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制度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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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行政

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分管局长:钟萍

主任:王斌

承办人:王正弟赵守臣张鲁民办公电话:84664100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十六条第2款:

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它具体措施”。

三、行政处罚条件

(一)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处罚程序

(一)检查发现、投诉违法事实。

(二)立案、调查取证、填表审批。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三)审查。承办人拟定处理意见。分管副主任复审;报送主任审批。一般违法行为,主任审批;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办内提出意见后,报局法制机构审查,由主管局长审批。

(四)告知。要将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或申辩、但未要求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法制机构组织听证会。

(五)依法制作处罚决定,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执行。

(六)结案归档。

五、处罚标准

违反《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局法制机构的局长批准,由局法制机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公开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商务局网站长期公布,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7日内在网站公布。

八、监督检查

执行《哈尔滨市商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市商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三年四月三日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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