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发改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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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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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增强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数字证书第七条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招投标法2020年最新版_整理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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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JUNE 2021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一、科目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本科目测试内容主要是已列明的文件及释义的原文,其他参考书可作为学习理解之用,但不是测试内容。
初级、中级招采人员必考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2012年06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68号,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2015年6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发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号〔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发布,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4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发布时间2001年7月5日,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13年第30号,2013年3月1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12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做出修正)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9、《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0、《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2016年8月1日起施行)1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2018年2月12日发布)1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年2月4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年3月27日发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2018年6月6日发布,2018年6月6日起施行)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1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六部委2015年第25号令,2015年4月25日发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8、《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2018年3月21日发布)1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8年6月18日发布)20、《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5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二、科目2:《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国家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标准文件、规范、指南、示范文本,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https://img.taocdn.com/s3/m/dc8dd1ca9b89680203d82544.png)
关于《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行)》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拟征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起草背景全国各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指引下,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了平台整合,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39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2017〕87号令)等一批新规章的出台,更赋予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强化管理、控制风险方面全新的工作使命。
我市于2015年底初步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搭建,到目前已由初期的四大类交易业务发展为十大类,于2016年全面实现市县一体化交易,统一平台对接的市县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已增至近60家。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采购领域各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要求很明确,尤其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供应商)的业务和行为规范,指导性与操作性非常科学合理。
但对处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规范化管理上缺乏细则,在开评标区存在几十家行政监督机构时易形成监管真空。
结合国内城市的先进作法和典型经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下同)依据工作职责,对交易居间环节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开评标区的行为规范拟定了考评办法,这对维护我市良好的交易环境、降低交易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起草依据机构职责:市公管办负责“组织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开展相关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交易事项的法定监管工作”(大编发〔2016〕23号)。
串通投标行为大数据分析研究
![串通投标行为大数据分析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2f9014d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24.png)
中国招标/ 2024年第3期在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始终是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查处和打击的重点,但因其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成为招投标领域久治不愈的“顽疾”。
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招投标领域的广泛应用,给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大数据分析带来了全新的解题思路。
分析主体分析主体即串通投标大数据由谁来分析。
实践中,各地区因招投标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存在差异,开展串通投标大数据分析的主体也各有不同,有的是公共资源交易(或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有的是招投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还有的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地对串通投标大数据分析主体的看法不同,部分地方招投标各相关管理和服务部门都在开发建设,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和资源浪费;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应该由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而行政监督部门则认为其职能仅是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认定。
不同部门认知的偏差导致串通投标大数据分析工作的“缺位”和“错位”。
笔者收集了近年来部分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大数据分析的文件和表述。
第一,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提出:“转变监督方式。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第二,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令第39号)提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的《“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提出:“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
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ed14a16daef5ef7ba0d3ca2.png)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规范 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 编制说明-陕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规范 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 编制说明-陕西](https://img.taocdn.com/s3/m/96ead28e89eb172dec63b70c.png)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规范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二〇二〇年三月一、任务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第二条“各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的要求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关于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的任务,通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规范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场所与设施管理》),发挥标准化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中规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并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共同起草完成。
截止2020年3月,经过调研、论证、分析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意义为指导全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场所与设施设置要求,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求,迫切需要在全省层面上制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管理的地方标准。
本部分标准明确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公共服务区、交易实施区、评标(评审)区的功能划分和配置要求,以及交易场所标识标牌、监控系统、环境、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方面具体要求,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场所设施与建设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见证提供硬件保障,同时也避免了平台建设超标和重复浪费,对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标准制定原则(一)规范性原则《场所与设施管理》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范性要求。
(二)适用性原则《场所与设施管理》是为使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优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现状和电子化交易需求等对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区、交易实施区、评标(评审)区、标识标牌、监控系统、环境、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faa0e9dcaf45b307e97197c3.png)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水平,构建开放共享、公平公正、竞争有序、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优质高效、资源共享原则,不断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切实履行平台管理义务,确保平台内交易动态留痕,保障进场交易项目程序合法、数据真实、公开透明。
按照各行业交易和监管规定,拓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功能,不断优化场所预约、专家抽取、交易见证等服务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线上线下相融合和不见面服务常态化。
实行与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相适应的流程化管理运行模式,根据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和招标人需求,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保障平台规范运行。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等。
本规则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二章进场准备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咨询方式包括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等。
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咨询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咨询或办理。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获取市场主体信息,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不得对市场主体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布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公告提供服务。
第八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程序,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发布。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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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4a541faa69dc5022aaea00cd.png)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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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合交易平台
(一)各省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 (三)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 的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 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省级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需要知 道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 (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 (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 (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 (五)招标投标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一)法律体系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 按照层级和效力,分为法律、法规、规
主要参考文件
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5〕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政办〔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 目标管理考核。
——国办发〔2015〕63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 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
![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https://img.taocdn.com/s3/m/0bfd7d7c804d2b160b4ec0fc.png)
被服装具(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其他被服装具)
B0132
纸、纸制品及印刷品
B0133
办公消耗用品(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文教用品、其他办公消耗用品)
B0134
建筑建材(据材、人造板、木片、木粒加工产品、水泥、砖、石材沥青、其他建筑建材)
B0135
兽用药品
B0136
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版权、土地产权、金融资产和负债、其他无形资产)
B0110
办公设备(电话机、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其他办公设备)
B0111
文印设备(速印机、胶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B0112
办公家具
B0113
车辆(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其他车辆)
B0114
图书档案设备(固定架、密集架、其他图书档案设备)
B0115
机械设备(内燃机、锅炉、其他机械设备)
B0116
A050105
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A050106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A050107
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A050108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A050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A05020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B0105
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安全路由器、其他信息安全设备)
B0106
打印设备(喷墨、激光打印机、其他打印设备)
B0107
显示设备(液晶显示器、其他显示设备)
B0108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扫描仪、图形板、光笔、其他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9af3c5fff00bed5b9f31dbc.png)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6年6月24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开评标现场见证服务行为若干规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开评标现场见证服务行为若干规](https://img.taocdn.com/s3/m/76dde8e4770bf78a6429541c.png)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开评标现场见证服务行为若干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秩序、规范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14部委39号令),结合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现场的见证服务工作。
第三条开评标现场包括开标区、专家抽取室、评标区和中心视频见证工作室。
第二章开标区见证服务规定第四条开标区主要指中心六楼1、2、3、5开标室、集中评标一室及见证服务人员工作室。
第五条开标室是中心提供给参加开标会的相关人员举行开标会及等候评标结果的场所,中心保安人员配合现场见证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开标区秩序,管理开标区公共设施。
第六条信息部负责开标室的安排调整工作,并在开标当日8:30前将各开标室开标项目信息传送到六楼电梯口的电子大屏供服务对象查阅。
第七条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根据开标室安排信息在开标前做好开标室布置和设备调试工作。
中心保洁人员在开标当天8:30前打开相应的开标室,打开室内饮水机,并将茶叶、一次性纸杯等放于饮水机旁供参会人员使用。
中心保安做好参会人员在楼梯口至开标室间过道内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主体资格审验见证。
开标当日,项目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政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应在递交交易文件截止时间前到场办理资格审验手续,领取工作牌,佩证上岗,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要对各方主体做好签到及证件领取登记服务工作。
第九条投标人现场签到见证。
项目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在递交交易文件截止时间前组织投标人签到,中心现场见证服务工作人员见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组织投标人代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签到,对超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到场仍然允许其参加开标的应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做好记录,按规定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776dc4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81.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文政办发〔2022〕97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8日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文山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一、规范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一)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范围,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外,不断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二)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云发改平台建管〔2020〕1056号)规定,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进入州、县(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项目,经州级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行业(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c7e1e25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9d.png)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XXX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效劳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扶植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1d997fbec3a87c24128c456.png)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第39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68号)、《吉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吉公管办〔2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以及利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药械(药品、医药耗材、器械等)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列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实现全流程透明化。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本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等相关工作。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57cd71ea8956bec0975e3e7.png)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各类相关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在本省行政范围内主要包括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电子平台)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所、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省医药采购中心等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交易中心)。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和监督。
平台运行指交易中心和电子平台依法依规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平台管理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指导和协调,平台监督指对在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过程合法性的监督。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电子平台,即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监督管理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交易(以下简称国有集体林权交易)、医药采购和排污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督管理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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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
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