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完整篇.doc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d13355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c9.png)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背景介绍为了建立更加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赢,劳动合同制度在国内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为更好地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要求。
具体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方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基本条件,以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等。
3.对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从事安全、健康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相关福利,不得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条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
2.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前与劳动者谈判续签劳动合同。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先书面通知对方,然后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的。
结论为了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dc20ac15fbfc77da269b136.png)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From 徐晓洁2006.12.05 新《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公开征询民意,拟2007年正式通过并施行。
鉴于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做了细致且严格的规定,特对新法主要条款做如下分析: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征询职工意见并公告始生效力。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不同意见,在没有相反证明时,以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三、劳动合同内对试用期的约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各类岗位的定义,需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产生意见分歧时,以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劳动法》对试用期只笼统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未区分岗位。
四、除法律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竞业禁止约定,劳动者违反该约定时;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
其他情况下若要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需借其他名目,不能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在劳动合同中。
五、以下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但若该劳动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无需通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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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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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决定发布本通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出解决方案和指导。
2. 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谐合作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劳动部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
3.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3.1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订立。
用人单位应提供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详细信息,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3.2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权利义务相互约束的过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而劳动者要按时履行工作职责。
4. 劳动合同期限4.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
4.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期限,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要合理评估劳动者的岗位需求,根据工作需要来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形式。
5.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正当原因进行。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并在通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6.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
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请求仲裁。
7. 结语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
劳动部将继续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和指导,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护。
以上是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密切关注,并积极遵守和执行。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劳动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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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119a9b3cc22bcd127ff0c2a.png)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篇一: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解读《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大特点发布日期:20XX-07-07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两法”在我省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了办案依据。
《指导意见》共三十一条,包括基本原则、程序性规定、实体性规定三部分,主要有以下五大特点:一、明确案件处理遵循原则。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裁审办案的指导思想,为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统一裁审处理标准。
《指导意见》以省高院、省仲裁委联合发文形式,首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
为合法、统一、高效、快捷处理我省劳动争议,有效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和仲裁权威,作出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三、规范裁审衔接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改变了过去裁审完全脱节的现状,加强了裁审相互配合和职责划分,《指导意见》为适应新法要求,对仲裁委员会逾期受理和裁决、仲裁终局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基层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中级法院撤销、以及仲裁委员会先予执行裁决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等衔接等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现裁审案件处理程序的有效对接,确保案件处理的有序进行。
2024版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2024版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627fd65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50.png)
2024版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劳动合同。
4. 乙方同意甲方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制度。
二、劳动报酬1. 乙方工资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月。
2.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同意承担应由其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 甲方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平均每天不超过8小时。
2.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3. 甲方不得擅自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生产秩序。
五、劳动纪律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2. 乙方应诚实守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手续。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fcb5c289eb172ded63b7d9.png)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090c95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77.png)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近年来,国家劳动部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指导,劳动部就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特发文通知如下:一、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的监督劳动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劳动人员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追溯和处罚力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得到有效贯彻。
二、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劳动部要求企业合理规划和设置劳动合同内容,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此外,劳动部还要求规范劳动合同的形式,强调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以便于加强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的依据。
三、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解释和补充劳动部指出,劳动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解释和补充。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问题,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补充约定,以避免由于合同规定不详而引发争议。
劳动部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专门咨询热线和网站,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解答,加强对劳动合同解释和补充的宣传和指导。
四、加强对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指导和调解劳动部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指导和调解工作。
要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指导,确保仲裁作出的裁决公正合理。
同时,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劳动合同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0df734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64.png)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经劳动部批准,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明确的劳动条件,并以劳动者签字确认。
合同中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等。
变更前后的劳动条件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满30日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双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事由。
若无正当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1.劳动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有保密义务,并应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劳动者不得擅自披露、转让、使用或篡改商业秘密。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2.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合同和与劳动者有关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劳动者的隐私信息。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四、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1.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限制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五、劳动合同的监督与执法1.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与执法,发现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3092bfa84254b35eefd3437.png)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总则1.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以及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工资的,违反了本法第三条中的“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根据《工会法》和《公司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将企业规章制度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制度不得与三方协商、集体协商及劳动合同内容相悖。
3.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内容违法,但没有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企业职工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都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且前三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若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举证倒置义务。
7.劳动者在离职两年之内再次回到原单位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过试用期的,受集团公司派遣到另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协商调动劳动者的,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8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9.劳动者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付出同样劳动应当获得基本相同的劳动报酬。
因工资差距过大,劳动者提出疑义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岗位或者相近工作岗位最高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17647feefdc8d376ee3279.png)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https://img.taocdn.com/s3/m/14a2b34f0029bd64793e2c58.png)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存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动部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开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
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那么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充裕职工的积极性,克制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
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分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消费的正常进展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但凡企业不需要的充裕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
但凡企业消费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任的职工,按自动离任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消费、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停薪留职〞期间,不晋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根本丧失劳动才能的,可按退职方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7页)(精华优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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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23日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2013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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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13 -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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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第一次突破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它第一次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对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一世界通行做法加以肯定。
但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的新招职工。
1986年之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出现,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出现了第二次突破,即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从法律上根本改变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计划管理体制,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正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的特点之一是调整劳动关系。
该法律共有13章107条,其中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条款最多,共有20条,占全部条款的18%.尽管如此,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仍然需要突破,即制定《劳动合同法》。
其必要性在于:第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现实需要更完备的法律保障。
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全面推开。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年)的数字,我国1994年的全部职工人数为14849万人,其中合同制职工为3839万人,占25.9%.1997年的全部职工人数为14668万人,其中合同制职工为7708万人,占52.5%.另外,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数字,截至1999年6月,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达10708万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1%.在五年的时间里,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的大大增加,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仅是《劳动法》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劳动关系调整现实的需要。
第二,已有的规章、政策效力有限。
继《劳动法》实施之后,中央政府部门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先后发布了不少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
这些规章和政策大多是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实际经验的总结和概括。
然而,这些部门规章和政策的效力主要限于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业务范围。
例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虽然是比较规范的部门规章,但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之一-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可以不承认其法律效力。
至于其它的政策形式,如解答、通知、乃至部办公厅的一个复函,其法律效力也可想而知。
因此,应当对这些政策文件中关于共性问题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梳理,并结合新出现的情况认真研究。
肯定那些被实践证明行得通的规范,对有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增加一些应当规范的内容,将其上升为法律。
《劳动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将《劳动法》定为《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依据。
对此,有人提出异议。
理由是,《劳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也将由同样的立法机关通过,因此,二者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所以,不应将《劳动法》作为《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依据。
但我认为,应当将《劳动法》作为《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依据。
首先,按照《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
按照《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据此,有学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是基本法律,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层次低一些。
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但是,不能仅仅从法律通过的机关来简单地判断一部法律的地位。
当年《劳动法》的出台是由于调整劳动关系现实状况的迫切需要。
为了解决这种迫切性,使得《劳动法》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可以不必对《劳动法》的立法程序问题过分地考究。
其次,即使《劳动法》通过的程序有一些缺憾,但无论如何,其劳动基本法的地位是肯定的。
再次,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合同与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一样,与劳动基本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还有人提出,我国法律条款中关于该法的法律依据,一般是宪法,或者不写,没有用一部法律作为另一部法律的立法依据的先例。
如果这种情况是不能改变的,则《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立法依据可以不出现《劳动法》的字样,但在《劳动合同法》的整个立法过程中,《劳动法》实际上始终都是《劳动合同法》的直接立法依据,这是毫无疑问的。
2.《劳动合同法》与《集体合同法》的关系在此次的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有人建议,将集体合同问题并入《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我认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应分别立法,不能将二者混在一部基本法中规范。
首先,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虽然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而且二者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第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
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
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鉴于以上诸点,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不应由一部法律混合调整,而应当分别立法。
其次,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
在世界劳动法的发展史上,《集体合同法》作为劳动关系的一个主要内容产生于本世纪初。
各国集体合同立法的形式有:在劳动法典中作出专章规定的,如《卢旺达劳工法》(1967年颁布)的第四篇对集体合同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劳工法》(1970年颁布)第五章也对集体合同加以规范。
以单行法规的形式立法的,如阿根廷于1969年发布的《集体协议法》等。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从来没有出现过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放在一章中规范,或是将二者混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范的。
再次,不能将以往立法中的特殊情况作为今后立法的依据。
我国的《劳动法》中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放入同一章规定,这是基于当时某些原因在立法技术上进行特殊处理的结果。
因此,不能以《劳动法》的章节排列作为否定《集体合同法》在我国劳动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的依据,或是以此为根据,又一次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混合规定。
自《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实施以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了长足的发展。
调整劳动关系的现实已要求有一部《集体合同法》。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集体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就已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目前,大多数人已就集体合同立法的必要性达成共识。
但不能因为承认《集体合同法》的重要性就采取让其搭《劳动合同法》的车的做法,而应当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分别立法。
我的观点是:将二者合并立法不可取。
否则,不仅从劳动立法体系上讲不通,就是从立法技术上也很难解决因将二者合并立法而产生的种种问题。
1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我国已进入以国有企业为重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其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停产整顿、重组、破产或兼并、转让等情况。
可以考虑对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况下的履行问题作出适当规定。
5、关于保证金的问题多年来,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中,厂方向新招用的职工收取定金。
有人认为,这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加以禁止。
应当如何看待收取定金的现象呢?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和担保履行而预付给他方的一定金额。
一些企业为了防止工人不辞而别,扣押工人身份证件并收取定金。
扣押职工个人证件的作法是错误的,但收取一定的定金,是否就一定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看,有些国家将抵押金条款作为禁止性合同条款规定,也有的国家对此问题区别情况而定,还有的国家对保证金的保值方式进行了规定。
我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中,不宜简单地一律规定禁止收取定金,而可以对此问题作一些调查研究,区分收取保证金的不同情况,然后考虑对用人单位或雇主收取和返还定金的条件和具体数额加以适当规定。
6、关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
我国以往的劳动合同立法中尚未出现中止的概念,但是,中止的情况在现实中是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应当予以规范。
7、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从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的情况看,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从《劳动法》及随后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的内容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包括三类,即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将我国劳动法与其他国家的劳动法比较,我国劳动法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规定内容最全面,条款也很具体。
除中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很少有包括行政、经济、法律三方面责任的。
而且,我国的立法中对三类责任的规定也很具体。
我国现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且,根据解除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及劳动者个人对解除合同的影响程度确定了两个补偿标准,即设置了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上限补偿标准和不设上限的补偿标准。
我认为,鉴于目前许多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十分困难的情况,可否考虑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比较深入的调查和科学的论证,以确定一套既能体现保护劳动者应得权益又能避免使企业负担过重的补偿标准。
应否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有不少人认为,下岗问题是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是一个过渡性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我个人认为,该法不应回避此问题。
理由是:第一,职工下岗涉及的人员范围广。
随着劳动合同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有可能遇到下岗问题的职工人数还会增大。
对于涉及如此大数量人员的问题,法律应当予以规范。
第二,下岗问题并不能在短时期内解决。
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就业政策造成了许多国有经济单位冗员多,加之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等因素,使得通过社会解决下岗问题也有诸多困难。
再者,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必然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下岗问题还会不断出现。
就是在现在的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会出现因经济状况不好而造成下岗的问题。
因此,中国的下岗问题将长期存在,不是一个过渡性问题。
那么,《劳动合同法》中该如何涉及下岗问题呢?下岗问题其实就是企业经济性裁员问题。
对于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27条中已有规定。
目前的中央政策中也是将下岗作为经济性裁员予以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应在分析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做法的基础上,对《劳动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扩展,并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解决企业职工下岗问题应执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