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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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自治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1〕107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与其功能定位相适

应。

1.乡镇卫生院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8〕10号)的要求,设立完善急诊科、内儿科、中医科、外科、妇产科以及医技科室等,并在中心卫生院设置口腔科,负责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保健管理等工作。主要负责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护理,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康复服务等,并通过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形式,不断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二)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将城乡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提高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看病就医。要在新农合“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的基础上,推行新农合病人就诊“一卡通”,提高参合农牧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对乡镇卫生院在编工作人员给予每人每月平均200元生活补助,进一步稳定基层医疗队伍。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依托,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昌吉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在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遵循分类考核,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公共卫生、临床一线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外出进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组织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分期分批到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坐诊、查房、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服务质量。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经费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人员经费、培训经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二)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人均25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断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凡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在新农合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就诊,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1元,新农合基金承担7元。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按照“单次补偿、累计封顶、总额控制”补偿方式,年度内每人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累计补偿封顶不超过200元。

(四)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财

政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按照《昌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一)卫生、财政等部门在执行乡村医生补助每人每月500元—800元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1000元。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围。

(二)卫生部门负责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和服务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其承担,落实相应经费,并强化监管。

(三)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由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并提高门诊报销比例。

(四)卫生部门要开展多层次、多途径的在岗培训,结合对口支援工作,加大对村卫生室的工作指导,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五)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和责任制度。各单位要把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作为当前医改的一项重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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