报告中在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才由负责人签字批准;51、调查报告填写不全;六、处罚报批表:52、案件描述中用词不当,如出现“扣车”等字眼;53、案情简介中多项违章时,违章内容与罚责不对应;54、处罚报批表中主管机关法制部门意见和主管机关负责人意见不全;55、处罚报批表为违法行为通知书开出后补做;56、处罚报批表中领导批准的处罚金额和实际处罚金额不一致;57、超出处罚权限需要报批的没有报批;58、报批的没有拟给予处罚的金额;七、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处罚决定书:59、当事人未放弃陈述申辩权或者放弃陈述申辩权,但未要求尽快处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间隔时间不到3日;60、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错误或双主体;61、不适用听证程序的时候,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第四十二条或要求听证等没有划掉;62、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中,多项违章时,违章内容与罚责不对应;63、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中多项违章没有分别写明处罚金额及依据,有合并处罚的总金额;64、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中的适用依据错误或不一致;65、减轻处罚没有写明所适用的依据,或没有写明具体的款、项,或不需要减轻处罚的适用了减轻处罚;66、处罚决定书的缴款期限填写错误;67、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不是用存根联和备案联归档;68、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依据填写不详(名称不详、条款项不详);69、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处罚专用章;70、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无当事人签署的意见;71、处罚决定书的缴款地点填写不详;72、处罚决定书的缴款地点填的是银行名称,但是罚没款票据却是当场收缴的票据;73、处罚决定书用成了处理决定书;74、处罚决定书与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处罚金额不一致;75、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处罚金额不具体;76、处罚决定书中的复议机关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77、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罚款额应大写;78、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当事人、执法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没有填写或填写不详;79、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填写不整洁;80、通知书上当事人签署的意见为“同意当场处罚”;八、送达回证:81、送达回证上的送达文书没有写全称;82、送达回证上的文书送达时间为同一时间或签名不全;83、受送达人或受送达单位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84、送达回证上先填的处罚决定书后填违法行为通知书;85、送达回证上无送达人名字、无时间、当事人签字或填写错误;86、送达回证中有当事人陈述申辩书的送达;87、送达回证没有催告通知书的送达;88、送达回证没有通知书的送达;九、罚没款票据:89、罚没款票据中当事人未写全称;90、罚没款票据中当事人既写个人又写单位;91、罚没款票据中的当事人与处罚决定书中的不一致;92、罚没款票据非省财政的专用票据,或是用复印件;93、罚没款票据中的处罚决定书号没有填写或与处罚决定书案号不一致;94、罚没款票据中有未填写完全;95、罚没款票据未归档或非存档、随案联;96、对不同主体的处罚用一个罚没款票据;97、罚没款票据回执联没有银行的盖章;十、其他:98、证据未固定;99、案号的编排有误,或案号没有填写、文书案号前后不一致或与别的案件的案号重复;100、适用程序错误;101、没有纠正违章的证明:⑴对货运超载的查处无称重记录和驳载证明,⑵对无效道运证的查处无没收无效道运证证明,⑶对严重客运超载的查处无驳客证明,⑷对超范围运输危险品的查处无对危险品的转运、驳载的证明,⑸对透漏规费的查处没有补征规费的证明;102、当事人意见一栏混乱;103、案由填写不规范;104、文书制作顺序不规范;105、申请当场收缴只是在询问笔录中写了一下,而不是单独作为一个文书来进行;106、不宜在询问笔录下方让当事人写“因交通不便,要求当场交纳罚金”,应在通知书、决定书反映上述字样;107、文书前后的处罚主体不一致;108、文书均未装订;109、罚款通知书主体错误;110、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申请不妥;111、其他:⑴两个案卷装订在一起,两个主体的不同违章只开了一张当场收缴罚款申请书,⑵交通行政案件处理程序单也归档在案件中,⑶对不同的处罚主体的多个违章使用一套文书,⑷通知书邮寄送达未见凭证,协查回函未盖单位印章,⑸文书制作时间顺序不对。
裁判文书句子语法问题
裁判文书句子语法问题导言: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成果,具有严谨的逻辑性和准确的表达要求。
然而,由于法官、领导员或法务人员在书写过程中存在的语法问题,经常导致文书的表述精确度、逻辑连贯性以及理解正确性等方面存在不少隐患。
因此,本文将对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语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这些问题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主谓一致问题主谓一致是语法中最基本、最常见的语法问题之一,也是裁判文书中常见的错误。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文书中的句子“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就存在主谓不一致的问题,正确的写法应为“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
这类错误不仅影响了文书的职能,也引起了司法解释的不一致。
二、代词引用不明确裁判文书中经常使用代词引用前面已提到的名词,但有时代词的指代关系不明确,导致读者难以理解。
例如:“根据被告自述,他认为自己无罪。
”这句话中的“自己”并没有明确指代,导致读者难以准确理解。
为避免这个问题,书写人员应该明确表达代词所指的具体名词,或者通过重复使用名词来强调其指代。
三、句子结构不平衡在裁判文书中,句子结构不平衡也是一个常见的语法问题。
这种情况下,一些句子包含了过多的子句或从句,导致句子过长、结构混乱,读者难以理解。
例如:“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即时向警方报案,被告亦于第二天前往事故现场勘察,相关证据由原告提供。
”这个句子中就包含了过多的从句,使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容易出现断句的问题。
四、引用错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过程中的错误也比较常见。
一些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被引用时,可能出现了错误的引述,导致文书的逻辑性和准确性受到质疑。
在书写过程中,法务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引用的条文内容,确保与原文一致。
五、标点符号错误标点符号在裁判文书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句子的意思。
然而,在裁判文书中,标点符号经常被错误地使用,导致句子的意思模糊不清。
例如:“根据证据,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应该正确地写为:“根据证据,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律师收藏: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表达错误
律师收藏: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表达错误以下文章来源于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作者李豆豆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怎么样才能写出一篇好看的法律文书呢?”——这可能是困扰许多法律工作者的问题。
在我看来,一篇好看的法律文书,至少要有“三美”,即观点美(观点的准确性)、逻辑美(逻辑的严谨性)和表达美(表达的精准性)。
虽然我们常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律文书中如果出现60分以下的表达错误,那一定是不够“美”的了。
本文总结了法律文书中常见的表达错误,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称谓语与裁判文书表达习惯不符法律文书中怎样使用称谓语才算是规范,这是我经常被问到的问题。
比如,在起诉状中,有的伙伴会习惯使用“原告”与“被告”;在答辩状中,有的伙伴也会习惯使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
但是,这种称谓语与裁判文书的表达习惯并不相符,裁判文书更习惯直接书写当事人姓名/名称。
我理解,裁判文书这样书写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诉讼主体、各方诉讼人数较多时,如果法律文书中使用“原告一”“原告二”“被告一”“被告二”等这类的称谓语,读者需要在头脑中进行二次加工,然后才能反应出原告一、原告二、被告一、被告二等分别都是谁,无形中增加了读者的理解成本,在书写时也容易出错。
另一方面,这种表达方式其实是混淆了“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关系,用“诉讼地位”直接代替了“当事人姓名/名称”。
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
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
同时,一些地方法院也有进一步的明确规范,例如《黑龙江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明确指出,为行文方便,每自然段第一次叙述当事人时,当事人称谓与当事人名称并用,以后即直书当事人名称。
民事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主要表现,到底有哪些?
民事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主要表现,到底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分别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或者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时,往往会在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的理由部分叙述原判决或者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到底有哪些表现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实施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就是用现行法律确认该法律实施前的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主要是指调整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商事法律。
从实践中总结的法律文书常见错误与改进策略
从实践中总结的法律文书常见错误与改进策略在法律领域,文书的撰写是非常重要且常见的工作。
一份精确、准确的法律文书可以起到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利益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错误。
本文将从实践中总结常见的法律文书错误,并提出改进策略,以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和效果。
第一,法律文书错误的类型及其原因1. 法律条款错误在法律文书中,常会出现对法律条款的错误引用或错误理解。
这种错误可能是由于起草人对法律条款不熟悉或没有准确理解所致。
此外,一些法律条款的表述可能较为晦涩难懂,也容易造成误解和错误引用。
2. 事实陈述错误在法律文书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错误是比较常见的问题。
这可能是由于起草人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梳理、核查不充分或者从一方的角度过于主观而造成的。
此外,也有可能是因为起草人没有掌握案件相关细节或者涉及到的大量事实信息。
3. 表述不准确法律文书的表述应当准确、清晰。
但有时我们却发现一些表述模糊、含义不明的问题。
这可能是由于起草人对法律概念、术语理解不够深入、对案件相关情况了解不充分或者起草过程中存在疏忽所导致。
第二,改进策略及示范1. 精确理解法律条款首先,起草人应当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解。
可以通过查阅法律文献、请教专业人士或与同事交流来增加对法律条款的了解。
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款,起草人可以逐字逐句进行解读,确保对其准确理解。
2. 仔细核查事实信息起草人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认真核查和整理相关事实信息。
可以通过与当事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交流,查阅案卷资料或相关证据来获取准确的事实数据。
同时,也需要注意对事实进行客观、中立的陈述,避免过度主观或片面的描述。
3. 清晰准确的表述在法律文书的表述中,必须要确保准确、清晰。
可以通过避免使用模糊的词汇和句式,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进行表述。
此外,还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文书的例子或模板,学习其准确表述的方式和方法。
4. 校对和审查一份优质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反复的校对和审查。
民事适用法律错误情形(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错误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还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本文将对民事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准确性。
二、民事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1. 法律适用错误(1)适用法律不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未能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导致适用法律与案件事实不符。
(2)适用法律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 法律解释错误(1)解释原则错误: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未遵循正确的解释原则,如文义解释、立法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
(2)解释结果错误: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解释结果与法律本意不符。
3. 事实认定错误(1)事实认定不清: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时难以确定。
(2)事实认定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
4. 程序违法(1)审理程序违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遵循法定程序,如违反回避制度、超期审理等。
(2)执行程序违法: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5. 违反司法解释(1)违反司法解释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违反立法精神、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2)违反司法解释具体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三、民事适用法律错误的危害1. 影响司法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 降低司法公信力: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降低司法公信力。
3. 加剧社会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加剧社会矛盾。
4. 损害法治权威: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法治权威受到质疑,损害法治建设。
四、预防民事适用法律错误的措施1.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法官应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2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进行分析。
一、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定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正确,但依据的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不符,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
这种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 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选择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条款,而是错误地适用了与案件无关的法律条款。
2. 法律解释错误:法官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与立法本意不符,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3. 法律适用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分析1. 法官对法律条款理解错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是导致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下列举几种具体情形:(1)对法律条文含义理解错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理解不准确,导致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与立法本意不符。
(2)对法律条文适用条件理解错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理解不准确,导致错误地适用法律条款。
(3)对法律条文效力理解错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效力理解不准确,导致在审理案件时,未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适用原则。
2. 法律解释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可能与立法本意不符,导致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以下列举几种具体情形:(1)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大解释: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将法律条文的意义扩大化,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2)对法律条文进行缩小解释: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将法律条文的意义缩小化,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3)对法律条文进行类推解释: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进行类比,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3. 法律适用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导致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以下列举几种具体情形:(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导致错误地适用法律。
法律文书中常见的12种错误
法律文书中常见的12种错误一、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示范案例: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要求。
(错误)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要求。
(正确)二、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解析: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示范案例:制定并实施"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
(错误)制定并实施"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屐规划纲要(2016—2020年)。
(正确)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3-5年内建成。
(错误)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3〜5年内建成。
(正确)三、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解析:用分号隔开的几个并列分句不能由逗号统领或总结。
示范案例: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査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揎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错误)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査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揎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正确)四、在并列分句中使用句号后再使用分号解析:分项列举的各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能再用分号。
示范案例:—是养老保险安置。
对进入企业工作的失地农民要同企业员工一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安置。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一:错误的标题格式1.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书写标题,如未标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字样。
2. 标题内容与文案不一致,未正确表述违法行为。
3. 标题中包含过多的冗余信息,导致标题过长。
二:错误的抬头格式1. 未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抬头,如未标明作出单位。
2. 未按照规定的层级结构书写抬头,如未标明作出决定的级别。
3. 抬头中出现错别字、错漏字。
三:错误的事实认定1. 未充分陈述事实,导致认定不准确或不完整。
2. 未相关证据,或者的证据与事实不符。
3. 事实认定中出现错误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四:错误的法律适用1. 未引用正确的法律法规,或引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具体案件。
2. 引用的法律法规有误,如错用法规名称、引用不恰当的法律条款等。
3. 未对引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说明,导致适用理解错误。
五:错误的处罚决定1. 处罚决定内容与事实认定不一致。
2. 处罚决定未依法明确违法行为,或超出法定的处罚权限。
3. 处罚决定中的处罚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履行法定的程序。
六:错误的文案撰写1. 文案语言模糊不清,未表达清楚的意思。
2. 文案中出现错别字、错漏字、标点符号错误等错误。
3. 文案结构混乱、逻辑不清,导致文意不连贯。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书面形式。
2. 抬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明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级别的部分。
3. 事实认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证据、调查取证等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确定的过程。
4. 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和定性,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和依据。
5. 处罚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认定,依法作出的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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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最易出现错误的40种情形
一、首部易出错情形
1.法律文书的名称与裁判内容不一致,因工作疏忽把“民事判决书”打印为“民事裁定书”或其他文书名称。
2.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级程序及案件编号与立案审批表上的文书编号不一致。
同一案件有多个文书的,未能采用数字编号区分。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未能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所的顺序列明情况。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为住所地而不写经常居住地;自然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也未在姓名后注明其曾用名、其他名字。
4.当事人是法人的,所列法人名称同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不一致。
首部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判决主文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名称错误使权利或义务主体指向对象不明。
5.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成法定代表人。
6.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未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列为当事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列明法定代理人,或错误列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8.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未在本诉称谓后括注其反诉称谓。
被告提出反诉同时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对追加的当事人未注明“反诉被告”、“反诉第三人”。
二审裁判文书漏列“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当事人。
9.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内容的实质。
审理后确定的结案案由不加甄别直接引用立案案由。
10.裁判文书的审理情况部分,不能全面写明案件的受理日、开庭日期、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等情况;出现审判组织的变动、申请回避、诉讼中止、终结、审限延长、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等情况,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时不作说明。
11.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写明原审判决、当事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及原审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基本情况。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未作表述。
二、事实构成部分易出错情形
12.裁判文书归纳当事人诉辩的事实和理由过于冗长、用语用词不准确,有土语、俚语或污辱性语言,不加以整理和删节,照抄原文。
13.对当事人的诉辩事实和理由随意增减或流露法官主观意向,不能结合庭审陈述、书面答辩意见,客观、完整、简洁的反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1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法律文书未对当事人最终的诉讼请求进行准确归纳;二审不将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写入二审法律文书中,也没有在适当位置表述当事人一审诉讼请求。
15.归纳争议焦点过于抽象、宏观或者繁琐,不能做到客观、具体、准确、突出。
16.法律文书归纳的争议焦点与当事人诉讼请求联系不紧密,偏离诉辩意见指向对象,不是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核心。
17.裁判文书不能客观反映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情况,仅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简单罗列。
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不完整,对证据的认证不分析、不说理。
18.裁判文书中引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当事人庭审质证;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委托审计、鉴定的结论不经质证、认证直接采信;对不予采信的证据没有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予以合理的分析和说明。
19.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不进行综合分析和归纳。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不能做到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结合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及司法认知的一般规律,就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证据论证和事实认定,归纳出法院认知的事实。
20.二审法律文书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不进行分析和认定。
对上诉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在二审文书中未进行分析认定,即以“二审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或“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等表述一笔带过。
三、裁判理由部分易出错情形
21.裁判说理不充分,未将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认定事实有机结合起来分析认定。
22.裁判说理观点不明确、内容不全面。
不能做到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作出正面论证和回答,对争议焦点不能逐一阐述,对法律性质、责任性质、责任形式和责任分配不作具体说明。
23.裁判说理逻辑混乱。
不能做到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讼请求,对每个争议焦点进行逐层递进式的分析和论证。
24.对于判决有给付内容的,没有将给付数额的确认依据和计算方法在裁判理由中叙明。
25.引用法条不规范,存在错引、漏引、多引法律条文的问题。
如不公开开庭、缺席判决的案件,只引用实体法,忘记引用程序法。
二审改判案件只引用程序法,忘记引用实体法。
26.引用法律条文顺序不符合要求。
不能做到:(1)引用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的,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司法解释;(2)对同一问题有多个法条可以适用的,引用与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最直接最接近的法律条文;(3)对同一问题既有普通法又有特别法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4)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引用的,先引用程序法。
27.引用法律规范错误。
当事人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引用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地方法规作为裁判依据;参照行政规章裁判案件的,未写明“参照”字样;直
接引用地方政策性规定、地方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和办案规定以及各级法院制定的意见或讨论纪要。
28.在多部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时,裁判文书不能予以取舍。
效力层次不同的法条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未按效力层次的高低顺序引用;对同一何题有不同的规定时,未能引用效力层次高的法律。
29.对同一问题有很多法条可以适用的,不能引用与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最直接最接近的法典法条。
对同一问题既有普通法又有特别法规定的,不列特别法规定而引用普通法规定。
30.对某一法律关系有具体法律规定,不引用法律规范而直接引用某一法律的基本原则。
四、判决主文易出错情形
31.判决主文对当事人的称谓使用简称,使判决内容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明。
32.判决主文缺项,不完整。
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与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对应。
当事人有数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其中几项不支持的,不能做到在判决主文中明确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并列为判决主文的最后一项。
33.判决主文内容不准确。
实体性案件写成“判决驳回起诉”,程序性案件写成“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34.判决主文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判决有给付内容的,未能写明给付标的物的种类或名称、型号、数量、给付时间;对不同责任性质的措辞不准确;给付款项的性质未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如货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35.判决主文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超出司法管辖范围。
36.案件涉及担保的,承担担保责任的表述不规范。
五、文书尾部易出错情形
37.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遗漏相关事项。
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间、提供上诉副本份数、上诉法院的名称、交纳上诉费用的期间和逾期交纳的后果;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和逾期申请的后果;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人民法院院印;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等。
38.审判程序中发生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情况时,法律文书最后署名的合议庭人员同变更后的合议庭人员或最后一次开庭宣布的合议庭人员不一致。
39.在判决主文部分和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之间漏写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滞纳金的内容。
40.诉讼费用负担未能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负担方式确定,遗漏涉及鉴定、保全、公告等费用的确定;有多个被告时,诉讼费的负担未能明确具体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