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法规重点整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畜牧兽医法规重点整理
名词解释,4题20分;英文缩写5题10分,填空20分;选择20分,问答2题30分
英文缩写
WV A 世界兽医协会BV A 英国兽医协会
RCVS 英国皇家兽医协会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
AQSIQ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SPS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GCP 兽药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MP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A VMA 美国兽医协会CVMA 中国兽医协会
WTO 世界贸易组织WHO 世界卫生组织
1 兽医法规体系组成
有关兽医师和收益诊疗机构管理的规范;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法规有关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法规;有关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法规有关动物卫生的国际规则
2 动物防疫法律制度组成
计划免疫制度;疫情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动物检疫报检制度;诊疗许可制度;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
2 兽药管理法律制度有哪些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储备制度;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
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兽药生产、销售、进口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立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和残留检测公布制度
3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应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理论一般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4 最新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5 疫病的分类管理
一类疫病:指对人和动物严重危害,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如口蹄疫、猪瘟;
二类疫病: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疾病,如狂犬病、炭疽:
三类疫病: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如牛流行热、猪传染性胃肠炎等
6 疫病逐级报告制度: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7 疫情公布由农业部负责全国疫情发布工作,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8 国际疫情报告系统,发生了第一次发生或重新发生的A类疾病、有重要新发现,对其他国家有流行病学意义的A类疾病、临床诊断到某种A类疾病,并对其他国家有流行病学意义的重要新信息、非A类疾病,对其他国家有特别流行病学意义的新发现,应在24H内用
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向OIE寄送。
9 扑灭动物疫病的措施; 隔离;封锁;解除封锁;
10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动物群:
①患病动物群:指发病动物中具有明显临床症状和感染表现的动物群体。(就地隔离,远离正常动物,环境消毒,实体和粪便无害化处理)①②③④⑤
②可疑感染群:指五任何临床发病表现,与发病动物同一圈舍,或与发病的动物及污染环境有接触的动物群。(固定场所饲养,限制活动,注意观察,进行紧急接种或预防投药,及时隔离患病动物)
③假定健康群:指同一养殖场区中其他圈舍内的动物群或该场区周围的其他易感动物群。(与发病和可疑动物群严格隔离饲养,并进行紧急预防接种,严防疫情传入)
11外引动物混群之前至少隔离3周。
12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疫点,疫区(疫点周围3KM内):扑杀;受威胁区(疫点周围3KM到5KM内):紧急免疫接种
13 我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分类:
①进出境检疫: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②国内检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13 屠宰检疫:
①宰前检验:入场检疫,待宰检疫
②宰后检验:家畜宰后卫生检验,家禽宰后检验,家兔宰后检验
14 中国现行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
第一层次为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主席发布;
第二层次为法规,是为执行有关法律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发布;
第三层次为规章,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执行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发布。
15 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法定程序:检疫审批、检疫申报、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出证放行
16 新兽药上市前需要进行的工作:除了要进行安全性评价之外,还要进行临床研究。
进行临床研究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的目的:
①防止不安全、疗效不确切的新兽药在临床实践中大面积随意使用,特别是生物制品,以防止不完善的疫苗产品在推广中造成散毒;
②杜绝一些企业单位打着临床饰演的幌子,未经政府批准就在市场销售其新产品。
17 新兽药研制如何申请:
①如果是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药等进行临床试验研究,只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②如果是生物制品,则必须到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8 兽药生产管理包括:兽药生产的条件、管理规范(GMP)、兽药标签
19 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①兽药的通用名称;②兽药的成分及含量;③兽药规格;
④兽药生产企业;⑤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⑥产品批号;⑦生产日期和有效期;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涉及兽药使用须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的事项。
20 兽药经营的管理包括: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经营活动的规范、兽药广告的发布。
21【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22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饲养者必须遵照执行农业部于2003年5月发布的278号公告“兽药停药期规定”。
23 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包括兽药残留量检测的样品抽取工作。
24 兽用生物制品: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技术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品,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
25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假、劣兽药的法律认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①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应审批却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条例应抽查检验的未检验即销售、进口的;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⑤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①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②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③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④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